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3.28—4.3)

2026-04-08来源:肉类食品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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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熏小肚(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熏小肚(熟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4/2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9×104;5.0×103;2.5×104;2.6×104;1.6×104 CFU/g||n=5,c=2,m=104,M=105 CFU/g。
 
  2、佳木斯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佳木斯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1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5×10?;2.0×10?;8.1×10?;2.9×10?;7.1×103CFU/g||n=5,c=2,m=10?,M=10?CFU/g。
 
  3、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风购物中心销售的蔡腊香腊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3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期)。公告显示: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风购物中心销售的蔡腊香腊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0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2.2║≤1.5。
 
  4、团风黄商超市有限公司书香名苑店销售的腊味侯板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3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期)。公告显示:团风黄商超市有限公司书香名苑店销售的腊味侯板鸭腿(腌腊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3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3.2║≤1.5。
 
  5、中山市信诚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不合格
 
  2026年3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中山市信诚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0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0.71g/100g║≤0.5g/100g。
 
  7、高昌区木卡姆葡萄庄园销售的烤鸭肉串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号。通告显示:高昌区木卡姆葡萄庄园销售的烤鸭肉串,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山市坦洲镇宝云食店销售的叉烧(熏烧烤肉制品)(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中山市坦洲镇宝云食店销售的叉烧(熏烧烤肉制品)(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0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7.2×10?CFU/g║满意:<10?CFU/g;可接受:10?-<10?CFU/g;不合格:≥10?CFU/g。
 
  9、哈尔滨市道外区伟成海鲜烧烤店销售的羊肉串(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哈尔滨市道外区伟成海鲜烧烤店销售的羊肉串(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247)。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7.42 mg/kg≤0.3 mg/kg(哈尔滨市道外区伟成海鲜烧烤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机构检验,维持初检结论)
 
  10、中山市坦洲镇安昕食店销售的烧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中山市坦洲镇安昕食店销售的烧鸭(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0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7.5×10?CFU/g║满意:<10?CFU/g;可接受:10?-<10?CFU/g;不合格:≥10?CFU/g。
 
  11、阿克苏市我的春天原味鸡肉店销售的卤鸡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阿克苏市我的春天原味鸡肉店销售的卤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952g/kg||不得使用。
 
  12、阿克陶县巴望烤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阿克陶县巴望烤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30),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185g/kg||不得使用。
 
  13、乌什县味神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号。通告显示:乌什县味神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精河县一卤香卤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腿(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号。通告显示:精河县一卤香卤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腿(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阿克苏市阿塔米热斯卤鸡店销售的卤鸡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号。通告显示:阿克苏市阿塔米热斯卤鸡店销售的卤鸡,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新塘德记烧鹅(康乐南路店)(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萍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姜葱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报显示:新塘德记烧鹅(康乐南路店)(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萍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姜葱白切鸡,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7、渔道(厚街店)(经营者为东莞市鱼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报显示:渔道(厚街店)(经营者为东莞市鱼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8、标称湖南细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味鲜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大腿(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26号)。通报显示:辣岚格湘辣专卖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湘辣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细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味鲜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大腿(香辣味)(酱卤肉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标称广西无极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去骨鸡爪不合格
 
  2026年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26号)。通报显示:瑞磐食品工厂店(经营者为广西无极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西无极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去骨鸡爪,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安徽省好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海苔酥松(油酥松)(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安徽省好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海苔酥松(油酥松)(肉制品)不合格(1kg/袋;焙丝家;生产日期2025-11-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2×10?,1.4×10?,1.5×10?,2.8×10?,2.0×10?CFU/g║n=5,c=2,m=10?,M=10?CFU/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用鸭肉冒充“黑椒牛肉粒”售卖三人获刑并判赔66万
 
  一盘标价不菲的“黑椒牛肉粒”
 
  端上餐桌的竟是成本低廉的鸭肉
 
  当消费者大快朵颐时
 
  可能不会想到这份“牛肉”的DNA检测结果
 
  与牛毫无关系
 
  近日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占某、洪某、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及罚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66万余元,扣押在案的伪劣肉排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占某、洪某、蔡某合伙经营乐平市某烤肉店,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经营期间,占某为降低成本,通过网络平台购入黑椒肉排80箱(每箱100片),将其制作成3000余份“黑椒牛肉粒”在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23年2月14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开展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尚未使用的黑椒肉排2箱、后厨冰箱内“黑椒牛肉粒”半成品11份及顾客已点的半成品1份。同年3月17日,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黑椒肉排的DNA检测同源性99.19%为鸭肉。
 
