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城关区渝小爱餐饮店销售的鸡蛋
2026年7月3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6〕第11期总第137期)。通告显示:城关区渝小爱餐饮店销售的鸡蛋,其中多西环素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宇峰禽蛋经营部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宇峰禽蛋经营部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06)。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0µg/kg||17.7μg/kg。
3、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惠乐购便利店销售的其他禽蛋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惠乐购便利店销售的其他禽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7)。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
4、南京市秦淮区谷里小宋菜园农产品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食品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公示显示:南京市秦淮区谷里小宋菜园农产品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硝唑 "31.5µg/kg||不得检出; 地美硝唑40.2µg/kg||不得检出。
5、岑溪市糯垌金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初生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3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报显示:岑溪市糯垌金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初生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0),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µg/kg)||326.44||10,多西环素(µg/kg)||159||10,甲氧苄啶(µg/kg)||42.3||10。
6、门区白藤喜满楼酒家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示(第18期)。公示显示:斗门区白藤喜满楼酒家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1),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µg/kg)║24.8║≤10。
7、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云开肉摊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云开肉摊销售的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8、梧州市长洲区忠少家禽零售铺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
2026年6月23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报显示:梧州市长洲区忠少家禽零售铺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3-10),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µg/kg)||139||100。
9、曲靖市麒麟区吉东乡村老火腿店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曲靖市麒麟区吉东乡村老火腿店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2/1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6g/100g║≤0.5g/100g。
10、五指山正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腊肠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五指山正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腊肠,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珠海励银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鸡蛋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6期。通报显示:珠海励银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鸡蛋肠(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2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2、四川众客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江圆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翅尖串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四川众客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中江圆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翅尖串不合格(散装称重;蓉滋味;生产日期2025/10/9 )。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0.0201g/kg||不得使用。
13、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5期),公告显示: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500克/包;扬美食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1-01)。 不合格项目:检出胭脂红。
14、福州勇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AAAAA(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三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州勇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AAAAA(速冻食品)不合格( 500g/ 袋 ;生产日期2026-03-11)。不合格项目:检出胭脂红。
15、黄山徽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山酱鸭(徽派酱香味)不合格
2026年7月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7期)。通告显示:安徽徽老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黄山徽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山酱鸭(徽派酱香味)不合格(520克/袋;生产日期2026-03-2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302g/kg║≤0.075g/kg
16、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张启明食品店销售的卤鸡爪(酱卤肉 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公告号:2026年第2号)。通告显示: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张启明食品店销售的卤鸡爪(酱卤肉 自制)不合格(2026-04-1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 0.435//≤0.5。
17、苏州工业园区湘好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猪嘴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湘好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猪嘴不合格(150g/袋;生产日期2026-03-19)。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30mg/kg||47.7mg/kg。
18、四川商源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四川商源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不合格( 1千克/袋 ;嘴滋滋 ;生产日期2025/11/9)。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20000,23000,53000,220000,9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19、广汉市李记寻卤现捞卤品店销售的寻卤猪头肉(微辣)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广汉市李记寻卤现捞卤品店销售的寻卤猪头肉(微辣)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6/4/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63g/kg ||≤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21|| ≤1。
20、汉市李二娃凉卤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头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广汉市李二娃凉卤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头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6/4/10)。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7.5mg/kg 不得使用 。
21、肇庆市味汇欢臻选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标叔牛杂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肇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二期)。抽检信息显示:肇庆市味汇欢臻选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标叔牛杂不合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6-01-20)不合格项目:检出氯霉素超标。
22、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隆江猪脚饭店销售的湛江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6期。通报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隆江猪脚饭店销售的湛江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21),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23、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6期。通报显示: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9),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超标。
