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一养殖户(尹某)就因销售含有兽药氟苯尼考成分的鸡蛋而获的判刑和罚款的处罚。最近,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通报了此起案件:2022年6月,尹某打扫鸡舍时,发现自己饲养的鸡有拉肚子的情况。为不影响鸡蛋产量,尹某明知兽药“氟苯尼考”不能用于蛋鸡产蛋期,仍然将“氟苯尼考”添加用于所饲养鸡群(含正在产蛋期的蛋鸡),两次喂服药物进行治疗,共计100g。后尹某将蛋鸡在该期间所产生的数十枚鸡蛋销售给他人以非法获利。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次销售的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人体有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饲养蛋鸡过程中,不经科学指导,在鸡饲料中添加“氟苯尼考”这类兽药,导致销售的鸡蛋内兽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对被告人尹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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