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5.9—5.15)

2026-05-19来源:肉类食品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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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温州俏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七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温州俏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鸡蛋”,多西环素为41.3µg/kg,规定标准:≤10µg/kg。

  2、宁波市博源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宁波市博源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14)。不合格项目:甲硝唑║2140 μg/kg║不得检出;托曲珠利║805 μg/kg║≤10μg/kg。

  3、济宁市兖州区拱极商贸有限公司天仙庙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总第540期)。通告显示:济宁市兖州区拱极商贸有限公司天仙庙超市(网店商铺名称:百意生活超市(天仙庙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2)。不合格项目:地克珠利║16.1µg/kg║≤10µg/kg。

  4、中山市长禾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春季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通告显示:珠海市金山林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中山市长禾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超标。

  5、山西朝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猪肉片不合格

   2026年4月27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宁津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山西朝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猪肉片不合格(500克/盒;羊三丰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1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56g/100g║≤0.25g/100g。

  6、重庆市酉阳县城南农贸市场张金刚销售的猪肝不合格

  2026年5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5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4号)。通告显示:重庆市酉阳县城南农贸市场张金刚销售的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标称河南多多优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冷鲜肠不合格

   2026年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49号)。通报显示:铭思源肉制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优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多多优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冷鲜肠,其中诱惑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慈溪市崇寿华联超市销售的腊肠不合格

   2026年5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慈溪市崇寿华联超市销售的腊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70║≤0.5。

  9、中山市至善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生晒二八腊肠)不合格

   2026年5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中山市至善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生晒二八腊肠)不合格(5千克/箱 ;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1日)。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4mg/kg║≤30mg/kg。

  10、重庆吉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腌腊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5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5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4号)。通告显示:重庆吉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腌腊猪头肉,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吉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1、来宾市兴宾区大年春食品加工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6年5月11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来宾市兴宾区大年春食品加工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26)。不合格项目: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12、山东惠斯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烧烤肠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山东惠斯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烧烤肠不合格(计量销售;鲁泉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6/5)。不合格项目:防腐剂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1.3。

  13、济南市莱芜区香满园肉制品厂生产的莱芜香肠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济南市莱芜区香满园肉制品厂生产的莱芜香肠不合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1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CFU/g ;n=5,c=2,m=10⁴,M=10⁵;7.2x10⁴,4.7x10⁴,1.2x10⁵,1.3x10⁶,8.8x10⁵ 。

  14、大荔县浓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年顺椒麻鸡不合格

  2026年5月9日,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大荔县浓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年顺椒麻鸡,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淼鑫烧腊饭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3期。通告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淼鑫烧腊饭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4/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16、斗门区井岸镇名湛烧腊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3期。通告显示:斗门区井岸镇名湛烧腊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4/10)。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17、化州香油鸡饭(白切鸭)(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珠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化州香油鸡饭(白切鸭)(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珠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8、广州粤园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果园走地鸡(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广州粤园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果园走地鸡(自制酱卤肉制品),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9、梯面肥志烧腊快餐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肥志烧腊快餐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梯面肥志烧腊快餐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肥志烧腊快餐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0、记港式烧鹅(华侨商业城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军记烧鹅餐饮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军记港式烧鹅(华侨商业城店)(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军记烧鹅餐饮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1、美 团文鑫粉(莞味汤粉)(经营者为东源县何文盛粉店〔个体工商户〕)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真味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美 团文鑫粉(莞味汤粉)(经营者为东源县何文盛粉店〔个体工商户〕)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真味白切鸡,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2、化州香油鸡饭(白切鸭)(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珠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化州香油鸡饭(白切鸭)(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珠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3、湛江鸡饭(鼎盛店)(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余子餐饮店)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湛江鸡饭(鼎盛店)(经营者为湛江市霞山区余子餐饮店)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4、标称安徽省阜阳金厨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菜扣肉不合格

   2026年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49号)。通报显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鑫忠诚冷冻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阜阳金厨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菜扣肉,其中诱惑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5、标称大荔县浓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猪耳不合格

  2026年5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标称大荔县浓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猪耳,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紫阳县张记熟食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烟熏麻辣猪香嘴(酱卤肉)不合格

  2026年5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紫阳县张记熟食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烟熏麻辣猪香嘴(酱卤肉),1批次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7、城固县崔家山俊胜卤肉点生产的卤大肠不合格

