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方执法案例
1、荣昌区盘某食品公司虚假标注肉制品生产信息案
2025年3月11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重庆市盘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白千层”(毛肚)虚假标注生产商为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厂,且延后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违法食品100袋、货值金额67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食品标签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2、江津区渝某源食品公司使用未经检疫肉类原料案
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联合重庆海关缉私局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对重庆渝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的牛百叶未经检疫,共计6893.445千克、货值金额14.765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牛百叶6893.445千克、罚款14.7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把关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行审核把关。(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3、彭水县豆某兵加工食品使用工业松香案
2024年11月28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自建民房内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脱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豆某兵正在使用黑色块状物对猪头进行脱毛,查获已脱毛的猪头137.6千克、覆盖黑色块状物的猪头19.35千克、黄色晶体物87.25千克,经抽样送检确认使用工业松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提示:工业松香含有重金属、松香酸等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对人体肝肾功能造成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4、原渝北区来某食品公司将受委托销毁食品重新销售案
2025年2月24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重庆来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鸡骨棒”和“鸡拐”,涉嫌属于生产厂家自检感官性状异常后委托其销毁的问题食品。经核实,2025年1月16日至2月7日期间,当事人明知这批问题食品系他人委托销毁,却多次以合格食品对外销售,货值金额6735.6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5.66元、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处置问题食品,导致本应销毁的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此案也警示食品生产者不仅要管好生产加工环节,对问题食品的处置环节同样要严格管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坚决拒收。(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5、合川区谭某平使用甲醛溶液加工销售牛腿骨案
2025年7月13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谭某平经营场所查获使用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加工的牛腿骨5.44千克,经检验甲醛含量为91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牛腿骨用甲醛溶液加工后销售,货值金额1132元,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提示:甲醛具有防腐杀菌性能,为皮肤致敏物,误食会对消化道产生损伤,存在致癌性危害。本案对涉嫌加工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当事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引以为戒,合规守法经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公布五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违法案件)
6、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标签不符合标准的羊排肉案
2025年8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突击检查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时,在其冻库内发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中,外购无标签鲜切羊排肉13包、标签内容与食品不对应的食品海鲜系列11包,未发现违法所得。
该公司采购标签不合规羊排肉及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海鲜系列11包、鲜切羊排肉13包;2。罚款5000元。
案例警示
羊排肉作为肉制品,标签合规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追溯产品来源的关键。标签不合规可能导致原料来源不明、产品质量无法追溯等风险。肉制品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切勿采购标签不合规产品。(2025年海口市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7、海口美兰某牛腩加工店使用工业盐加工牛杂案
2024年10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在检查时发现,海口美兰某牛腩加工店(小作坊),使用标有“执行标准 GB/T5462-2015(工业盐)”的工业盐加工牛杂。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该小作坊使用工业盐(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5年5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工业盐285.4千克、牛杂54.7千克;2。罚款 30000元。
案例警示
牛杂作为常见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盐等非食品原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属严重违法情形。肉制品小作坊即便持有备案证明,也需严格把控原料合规性,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2025年海口市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8、海口琼山云龙某某猪肉摊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5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海口市琼山区云龙农贸市场内的海口琼山云龙某某猪肉摊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摊点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该摊点于2025年5月28日从供货人林某处购进65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货值金额总计 1300元,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委托海口海关动植物检疫中心对该摊点经营的猪肉进行检疫,检测结果为合格。
该摊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鉴于该摊点涉案货值金额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该摊点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7.51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949.8元;3。罚款15000元。
案例警示
猪肉作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肉制品,检验检疫是保障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可能存在疫病传播、质量隐患等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肉类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核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源头杜绝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2025年海口市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9、海口龙华某肉丸加工店未经备案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案
2025年7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龙华某肉丸加工店从事肉丸(肉制品)加工生产,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该店2024年 11月取得营业执照后,为顾客加工肉丸,有固定场地、从业人员少、规模小,符合肉制品小作坊界定。
