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温州市鹿城区滨江陈文标蔬菜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6年第LT003期)。通告显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陈文标蔬菜店销售的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揭西县河婆小霞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白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揭西县河婆小霞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白壳鸡蛋,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南京天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7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南京天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4.2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4、京口区梅春禽蛋经营部销售的鸭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8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发布2026年市级第一批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京口区梅春禽蛋经营部销售的鸭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7)。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 117.55 µg/kg║ ≤10µg/kg。
5、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沸腾四格火锅店销售的自制麻辣牛肉不合格
2026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3号)。通报显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沸腾四格火锅店销售的自制麻辣牛肉,其中胭脂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湖南好热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冻羊排(羊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5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报显示:湖南好热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冻羊排(羊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0/26)。
7、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鸽子肉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 第5期)第34号。通告显示: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鸽子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130.9µg/kg||≤100µg/kg;多西环素189.6µg/kg||≤100µg/kg。
8、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笆莉江卤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 第5期)第34号。通告显示: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笆莉江卤鸡蛋不合格(35g/袋;笆莉江和字母和图形;2025-10-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313g/kg||不得使用。
9、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笆莉江卤鸡不合格
2026年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6期) 第36号。通告显示: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笆莉江卤鸡不合格(35g/袋;笆莉江和图形和字母;生产日期2025-10-2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33g/kg||不得使用。
10、天灵烧鹅(原盅炖汤)(经营者为中山市坦洲镇天航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天灵烧鹅(原盅炖汤)(经营者为中山市坦洲镇天航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2、标称广东省清远市广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不合格
2026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3号)。通报显示:雄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清远市广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清远市广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隆昌县梁忠食品厂生产的梁家小店川味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号)。通告显示:隆昌县梁忠食品厂生产的梁家小店川味香肠不合格(称重计算;梁家小店和图形;2026/1/1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496g/kg‖不得使用。备注:复检不合格。
14、成都天悦嘻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号)。通告显示:成都天悦嘻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不合格(300g/袋 ;生产日期2025/12/15)。不合格项目: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912g/kg‖不得使用。备注:1.样品真实性异议认可;2.网店名称:天猫啊嘻啊嘻旗舰店。
15、标称满洲里双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101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康巴什区旗顺牧明现烤牛肉干店销售,标称满洲里双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五香味)不合格(称重;双实;生产日期2026-01-02 )。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416g/kg║不得使用。
16、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夹沙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 第5期)第34号。通告显示: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夹沙不合格(500g/袋;九度远航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0-30)。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初检:1.45mg/kg; 复检:4.88mg/kg||≤1.0mg/kg。
17、标称 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普宁市生福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标称川味爷(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不合格
2026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3号)。通报显示:重庆渝赣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川味爷(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长沙阿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切风干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6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5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报显示:长沙阿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切风干肉(香辣味)不合格(10克/袋 ;上味源;生产日期 2025/10/02 )。
20、河南吕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烤肉不合格
2026年6月2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1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号)。通报显示:河南吕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烤肉不合格(20g/袋;吕鸿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3.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泸县玉蟾街道某凉菜店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凉菜案
2025年12月2日,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托外卖平台线索核查,对玉蟾街道某凉菜加工门店开展抽检。经第三方检验,在售卤制肉类凉菜中柠檬黄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查实门店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凉菜并对外线上线下销售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4日,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卤味、凉菜是线上餐饮高频消费品类,违规滥用添加剂易发多发。本案查处震慑同类小餐饮违规使用添加剂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原料及添加剂使用主体责任,推动添加剂依法规范使用。(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2、合江县某蹄花餐饮店虚假宣传 +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31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专项巡查网络餐饮时发现,某蹄花餐饮店在外卖平台标注“采用新鲜猪蹄 #拒绝冻货”等广告宣传内容。现场检查发现,门店实际加工原料为预包装冷冻猪蹄,宣传内容与实际食材不符;现场另查获192袋已过保质期限的火锅调味粉。当事人同时构成线上虚假广告宣传、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两项违法行为。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优选新鲜食材的消费心理开展不实广告宣传,误导消费、破坏公平市场环境。本案精准整治线上虚假营销乱象,督促餐饮商家做到线上广告宣传内容与线下实际经营保持一致,共建诚信消费市场。(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3、江阳区杜某某、朱某某违规使用非食用助剂加工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19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核查杜某某、朱某某肉制品加工违法事项。经查,二人在茜草街道某村一废弃器械厂内私自开展猪头肉加工,为压缩加工成本,违规掺入工业松香搭配食用松香进行生猪头脱毛,加工成品流入市面销售。2026年4月13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加工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加工点隐蔽,查处难度大,经营者利用非食品级松香脱毛,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系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源的典型案例。通过部门协同查办,严防问题肉品流入餐桌,警示肉制品加工从业者严守原料及加工辅料使用规范。(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4、龙马潭区某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1月2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日常巡检辖区肉制品加工厂,现场查获库房存放超保质期冻兔原料;车间腌制猪脚、兔肉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查实企业存在使用过期原料投产、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双重违法。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成品及相关原料、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聚焦肉制品生产源头两类突出违法问题,执法及时查封问题产品,阻断不合格肉制品上市流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以从严执法警示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入库、添加剂使用关口。(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5、阳山县城南某餐厅网上刊载的食品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案情
