石狮两家禽销售点使用工业松香褪鸡毛 对人体有害

2014-09-21来源:《石狮日报》文章编辑:岛岛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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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松香褪鸡毛

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家禽销售点

  9月17日上午9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利北路上的两家家禽销售点进行检查。此时,正值市民买菜高峰期,家禽销售点前顾客络绎不绝。记者看到,销售点内各笼子内装满了鸡、鸭、鸽子和兔子等家禽,案台上还摆放着宰杀脱毛后的鸡鸭,清一色的“滑溜溜”外表,丝毫不见一根“毫毛”。

  往销售点的深处走,是一条长不足3米、宽不足1米的狭长走廊,顾客挑好后的家禽便送往此处宰杀褪毛。记者看到,此处设有两个锅,一个锅内呈滚烫的浑浊状,上面漂满了鸡毛,另一锅内则是黑黢黢的黏状物,在该锅的旁边放了一块墨黑状不规则固体。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该黑色固体疑似熔化后的工业松香。”随后,民警在该走廊的尽头处发现一袋黄褐色晶体状工业松香,松香和煤球堆放在一起。

  据现场宰杀的工人介绍:“鸡直接放入第一锅沸水中褪毛,鸭则要放入第二锅黑水中浸泡,然后放入冷水中冷却,再将鸭身上的松香剥去。”他补充道,“鸭毛不到一分钟就可以处理掉,又干净。”在现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物品进行抽查、送检、封存。

  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结果显示,所检验品含有松香树脂酸特征成分,属松香类物质,属不可食用、不可添加的非食品原料。

  警方表示,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业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规范》第6.1.4款规定,家畜、禽在屠宰剥皮或褪毛时禁止吹气,打气刮毛和用松香拔毛;另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深思的是,在现场记者注意到,两家家禽销售点的老板陈某(女,1974年出生,石狮籍)和陈某(男,1966年出生,石狮籍)对此显得不以为然,在查处过程中,竟还有条不紊地销售。陈某告诉警方:“松香原料每斤价格十几元,用完了打电话就会有人送来。”目前,上述两家家禽销售点的老板均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蒲建利 林天福 吴洁雯)

  延伸阅读

  工业松香含重金属 损害肝脏肾脏

  松香是松树树干内部流出的油,是树脂化工原料,具有一定的毒性,呈黄褐色固体状,熔化后呈黑褐色(在铁锅里越烧越黑)。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松香,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在畜、禽等肉制品加工中脱毛、拔毛,利用松香拔禽畜毛能够大大缩短时间,且拔毛彻底干净,卖相好看。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会进入禽畜肉类扩张的毛孔内,食用后会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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