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我国2026年兽药抽检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近年来抽检批次较少和抽检不合格批次较多企业,加大抽检力度,增加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和监测数量、频次。
二是,对招标采购时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中标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兽用中药和天然植物饲料产品企业,加大抽检力度。
三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全部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是,以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为抽检重点,加强对蚕、蜂、宠物用兽药产品抽检力度,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10%。
五是,开展水产养殖、蛋鸡养殖用药,以及网络经营兽药监督抽检,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20%。
六是,相关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
七是,中监所和北京、上海、广东省(直辖市)要加大进口兽药监督抽检力度,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10%。
依据《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2026年我国兽药的主要抽检地区分别为山东省580批次、河南省490批次、河北省400批次、辽宁省400批次、四川省340批次等,这五个省份的兽药总抽检量占全国的30%以上。


抽检样品的检验安排。当季抽取的样品应当季完成检验。检验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抽检办法》执行。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样品时,应及时报告任务下达单位和抽样单位,并在汇总报告中进行说明。
(一)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检验
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性状、鉴别和含量测定等项目的兽药产品,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从生产环节抽取的注射剂产品,还应进行可见异物检查。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风险,选取不少于30%的样品,增加1-3项检验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特征图谱、溶出度、细菌内毒素、无菌、微生物限度等。
(二)兽用生物制品检验
部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中监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省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根据自身检测参数范围确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可在抽样后的下季度完成检验。
(三)非法添加物检验
对抽取的全部兽药产品均应进行非法添加物筛查。兽药检验机构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8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兽药中添加辅料快速筛查法(超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第611号、第80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方法复核工作。待补充检查方法发布后,各兽药检验机构再进行检验。
四、检验报告送达及复检
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以邮政快递等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风险监测检验任务承担单位不需发送检验报告,但应留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被抽样单位申请复检且符合复检条件,复检机构拟予以受理的,应提前充分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时限、结果确认程序、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等规定要求。
对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兽药产品,检验报告除发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外,同时发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结果确认。结果确认时限及复检等要求按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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