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5.30—6.5)

2026-06-09来源:肉类食品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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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宿州市经开区新立春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05月29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宿州市经开区新立春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蛋,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85×10³µg/kg║≤10µg/kg”。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2、 乐清市城东诺拉食品店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抽检检测信息第三期。信息显示:乐清市城东诺拉食品店的鸡蛋,氟苯尼考║420μg/kg║≤10μg/kg、多西环素║481μg/kg║≤10μ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宁波市海曙区徐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宁波市海曙区徐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3),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µg/kg║15.8║≤10µg/kg。

    4、罗定市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远广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罗定市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远广销售的猪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合阳县王小赞炒菜馆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5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合阳县王小赞炒菜馆销售的牛肉,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汇金农贸市场许晓七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汇金农贸市场许晓七销售的鸡蛋不合格(2026-04-06)。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21.2 µg/kg ‖≤10µg/kg 。

    7、下陆区袁家畈生活广场(柯大芬)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

   2026年6月3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3期),公告显示:下陆区袁家畈生活广场(柯大芬)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称重;2025-12-1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2.4||1.5。

    8、渝水区学思路华融购物广场销售的鸭边腿不合格

   2026年5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9期--端午专项)。通告显示:渝水区学思路华融购物广场销售的鸭边腿不合格(2026-01-2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3.2g/100g║1.5g/100g。

    9、中山市有米道餐饮服务店销售的油炸乳鸽不合格

    2026年5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7期)。通告显示:中山市有米道餐饮服务店销售的油炸乳鸽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0-10),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269g/kg║不得使用。

    10、中山市小榄人家粤菜酒楼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炸妙龄鸽(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8期)。通告显示:中山市小榄人家粤菜酒楼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炸妙龄鸽(自制)不合格(2025-10-09)。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4×107CFU/g║满意:<10⁵CFU/g;可接受:10⁵-<10⁶CFU/g;不合格:≥10⁶CFU/g。

    11、重庆诚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鹅头(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6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99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5号)。通告显示:重庆嘉瑞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诚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鹅头(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鹅仔鸣 广式烧腊(龙骏广场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向天歌茶餐厅)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盐焗咸香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鹅仔鸣 广式烧腊(龙骏广场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向天歌茶餐厅)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盐焗咸香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3、杨记·现炒家常菜(经营者为河源市源城区乡村味道小吃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半只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杨记·现炒家常菜(经营者为河源市源城区乡村味道小吃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半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4、新创味饭店(经营者为珠海市新创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新创味饭店(经营者为珠海市新创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5、雷州鸭仔饭(经营者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星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雷州鸭仔饭(经营者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星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6、华记烧鹅食坊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姜汁白切鸡(只)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4期)。通告显示:华记烧鹅食坊[经营者为河源市源城区华记烧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姜汁白切鸡(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7、四会市东城区雪峰东北饺子馆销售的酱牛肉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4期)。通告显示:四会市东城区雪峰东北饺子馆销售的酱牛肉,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8、 广州市荔湾区超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4期)。通告显示:广州市荔湾区超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9、佛山市南海刘二姐快餐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4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刘二姐快餐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0、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卤鸡腿(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卤鸡腿(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158g/kg||不得使用g/kg。

    21、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酱香鸭(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酱香鸭(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252g/kg||不得使用g/kg。

    22、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卤鸭架(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卤鸭架(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104g/kg||不得使用g/kg。

    23、贵阳花溪孟关其江副食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贵阳花溪孟关其江副食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0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1.3×10²mg/kg║≤30mg/kg,

    24、观山湖区王单单食品店销售的自制卤牛肉不合格

    2026年5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观山湖区王单单食品店销售的自制卤牛肉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0),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07g/kg║不得使用。

    25、惠州大亚湾歹歹卤卤味店销售的酱大骨(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结果公示(2026年第3期)。公示显示:惠州大亚湾歹歹卤卤味店销售的酱大骨(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10)。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不得使用||0.0302g/kg。

    26、花溪区陶老幺烤鸭店销售的自制卤猪耳不合格

    2026年5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花溪区陶老幺烤鸭店销售的自制卤猪耳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3/8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63.9mg/kg║≤30mg/kg。

