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31——2.6)

2026-02-09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灵儿[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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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海城农贸市场叶爱萍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你点我检”专项)。通告显示:海城农贸市场叶爱萍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22),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54.3μg/kg║≤10μg/kg。
 
  2、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关一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关一店销售的鸡蛋,其中多西环素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甘肃乐客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甘肃乐客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其中多西环素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敦煌市刘采芳水果店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敦煌市刘采芳水果店销售的土鸡蛋,其中地美硝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杭州市下城区翰尚餐饮店销售的红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2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你点我检”食品安全信息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杭州市下城区翰尚餐饮店销售的红壳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沿河县杨幺妹养殖场生产的2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6年2月2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监督抽查发现16批次问题农产品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沿河县杨幺妹养殖场生产的2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7、沿河县冉鹏养殖场生产的2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6年2月2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监督抽查发现16批次问题农产品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沿河县冉鹏养殖场生产的2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8、平邑县喜多多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平邑县喜多多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8),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μg/kg ≤10;540.08μg/kg 。
 
  9、费县薛庄镇莹阳阳日用百货销售商店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费县薛庄镇莹阳阳日用百货销售商店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7-29),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0μg/kg;30.7μg/kg。
 
  10、临沂高新区利民粮油调料店销售的草鸡蛋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临沂高新区利民粮油调料店销售的草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7-20),不合格项目:甲硝唑||不得检出μg/kg||2.30μg/kg。
 
  11、杭州市拱墅区老潘禽蛋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杭州市拱墅区老潘禽蛋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姿俊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揭阳市揭东区磐东姿俊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猪肉,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标称吉林市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吉林市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其中克伦特罗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临沭县新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分割肉(生牛肉)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临沭县新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分割肉(生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5),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 μg/kg||不得检出;2.42 μg/k。
 
  15、哈尔滨市松北区张爆肚餐馆经营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哈尔滨市松北区张爆肚餐馆经营的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4.28),不合格项目:检出克伦特罗。
 
  16、松山区伊品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肩肉不合格
 
  2026年2月2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04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5号。通告显示:松山区伊品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肩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0/19),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0.795μg/kg║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辽宁华一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7、嘉盟稻田商业零售(福州)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1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嘉盟稻田商业零售(福州)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1),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11.5μg/kg║≤不得检出。
 
  18、晴隆县瑞禾养鸡场生产的5批次鸡肉不合格
 
  2026年2月2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监督抽查发现16批次问题农产品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晴隆县瑞禾养鸡场生产的5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19、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鸭拐筋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鸭拐筋不合格(宴上全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1-13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20、吉安市吉州区四季发铜锣湾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1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吉安市吉州区四季发铜锣湾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11-2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8g/100g║1.5g/100g。
 
  21、遂川县枚江镇思香腊味加工厂生产的腊鸭翅不合格
 
  2026年1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遂川县枚江镇思香腊味加工厂生产的腊鸭翅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11-0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1mg/kg║30mg/kg。
 
  22、袁州区城东惠隆超市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城东惠隆超市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7),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23g/kg║不得使用g/kg,胭脂红║0.00177g/kg║不得使用g/kg。
 
  23、贵阳花溪区嫩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小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2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贵阳花溪区嫩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小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500克/袋;九溪屯堡张记;生产日期2025/9/7)。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26g/kg║不得使用。
 
  24、临沂市怡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肉卷不合格
 
  2026年2月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总第531期)。通告显示:临沂市怡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肉卷不合格(750g/袋;和牧庄园;2024/12/9)。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8g/100g║≤0.25g/100g。
 
  25、合作市胡赛烤肉店销售的烤羊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合作市胡赛烤肉店销售的烤羊肉(自制),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作市胡赛烤肉店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由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6、崆峒区燎味辣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羊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崆峒区燎味辣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羊肉(自制),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7、临夏市中天健胡子烤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牛肉筋、烤羊肉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临夏市中天健胡子烤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牛肉筋、烤羊肉,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安优多多超市销售的五香熏肚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安优多多超市销售的五香熏肚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9、中山互互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卤肉(瘦)不合格
 