介绍: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实地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发现阳山县城南某餐厅(所入驻平台:美团)销售的“骨肉相连”菜品在网上标注主要原料为“猪骨头、猪肉、鸡肉”,但用于制作“骨肉相连”菜品的原材料“软骨鸡肉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预包装食品“软骨鸡肉串”,其配料表不含猪骨头、猪肉,在制作过程中也没有加入猪肉和其他辅料,存在网上刊载的食品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行为。
处理结果:阳山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清远公布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6、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尧塘腾立羊肉粉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6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尧塘腾立羊肉粉店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美团店铺“围辣小火锅”在销售菜品“撒尿肉丸”时将其标注为“撒尿牛丸”,实际并不含牛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5月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对线上宣传内容的整改。(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网络餐饮第四批))
7、宁强县张某某汉堡炸鸡店未按要求进行冷链食品运输和装卸案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17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强县张某某汉堡炸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从不具备冷链运输功能的普通货车上卸载冷链食品(储存条件-18C以下),当日气温较高且当事人未及时将卸载的冷链食品入库储存,部分冷链食品已出现解冻变软现象。经查,当事人此前因冷链车停放在店门前卸货,影响道路通行受到过交通违章处罚,故此后通过普通货车将冷链食品从冷链车转运至店门口卸货。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底已就当事人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此后,当事人因店长人事变动、业务生疏等原因,再度使用普通货车转运冷链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未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冷链食品经营“屡犯+管理失范”的典型案例,直指食品流通末端“最后一公里”温控盲区与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抱着短途无需冷链运输的侥幸心理,忽视高温易导致冷链食品解冻变软,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潜在危害。冷链食品是百姓日常消费高频品类,温控失效易导致变质、微生物超标,直接危害健康。冷链食品经营中,任何时段、路程温控均需达标,防止“断链”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对执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均具有示范警示价值。
8、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霉变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8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货架上发现产品“风味肠(腌腊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7日,标注保质期(25℃以下90天),其中部分已开封使用,且包装箱内另有同批次“风味肠”已出现明显霉斑或霉变,存在使用变质原料的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5月14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直指餐饮经营者原料管理的底线责任:采购验收、温湿度贮存、先进先出、定期清查缺一不可。警示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贮存、使用全链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集中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9、汕头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 查获一宗涉嫌无证生产假冒肉制品案件
近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精准发力,成功查办一起涉嫌未经许可生产肉制品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案件,现场查封涉案沙茶牛肉片、沙茶猪肉片成品、半成品和牛肉及猪肉等原料共计3.6吨,有力震慑了制售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零容忍”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今年5月,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过前期的认真摸查,确定汕头市某食品公司涉嫌存在生产侵权假冒肉制品的重大违法行为。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骨干力量研判分析,周密制定查处方案,并亲自带领执法队伍直奔位于龙湖区万吉工业区的涉案公司生产现场,开展突击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牛肉切片、搅拌等生产工序。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地址的成品预包装牛肉片、猪肉片,以及相关原料、半成品。经清点,涉案腌制“沙茶牛肉片”“沙茶猪肉片”成品共计2.9吨,猪肉、牛肉等原料及半成品约0.7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虽显示合格,但该企业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进一步核查表明,该公司虽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却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同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规定。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关生产设备、工具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
此次执法行动是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成果。下一步,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重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10、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9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信显示,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开设在外卖平台的店铺,涉嫌以鸡肉冒充猪肉。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
经查,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经营者承认该店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主料为鸡肉的“骨肉相连”食品,其原料并非“猪肉”,但是其在外卖平台商品描述页面将主料“鸡肉”标注为“猪肉”进行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1、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4月14日,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美团外卖店铺“某腐乳鸡翅”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该美团外卖店铺“某腐乳鸡翅”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南澳县后宅镇某餐饮店。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办理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未同步更新美团店铺资质信息和店铺的营业状态,仍对外销售腐乳鸡翅产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2、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门县某炸鸡店虚假标注食品主料案
2026年4月,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三门县某炸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以鸡肉为主料的“骨肉相连”食材,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时,将该商品标称为“大骨肉相连”,并在商品详情页将主料标注为猪肉对外销售,可查清的涉案货值为100.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三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下一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13、陕州区某餐饮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州分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该餐饮店被抽检的“皮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14、金乡县某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 年 4 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金乡县某烤肉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加工的一口肠(肉制品)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 年 4 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期))
15、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 年 3 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唐某某经营的猪肉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销售的 38.9 斤生猪肉(前腿肉)未加盖检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肉品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 年 5 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期))
16、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查办本市6家网络餐饮单位肉制品掺假掺杂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与上海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在前期暗访排摸基础上,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宸宸餐饮店、上海市普陀区旺林餐饮服务部、上海市宝山区张凯小吃店、上海市宝山区琪迪小吃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慕芸餐饮店等6家网络餐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上述6家网络餐饮单位存在使用马肉、猪肉等非驴肉原料加工成“驴肉火烧”“驴肉粉丝汤”等驴肉菜品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查获涉案食品约56公斤,涉案金额44.8万元。
法律依据:6家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中,5家餐饮单位因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对另1家未构成犯罪的餐饮单位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各大餐饮单位及入网经营者,诚实守信是餐饮经营的立身之本,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更是会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高压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17、曝光!湖州市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生产、流通、餐饮等重点环节,深挖细查问题隐患线索,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督促提醒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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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假羊肉串、假羊腰案