24、富丰·湛江白切鸡(洛溪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福美艺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大团圆】本地白切鸡一整只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富丰·湛江白切鸡(洛溪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福美艺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大团圆】本地白切鸡一整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5、广州市海珠区阿墙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广州市海珠区阿墙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6、好姐烧腊(香洲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好姐烧腊快餐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好姐烧腊(香洲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好姐烧腊快餐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7、金潮隆江猪脚饭(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金潮江汤粉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金潮隆江猪脚饭(经营者为珠海市香洲金潮江汤粉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8、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鸭小子卤味店销售的鸭肾(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8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6期。通报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鸭小子卤味店销售的鸭肾(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11),不合格项目:检出日落黄超标。
29、徐州兄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小腿(鸭翅根)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徐州兄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小腿(鸭翅根)不合格(40克/袋;香卤哥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2-01)。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30、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托商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凤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托商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凤爪(辐照食品)不合格(280g/袋;阿孔特; 生产日期2025/9/13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000000,3200000,3100000,1900000,31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1、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托商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托商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350g/袋; 阿孔特 ;生产日期2025/9/13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300000,3000000,3600000,3100000,23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2、成都君游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熟肉制品;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成都君游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熟肉制品;辐照食品)不合格(300克/袋;胡一刀和图形; 2025/11/2)。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78000,1300000,130000,71000,7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3、成都叶海名金爪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兴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成都叶海名金爪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兴龙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不合格( 1kg/袋;生产日期 2026/4/2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900000,63000000,4100000,35000000,830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出n=5,c=0,m=0/25g。
34、庆旺尚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重庆旺尚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300克/袋; 爽溜溜和图形 ;生产日期2025/5/11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30000,100000,110000,400000,1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5、厦门明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脖(椒盐辣味)不合格
2026年7月6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厦门明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脖(椒盐辣味)不合格(250克/袋;阿燕姐Ayansmoked;生产日放弃2026.4.1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6、四川芸上香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四川芸上香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香辣味)不合格(250g/袋 ;蜀越 ;生产日期2025/11/13 )。不合格项目:纳他霉素 16mg/kg <10m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宁县益林镇霸牛食材供应门市部经营添加瘦肉精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6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阜宁县益林镇霸牛食材供应门市部在售生鲜牛肉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牛肉检出克伦特罗,判定不合格。2026年3月23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0日从淮安上游供货商购进涉案牛肉。当事人采购期间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未能提供进货台账及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刑事犯罪。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在多部门的协同下,阜宁县公安局通过扩线追踪,成功抓获上线两名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网络餐饮专项行动向原材料安全延伸监管的典型案例。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俗称“瘦肉精”,长期食用检出克伦特罗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及心悸、心动过速、乏力、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行刑衔接规定,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与协同打击。(净网护餐在行动| 盐城市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四期))
2、上海市闸北区忆味家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店上海市闸北区忆味家餐饮店使用“杭椒肉柳”制作菜品“刀豆牛柳”进行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原料及制成品均检出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未检出任何牛源性成分,证实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肉,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售卖刀豆牛柳时以鸭肉冒充牛肉,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破坏线上餐饮消费信任。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须落实进货查验,如实标注菜品原料,杜绝食材掺假掺杂。本案明确警示网络餐饮商户,各类食材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均会受到法律严厉惩处。(上海市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五期))
3、天水市秦州区某餐饮店(外卖经营者)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6年4月10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州区某餐饮店(外卖经营者)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菜单中“黑猪肉猪耳朵”菜品介绍使用“补虚损、健脾胃”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教育告诫。(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批))