  2026年2月2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中山互互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卤肉(瘦)不合格(2KG/包;生产日期2025年09月16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413g/kg║不得使用。
 
  30、东莞市厚街明红川菜馆销售的白切鸡(不含米饭)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厚街明红川菜馆销售的白切鸡(不含米饭),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31、祥市长滩华容蟠龙菜加工厂生产的蟠龙菜(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2月6日 ,湖北省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2号)。公告显示:钟祥市长滩华容蟠龙菜加工厂生产的蟠龙菜(酱卤肉制品)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1-02),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32、标称达州市通川区宏悦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甘市监通告〔2026〕1期。通告显示:西和县森美好得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达州市通川区宏悦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香辣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3、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原味)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5号。通报显示:莫尼山憨农特产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憨牛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原味),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风干牛肉不是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过该规格产品。
 
  34、标称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牛肉干(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5号。通报显示: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牛肉干(五香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5、贵州贵农福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牛肉(原汁原味)不合格
 
  2026年2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贵州贵农福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牛肉(原汁原味)不合格(108克/袋;贵农福;生产日期2025/10/12)。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8000CFU/g;170000CFU/g;86000CFU/g;130000CFU/g;250000CFU/g║n=5,c=2,m=104CFU/g,M=105CFU/g。
 
  36、泉州友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好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沙嗲味)(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2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泉州友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好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沙嗲味)(肉制品)不合格(250克/袋;友钱花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8/10),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31.02μg/kg║≤3.0μg/kg。
 
  37、惠水县羽辰鸭脖店销售卤鸡翅尖(自制)不合格
 
  2026年2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惠水县羽辰鸭脖店销售卤鸡翅尖(自制)不合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5/9/27),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669g/kg║不得使用。
 
  38、庆市奇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君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翅尖(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2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重庆市奇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君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翅尖(辐照食品)不合格(300克/袋;君哥和图形;2025/7/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80000CFU/g;<10CFU/g;420000CFU/g;82000CFU/g;<1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39、成都菌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滋味鸭脖(酱卤肉制品 即食)不合格
 
  2026年2月3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第一期)。通告显示:成都菌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滋味鸭脖(酱卤肉制品 即食)不合格(80克/袋 ;好七猫和图形;2025-01-09)。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1.77mg/kg║≤1.0m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一批无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被查获!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赖某某从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农户家中收购生猪33头,使用从朋友处借来的备案车辆(车牌号川E*)装载。在该批生猪无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启运,计划运往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的全昌屠宰场用于屠宰销售。车辆行驶至宣汉县普光镇大河扁公路旁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核实,涉案的33头生猪总重量为3690千克,货值金额为44280元。
 
  处罚结果
 
  2025年12月29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92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从源头控制疫病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格管理动物检疫活动,对保障生猪生产安全、肉品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源头控制疫病传播,保障生产与公共卫生安全。产地检疫直接在养殖环节把关,能及时发现并处置染疫动物,防止其进入流通环节,有效降低疫病扩散风险。
 
  二、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督促养殖企业(货主)依法履行检疫申报义务,有助于完善免疫档案与养殖台账,推动规范化生产。通过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对存栏、出栏、免疫、死亡等数据进行动态管理,为行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保障生猪健康上市,守护肉品安全、官方兽医实施的产地检疫对生猪临床健康状况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上市生猪健康合格,是保障肉品安全的重要防线。
 
  动物疫病防控涉及多环节综合施策,动物检疫作为连接养殖、流通和屠宰的关键环节,对保障“从养殖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警示意义
 
