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8.1-8.7)

2026-08-10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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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杭州水郁汇贸易有限公司(钱塘区河庄街道青西一路1306、1308、1310号)销售的1批次红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七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水郁汇贸易有限公司(钱塘区河庄街道青西一路1306、1308、1310号)销售的1批次红壳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都匀市全斌蔬菜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23日,2026年贵州省都匀市6月份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239批次)显示:都匀市全斌蔬菜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6-14),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70.0μg/kg║≤10μg/kg。

    3、香港:新鲜牛肉样本含二氧化硫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八月五日公布,中心在一个新鲜牛肉样本检出不可在新鲜肉类中使用的防腐剂二氧化硫,正跟进事件。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透过恒常食物监测计划,从元朗大桥街市一摊档检取该新鲜牛肉样本进行化验。结果显示,样本含百万分之七百八十五的二氧化硫。中心正与涉事街市摊档跟进有关违规事项。」根据《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规例》),在新鲜及冰鲜肉类中添加二氧化硫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二氧化硫是一种防腐剂,可用于干菜、干果、腌菜和盐腌的鱼制品等不同种类的食物,但根据《规例》不得用于新鲜或冰鲜肉类。个别贩商为使肉类色泽更鲜明,会违法在肉类中添加二氧化硫。二氧化硫可溶于水中,清洗和烹煮可除去食物中大部分二氧化硫。不过,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在食用后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征状。

   发言人提醒业界必须遵守法例规定,不可售卖掺杂二氧化硫的新鲜及冰鲜肉类。市民则应向可靠的街市档户或新鲜粮食店购买肉类,切勿购买或进食颜色异常鲜红的肉类,同时需注意均衡饮食,因为偏食可引致营养不良或摄取过多的化学物。

   中心会继续跟进事件和采取适当行动。调查仍然继续。

    4、滨海欧堡利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欧悦小厨店中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滨海欧堡利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欧悦小厨店中的牛肉,其中克仑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桐庐县城南街道王美罗杀白禽摊(桐庐县城商业广场市场区4-60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鸡胸肉不合格

     2026年8月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七期通告,通告显示:桐庐县城南街道王美罗杀白禽摊(桐庐县城商业广场市场区4-60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鸡胸肉环丙氨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滨海县惠民时代超市城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丁(滨)(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滨海县惠民时代超市城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丁(滨)(调理肉制品),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滨海县八滩镇苏果超市加盟店销售的鸡丁(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6年第2期)。公告显示:滨海县八滩镇苏果超市加盟店销售的鸡丁(调理肉制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江北新区疆谣喀赞其餐饮店销售的传统铁签烤肉(羊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7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江北新区疆谣喀赞其餐饮店销售的传统铁签烤肉(羊肉)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5.11)。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0.769mg/kg||≤0.3mg/kg。

    9、怀宁县永丰超市有限公司金瓯分公司销售的风吹肉(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7期)。通告显示:怀宁县永丰超市有限公司金瓯分公司销售的风吹肉(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0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83g/100g║≤0.5g/100g。

    10、新疆沙湾市疆阿娘餐饮店加工自制的馕坑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8日,新疆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你点我检)(2026年 第四期)。通告显示:新疆沙湾市疆阿娘餐饮店加工自制的馕坑肉,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 ,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0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香辣味)不合格(80克/罐;生产日期2025.10.1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平邑县李学花熟食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肉及肉制品)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学花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有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猪头肉、猪肘子等熟食销售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六期))

    2、临沂焗伊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肉及肉制品)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焗伊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盐焗鸡进行了抽检,经检测,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盐焗鸡在投料腌制过程中,添加了柠檬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增色,且未对采购原料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案例(第六期))

    3、莒县某庆熟食加工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莒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庆熟食加工坊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猪皮冻中“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山东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9起违法典型案例)

    4、莒县某阳火烧店假冒肉制品案

    莒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莒县某阳火烧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外悬挂有“驴肉火烧”的牌匾。经查,当事人将购进的熟制驴肉制品掺杂熟制猪肉制品,制作成“焖子火烧”“香辣驴肉火烧”,用带有“驴肉火烧”字样的纸袋包装后通过外卖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山东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9起违法典型案例)

    5、莒县徐某某零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徐某某零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山东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9起违法典型案例)

