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会不会成兽药管理最大疏漏?

2014-02-09来源:鸡病专业网采编文章编辑:admin[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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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0日,农业部发布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目前乡村兽医如何开展工作,是否会对处方药管理制度形成冲击,尚待讨论。

  征求意见稿中的乡村兽医可以使用的兽药品种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种,南方农村报记者对比《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征求意见稿的处方药目录发现,在乡村兽医可以使用的基本用药目录中,剔除了兽用处方药中的部分品种,如替米考星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等预混剂品种,以及长效土霉素注射液、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液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乡村兽医在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时,需凭乡村兽医登记证,在兽药经销商处购买。在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但并未对乡村兽医如何使用兽用处方药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乡村兽医是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虽然条例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其诊疗之后的用药,也只是要求如实记录用药情况。而养殖场经乡村兽医诊断后,是否能够直接从乡村兽医处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以及是否需要出具兽用处方签也没有说明。

  同时,目前养殖场大多集中在乡镇,城区内养殖场被迫搬迁已成大势所趋。因而,业内人士担心,乡村兽医将成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疏漏,规范养殖场用药将成为空谈。

  对此,广东省农业厅兽医处副处长罗建民表示,按照规定,目前可以开具处方签的只能是执业兽医师或者助理执业兽医师,乡村兽医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签的权力尚待考究。乡村兽医的诊疗活动一般情况下是针对散小养殖户,按照常理,如果条例规定乡村兽医可以从兽药经销商处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那么他就可以在诊疗活动之后,在没有处方签的情况下,应该可以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的全部药物。

  在乡村兽医在用药上,如果只是如实记录,没有处方签等多方保存可供查验的凭据,单纯凭借乡村兽医的个人记录来管理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会导致部分兽用处方药使用管理混乱?罗建民表示,这一问题仍待商榷,会将行业人士的意见反馈给农业部,经商讨后再公布。

■链接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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