4、北川县永昌镇某小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永昌镇某小餐饮店开展线下检查时,在加工场所内现场查获已开袋的“酸辣猪蹄”“川香头肉(猪肉)”“川香耳片”“牛肚”预包装熟食各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批过期肉制品系当事人制作线上售卖凉拌菜的原料,用于网络餐饮经营销售。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食品、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过期肉制品属高风险冷食原料,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商家依托线上经营心存侥幸,是网餐整治重点乱象。本案以案普法,督促餐饮商户落实原料自查制度,助力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闭环。(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三期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5、涪城区某火锅店经营标签虚假且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30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油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协查线索,对网络餐饮经营者高水南街某火锅店开展现场核查,当场扣押问题预包装食品并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持续销售涉案食品,该产品标签所载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信息全部虚假,且检验结果显示产品质量未达到标签标注标准。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溯源资料。经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9205元。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展现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办案成效。当事人长期售卖虚假标注、质量不合格食品,进销货台账管理缺位,线上线下双重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该案明确网络餐饮经营者进货查验、标签核验主体责任;同时为跨区域线索移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办案参考,有力震慑利用食品标签造假、进销台账缺失类违法行为,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线。(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三期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6、广饶县某菜馆采购生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饶县某菜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菜馆在采购生猪肉时未查验生猪肉供货者的主体信息,未索取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7、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食堂检查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鸡翅中、鲜微鸡块2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期))
8、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6年4月,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其加工车间查获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熟食鸡63箱、真空包装熟食鸭25箱。经查看监控视频证实,企业工作人员正为上述无标识熟食粘贴印有生产日期“2026/04/01” 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违法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期))
9、西固区某烤肉店以假充真案
经查,西固区庄浪西路烤某肉店在其店内及外卖平台销售以假充真的“五香驴肉”(马肉冒充驴肉),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案释法||兰州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10、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全羊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6年5月15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全羊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冷柜内发现存放的羊肉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期))
11、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放过期的原料肉且已用于食品加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期))
12、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火烧案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奎文区某驴肉火烧店进行了风险检测,抽检的驴肉火烧未检测出驴肉成分,检测出猪肉成分。5月26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到该店送达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外卖平台经营的驴肉火烧使用猪肉为原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期))
13、娄底市娄星区:清晨出击查获问题肉品837公斤
7月7日清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各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及各乡镇早市开展突击检查,守护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此次整治聚焦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肉及“病死肉”等畜禽肉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标签违规、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联合检查组兵分多路、密切配合,对辖区早市摊点、生鲜超市、冷冻库等逐一检查。
“老板,这批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麻烦出示一下。”在农贸市场肉类摊点,检查组仔细核对猪肉胴体上的检验检疫印章,查验动物产品追溯单。摊主熟练地打开手机,调出当天的电子凭证。确认票证齐全、来源合规后,检查组才走向下一家。“这批冷冻猪耳已经过期了,需要马上下架。”在城区某冻库,执法人员发现一批过期冷冻肉制品,当场依法扣押并立案查处。
行动共查获涉嫌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等问题肉品837.48公斤。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深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老百姓买得放心。(供稿:娄星区市场监管局 张弛)
1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1:马山县蒙某某等26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9日凌晨,马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对5个生猪私宰点开展检查,查获猪胴体、猪头、猪脚等肉类产品共计3.102吨,均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对应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自述拟将上述肉类运往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二、调查认定
当事人蒙某某、蓝某某等26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且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较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马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通过突击检查有效打击私宰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典型案例2:隆安县某某肉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隆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隆安县某某肉丸店在抖音平台发布“做一份让儿女放心吃的烤肉肠肉丸健康美味无添加剂”、“没有防腐剂安全又放心”等宣传用语。通过软件“抖音来客”进入该店抖音后台数据界面查看,该店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2月16日,核销金额13094.55元,核销券数1220张。
二、调查认定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根据上述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店的加工间发现有两个白色塑料桶,桶上贴签标示:肉丸粉、肉肠粉,贴签标示有以下内容:瑞香旺调味粉,配料:食用盐、味精...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四钾)。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无添加剂”“无防腐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四、案例启示
本案警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称。网络平台经营者需加强自我审查,杜绝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3:隆安县查处叶某甲、叶某乙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3日,隆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隆安县乔建镇农贸市场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查获叶某甲、叶某乙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2025年1月起,叶某甲、叶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前提下,于隆安县乔建镇私自设置生猪屠宰点,收购周边村民生猪,未开展任何检验检疫即私自宰杀生猪,将宰杀后的猪肉投放至乔建镇农贸市场、周边村屯进行售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2月,隆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调查认定
经核查,叶某甲、叶某乙无证私设屠宰点,私自屠宰并对外销售生猪,涉案累计经营金额10万余元,二人行为严重违反生猪屠宰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2026年4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叶某甲、叶某乙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规定,无许可非法开展生猪屠宰、猪肉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处理结果
综合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违法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叶某甲、叶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二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例启示
生猪屠宰应当持证合规开展,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肉类经营者需坚守法律底线,杜绝问题肉类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涉罪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提醒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猪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此次典型案例曝光仅是整治工作的一环,后续我局将持续深化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严管重罚不松懈,全面排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广大群众若发现肉制品制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15热线提供线索,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5、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2026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发布第七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肉及肉制品领域)。