  2026年5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城固县崔家山俊胜卤肉点生产的卤大肠,1批次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海陵区时代优选生鲜超市销售的鸡丁(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2026年3月)。公示显示:海陵区时代优选生鲜超市销售的鸡丁(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2)。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386g/kg/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10g/kg/不得使用)。

  29、扬中市韩宫宴烤肉店销售的牛嫩肩(辣椒条)(牛肉)不合格

   2026年5月13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江苏镇江扬中肉制品专项第一期抽检结果(公示)。检结果显示:扬中市韩宫宴烤肉店销售的牛嫩肩(辣椒条)(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09)。不合格项目:氯霉素2.94μg/kg不得检出。

  二、官方执法案例

  1、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17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任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2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在李官集贸市场经营肉类的任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半头生猪肉上没有动物检疫标志,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荆门市食品掺假掺杂问题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1日,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下执法,发现位于东宝区泉口街道的某入网餐饮店涉嫌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的“嫩牛五方”菜品均以“原材料为牛肉”进行线上和线下宣传。而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牛肉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单、产品外包装上均显示原材料为鸭胸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商家信息通报相关外卖平台作下线处理。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荆门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3、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店涉嫌提供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接到市市场局下发的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餐饮店网络销售的“法式红酒鹅肝(自制)”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鹅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当日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法式红酒鹅肝(自制)”产品,宣传名称为“鹅肝”,使用原料为“红酒蓝莓法肝”,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即食熟制品,配料表为:鸭肥肝(≥95%)、红葡萄酒(葡萄汁、二氧化硫)等,不含鹅肝成分。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供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经营者要对上传的食品网络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将“鸭肝”宣传为“鹅肝”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网络食品销售的宣传内容,有力守护了网络食品宣传的诚信底线。(【网络餐饮“汇”治理】上海市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鹃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杜鹃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去皮五花肉”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杜鹃经营部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销售去皮五花肉(重量:9.25kg,生产日期:2026/3/10,保质期7天)。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5、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道彬经营掺假掺杂生鲜肉案

  2026年4月2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吴道彬经营掺假生鲜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生鲜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大集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消费者宣传售卖的生鲜肉为牛肉,因部分肉品颜色为暗红色,无明显牛膻味,肌肉纤维不清晰,疑似“非牛肉”。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6、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昆仑马家全羊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6年4月1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昆仑马家全羊馆(网络餐饮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昆仑市场监管所在对淄川昆仑马家全羊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加工使用的“生羊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7、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小付牛羊肉经营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店区小付牛羊肉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9日00:30分,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夜查,发现张店区小付牛羊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现场查处牛肉产品130kg,货值72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进行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8、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和成源驴肉馆未按照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案

  2026年4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和成源驴肉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和成源驴肉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凉拌豆腐皮、凉拌猪耳”等凉菜,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制售”经营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扫码进入“淄博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随手拍”对网络餐饮食品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感谢您为全市食品安全治理做出的贡献。(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9、古田县某餐饮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7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田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的黑椒肉柳(非即食)充当黑椒牛柳销售,配料为鸭肉、鸡肉、牛肉的雪花牛肉风味扒(腌腊肉制品)充当猪肉扒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1月28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存在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处理结果: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7.49元;3.罚款2259.51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网餐饮经营主体以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案例。该案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警示广大餐饮经营主体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标注菜品信息、落实进货查验、严把食材采购关口,坚守合法诚信经营底线。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10、北海市一餐饮店以鸭肉冒充牛肉串销售被查处

  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外卖餐饮店将鸭肉串冒充牛肉串对外销(885840)售的违法行为。该店在外卖平台以“牛肉小串”名义销售,实际使用原料均为鸭肉,涉嫌以假充真,欺骗消费(883434)者。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于一家小餐饮店内发现,其在外卖平台标注主料为牛肉的“牛肉小串”,实际并未使用任何牛肉原料。现场仅查获已开封的“小把串”原料,其包装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鸭肉,不含牛肉成分。

  经核实,该店经营者将鸭肉串加工烹制后,冒用“牛肉小串”之名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该行为侵犯了消费(883434)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已构成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884123)的违法行为。

  针对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依法查封涉案原料及销售记录,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全面取证,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884123)整治,加强网络食品虚假宣传监管,重点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

