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02-24来源: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文章编辑:小琳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1〕15号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鸡病专业网——为行业 尽己任! 建于2005年 领先的行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我们努力做到报价信息参考价值最大化,对于报价同一地区可能存在一些浮动差异,建议实单实谈商榷交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