    6、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散装熟食销售及经营感官异常肉制食品案

    2026年5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预包装“香卤猪脸”中有11袋与其他同类产品真空包装情况不同(存在胀袋现象),且其中6袋未标明净含量,食品标签中印有“计量方式:称重”的字样,属于散装熟食。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7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7、长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的卤制驴肉案

    2026年1月,长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经营的卤制驴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6月,长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8、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国县老蒋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兴国县老蒋餐饮店销售的手工柳枝山羊串(大串羊肉)、肥瘦中适羊/牛肉串(风味特色)经食品抽检存在风险问题,抽检报告显示问题项目为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入网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原材料外包装配料表有猪肉、羊脂肪等,未见有牛肉或羊肉,但在某平台店铺产品属性中描述上述两款入网经营产品主料为羊肉或牛肉,与实际不相符。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此类案件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式虚假宣传。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斩断了低价“擦边球”的生存链条,警示经营者网络销售必须确保商品描述与实际相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江西: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公布)

    9、吉安市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丰县福宝餐饮文化店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18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永丰县福宝餐饮文化店在某平台店铺“南昌瓦罐汤(中医院店)”有“凉拌猪皮”、“凉拌牛肉”、“凉拌皮蛋”等凉拌菜在售。但商家在平台上传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许可经营项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持有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只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其在某平台店铺页面上却列有“凉拌猪皮”“凉拌皮蛋”“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且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制作冷食的痕迹及待售冷食。当事人超出许可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视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此类行为扰乱餐饮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易滋生食品安全隐患,给消费者用餐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本次查处餐饮店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件,精准打击餐饮行业无证、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照许可范围合规经营。(江西: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公布)

    10、德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市区杨幺妹烧烤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幺妹烧烤”在售商品“骨肉相连”,平台页面标示主料为“猪肉”。经核查,该食品为当事人采购的预包装“骨肉相连”,配料表显示主料为鸡肉、软骨等,不含猪肉,当事人公示的主料信息与实际原料构成不符,属虚假宣传。涉案商品页面显示月售30单,售价4元。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后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从轻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虚构食品主料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对网络餐饮行业虚假宣传、食材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各类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严把食材原料关,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德阳市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曝光典型案例(第六批))

  11、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绵竹市黄氏小海丁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绵竹市黄氏小海丁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于2025年8月上架商品“烤骨肉相连”,当事人在编辑商品信息时,将该商品主料标注为“猪骨肉”,实际所销售“烤骨肉相连”所用原材料的配料表主要为鸡胸肉和鸭锁骨,并无猪骨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正确公示所售菜品原材料信息,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避免被虚假功效、成分、认证等内容误导,从而实现理性消费。通过查处此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提升了监管公信力,形成“监管部门执法、经营者自律、公众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效能提升。(德阳市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曝光典型案例(第六批))

    12、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市场监管领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保障全市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生产日期为5月6日的散装熟肉制品。经查,该散装熟肉制品均为当事人从某有限公司采购的预包装熟食,置于店内冷藏贮存,根据销售情况,拆包后于店内销售,购进时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5月4日之前,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散装熟肉制品期间,以拆包日期冒充食品原始生产日期,刻意隐瞒肉制品实际贮存时长,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风险。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散装熟食标签标识合规要求。该案精准打击肉制品流通环节隐蔽性违法行为,以案释法督促肉制品经营主体严格规范标签管理,坚决遏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乱象,推动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筑牢肉制品终端销售安全防线。

   案例二: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某小吃店后厨存放的40盒过期预包装生馄饨,当事人自述曾使用该批过期馄饨加工菜品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购进多款预包装生馄饨作为加工原料,原料过期后仍持续加工售卖,同时未定期盘点库存,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贮存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小微餐饮库存管理不规范、留存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等问题,严厉查处违规加工售卖过期食材的违法行为,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精准适用法律、厘清双重违法情形。坚持宽严相济,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人身损害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置,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又督促经营者健全日常自查清理机制,有效防范源头风险,对小微餐饮行业规范经营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三: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滕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证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接到反映,有人疑似非法开展猪下水加工活动,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猪大肠、牛肚、猪心的加工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13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场所内开展猪大肠、牛肚、猪心等肉制品(非即食)的生产加工活动,并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但无法提供新鲜猪大肠、牛肚、猪心购入凭证。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生产加工的猪大肠、牛肚、猪心等肉制品原材料购入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手续便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是典型的既无营业执照又无食品生产资质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无证生产、进货查验缺失等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时刻绷紧食品安全弦,坚决守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底线。