一、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福伟生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3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福伟生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无法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材料。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长伦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5月,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长伦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红烧猪蹄、香肠已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嘚子肉食品加工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3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嘚子肉食品加工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用于制作猪肉干使用的鸡精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宁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会议邀请专家对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专利产业化等方面展开培训,提升了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业务科室负责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梯次培育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各产业链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研发人员参加培训。
16、曝光!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处危害安全底线、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行业震慑。
案例一:南充市渼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2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南充市渼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为应付监督检查,现场提供了4份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细致核对、溯源核查及比对确认,上述4份检验报告均为企业临时伪造,报告所载检验数据、生产批次、出厂时间等关键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保障出厂检验资料真实可追溯,是企业的法定硬性义务。当事人伪造检验报告应付检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次体系检查精准识破隐蔽造假行为,做到严格执法与行政指导并举,以案为鉴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筑牢出厂质量关口。
案例二:阆中市阆特集特产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3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阆特集特产店开展突击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有外包装标注“猪肉干”的散装大包装原料,以及印有“风干牛肉”字样的小包装袋。经查,当事人为谋取高额利润,低价购进大包装“猪肉干”作为原料,使用标注“风干牛肉”的小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对外销售,以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欺骗消费者,涉案产品累计销售额2000余元。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风干牛肉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掺假掺杂典型案例。经营者恶意以假充好、欺诈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执法部门依托投诉线索快速出击,重拳整治肉制品假冒乱象,以个案查办带动行业规范,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南部县邹记牛杂面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2日晚8时许,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一家人在邹记牛杂面馆食用卤鸡爪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其售卖的卤鸡爪、卤猪头肉、卤牛肉及卤料汤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卤制品中均检出亚硝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为追求卤制品色泽鲜艳和延长保鲜期,擅自在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月29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本案中,涉事主体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相关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各类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餐饮经营从业者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四:四川天牧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牛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随机对辖区内牛羊肉铺所售牛腩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腩兽药(林可霉素)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经查,四川天牧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从个人处购进肉牛1头,经屠宰、分割后销往辖区牛羊肉铺进行分销。当事人作为活牛屠宰、鲜肉销售经营企业,对涉案食品负有食品安全责任,其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腩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11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常态化随机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线索,依法从严查处生鲜肉兽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通过一案一处置、全链条溯源核查,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生鲜畜禽肉的违规行为,倒逼生鲜肉经营主体压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阻断兽药残留超标肉品流向消费市场。警示同类经营主体严守肉品质量安全底线,全方位筑牢生鲜肉类食品安全防护屏障,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餐桌饮食安全。
17、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兰州市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现将近期查处的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固区某烤肉餐厅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经查:西固区某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将冷冻鸭胸肉与羊肉混合串制,以纯羊肉串名义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羊肉串、冷冻鸭胸肉食品;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红古区海石湾某餐饮中心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经查:执法人员对红古区海石湾某餐饮中心现场检查时,该中心未能提供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料(冷冻鸡爪)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之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红古区窑街某熟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红古区窑街某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鸡翅中)加工制作卤制品,现场未能提供购进该批次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资质,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给予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翅中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8、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阿克苏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经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肉制品案
2026年1月,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阿克苏市某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牛排骨存在虫卵、感官性状异常问题。执法人员经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运输肉制品,导致货品滋生虫卵、品质异常。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完成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储运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避免因储运条件不当导致食品变质、污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新和县某鲜肉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12月10日,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和县某鲜肉销售店待售羊腿肉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无检疫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肉类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未经检疫肉类,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肉类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标识的肉类产品,严防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
三、阿瓦提县某肉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肉制品案