  庭审中
 
  占某等三人辩称,其销售的黑椒肉排系正规厂家生产,并非有毒有害产品,对人体健康不存在危害,且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含有“黑椒牛肉粒”的烤肉套餐价格低廉,不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该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占某、洪某、蔡某作为烤肉店经营者,明知黑椒肉排系鸭肉制品,仍将其冒充“黑椒牛肉粒”对外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六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从业禁止措施。
 
  诚信是经营之本,安全是食品底线。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虽辩称产品无毒无害,但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切莫为降低成本而耍“小聪明”,以假充真终将面临刑事处罚、高额赔偿及从业禁止的“组合拳”制裁。
 
  2、建瓯市某水果店经营含违禁物质卤鸡爪被移送公安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1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建瓯市公安局,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建瓯市某水果店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并委托福建闽粮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卤鸡爪、卤大肠开展抽样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店2025-11-11批次卤鸡爪中检出氯霉素(实测值2.80μg/kg),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2月9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出具《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认定该批次卤鸡爪中氯霉素残留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处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该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3月5日,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建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通过联合检查、专家论证等方式锁定氯霉素严重超标,为案件定性提供关键支撑,从联合抽检、检测结果告知、复检权力保障、专家认定到移送公安,每一个环节均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推广的办案样板。
 
  食品安全无小事。下一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将在食品安全领域坚持严密监管、科学认定、依法严惩,持续曝光典型案例,强力震慑违法经营者,巩固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成效。
 
  3、河北海警局查获1起涉嫌走私冻品案
 
  近日,河北海警局查获1起涉嫌走私冻品案,抓获嫌疑人10名,查获走私冻品560余吨,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
 
  案发当日,该局执法艇在辖区海域巡逻时,发现一艘未开启AIS的船舶形迹可疑,执法员随即喊话责令其停船受检。嫌疑船舶拒不配合并加速逃窜,试图逃避检查。执法艇迅速调整航向全速追缉嫌疑船,两船靠近后执法员果断跳帮控制嫌疑人及船舶。
 
  经查,该船货舱内堆放大量肉类冻品,且随船人员无法提供该批冻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涉嫌走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投诉举报,2025年1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在售有“牛肉小串”,现场核查后厨发现该食品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配料表:鸭胸肉、饮用水、香辣风味腌料……”,未见有牛肉成分。经查,当事人已售40份,总售价632元。
 
  当事人以鸭胸肉为原料的“牛肉风味小串”冒充牛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4月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当事人已将菜品名称改为“牛肉味小串”,并标注主料为鸭胸肉。
 
  典型意义
 
  本案直指网络餐饮食材造假、名实不符突出问题。商家用鸭胸肉冒充牛肉串销售,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材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消费者在外卖平台选购时,应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食材标注和商户资质,保留订单记录和消费凭证。若发现食材与宣传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5、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生产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九
 
  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生产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在网上店铺购买“黄豆蹄髈”一份,该商品为预包装熟食,售价39.9元,生产者为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收货后,按照食品包装上标注的“隔水加热”方式进行加热,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中存在多片黑色片状异物,异物与黄豆粘连包裹,外观性状明显不属于蹄髈或黄豆的正常组成部分。原告认为,该异物属于食品中混有的异物,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被告辩称异物系消费者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焦糊物。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据显示,涉案预制食品中存在的黑色片状异物与黄豆粘连,外观性状与食品正常组成部分明显不同。被告作为涉案预制食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涉案预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混有异物”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制食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对预制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本案明确了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根据在案实物照片及视频,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与正常成分明显不符的外来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者仅作抗辩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异物成因、亦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情况下,采信消费者主张,判令生产者承担退还货款10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既强化了预制食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全程管控义务,也清晰划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举证责任边界,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6、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旺苍县某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5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外卖平台线上店铺购买的食品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要求核实。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账号销售商品“骨肉相连”等食品,其美团经营页面“骨肉相连”商品主料标注为猪肉,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所售“骨肉相连”的实物商品名称为“骨肉香连”,该商品配料表显示为鸡肉、鸡(鸭)软骨等信息。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进行时|典型案例第一期)
 
