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零补偿”犹如砒霜 你真的打算吞下吗?

2018-03-12来源:鸡病专业网分享文章编辑:小琳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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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场拆迁“零补偿”犹如砒霜,你真的打算吞下吗?
 
  去年以来,很多地方养殖户都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当初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部分地区甚至给了养殖补贴,现在说禁养就禁养,说拆就拆,甚至连一点补偿安置都没有!
 
  响应国家号召,修建养殖场是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现在无视政府当初的承诺,进行“零补偿”关停或拆迁,将会严重影响到养殖朋友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可。
 
  如果能够无视双方约定,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切实保护自己,什么规则又可以确信不疑呢?
 
  农用地建养殖场是否违法?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
 
  我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的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其中包括:
 
  √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规模化养殖生产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 水产养殖的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 育种及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由此可见,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因此养殖场应属于农业设施不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畜牧养殖用地的用地性质。
 
  国家对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
 
  因此利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其土地性质没有变化,依旧是农业用地。因此,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政府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对养殖企业主补偿的手段。
 
  环保设定“禁养区”是否可以不予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可以看出国务院规定,确实需要禁养也需要对养殖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地方政府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鼓励建立养殖场,发展养殖小区,养殖行业的快速发展有效的带动了地方的经济,地方政府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建设诚信政府的要求,也不应当对养殖行业进行“零补偿”关停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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