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达7种非瘟“黑市苗”在市场上流通 农业农村部已介入调查

2019-11-14来源:农业农村部文章编辑:小琳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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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消息称,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着多达7种非洲猪瘟“黑市苗”,且国内部分地区养殖户已投入使用,引发高度关注或极大争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并再次重申,这些“黑市苗”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在今年9月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我国尚没有批准上市的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目前市面上只要出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世界性难题。
 
  科学家们试图研发安全有效的非洲猪瘟疫苗的努力从未停止过
 
  我国在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上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应用仍需时日,企业不能把宝都押在疫苗上
 
  2019年9月10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步志高研究员领衔的团队在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株双基因缺失弱毒活疫苗(ΔMGF、ΔCD2v)已完成了实验室安全评估与有效试验,突破了规模化生产技术瓶颈,近期已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但据内部消息,该生物安全评价暂未获得通过,疫苗上市之日仍不可期。在9月下旬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在京组织的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研讨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仍在强调,“疫苗的研发需要时间,短期内不会有疫苗上市,企业不能把宝都押在疫苗上”。
 
  市面上流通多达7种非洲猪瘟“黑市苗”,可能导致疫情复杂化,农业农村部已介入调查
 
  由于目前没有正规非洲猪瘟疫苗,而且疫苗什么时候能够上市现在也很难说,在生产上不少猪场把目光转向“黑市苗”,即所谓的“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前段时间还有传言一瓶200毫升的“白瓶苗”卖到了38000元。在上个月的第八届李曼中国养猪大会上,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桂红直言,目前市面上监测到的非洲猪瘟“黑市苗”多达7种,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养殖场户投入使用,引发高度关注或极大异议。这些“黑市苗”其中有不同缺失基因的,甚至还有来自国外不同基因型的毒株。一旦不同基因型或不同缺失基因的毒株出现重组,后果不堪设想,将导致我国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状况更趋复杂。对市面上出现的生产、销售、使用这些非洲猪瘟“黑市苗”的现象,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已经就此事介入调查,并再次重申,这些“黑市苗”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延伸阅读

  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了吗?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还没有一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从我国疫苗研发进展情况看,目前各研究单位进展不一,其中进度最快的也仅处于中试工艺摸索和产品质量研究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阶段,农业农村部尚未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研究。
 
  因此,目前市面上只要出现“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使用非法疫苗危害何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指出,兽用疫苗作为预防动物疫病的一类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而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甚至走私苗”,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证,养殖户使用这样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免疫预防效果,更有可能因非法免疫接种导致猪群感染并引发疫病传播。此外,从制苗毒株与我国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看,我国的非洲猪瘟流行毒株属于基因II型,盲目引进国外基因I型疫苗毒对我国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势必导致我国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状况更趋复杂。
 
  生产、销售、使用非法疫苗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强调,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走私苗”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疫苗的,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
 
  对兽药使用单位,依法予以顶格处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用非法疫苗免疫的猪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应予扑杀。最后,该负责人还提醒,能否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决于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绝不能指望单靠疫苗免疫包打天下,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苗尚未推出的情况下,防控关键仍在于切实提高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在这里,把农业农村部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大家公布一下:010-59192829,youxiang5919@163.com。
 
  对发现的非法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我们将切实做好举报核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最后再强调两点。
 
  一是对除疫苗外的其他非洲猪瘟防治药物研发,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养、试用、临床试验等任何名义,组织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注册、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使用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不仅控制不了非洲猪瘟疫情,反而会造成病毒扩散,扩大病毒污染面,进而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是能否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决于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绝不能指望单靠疫苗免疫包打天下,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苗尚未推出的情况下,防控关键仍在于切实提高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希望大家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一心一意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落实防控责任,提高自主防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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