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2.13——12.19)

2025-12-23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灵儿[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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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凤冈县好优多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6期)。通告显示:凤冈县好优多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8/8) 。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27.1μg/kg║≤10μg/kgg;磺胺类(总量)║16.33μg/kg║≤10μg/kg“。
 
  2、凤冈县土鸡蛋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6期)。通告显示:凤冈县土鸡蛋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8/11) 。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3.60μg/kg║不得检出“。
 
  3、云龙区雅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六期)。通告显示:云龙区雅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9/28)。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μg/kg‖314‖≤10;氟苯尼考,μg/kg‖298‖≤10“。
 
  4、徐州老家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六期)。通告显示:徐州老家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9/28)。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μg/kg‖76.6‖≤10;氟苯尼考,μg/kg‖197‖≤10“。
 
  5、邹城市顺得利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期)。通告显示:邹城市顺得利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30.6μg/kg║≤10μg/kg。
 
  ? 6、中山火炬开发区琼燕便利商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51期)。通告显示:中山火炬开发区琼燕便利商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8)。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872μg/kg║≤10μg/kg。
 
  7、民勤县鲜汇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5〕第18期总第126期)。通告显示:民勤县鲜汇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其中甲硝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贵州汇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9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抽检公告显示:贵州汇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30)。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95.2μg/kg║≤50μg/kg。
 
  9、贵州省息烽县鼎鑫牲畜屠宰厂生产的猪肝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9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抽检公告显示:贵州省息烽县鼎鑫牲畜屠宰厂生产的猪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2/27)。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1.9μg/kg║不得检出。
 
  10、钟山区敬超鲜肉铺销售的猪肝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7期)。通告显示:钟山区敬超鲜肉铺销售的猪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29)。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2.15mg/kg║≤0.5mg/kg。
 
  11、厦门怡银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谷饲肥牛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厦门怡银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谷饲肥牛不合格(300g/盒;湾牧和图形 ;生产日期2025-7-22) 。不合格项目:标签(产品标签明示委托商:厦门恒溪牧贸易有限公司)
 
  12、务川熊文斌家禽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土鸡(鸡肉)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7期)。通告显示:务川熊文斌家禽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土鸡(鸡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9/19)。不合格项目:氯霉素║7.1μg/kg║不得检出。
 
  13、石河子市北泉镇金盛味食品厂生产的广式腊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通告显示:石河子市北泉镇金盛味食品厂生产的广式腊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500克/袋;广鑫旺和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9/27)。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290g/kg║不得使用。
 
  14、咸宁市咸安区和润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腊鸭腿肉不合格
 
  2025年12月2日,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5年第20期)。公示显示: 咸宁市咸安区和润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腊鸭腿肉(购进日期:2024-12-15),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3.7g/100g,(标准值为1.5g/100g)超过限量值。
 
  15、陆良铭盛火腿有限公司生产的宣福萱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12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51期。通告显示:陆良铭盛火腿有限公司生产的宣福萱腊排骨不合格(500克/袋;爨浓萱和图形;2025/7/14 )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1g/100g║≤0.5g/100g。
 
  16、大西桥屯堡地道风味坊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7期)。通告显示:大西桥屯堡地道风味坊生产的腊肉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6/24)。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0385g/kg║不得使用。
 
  17、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A包(非即食)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A包(非即食)不合格(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 ) 。不合格项目:标签。
 
  18、钟山区阿秀卤味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7期)。通告显示:钟山区阿秀卤味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8/22)。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342g/kg║不得使用。
 
  19、标称宁波太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鸡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5期)。通告显示:宁波市鄞州好食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太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枣庄冯陆兴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冯家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期)。通告显示:枣庄冯陆兴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冯家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检结果:镉(以Cd计)║0.204mg/kg║≤0.1mg/kg;复检结果:镉(以Cd计)║0.105mg/kg║≤0.1mg/kg。
 
  21、兰州新区栋子春阳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肘子肉(自制)、卤牛腱子肉(自制)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5〕第18期总第126期)。通告显示:兰州新区栋子春阳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肘子肉(自制)、卤牛腱子肉(自制),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标称浏阳市一见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翅(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6期)。通告显示:广州市海珠区润发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浏阳市一见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福建省南安祥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猪肉条不合格
 