2026年1月15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某烧烤店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从2023年4月开始,当事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烧烤店,经营过程中将羊味肉串冒充羊肉串、羊油腰冒充羊腰串对外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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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卤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4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经开封的“复配着色剂 日落红”,系食品添加剂,含有日落黄等成分,不得用于卤肉制品中。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卤牛肉中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多次网购该类食品添加剂,用于卤牛肉表面“提色”。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可查明的涉案食品添加剂购买记录、违法持续时间及性质,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2026年5月12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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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牛肉团伙案
2026年4月13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辖区某饭店经营的“生牛肉”颜色异常,擦拭后红色变淡,疑似为涂抹了未知血色状物质的生猪肉,遂立案调查。通过对饭店进货渠道溯源,发现王某等人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生猪肉,并采取直接冒充、剔筋膜、擦血等方式将猪后腿肉冒充生牛肉销售至部分饭店。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假牛肉金额已达50000元以上,涉嫌犯罪,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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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2月5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行为的违法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屠宰生猪资质证照,且经营范围或资质未包括生猪肉销售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收购生猪并屠宰分割后经由菜场及流动售卖形式进行销售,上述生猪肉均未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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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未按照规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案
2026年2月9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烤肉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花肉产品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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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某快餐店制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快餐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小炒黄牛肉”原料疑似非牛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厨存放有去皮鸭胸肉,当事人承认其使用鸭胸肉冒充黄牛肉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材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6年3月底至案发,通过某平台采购鸭胸肉,经切片、添加调料腌制后,在外卖平台以“小炒黄牛肉”名义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8、淮安:典型案例⑩ 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三期)
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移送
某驴肉馆生产销售伪劣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驴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熟驴肉。上述熟驴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生马肉作为原料加工后,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劣肉制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26年5月21日,金湖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二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捆蹄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1月1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捆蹄厂生产的鸡糕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经查,该厂生产的鸡糕(生产日期:2025/07/26)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为8%,经核算正确数值应为36%。当事人未对产品开展营养成分检测,系根据经验自行标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经营户经营兽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肉案
2025年12月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辖区某经营户销售的牛肉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要求,其中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实测值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如实记录涉案牛肉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追溯该批涉案牛肉来源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2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鲜牛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生鲜牛肉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生牛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涉案牛肉系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得,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肉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某肉品经营户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猪肉无检验检疫戳印,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凭证。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进猪肉时未查验检验检疫戳印,也未索要进货凭证、检验检疫票据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9、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卫东区某肉品商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卫东区某肉品商店在租用冷库贮存肉类时,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肉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汝州市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食品店待售的生猪心超过保质期,待售的冷冻带骨绵羊腿、带臀肉等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没款共计3588.3元。
案例三:高新区某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6年3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冷冻库内存放有无标签标识的羊脂颗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宝丰县某生肉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生肉铺店内冰柜中猪肉无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且不能提供该批猪肉的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宝丰县某小作坊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小作坊店内未配备防鼠和防蝇设备,且使用的“富清咖喱粉”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内仍未配备防鼠和防蝇设备,其新购进使用的蚝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20、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二)
案例一
武夷山市某某食品商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0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某食品商行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武夷山市某某小吃店未按规定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5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某小吃店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武夷山市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1、淮安:典型案例⑩ 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三期)
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移送
某驴肉馆生产销售伪劣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驴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熟驴肉。上述熟驴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生马肉作为原料加工后,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劣肉制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26年5月21日,金湖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经营户经营兽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肉案
2025年12月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辖区某经营户销售的牛肉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要求,其中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实测值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如实记录涉案牛肉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追溯该批涉案牛肉来源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2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鲜牛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生鲜牛肉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生牛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涉案牛肉系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得,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肉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某肉品经营户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猪肉无检验检疫戳印,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凭证。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进猪肉时未查验检验检疫戳印,也未索要进货凭证、检验检疫票据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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