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2015-10-14来源:河南省畜牧局文章编辑:岛岛[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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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201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

  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1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根据《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4〕17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以2014年试点工作为基础,进一步探索适合我省不同区域特点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引导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引导养殖企业按照“异地消纳综合利用”、“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区域配套循环利用”等粪污处理消纳模式,进行实用性、带动性创新,突破畜牧业发展瓶颈,促进农村环境改善,确保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补助标准

  2015年试点项目由郑州、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鹤壁、濮阳、许昌、漯河、南阳(生态示范市和南水北调沿线市)、兰考(省委重点联系县)、邓州、正阳、固始、汝州(生猪、奶牛养殖量排序靠前的省直管县)和河南省正阳种猪场各推荐1个试点项目,上述省辖市可以多推荐1个商业化集中处理项目。每个试点项目可申请财政补助300-500万元。试点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三、实施内容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项目支持大型养殖企业或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按照“畜禽粪污+清洁能源+有机肥料”三位一体的技术路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建设,探索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和运行机制。优先支持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鼓励试点项目与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猪保险政策等结合进行试验。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主体工程建设和购置相关设备,不支持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

  四、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项目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登记注册,开设有独立银行账户,能够依法对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进行会计核算。

  2、申报项目的大型养殖企业防疫条件符合相关要求。有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5万头以上,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万只以上。

  3、申报项目的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地点应处于养殖集聚区内,周边畜禽粪污年产生量在2万吨以上。

  4、正在建设粪污处理工程的企业,申报本项目时已完成工程量不得高于设计工程量的50%。

  5、2014、2015年中央或省级同类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政策公开。省畜牧局将本项目实施方案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上公布。有关市县也要积极宣传政策,指导申报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按照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附工商注册登记、环评报告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养殖规模或粪污收集详细情况、动物防疫合格证、用地证明等材料。申报企业在制定项目实施进度时,应充分考虑环评审批、设备考察、招投标、实施条件、气候等制约工期的因素,科学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三)审核推荐。市(县)畜牧部门对本地上报项目审核把关,择优推荐。推荐项目时,应当优先考虑列入2014年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四)评审确定。省畜牧局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2015年拟支持项目,并将评审结果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上公示。

  (五)资金下达。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省畜牧局下达项目资金,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实施。市(县)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省畜牧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省辖市和县级畜牧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上报检查验收结果。省畜牧局负责最终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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