  2025年12月1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建省南安祥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猪肉条不合格(280克/罐;喜莱旺;生产日期2025-9-25 )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24、鹤壁拾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翅尖不合格
 
  2025年12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2025年第8期)。通告显示:鹤壁拾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翅尖不合格(散装称重;拾味优品;生产日期2025-07-0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8.1×10? CFU/g,7.2×10? CFU/g,5.1×10? CFU/g,9.6×10? CFU/g,5.1×10? CFU/g║n=5 c=2 m=10? M=10?
 
  25、苏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5期)。通告显示:苏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不合格(238克/袋;冠品郎;生产日期2025.3.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6、佛山市悯农食品有限公司产生的淡黄露水鸡爪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5期)。通告显示:佛山市悯农食品有限公司产生的淡黄露水鸡爪不合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25.7.16)。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
 
  27、成都君游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抄鸡尖(糊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12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50期。通告显示:成都君游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抄鸡尖(糊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180克/袋;蓉城風月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6/1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n1<10, n2=1.6×10?,n3=2.7×10?, n4<10, n5<10,c=1CFU/g║n=5,c=2,m=10?,M=10?CFU/g。
 
  28、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五香味)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8期)。通告显示: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五香味)不合格(350克/罐;生产日期2025-08-1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0000CFU/g;17000CFU/g;16000CFU/g;22000CFU/g;22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 29、泉州好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五香味)不合格
 
  2025年12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4期)。通告显示:泉州好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五香味)不合格(208克/袋;快活嘴;2025.5.16) 。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标。
 
  30、标称瑞安市多力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の派香辣味牛肉粒和食の派沙嗲味牛肉粒不合格
 
  2025年 12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7期)。通告显示: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滨海店销售的标称瑞安市多力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の派香辣味牛肉粒和食の派沙嗲味牛肉粒,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标称适口香(广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条(五香味)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6期)。通告显示:汕尾市城区驿美客食品销售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适口香(广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条(五香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射洪市文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案
 
  2025年6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后,对射洪市官升镇市场一猪肉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鲜猪肉18.19kg,猪胴体上面未见检验、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经进一步调查,涉案鲜猪肉是当事人前一天在射洪市洋溪镇一农户家以1900元价格购买的生猪,自行宰杀后对外销售,该批猪肉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鲜猪肉18.19kg;2。没收违法所得436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436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源于群众电话投诉,执法部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成效,回应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推动“监管部门主导、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公示检验检疫证明,杜绝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2、大英县某羊肉串店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5年3月19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大英县某羊肉串店在美团APP销售的“烤小串牛肉一把”产品描述为牛肉,实际疑似是鸭肉。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精品小串”10把(20串/把)。经进一步核实,该产品在其网店的食品名称为“烤小串牛肉一把20串”。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查实的销售金额共计165.0元。后经执法抽检,上述“精品小串”检测为鸭肉成分。当事人将鸭肉小串宣称牛肉小串在美团APP进行展示和销售,网店所标注的食品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取得了显著治理成效与积极社会影响。从行业治理来看,案件以点带面形成强力震慑,向餐饮行业释放了“诚信经营”的明确信号,倒逼同类经营者自查自纠,规范食材标注、宣传话术等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餐饮行业虚假标注、以次充好等乱象。在社会层面,案件通过公开通报强化了普法效果,让消费者明晰维权路径,也让经营者知晓违法代价,增强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公平交易的关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3、大英县某卤菜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英县某卤菜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场所现场查获2瓶瓶身标识名称为“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日落色,净含量/规格:500g)的食品添加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了让卤制出来的牛肉颜色上更黄亮一点,看起更有食欲一点,无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关于日落黄使用范围的规定,违规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制售卤制牛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2瓶“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行业治理层面看,该案件的查办向卤制品及餐饮行业释放了“添加剂使用有红线”的明确信号,倒逼同类经营者严格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遏制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乱象。从社会层面看,既让消费者明晰了添加剂滥用的危害与维权路径,也让经营者认清了违法代价,推动凝聚了“非必要不添加”的行业共识与社会共治氛围。(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4、安居区某购物广场销售腐败变质肉制品案
 
