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药兽用有了新进展: 满足一定条件可免于行政处罚!

2026-02-12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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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同步发布相关实施通知,明确多项与宠物医疗行业密切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该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将为全省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纾困减负,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共包含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情形,其中4项直接关联宠物医疗日常经营,具体涵盖宠物诊疗机构涉及的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以及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等轻微违法行为。
 
  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轻微违法即处罚”的刚性约束,彰显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与江苏省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高度契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畜牧兽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责令其改正,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设区市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含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若有更有利于当事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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