  动物检疫事关畜禽屠宰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而运输车辆作为动物流通环节极为关键的一环,若未按规定及时做好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私自调运动物,易造成当地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调运养殖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及相关运输、经营、定点屠宰从业者,经营、运输、定点屠宰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时,一定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检疫,走正规渠道,依法经营。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2、梧州市苍梧县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 年 9 月 22 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苍梧县某餐饮店经营的蜜汁烤鸡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该店在当日生产经营的蜜汁烤鸡腿也存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蜜汁烤鸡腿进行扣押。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超范围、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19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蜜汁烤鸡腿及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梧州市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3、益阳市资阳区:“零点行动”雷霆出击 查获问题猪肉120余公斤
 
  “现在出发!”随着一声令下,2月3日凌晨四点半,资阳区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春节前肉类经营秩序突击检查“零点行动”,当场查获涉嫌存在问题的生鲜猪肉128.25公斤。资阳区组织开展的2026年市场监管年关守护“零点行动”首战告捷。
 
  此次联合行动,50多名执法人员实施重点盯防、守点布控,靶向施治、精准打击,分成6个行动小组,对资阳区益沅一级公路沿线、迎风桥镇左家仑市场、天成菜市场内的30多家肉类经营户开展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重点核查经营户的证照是否齐全,肉类产品进货来源是否正规并可追溯,肉品是否经检验检疫合格并保留“两证两章”,扫溯源码记录显示购进数量是否与实际销售相符,是否存在销售注水肉、“白板肉”、病害肉、变质肉等行为,使用的电子秤等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对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检查发现个别经营户销售的猪肉存在肉品检验日期虚假、溯源码记录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存在问题的猪肉128.25公斤,并依法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春节是肉类产品消费高峰期。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节期间,该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节日期间肉类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守护市民的“肉盘子”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4、无证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企业被罚25万余元
 
  【案件简介】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的“虎皮凤爪”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二是2025年期间,多批次的“虎皮凤爪”生产中违规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
 
  结合违法事实、情节,依据川渝两地市场监管裁量规则,2026年1月,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合计2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以处罚形成强力震慑,既纠正企业违规行为,也为肉制品行业合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划定清晰法律边界,取得“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相关法条】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违法与处罚依据
 
  1。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与处罚依据1。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仅可用于淀粉糖、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等特定加工工艺,虎皮凤爪等肉制品不在合法使用范围内。
 
  【案件启示】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合规是底线,违法必担责
 
  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守“先许可、后生产”的底线,未取得对应品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严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严格遵循GB2760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在虎皮凤爪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的主要目的:一是漂白增色,因过氧化氢具有强氧化性,能分解鸡爪表面的色素和血污,使成品色泽更白净、外观更诱人,系形成“虎皮”效果所需的浅色基底。二是防腐保鲜,过氧化氢能杀灭部分微生物,抑制细菌滋生,延长产品保质期,在油炸和包装前的预处理环节起到一定的防腐效果。三是改善质地,过氧化氢处理后可使鸡爪表皮组织略微膨胀,有助于后续油炸时形成更蓬松的“虎皮”纹理。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消费者:
 
  擦亮双眼,科学维权护健康
 
  消费者选购凤爪、卤味等肉制品时,需重点查看产品包装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表、生产厂家信息,拒绝购买无正规资质、来源不明、外观异常脆嫩或色泽过白的产品。本案也提示公众,违规添加过氧化氢的食品可能造成口腔黏膜损伤、肝肾功能损害等健康危害,若发现疑似违规食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守护自身饮食安全,凝聚社会监督合力。
 
  (三)行业与监管:
 
  从严整治,推动全链条规范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属《德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分工方案》中的重点整治项,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对食品行业无证生产、违规添加的“零容忍”态度。监管部门通过全链条溯源、闭环式监管,既处罚违法主体,也延伸规范上下游供应链,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执法模板;肉制品行业应以此为警示,主动淘汰落后违规工艺,采用合规原料与加工技术,推动行业从“粗放生产”向“高质量合规”转型。同时,本案也印证了食品安全治理“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重要性,以法治手段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5、包头九原法院:卖4元过期食品被罚2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反映在原告经营的门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提交了购买照片、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
 