  2025年5月31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安居区某购物广场购买的三黄鸡有异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经现场检查核实,涉案的三只三黄鸡异味明显,当事人现场对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进行了确认。
 
  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类属于易腐败变质食材,对储存、查验等环节要求极高。该案的查办明确传递出销售者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合规储存等义务,杜绝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警醒各类食品经营主体不能心存侥幸,必须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采购、储存、销售全流程,否则必将面临法律追责。同时,该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当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保留好购物小票、涉案实物等关键证据并进行投诉举报,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5、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耀祖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炭烤吊龙猪肉脯(香辣肉糜脯)“1袋,吊龙猪肉脯(蜜汁味肉糜脯)”1袋,“辣当家热狗肠”13根,“台式小香肠(香辣风味)”12根,“麻辣肠”15根,“香甜玉米肠”3包,“香辣香脆肠”8根,“力诚鳕鱼肠(芝士味)”3包,上述待售的8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6、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某食杂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0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某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待售的马蹄香脆肠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7、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某食杂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1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紫涓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待售的冷冻烤肠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8、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开展食品协同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聚昌源”鸡凤爪(调理生制品)1袋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9、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脆骨肉条香肠10包,“双汇”泡面拍档香肠5包,“金锣”小烤肠19包,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0、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蔬菜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蔬菜摊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脆皮肠4袋,“衡粮”腊腿肉1袋,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1、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超市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鸡胸肉肠8包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2、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牛羊肉专卖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5年10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牛羊肉专卖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肉发现待售的“巴正”大鸡腿3包,“安井”糯米烧卖2包,“安井”紫薯卷2包;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3、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百货有限公司东埔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百货有限公司东埔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海暘”牛肉风味扒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4、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开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福美鲜食品”地道肠2包,货架上“味王爷”土楼泡鸭爪2袋,“乖媳妇”山椒凤爪(辐照食品)2袋,上述待售的3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5、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冻品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冻品商行开展食品安全协同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易众厨”手工翡翠酥8包,“安井”手抓扇子骨5袋,“兴昌农”速冻美式杂菜2包,“圣农”咔滋香脆鸡秘制风味1袋。上述待售的4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6、景泰县某食品店销售未经检疫羊肉案
 
  2025年4月景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监督检查发现,冷藏柜内存放的羊肉胴体上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景泰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29.52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17、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制品案
 
  2025 年 3 月,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食品商行经营的部分肉制品存在外包装纸箱标签与小包装袋标签信息不一致,无法体现产品真实信息;擅自使用新标签粘贴覆盖原包装标签,加贴的标签标注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8、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银海区某生鲜肉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肉制品案
 
  2025 年 2 月,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银海区某生鲜肉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将购进的预包装肉制品肥牛分割成小份后重新包装销售,分割后标示的产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商、生产地址等信息与原预包装标签内容不一致,且未按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9、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铁山港区某肉制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逾期不改正案
 
  2025 年10 月,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管局在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肉制品小作坊在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过期的情况下,仍擅自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加工场所环境差、三防设施配置不足。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7月份被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但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铁山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涠洲岛某农家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5 年 10 月,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农家乐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腊肠肉,无法提供该批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涠洲岛旅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1、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5 年 5 月,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北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环境卫生脏乱差、部分消毒设施失效、未按生产工艺流程加工食品、三防设施不齐全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8月份被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但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2、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浦县某肉制食品加工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经营肉制品案
 
  2025年6月,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肉制食品加工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作坊购进的原料猪皮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油炸猪皮的销售记录,未按要求建立完善进货和销售台账。该店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份已被限期责令整改,但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规定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3、柯城区局查处叶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叶某在花园街道某村房屋内从事油炸猪皮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凭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其原料及油炸猪皮成品,并送检。后经专业技术机构检验,在其使用的干猪皮原料中检测出甲醛,参照原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甲醛属于列入名单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0月24日,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处理。(衢味食安 | 曝光!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③)
 
