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知名兽药企业被处罚!

2024-09-19来源: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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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多年来,兽药市场规范在收紧,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其中,知名动物保健企业硕腾中国总部硕腾(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发布违规广告而遭受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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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法的疏忽,致硕腾两次被罚

 

  据通报,硕腾(上海)在微信视频号及微博平台上,擅自利用用户及宠物医生的专业形象,对旗下兽用驱虫药“欣宠克”与“妙宠爱”进行推荐,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硕腾公司处以1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广告行为,同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具体而言,自2022年5月起,硕腾(上海)通过其微信视频号“硕腾大宠爱”及微博账号,发布了以用户体验为核心内容的《欣宠克带着狗狗去旅行》系列视频广告,以及以宠物医生专业视角推荐的《宠爱守护人》广告,直接违反了《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利用专业人士或用户名义进行产品推荐”的条款。

 

  案件经上级机关线索交办后,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立案调查,最终确认了硕腾的违法事实。回顾硕腾的发展历程,其前身为辉瑞旗下的动物保健部门,1952 年辉瑞设立动物农业部门,1988 年正式更名为动物保健部门。2012 年辉瑞将动物保健业务剥离成为独立公司 “硕腾”,并于 2013 年在美国独立上市。

 

  在发展过程中,收购事件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1995 年对葛兰素史克诺登实验室的收购,使硕腾扩展到小动物护理领域。2003 年至 2011 年,辉瑞先后收购多家公司,进一步扩大了硕腾的产品线和市场份额。

 

  2014 年,硕腾宣布收购雅培的宠物药品组合,强化了其在宠物保健领域的地位。如今已在全球7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品牌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自硕腾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至今已有28个年头,此次违规广告事件,也是硕腾第二次在中国因广告宣传被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新标准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大兽药广告管理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4日发布第82号令。82号令称,《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明确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兽药制剂等不得发布广告,发布的兽药广告中不得有功效与安全性的保证性文字,不得包含“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不得包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违反本标准和《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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