  被告随即开展现场检查与调查取证,查实原告销售该食品时确已超过保质期。在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综合考量原告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等实际情况,认定其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但具备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被告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处以罚款,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原告主张涉案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且举报人未食用涉案食品,不应予以处罚。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举报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购买4元食品的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规定,并未将消费者实际食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加之被告已依法减轻处罚幅度,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过期食品存在极大潜在危害风险。本案中,举报人因购买过期食品遭受经济损失,原告的违法行为已实际发生。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经营者与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显著的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既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有力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为广大食品经营者划定经营红线,具有普遍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6、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重罚!
 
  违规调运是本月最突出的违法类型,部分从业者为图便利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或抱有侥幸心理运输未检疫动物,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当事人:胡某某,男,蒙古族,出生日:2002年3月23日住所(住址):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宝格德乌拉嘎查。
 
  2025年8月27日10点30分左右,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看到种羊场微信群里有人转发售卖锡盟种羊的信息,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随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并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11时左右,执法人员到达阿镇养殖小区,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该院内的绵羊进行检查,经现场询问该绵羊所有人是胡某某和特某某两个人的共有21只。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询问得知,其中13只是当事人特某某的羊(克尔伦苏木杭乌拉的),8只是胡某某从锡盟运输到(8月27日)到新巴尔虎右旗阿镇养殖小区准备销售。涉案21只羊到案发为止未销售。其中胡某某从锡盟运输的绵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之规定:第三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局主管领导电话请示,经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
 
  8月27日,对当事人胡某某及特某某两个人分别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胡某某从锡盟运输过来的8只绵羊(种羊)是其锡盟对象家的。其对象家没有种畜许生产可证、营业执照、官方鉴定的种畜合格证书、种羊系谱等相关证明。上述已证实胡某某运输经营的8只绵羊本案中不属于种羊,只能属于(公羊)。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胡某某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胡某某为本案违法行为的主体。当事人胡某某2025年8月27日,从锡盟运输8只绵羊(公羊)到新巴尔虎右经营、运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当事人胡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8只绵羊(公羊)的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地点。
 
  2、8月27日下午,胡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特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胡某某的违法事实存在。
 
  3、8月28日,下达了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巴尔虎右旗农科责改【2025】4号。
 
  4、8月27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5、8月27日,当事人胡某某询问笔录时交待羊是对象家买的价格为每只羊1500元,并提供了购买羊的合同。证明:8只羊的总价值:12000元。
 
  6、8月29日,向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提交的涉案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申请一份。
 
  7、9月4日,当事人胡某某提供涉案的8只羊(公羊)的防疫的相关证明。
 
  8、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运输车辆的备案信息证明一份。证明运输车辆合法。
 
  9、9月8日,办案人员到乌尔逊桥收费站核实胡某某8月27日运输羊到达西旗一事。证据证明属实。
 
  10、2025年10月11日,收到新巴尔虎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宝格德乌拉苏木兽医部门的的联合对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份。证明:8只绵羊(公羊)合格。
 
  11、现场勘查、询问笔照片、录像、证据。证明对当事人胡某某的调查过程合理。
 
  12、新巴尔虎右旗种羊微信群里发布卖锡盟种羊的截图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同时有违法经营行为。
 
  13、2025年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右农科罚告听〔2025〕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具备法定证明效率。
 
  当事人胡某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之规定。当事人2025年9月10日,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了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2025年10月11日,新巴尔虎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宝格德乌拉苏木兽医部门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对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合格,并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定当事人胡某某涉案的8只绵羊(公羊)为合格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结合本案当事人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绵羊数量较少,且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影响,同时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教育,办案人员通过讨论认为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较为合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处罚的档次定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胡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600.00元整(即:货值金额12000.00元×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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