上述未经备案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该店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肉制品小作坊作为产业链重要环节,其资质合规性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小作坊“先备案、后经营”,既是通过备案规范加工流程,从源头防范肉制品掺杂掺假等风险,也是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 “抓小抓早、防微杜渐” 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涉案经营者虽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完成备案,即便当前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其“无备案经营” 的行为已违反法规的要求,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5年海口市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10、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的产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13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鲜猪肝进行分装,并在包装张贴印有“蓟县土猪鲜猪肝”、“产地:天津”等字样的标识,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将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肝产地标注为“蓟县土猪鲜猪肝”,分装猪肝通过微信 APP 中的多多买菜小程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商品产地虚假可能掩盖原料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等问题,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威胁公众健康。本案的查处,确保消费者可获得真实、透明的产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损,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合法经营者权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11、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以假充真的肉制品案
2025年9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小吃店进行日常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随后对当事人所售的驴心进行抽样,抽样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驴心经检测出驴成分、马成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驴肉掺假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查办此类案件有效打击了违规商家的侥幸心理,助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也为消费者排查了不明肉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12、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制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5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驴肉)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1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荣美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荣美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23日销售的鸭锁骨,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采购生鸭锁骨卤制后销售,在卤制过程中添加少量日落黄,涉案货值金额154.2元。当事人提供了日落黄网上采购凭证和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落黄的使用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不允许用于生鲜肉和熟肉制品。本案的查处,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的淡漠,警示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全力保障群众吃上“放心肉”。(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
1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某卤味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的移送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购进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越南走私鸭制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成酱板鸭并销售,货值金额为9000元。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5、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0月,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餐厅采购使用的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6、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4月,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汉寿县某食杂店销售的烤肠等食品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相关票据。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7、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田某未按规定检疫猪肉案
2025年5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田某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有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鲜猪肉,且无法提供该批次鲜猪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58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8、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陵区张某未经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5年3月,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武陵区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台式香肠”上标注生产者为“武陵区某商行”,经核查,上述“台式香肠”并非生产者在其登记的生产场所生产,系当事人张某以“武陵区某商行”的名义在其住处无证生产。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9、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5年3月,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举报单,反映消费者购买了在保质期内的某牌柴火腊猪脸,几天后准备使用时发现产品发霉严重,已经严重变质,外包装完好,没有漏气。某牌柴火腊猪脸系当事人委托外地某企业生产(被委托企业相关线索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关于“枞阳县某小吃店销售的牛肉串非牛肉制作”的投诉线索,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1袋未拆封的“李某某的特色牛肉味串(鸭肉串)”。经查,当事人将主要成分为鸭胸肉的该产品在外卖平台以“牛肉串”名义销售,售价0.6元/串,至案发时已售完1袋,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9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025年7月15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掺杂掺假食品、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21、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某小吃店制作销售假冒牛肉卷案