  该局同时提醒消费(883434)者:外卖点餐或购买肉制品(884123)时,应查看商家资质、商品信息、用户评价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理性消费(883434)。如发现售假、虚假宣传等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11、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腊山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腊山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腊山河牌火腿猪肉罐头,实际以猪肉、鸡肉为原料生产,但标签配料表中未如实标注出鸡肉,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鸡成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掺假掺杂、虚假标识标签配料表、虚假标识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3月27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2、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从业案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该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李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5年11月5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查,自2020年以来,李某在批发市场内租用摊位进行个体经营,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甲醛用以肉制品保鲜。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3、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威海市检察院的线索移交函,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威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核查,当事人从某肉食店购进了780斤黑猪肉,自行分割后装盒冒充“驴肉”销售,涉案产品货值1.8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4、高淳区香脆鸡排店使用过期原料 制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1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淳区香脆鸡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口的柜台上摆放10根待制售的“烤肠”,其中3根“烤肠”标示生产日期:2025/07/01,保质期:12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2025年8月,当事人从超市购进上述“烤肠”1箱,共50根,以其为原料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在剩余3根超过保质期后仍用于对外制售。当事人采购上述“烤肠”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30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烤肠”、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南京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15、某入网餐饮经营户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风险监测抽检通报,辖区内某入网餐饮经营户销售的“传统火烧”驴肉制品中检测出马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经初步调查,经营户销售的商品“传统火烧”实际为传统猪肉火烧,但经营户的淘宝闪购店铺页面中上述商品的原料备注为驴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户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类制品的掺假售假直接触及食品安全红线。本案中,经营户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并对外宣传为驴肉制品,属于典型的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可能对有特定饮食禁忌或过敏史的人群带来健康隐患。此类行为既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从风险监测线索入手,聚焦高频消费食品品类,体现了靶向监管、精准打击的执法导向。入网餐饮商户应当严格保证宣传内容与所售食品实际一致,杜绝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行为,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与真实”。(上海市长宁区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6、沂南锦耀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日期肉制品案(肉及肉制品)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生产的速冻调理肉制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涉案产品共计21箱。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有关进货票据、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产品50箱,销售29箱,货值金额8200元,违法所得4660元。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二期))

  17、临沂鲁相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肉制品案(肉及肉制品)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冷库)内发现外包装标注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名的两个批次冷冻肉产品共计186箱,经核实,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授权或同意当事人使用其厂名,临沂鲁相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的肉制品,涉案货值10569元,无违法所得。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二期))

  18、海东市民和县某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民和某堂小吃店自制的五香鸭脖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五香鸭脖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违法事实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8元,没收扣押的自制卤品9.08斤,罚款人民币15000元。(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问题警示案例(第一批))

  19、乐清市局查处乐清某餐饮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乐清市局查处乐清某餐饮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并对菜品“羊肉小串”的生肉串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生肉串检出鸭源性、猪源性成分。经查明,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菜品“羊肉小串”,且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注明主料为羊肉。上述菜品实际系当事人使用含有鸭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的生肉串制作,存在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该案查处商家以含鸭、猪源性成分肉串冒充羊肉小串售卖的虚假宣传、掺杂使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骗消费者的经营乱象。警示餐饮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如实标注原料成分,不得为牟利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真实宣传经营,共同维护诚信规范的餐饮消费环境。(守护外卖“放心餐” |温州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警示案例(一))

  20、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增海牛羊肉销售店经营未经检疫羊肉案

  2026年4月23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增海牛羊肉销售店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事羊胴体、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6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滨城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对滨城区增海牛羊肉销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收购活羊自行宰杀销售,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1、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卤制猪肠案

  2026年4月13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刘硕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卤制猪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4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黛溪街道接官亭韩坊汽车站点东50米路北院内业户刘硕进行检查。经查,该业户正在生产加工猪大肠,操作间有生产用原料、设备,无法提供该场所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2、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丰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2026年4月1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丰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6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该公司经营的猪肉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3、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诚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1月12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诚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诚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成品库中的“雪花肉板”产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与实际生产投料不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4、滨州源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0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源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源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铁板肉串”产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与实际生产投料不符。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5、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闳阳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闳阳驴肉馆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淘宝闪购平台分别开设“酱驴先生驴肉火烧店”“酱驴先生驴肉火烧(大黄山店)”两家外卖店铺。为降低成本,在明知购进的驴肉为马肉的情况下,仍低价采购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6、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喔药膳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7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喔药膳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且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网店“小喔药膳鸡(泗洪店)”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信息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5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31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店铺已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将相关情况通报抖音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7、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牛羊肉案