   案例四: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销售肉制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某食品小作坊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1日起在某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同肠等肉制品。然而当事人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不具备平台所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因此,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由该食品小作坊加工的同肠的生产者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无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致使宣称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相符。当事人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主体销售自产产品,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生产者信息。本案当事人系肉制品小作坊,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为满足线上平台销售资质要求,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利于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肉制品网络消费环境。

    13、北京公布第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专栏

    为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紧盯食品安全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组织开展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切实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

   延庆查处某小食杂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和肉源性成分检验报告单,显示某商店(小食杂店)销售的散装牛肉,牛源性成分未检出,猪源性成分检出。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4.67公斤,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应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小规模食品经营主体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进货凭证,把控食品质量,认真核验食品原料成分、品类真伪,严禁销售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的食品。

   案例二:

   门头沟查处某小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某公司(小餐饮店)在经营的驴肉中掺杂马肉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降低成本,使用马肉与驴肉混合或仅使用马肉制作“驴肉火烧”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肉类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严禁为降低成本、谋取私利,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人为掺杂掺假、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切实保障肉制品品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怀柔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怀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胖八珍香蔬大盘肠”混有异物(绿色塑料胶带)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食品4.75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怀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仔细检查食品外观、包装及内容物状态,不得销售混有异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发力,整治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14、无锡: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市场监管领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保障全市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熟食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生产日期为5月6日的散装熟肉制品。经查,该散装熟肉制品均为当事人从某有限公司采购的预包装熟食,置于店内冷藏贮存,根据销售情况,拆包后于店内销售,购进时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5月4日之前,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散装熟肉制品期间,以拆包日期冒充食品原始生产日期,刻意隐瞒肉制品实际贮存时长,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风险。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散装熟食标签标识合规要求。该案精准打击肉制品流通环节隐蔽性违法行为,以案释法督促肉制品经营主体严格规范标签管理,坚决遏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乱象,推动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筑牢肉制品终端销售安全防线。

   案例二: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某小吃店后厨存放的40盒过期预包装生馄饨,当事人自述曾使用该批过期馄饨加工菜品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购进多款预包装生馄饨作为加工原料,原料过期后仍持续加工售卖,同时未定期盘点库存,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贮存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小微餐饮库存管理不规范、留存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等问题,严厉查处违规加工售卖过期食材的违法行为,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精准适用法律、厘清双重违法情形。坚持宽严相济,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人身损害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置,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又督促经营者健全日常自查清理机制,有效防范源头风险,对小微餐饮行业规范经营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三:

   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滕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营业执照

   及食品小作坊证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接到反映,有人疑似非法开展猪下水加工活动,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猪大肠、牛肚、猪心的加工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13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场所内开展猪大肠、牛肚、猪心等肉制品(非即食)的生产加工活动,并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但无法提供新鲜猪大肠、牛肚、猪心购入凭证。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生产加工的猪大肠、牛肚、猪心等肉制品原材料购入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手续便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是典型的既无营业执照又无食品生产资质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无证生产、进货查验缺失等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时刻绷紧食品安全弦,坚决守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底线。

   案例四:

   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食品小作坊销售肉制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某食品小作坊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1日起在某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同肠等肉制品。然而当事人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不具备平台所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因此,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由该食品小作坊加工的同肠的生产者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无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致使宣称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相符。当事人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主体销售自产产品,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生产者信息。本案当事人系肉制品小作坊,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为满足线上平台销售资质要求,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利于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肉制品网络消费环境。

    15、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二十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假掺杂、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环翠区某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案

   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环翠区某超市销售的牛肉和驴肉进行抽检。经检测,牛腱子肉、牛肉中均检出猪成分,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生肉(驴肉)中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刘某某未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案

   2026年4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有猪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肉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仍提供不出猪肉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荣成市某烧烤店未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案

   2026年4月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菜品中使用猪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猪肉的进货单据、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仍提供不出猪肉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4月8日,临港区局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驴肉蒸包未检出驴成分。经查,当事人仅用猪肉作馅却冒充驴肉蒸包销售,且当事人未查验上述批次自制驴肉蒸包馅料中猪肉的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以上曝光的违法案例,为全市各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各食品经营单位须深刻汲取教训,严格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下一步,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整治态势,持续紧盯肉及肉制品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规范全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6、苏州市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发布(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全链条压实肉制品生产、加工、线上线下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警示、以案促治作用,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净化肉制品消费市场环境,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熟市流动卤菜摊贩非法添加有毒非食用物质案