  24、龙游县局查处某卤味坊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游县某卤味坊生产经销的酱鸭进行抽样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销的酱鸭中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从某熟食店购进半成品酱鸭,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该半成品放入加有盐、味精、黄酒等调味料的汤锅内进行加热熟制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8月4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卤味坊作出警告及罚款处理。(衢味食安 | 曝光!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③)
 
  25、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5年2月28日,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桑植县某烘焙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冰柜里已开封处于使用状态下的佳艺康培根(生制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培根是该店用于制作披萨面包的原料。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与“没收违法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6、查处某牦牛肉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
 
  2025年7月5日,智青松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制品检查中发现某牦牛肉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负责人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该牦牛肉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青海久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7、娄星区某卤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制品、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卤制品案
 
  2025年4月18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卤菜店销售过期食品。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制品(卤鸭等)、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卤制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且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依法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能说明食品的合法来源,2025年5月31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标签及保质期进行定期自查清理,杜绝销售过期或标签不合格产品。虽然当事人存在首次违法、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但执法部门仍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食品安全“过罚相当”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该案提示小微食品经营者即便规模小、违法持续时间短,一旦触及食品安全底线,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提升合规经营意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8、涟源市某麻辣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麻辣小吃案
 
  2025年4月17日,涟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11月27日超过有效期。该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且继续经营麻辣小吃(牙签牛肉、鸡翅、酱板鸭等)。经调查,该店无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当事人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事后积极主动整改,办理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才继续经营,涟源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了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即视为无证经营,属于违法。尽管该店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但市场监管部门仍根据违法事实处以罚款,彰显了行政许可的强制力与监管的刚性约束。案件处理中兼顾当事人配合整改、重新办证等情节,体现了处罚与引导相结合的理念。该案例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主动关注证照有效期,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持证经营常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9、双峰县石牛乡某摊贩销售“白板肉”案
 
  2025年5月22日,双峰县市场监管局石牛市场监管所会同石牛乡综合执法大队在石牛乡辖区开展“白板肉”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食品摊贩刘某华销售的猪肉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同时猪肉表皮未见有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当事人刘某华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华违法行为下达了《石牛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摊贩刘某华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执法人员对食品摊贩刘某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产品进行溯源。经查,2025年5月22日食品摊贩刘某华所销售的猪肉产品的是从罗某军处购进,石牛市场监管所依法将罗某军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后罗某军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突出了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与“行刑衔接”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在查处摊贩销售无检疫检验猪肉的同时,追溯上游来源并将线索移交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最终追究私屠滥宰刑事责任,形成了从市场流通到生产源头的全链条打击。案件不仅警示食品摊贩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品,也展现了市场监管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的作用发挥,对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30、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速冻调理牛副”生产“口味牛杂”,对已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猪耳”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同时该公司生产的“秘卤牛肉”“牛三鲜(非即食)”“口味牛杂”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单位,生产的“凉拌猪耳丝”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还存在购进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未实施投料原料控制、生产工序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原料质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本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却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且存在虚假标注标签等多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该案告诫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此为戒,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把“安全”作为经营红线,绝不能逾越法律底线生产经营。(严惩!这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31、东莞市某肉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市某肉档进行检查,在该肉档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疑似硼砂粉末1袋,且对现场销售的猪肉进行硼砂快检,显示为阳性。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肉档销售的“腩肉”“瘦肉”“后腿肉”及上述粉末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肉档销售的上述肉品及粉末均检出硼酸,确认了当事人在猪肉中添加硼砂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该肉档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肉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不法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红线在猪肉中添加硼砂,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迅速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肉类非法添加的“潜规则”,警示广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以身试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惩!这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32、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监督抽检线索,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腿扒(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8-12,规格:500g/袋)和“卤猪肚(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7-23,规格:150g/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且上述“鸡腿扒(酱卤肉制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上述产品检验结论均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致病性微生物超标是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涉案产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以及其他菌群,反映出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缺失、卫生管理不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案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卫生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严把生产关、检验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严惩!这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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