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和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第594号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41种药物424项残留限量值,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做了重要补充。同时发布的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涉及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类、酰胺醇类、硝基咪唑类、头孢类、阿维菌素类及运动员违禁药物残留的检测。
本批标准的公告发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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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和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org)查阅下载。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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