  7、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近期,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成品库及搅拌配料区存放有大量工业氧化钙,其中5袋已使用。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皮蛋生产过程中用工业氧化钙代替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该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皮蛋6320枚、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工业氧化钙与食品添加剂氧化钙虽仅一字之差,安全标准却悬殊。工业氧化钙含重金属等有害杂质,违规添加食品会危害消费者健康。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排查,及时阻断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理念。该案既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对食品行业的警示,明确企业需守住原料入口关、坚守合规底线,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屏障。(南充:曝光!“春雷行动2026”第二批典型案例)
 
  8、李某某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包装的肥牛卷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检出牛源性和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名为“某肥牛捞饭”的店铺,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购进的肥牛卷为牛鸭混合肉的情况下,仍长期低价采购加工成假肥牛食品,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将依法受到严厉追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食品、网络餐饮领域乱象“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本案的查处维护了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对外卖商家形成强大震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网络餐饮第一批))
 
  9、雨花台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牛肉案
 
  2025年11月28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食品经营部在美团平台外卖店铺销售的酱香牛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酱香牛肉已销售完,违法所得56.75元。当事人及时组织了不合格酱香牛肉的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6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南京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10、咸宁市某小吃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以猪肉冒充羊肉)案
 
  2025年9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所售的“红柳羊肉串”实为柳枝羊肉味肉串(预包装食品),主要配料为猪肉、羊脂肪,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羊肉,销售以假充真食品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1、赤壁市某餐馆利用美团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在“店铺展示”中发布的厨房展示与实地操作间不一致,上架的“梅菜扣肉”宣称“选用新鲜五花肉”,实际上所用“梅菜扣肉”为预制菜。当事人上述推广宣传,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2、东营市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猪肉丸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猪肉丸”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13、李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从业案
 
  2025年12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西苑水产批发市场内租用摊位进行个体经营,其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甲醛用以肉制品保鲜,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至多家餐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涉案时间长、范围广,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2025年11月5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14、广饶县广饶街道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9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广饶街道某餐饮店销售的烧饼夹驴肉开展网络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驴肉中检出猪成分和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调查,当事人实际购进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15、梧州市蒙山县某甜品店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0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对某甜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炸牛肉小串”怀疑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投诉举报,该局立即对该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使用品名为“犇肉风味串”(配料:鸭肉)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后标注“牛肉小串”在外卖平台上进行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以假充真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经济损失与消费信任受损。严厉查处此类行为,可以警示外卖平台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实在外卖平台公示商品使用原料等信息,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16、梧州市蒙山县某甜品铺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案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2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该局对某甜品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甜品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骨肉相连”使用的原料为鸡胸肉、鸭胸软骨,与其在平台上标注的主料为“黄牛肉”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外卖平台上如实公示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看到的信息(品名、规格、价格、用料等)与实际一致,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严厉查处此类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平台市场秩序、压实平台与商家合规责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网上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消费环境,也筑牢平台可持续发展基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17、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牛肉卷案
 
  2025年12月,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转办投诉,某直播间销售的牛肉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涉案直播间销售的肥牛卷,配料表清晰标注含有牛肉、食用盐、大豆蛋白、变性淀粉、海藻酸钠等多种成分,并非纯牛肉制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通过直播形式将合成牛肉宣称为100%纯牛肉,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相关条款。2026年2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65000元的行政处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18、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老豆腐馆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9月,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收到某老豆腐馆经营的驴肉检验报告,该驴肉样品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多次购进驴肉和马肉,并将两种肉切碎混合夹在火烧里面,以驴肉火烧的形式销售给顾客。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1月,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19、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部网络销售以假充真的热加工肉制品案
 
  2026年1月5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餐饮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一款菜品“骨肉相连”,食品详情页标注“主料:猪骨肉”。经查,该食品的原材料为预包装食品,“品名:骨肉相连、配料:鸡肉、饮用水、鸭胸软骨、植物油、鸡肉腌肉料”。当事人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成分为鸡肉,对外宣称为猪骨肉,存在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网络销售的热加工肉制品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2月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更正平台内容。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参与。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商家无证经营、食品不安全、环境不卫生、线上宣传与线下实际不符等问题,及时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举报。让我们共同参与,以全民监督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市说“食”事|南通: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典型案例】
 
  20、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源县于家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3月31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于家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1日,根据某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经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沂源县于家鲜肉店从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非法屠宰生猪的沂水县丁某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猪肉后销售。当事人从丁某处购进生猪18次,购进货款共计4452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21、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案
 
  2026年2月1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根据线索,临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淄区公安分局对临淄富田面食小吃店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有7袋未开封及1袋已开封使用的卤香驴肉,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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