2025年6月30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滨江区的杭州市滨江区某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抽检,依法提取经营者的相关电子数据及电子文件。经查,2025年5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该店经营者万某在现场制作并通过某网络平台网店销售神仙肥牛单人套餐和谷饲肥牛卷,其使用原料为含鸭肉、牛脂肪等的火锅肉卷涮肉片冒充牛肉卷销售给消费者,两种商品合计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且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货值金额已超过五万元,涉嫌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已被滨江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案例】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22、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扬州市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肉制品食品小作坊货架上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现场调查,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添加剂后主要用于猪肉制品的加工制作,该食品添加剂自购进后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余量,直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却仍被使用。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23、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强化行刑衔接,查处一起非法添加制售烤鸭案
2025年7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淮阴公安分局对辖区内肉制品摊贩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内查获罂粟果、罂粟梗等违禁物品。当事人承认在腌制生鸭过程中添加罂粟梗。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已腌制生鸭91只、熟鸭8.5只及鸭头2只,对卤水、料包、熟鸭、生鸭等10批次样品抽样送检。7月9日,检测报告显示卤水及料包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等违禁成分。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淮阴公安分局处理。(【案例】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2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查处一起肉制品标签配料表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8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马陆镇的某肉类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批次为2025年5月8日的“4761生煎猪肉肠(长)”产品标签与实物不符。现场核查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显示,实际生产中添加了玉米淀粉、大豆分离蛋白等辅料,但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未予以标注,存在明显遗漏。经立案查明,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在标签打印后未进行核对复查,同时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导致标签标识与实际投料不一致,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同时,针对其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给予警告。(【案例】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25、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干案
2025年3月11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月1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8g/盒”香酥牛肉干,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干共生产425盒,货值金额9247.5元,已售出23盒。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6、敖汉旗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2025年5月14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马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生鲜马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马肉45公斤并处以罚没款的行政处罚。(赤峰: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7、宁城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调理牛羊肉卷案
2025年05月8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冷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调理牛羊肉卷外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牛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的标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赤峰: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8、巴林左旗某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5年4月28日,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的生鲜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左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羊肉39.9公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赤峰: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9、阿鲁科尔沁旗某香焖鸡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4日,阿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香焖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两桶同款复配着色剂(日落色),经调查该店使用该款复配着色剂为烧鸡着色。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用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阿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赤峰: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30、广西防城港海警连续查获2起走私冻品案
近日,广西防城港海警局连续查获2起涉嫌海上走私冻品案,现场查扣大马力快艇2艘,查获冻品约17.9吨,总案值约90万元。
10月27日5时许,该局执法艇在辖区海域巡逻时,发现1艘大马力快艇正在高速航行。随即,执法艇抵近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该快艇拒不停船并加速逃窜,执法艇立即对其展开追缉,成功将其逼停搁浅。
经查,该快艇艉部搭载6台大马力发动机,艇舱内载有牛心管等冻品约11.5吨,现场未发现所装载货物的相关合法手续和证明。
同日7时许,该局在辖区海域查获另1起涉嫌走私冻品案,现场查扣艉部搭载4台大马力发动机快艇1艘,查获牛杂冻品约6.4吨,现场未发现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合法证明。
目前,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1、山东烟台海警查获1起走私冻品案
近日,山东烟台海警局在辖区海域成功查扣一艘涉嫌走私冻品货轮,现场抓获涉案人员5名,查获走私冻品约300吨,案值1000余万元。
10月21日,该局通过海洋智能态势感知系统,发现一艘国内内贸散货船正在公海与外籍走私母船过驳货物,航速、轨迹等行为均预警异常。该局迅速调派执法艇前往目标海域查缉。经查,现场未发现所载货物的相关合法手续和证明,涉嫌走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2、江苏南通海警查获海上走私冻品
2025年11月6日凌晨,江苏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联合如东边检站查获一起海上走私冻品案,现场抓获嫌疑人4名,查获走私冻品100余吨,案值达500余万元。
11月5日22时许,该局接警称,辖区海域一艘货船关闭灯光及AIS系统,正向海安老坝港码头方向航行,形迹十分可疑。该局随即派遣执法艇前往查缉。
经半小时高速航行,执法艇抵达目标海域,成功锁定该嫌疑船舶。执法员依法表明身份并责令其停船接受检查,该船拒不停船并加速逃窜。执法艇立即对其展开追缉,最终成功控制嫌疑船舶。
现场查验发现,该船前甲板货舱内装载有牛板筋、牛肚等七种冻品,共计100余吨,随船人员无法提供该批冻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涉嫌走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3、福建福州海警查获海上走私冻品
近日,福建福州海警局在辖区内查获1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查扣涉案船舶1艘,抓获嫌疑人3名,查获走私冻品90余吨,案值约300万元。
11月8日晚,福州海警局接警称,在长乐漳港附近海域有涉嫌走私活动,该局立即派遣执法艇前出查缉。9日0时许,执法艇发现目标船舶,船身上无船名船号,且未打开AIS和灯光。执法员迅速靠帮登临,当场抓获3名嫌疑人。
经查,该船共载有猪肚等冻品90余吨,随船人员无法提供货物来源手续和证明,涉嫌走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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