    27、温州市洞头北岙徐记肥肠店生产的卤猪头肉不合格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通告。通告显示:温州市洞头北岙徐记肥肠店生产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0.174 g/kg║ ≤0.075 g/kg。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8、温州市洞头北岙徐记肥肠店生产的卤猪耳朵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通告。通告显示:温州市洞头北岙徐记肥肠店生产的卤猪耳朵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0.220 g/kg║ ≤0.075 g/kg。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9、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五香猪手(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五香猪手(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419g/kg||不得使用g/kg。

    30、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五香猪脸(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五香猪脸(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169g/kg||不得使用g/kg。

    31、石家庄嘉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 (第八期)。公示显示:石家庄嘉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不合格(242克/袋;香出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2/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氢║441mg/kg║不得使用。

    32、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虎皮香辣鸡爪(餐饮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8期),公告显示:湖北省荆州市天天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虎皮香辣鸡爪(餐饮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493g/kg||不得使用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翠霞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禁止从业案

    2026年5月1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翠霞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行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附带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当事人王翠霞以低价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在家中用该猪肉加工成香肠和肉干对外销售。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一步依法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做出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2、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8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4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信盛冷鲜肉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冷库中发现了经营的生猪肉331.4公斤,其生猪肉表面无动物检疫标志,执法人员对上述无检疫标志的生猪肉依法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烤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成强超市开展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在售货架上发现烤肠(净含量:330g,保质期:4个月),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香辣烤肠1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的蒜香烤肠4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2日的蒜香烤肠1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扫码进入“淄博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随手拍”对网络餐饮食品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感谢您为全市食品安全治理做出的贡献。(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4、庄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案(肉及肉制品)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摊位上的生猪肉均未盖有检疫检验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及票据。经现场称重清点,共有199公斤生猪肉及肘子、猪皮。经查,2025年9月9日起至今,当事人未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在自家宰杀生猪,拿到自己所开猪肉店内零售。因当事人多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存在消费者食用后影响人身健康的风险,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三期))

    5、沂南旺客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肉及肉制品)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有10名工人正在进行生产,加工场所南侧冷库内发现“猪副产品”10箱(10KG/箱)、调制肉制品改良剂1袋(25kg/袋),涉案货值2500元,当事人未能出具其生产猪副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三期))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猪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相关案件时发现杨某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猪肉),其销售给餐饮经营业户的猪肉,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杨某某不能提供上述猪肉的完整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猪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6、资阳市雁江区某家常菜馆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接省局监测线索,显示资阳市雁江区某家常菜馆超范围经营“红油耳片”。经查,当事人办理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项目仅包含热食内食品制售。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有店铺,线上线下同步销售“凉拌猪头肉”“酸酸鸡”等冷食类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冷食类食品制售须在专间进行,对场所布局、设备配置及加工制作过程均有较高要求,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易导致交叉污染、微生物超标等食品安全风险,容易引发食源性疾病。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如需增加类别,务必先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期))

    7、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外卖店铺经营的“精品驴肉火烧”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猪肉冒充驴肉,做成了“驴肉火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猪肉替代标称驴肉加工售卖,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原料管控与经营规范,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坚决杜绝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闵行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8、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台儿庄区某驴肉经营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1月15日,根据食品检验报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生产预包装熟驴肉;用马肉、猪肉冒充驴肉且生产的食品亚硝酸盐项目超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枣庄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9、苍南县查处涉嫌无主、无合法来源的走私冻品案

    2026年1月,苍南县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对某镇码头海边停靠的一艘“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船载有42个吨袋的冷冻鸡爪,每个完整吨袋内装46箱,每箱净重15kg。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为:“冷冻鸡凤爪”,原产地为巴西巴拉那州罗兰迪亚市。

  经查,上述冻品均无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总重量约为28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涉嫌走私来自境外的动物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涉案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数量达28吨的事实,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第六项,涉嫌构成犯罪。据此,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温州市局公布2026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0、瓯海区查处超量使用添加剂的熏鸡生产不合格案

 2025年11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温州市某某食品厂生产的熏鸡,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50mg/kg,远超≤30mg/kg的标准限值,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不合格原因系操作人员添加亚硝酸钠操作失误,超量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时召回产品且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9.68元、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5.597968万元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局公布2026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1、乐清市查处肉制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肉制品案