  2026年3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等平台经营烧烤。当事人在售商品中将撒尿肉丸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鸡肉、食用玉米淀粉;黑椒柳条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猪肉;火锅肉卷涮肉片描述为牛肉,实际配料为鸭肉。自2024年6月起,上述3种食品的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嘉兴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一批))

  28、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网店销售的烤串标示成分与实物包装不相符。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将实际成分为猪肉的产品作为羊肉进行销售,将实际成分为鸭肉的产品作为猪肉销售,至案发,当事人上述食品销售金额超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9、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获一起过期食品案(油炸鸡爪)

  近日,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网络餐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岳阳楼区一处涉嫌经营来源不明鸡爪问题线索,并迅速开展核查处置。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过期油炸鸡爪700余公斤、过氧化氢37公斤。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氧化氢将该批鸡爪泡发膨胀,使其体积增大、肉质软烂,改善过期鸡爪外观和口感,制作“虎皮鸡爪”。

  为深挖违法事实,该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彭果亲自调度,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调取涉案当事人生产加工记录,追溯问题产品,并对相关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目前,涉案产品已被依法查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下一步,支队将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对问题肉制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建“群众举报—快速响应—行刑联动—溯源倒查—闭环管控”高效处置机制,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30、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餐饮店网上刊载食品成分与标签不一致案

  2026年3月24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峨眉山市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油炸骨肉相连”标注主料为猪肉,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铺上架的“骨肉相连”为外购预包装食品,配料仅含鸡肉、鸭软骨等,无猪肉成分,存在网上刊载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中,聚焦线上菜品信息公示乱象的典型案例,紧盯外卖平台食品成分标注不实的小微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倒逼入网餐饮经营者规范线上信息发布行为,杜绝虚假标注,引导行业诚信合规经营。(乐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期))

  31、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2026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发布第四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肉及肉制品领域)。

  一、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岱岳区南苏联合如意肉店采购猪肉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岱岳区南苏联合如意肉店采购猪肉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猪肉采购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按规定查验并记录销售猪肉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对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销售猪肉的进货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采购猪肉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聚香佳肴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1月,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聚香佳肴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肉及肉制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熟食(卤肉)制作销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并记录购进鸡腿肉的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钧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钧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肉及肉制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麻油鸡”已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宁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2、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浚县某烤鸭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浚县某烤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后方的储存仓库内发现1袋标称为亚硝酸钠的食品添加剂(剩余约20克)和40袋肉制品护色剂(净含量:500克)。经对该店制作产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诱惑红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案例二

  鹤壁市山城区某牛肉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山城区某牛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经营区域内有1袋已经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执法人员现场抽取卤制牛肉和汤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三

  鹤壁市淇滨区某烧鸡店涉嫌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在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淇滨区某烧鸡店从事烧鸡、卤味等肉制品加工销售活动,现场无法出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属于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小经营店需登记经营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3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一期)的公告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全市范围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罗湖区莲塘街道牛肉丸加工点无证生产食品及非法添加硼酸案

  2026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位于罗湖区莲塘街道的一处牛肉丸加工点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原料中硼酸(禁用化学物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处加工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存在无证生产食品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法对无证窝点负责人立案查处,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剖析: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或其前体硼砂)会对人体造成急性中毒,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必须取得许可,原料进货查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职责,在生产加工中必须使用来源可靠、检验合格的食品原料。

  案例二:深圳市牛太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掺杂掺假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6年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深圳市牛太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牛肉丸、牛筋丸等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约10%的猪肉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构成掺杂掺假;同时对成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货值金额67万余元。

  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剖析:无证生产食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掺杂掺假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肉制品中掺杂约10%的猪肉却不作标注,属于典型的“挂牛头卖猪肉”欺诈行为;同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涉案货值高达67万余元,已远超刑事追诉标准。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如实标注产品成分与生产日期,严禁掺杂掺假;任何试图通过线上平台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深圳市轩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案

  前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深圳市轩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待销售的精选冻熟猪肚、牛筋、牛肚、牛副产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公司也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入境证明文件。

  2026年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97720元、对食品第一责任人张某某罚款29772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精选冻熟猪肚101箱、牛筋30箱、牛肚343箱、牛副产品1180箱。

  案件剖析:未经检疫肉类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此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经营未经检疫、来源不明、无中文标签的肉类,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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