阿瓦提县某肉店在羊肠子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样品中色素类添加剂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肉制品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不合格肉制品及违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食品加工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加工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
1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
一、郴州市监局查处某烧烤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风干牛肉串案
案情介绍: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北湖区某烧烤店经营的风干牛肉串(自制)在监督抽检中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新鲜牛肉为原料,通过切配、腌制、串串、风干等工艺制作风干牛肉串,进行烹饪/烤制加工成热食后对外销售,其为防止风干牛肉腐败变质,从淘宝网店购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在制作风干牛肉串腌制工艺中添加,生产经营风干牛肉串共计2423串,涉案货值金额12662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牛肉时未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62元,罚款2532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腌制牛肉,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体现了对餐饮环节滥用添加剂行为的“零容忍”,警示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农村、畜农中心、城管、市纪委监委等6部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李某某在江南市场附近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当场查获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47.77公斤。猪肉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证明。经查,自2025年1月起,当事人从新化县等地运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至冷水江市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5.0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27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人。
典型意义:本案系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典型食品安全案件。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存在重大疫病与健康风险,直接危害群众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行刑衔接、从严打击,有效震慑私屠滥宰、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
三、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经营病死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从当事人处订购的约5600公斤冰冻猪肉疑似病死猪肉,举报人拒绝收货并举报。经委托检验,株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5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呈阳性,本局当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依法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从“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涉案食品5624公斤,采购款共计2575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猪肉经检验,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呈阳性,属于病死猪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行为。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及司法解释,该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规范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跨省购销检验检疫不合格冻猪肉,涉案肉品检出动物疫病病毒,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后,未以罚代刑,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执法导向。该案明确了病害、检疫不合格肉类直接入刑的认定标准,规范了此类案件办案及行刑衔接流程,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直接指导作用,同时有力警示食品经营者严守进货查验义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户在鸡爪中添加过氧化氢消毒剂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3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于2023年2月开始,从广西采购食品原材料“炸爪”,在租赁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红船厂26号的房屋开始加工“虎皮鸡爪”,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存放的用于加工“虎皮鸡爪”的工具以及过氧化氢消毒剂,并在当事人租赁在加工地址旁边的冷库内发现已过期用于制作虎皮鸡爪的食品原材料。当事人将腐败变质的原材料通过添加“过氧化氢消毒剂”进行泡煮,掩盖其腐败变质的颜色和气味,并通过微信销售到市区多处菜市场摊位,截至案发共计销售约80吨,共计销售金额13402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多重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当事人使用的过氧化氢为食品用消毒剂,而非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且通过掩盖原料腐败变质的方式销售不合格食品,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产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巨大,可能对不特定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需依法从严处理,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五、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等案件
案情介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鲜冻羊排(羊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检测报告后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鲜冻羊排(羊肉)共62.3公斤,货值金额3189.27元,为当事人从湘潭市雨湖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一摊位点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据(商品销售卡)、食品购进登记台账、销售凭据(商品时段销售统计表),但无法提供出被抽检批次鲜冻羊排(羊肉)的检验合格证。至核查时被抽检批次鲜冻羊排(羊肉)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以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处罚没款合计8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未从源头把控食材质量,致使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长期摄入超标兽药损害人体健康。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警示商户严格索证索票、核验产品安全,筑牢食品安全进货关口。
20、南通: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1期)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紧盯群众关心的肉制品质量安全,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原料溯源、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高风险环节,实施全链条精准打击,坚决纠治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震慑违法、规范秩序,切实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持续擦亮全市肉制品安全底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2月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部分待售猪肉表面无检疫标志,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涉案猪肉系当事人私自屠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1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县某卤菜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卤菜店使用的卤料中发现疑似罂粟果壳,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卤料及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肉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成分,当事人承认为提高产品口味在卤料中添加罂粟果壳。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罂粟果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黄牛肉店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6年1月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黄牛肉店售卖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1月20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牛后腿肉中检出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项目实测值为3μg/kg(按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牛肉由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处理。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5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生产的速冻调制食品黑椒肉柳(生制品)中添加了红曲粉(食品添加剂红曲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规定,红曲米可以在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等类别中使用,但使用范围不包括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即在上述黑椒肉柳(生制品)中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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