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本是用于提供或者补充动物营养的产品,然而部分市场主体钻监管空子,将普通植物饲料原料,通过标签标注疾病干预、中医辨证类功效话术,变相充当兽药进行销售。此类产品规避了严格的兽药审批流程,无兽药批准文号,不仅严重误导了养殖者的用药治疗,还埋下动物疫病防控失败、兽药残留超标及食品安全不合格等多重隐患。
近期,海南省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办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为动保行业经营者与广大养殖户敲响了警钟。以下是本案的基本回顾:
2026年9月16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屯昌新兴兴旺兽药店正式立案调查。经核查,该门店店员先后于2026年5月、7月,两次通过电话向海南鑫海农农牧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采购产品,涉案产品名称为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金银花桔梗枳壳粗提物(复配型),共计2箱20包,进货单价68元每包,总货值1360元,货物由信宜市金方子生物科技直接快递发至涉事兽药店。
该门店在收货环节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未核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即完成现金货款支付。在后续经营销售过程中,门店以8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共计售出8包,剩余库存12包被执法部门现场扣押。因该门店未建立规范的产品销售台账,本案货值金额结合店员、涉案企业业务员询问笔录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这款产品归类为饲料原料,但产品标签却出现大量超出饲料原料法定标注范畴的表述:诸如清除机体异源蛋白病原体、调节机体免疫力、湿寒虚邪、邪疫诸证等文字。上述描述已经超出营养补充的饲料定位,涉及疾病预防、机体病理状态干预等兽药属性功效。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相关函件释义:产品标签标注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的,应当按照兽药实施监管。而涉案产品仅为植物饲料原料,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行为既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假兽药认定情形,应当按假兽药予以定性处理。
本案处罚环节充分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涉事兽药店属于首次违法,案件查办全过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供货方信息,并且协助监管部门推动涉案产品召回;本案无群众投诉举报,未造成畜禽死亡、兽药残留等实际危害后果,参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轻微违法情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处罚:没收涉案库存产品12包,没收全部违法所得68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720元,罚没款合计3400元。
纵观本案,暴露出动保经营端两大突出短板。第一,进货查验制度流于形式。兽药店作为兽药、饲料产品流通关键关口,应当对每一批次进货产品,核对标签、合格证、资质文件。本案中经营者未仔细审核标签上违规功效描述,将披着饲料原料外衣的假兽药购进上架,最终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第二,经营台账制度落实缺位。完整购销台账既是产品溯源的基础,也是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重要依据,无台账记录会增加案件调查难度,经营者也将丧失部分举证抗辩的有利条件。
对广大养殖从业者而言,应当厘清饲料、饲料原料与兽药的边界:饲料及饲料原料的法定功能仅为营养供给,不允许标注任何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的功效。但凡饲料产品标签出现治病、祛邪、清除病原体、对抗疫病等功效宣传,均属于违规表述,该类产品本质上属于“挂饲料之名,行兽药之实”,没有经过兽药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盲目使用会造成延误动物正规诊疗、诱导滥用药物、提升耐药风险,直接威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层面持续强化农兽药、饲料全链条排查整治,重点打击利用植物粗提物饲料原料变相生产销售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在此也提醒行业从业者,饲料标签绝非营销宣传的“治病广告牌”,不可借中医药概念做疾病功效夸大宣传。广大养殖户在采购饲料、饲料原料之时,务必仔细审阅产品标签信息,如发现违规宣称防病治病的产品,可向监管部门或者新闻平台举报线索,多方协同筑牢畜禽养殖安全防线。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