   2026年3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针对辖区流动熟食摊贩快检阳性线索开展核查,现场抽检猪头肉、鹅胗、卤制汤料、香料等6批次样品。检验结果显示,卤汤检出吗啡,该物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非食用物质。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地下卤菜加工窝点,当场查获罂粟壳等非法添加原料。

   当事人在卤制肉制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含吗啡的罂粟类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部案卷、检验报告、现场物证等完整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费及经营双重提醒

   消费提示:流动路边摊贩无固定加工、经营场所,食材储存、清洗、消杀条件完全不达标,存在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重大风险,请勿购买路边无证照卤味熟食;若食用卤制品后出现头晕、嗜睡、恶心、肠胃不适等症状,第一时间留存剩余食品、消费凭证,同步向12315、110举报。

   商户警示:任何熟食加工、卤味经营主体严禁采购、使用罂粟壳、吗啡类违禁原料,此类行为直接触犯刑法,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责。

   案例二

   太仓市鸭脖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卤肉制品案

   2026年5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开展肉制品专项排查,在某鸭脖店操作间查获已开封日落黄着色剂。执法人员随即对麻辣鸭头、鸭脖等在售卤制品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全部产品检出日落黄,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起网购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长期用于卤鸭上色增亮,涉案货值超10万元,同时通过美团外卖大量对外销售,社会覆盖面较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卤鸭制品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消费及经营双重提醒

   消费提示:选购卤制品不要只看鲜亮色泽,颜色过于艳红、发亮的卤制品可能违规添加色素;线上点卤味优先选择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厨可视化明厨亮灶的正规门店。

   商户警示:卤制、生鲜肉制品行业严禁使用日落黄、柠檬黄等禁用着色剂,必须严格对照国标建立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超范围、超限量添加且批量销售不合格食品,一律移送司法处理。

   案例三

   吴江区麻辣烫店肉制品丸子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线上线下同步核查,某麻辣烫店美团店铺、线下菜单均标注“撒尿牛肉丸”“牛筋丸”。执法人员调取产品外包装核查,两款丸子配料首位分别为鸡肉、猪肉,当事人将主料为鸡肉、猪肉制作的肉丸以牛肉丸的名义进行销售,线上线下宣传品名与实际原料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对肉制品原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整改、下架不实菜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及经营双重提醒

   消费提示:线上线下选购牛肉丸、牛筋丸等肉丸产品,下单前可咨询商家原料,收货留意外包装配料表,查验配料表排名靠前的肉类,并保存菜单截图、订单作为维权凭证。

   商户警示:餐饮门店菜单、价目表中的商品名称必须如实标注食材原料,不得使用误导性品名混淆肉类原料,虚构肉品品类将依法处罚。

   案例四

   姑苏区烤串店虚构羊肉产地案

   2026年3月27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某烤串店线下广告牌、线上宣传均标注“内蒙古羔羊肉大串”“内蒙古羔羊后腿肉”“百分百纯羊肉”等宣传语。经调取原料包装并向羊肉串原料生产地协查确认,证实所用羊肉为进口肉,并非宣传的内蒙古羔羊,广告内容与食材真实情况严重不符。

   当事人发布虚假、夸大食材产地与品质的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拆除不实宣传物料、整改线上页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消费及经营双重提醒

   消费提示:购买肉制品时理性看待营销用语,消费前可查看商家进货票据、原料包装,并留存广告照片、付款小票,遇食材货不对板及时维权。

   商户警示:食材产地、肉质品质宣传必须有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真实依据,严禁虚构产地、夸大品质误导消费者。

   案例五

   苏州高新区自助火锅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3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某自助火锅店大众点评团购页面、线上店铺、线下菜单均大量使用“和牛”字样宣传吸引客流;现场原料库房、加工区未查获任何和牛原料,所谓“和牛菜品”均使用普通冷冻去骨牛肉制作,宣传与实物完全不符。

   当事人虚构高端肉品品类误导消费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删除全部不实宣传、规范菜品标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消费及经营双重提醒

   消费提示:选择自助餐饮不要轻信“高端肉畅吃”宣传,就餐时对比宣传与实物。遇货不对板,保存团购截图、消费小票投诉维权。

   商户警示:线上线下所有菜品宣传必须与实际供货食材保持一致,不得虚构高端肉类品名吸引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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