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品牌代理商,却私自采买农用氯化铵拆包并进行二次加工,换装后“冒名顶替”为品牌饲料添加剂并广泛销售。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7万元。
司某是内蒙古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起,甲公司代理了由湖南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饲料添加剂。司某发现该品牌产品深受商户的青睐,为从中谋取利益,决定在自家厂房生产假冒乙公司品牌商标的氯化铵饲料添加剂。
在未经商标所有人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司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另案处理)订购了印有乙公司某品牌商标的饲料级添加剂氯化铵包装袋,并雇用工人将购买来的其他品牌农用氯化铵拆包,进行过筛、加盐、串包,二次加工后使用该包装袋灌装,销往多地。
2023年5月,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乙公司举报。同年8月,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从实际售价、差价、已查清的销售平均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涉案金额巨大,遂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基础,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经查,司某在2018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将假冒乙公司某品牌商标的饲料级添加剂氯化铵对外出售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91万元,违法所得407万元。
今年2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司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从司某公司所在地该市新城区查获的部分涉案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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