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药经营GSP认证的通知
各兽药经营企业(单位):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闽农医〔2010〕311号)的要求,现就兽药经营GSP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兽药经营企业(单位)应先向我局申请兽药经营GSP认证,通过验收后方可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现已持证企业(单位)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2012年3月1日之前通过兽药经营GS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至2012年3月1日一律失效作废,不得再经营兽药。
三、现已持证企业(单位)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兽药经营GSP认证后,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再经营兽药。
请各经营企业(单位)抓紧向我局申请兽药经营GSP认证,有关申请表格、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可登录芗城区农业局网站查阅、下载(http://ny.xc.gov.cn/)。承办单位:芗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02773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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