  2026年2月,乐清市局根据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住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自行包装肉制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包装日期不符,遂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购进猪肉条87.5公斤,2026年1月按订单包装为0.25公斤小包,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下单日期;2026年2月购进散装牛肉干100公斤,后包装为0.5公斤小包,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包装当日。截至案发,涉案货值9433.8元,违法所得80.4元。另查明,当事人外设仓库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违法所得80.4元,没收牛肉干155包、标签64张及打印机2台,罚款75000元;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外设仓库报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给予警告。(温州市局公布2026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2、平阳县查处食品生产企业超量使用防腐剂案

  2025 年12月,平阳县局接外地移送检验报告,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有1批次“盐焗鸡爪”添加了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6年初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盐焗鸡爪”共生产 10 件,每件4.8千克、售价225元,已全部售罄。至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2250元,由于当事人生产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可查清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为2250元。平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50 元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局公布2026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13、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二期)

  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马某某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马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罂粟果、罂粟叶及梗、含罂粟梗的卤料包,以及成品卤味肉制品、半成品、卤水等物品。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并将涉案线索与物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2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罂粟果、罂粟叶及梗以及相关涉案工具、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肉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1月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辖区内一处肉摊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摊点待售猪肉均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猪肉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2026年1月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移送

  某粮油杂粮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报告,显示辖区内一粮油杂粮店销售的肉品中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2026年4月16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1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猪肉产品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深入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将自行宰杀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混在有合格证明的购进猪肉中混合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1月28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猪肉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对供货方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有效核对,导致索取的合格证明文件所载数量与实际购进、配送数量明显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2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聚焦肉制品来源渠道、检验检疫、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问题,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深入开展肉制品领域专项整治。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督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请社会各界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天水市麦积区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1月20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麦积区某肉业鲜肉店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从村民处收购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胴体90千克,货值金额2160元,违法所得10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事实。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清水县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水县某餐饮店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内发现伊坊牌煎烤肠17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秦安县某餐饮自助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17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县某餐饮自助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后厨操作间货架及冷藏柜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肉花三文治香肠”31个、“夹心脆排”1袋、“开花肠”1袋,上述食品原料外包装已开封并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甘谷县某水产批发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16日,甘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谷县某水产批发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冷藏冰柜内查获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带骨鸡爪6.6千克。经查,当事人未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已销售无标签带骨鸡爪的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无标签带骨鸡爪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扎实推进全县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肉制品、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首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双牌县某冷冻食品店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肉制品案

  2026年2月28日,双牌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冷冻食品店冷库内有一批无法定标签的预包装冷冻肉制品(含牛肉浆、各类丸子等,每袋2.5公斤),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全部涉案食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目前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是流通环节标签违法的典型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标签管理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贮存、销售无标签、来源不明的肉制品,从流通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消费提示:购买冷冻肉制品请查看完整标签,拒绝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

  案例二:某经营者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6年3月18日,双牌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查明,某经营者在茶林镇农贸市场销售猪肉,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未售出的涉案猪肉19.07公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19.07公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肉类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确保上市肉类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消费提示:购买猪肉请查验“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优先选择正规农贸市场、超市等渠道采购。

    16、严打假劣肉制品!东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底线,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东莞市第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01

  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了含有诱惑红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串味百鲜调味鸡全翅串”。经检验,“串味百鲜调味鸡全翅串”的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涉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

  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涉事企业违规使用诱惑红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致使产品不合格而被处罚,广大食品生产企业要严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

  02

  东莞市横沥某商贸店采购、销售未经检验肉类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横沥某商贸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一批生肉,当事人声称这批生肉从陌生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材料,也未能提供该批次生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涉事商贸店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餐厅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剩余未经检疫的“生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

  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涉事商贸店从上门推销的陌生渠道采购生肉,未要求供货方提供肉类检验检疫证明及资质材料,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处罚,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选择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03

  东莞市东城某农庄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城某农庄餐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餐厅使用的腊肉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且进货时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等资料。

  【处理结果】

  涉事餐厅使用不合格腊肉、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餐厅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剩余腊肉全部用于抽检)。

  【警示】

  进货查验是餐饮企业保障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关键环节。涉事餐厅漠视原料管控责任,采购不合格食材且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而被处罚,广大餐饮服务单位要以此为鉴,认真履行食材采购查验义务,筑牢餐桌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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