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9.27-10.3;10.4-10.10)

2025-10-14来源:现代畜牧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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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北京鼎泰悠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5期)。公告显示:北京鼎泰悠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购进日期2025/7/8)。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μg/kg)║186║不得检出。
 
  2、海口龙华区水爱广兴百货超市销售的文昌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海口龙华区水爱广兴百货超市销售的文昌鸡蛋,其中氟苯尼考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屯昌南坤本人水果摊点销售的首欧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屯昌南坤本人水果摊点销售的首欧鲜鸡蛋,其中地美硝唑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北京锦味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6期)。公告显示:北京锦味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购进日期2025/6/4)。不合格项目:地克珠利(μg/kg)║70.1║≤10。
 
  5、合肥长庚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食堂)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
 
  2025年10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第7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1011)。通告显示:合肥长庚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食堂)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散装;购进日期2025-08-08)。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70×103μg/kg║≤10μg/kg。
 
  6、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通告显示: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18)。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78.7μg/kg║≤10μg/kg。
 
  7、长沙市普亲春月老年养护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公示显示:长沙市普亲春月老年养护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24)。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377μg/kg║≤10μg/kg。
 
  8、浏阳市第八中学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公示显示:浏阳市第八中学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6)。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13μg/kg║≤10μg/kg。
 
  9、北京美源盛达商贸中心销售的里脊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6期)。公告显示:北京美源盛达商贸中心销售的里脊肉(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10)。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7.8║≤76.0。
 
  10、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金盘超市销售的猪肉(黑猪瘦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金盘超市销售的猪肉(黑猪瘦肉),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海口琼山琴姐猪肉摊销售的猪瘦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海口琼山琴姐猪肉摊销售的猪瘦肉,其中多西环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北京通源少峰商贸中心销售的牛肋条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5期)。公告显示:北京通源少峰商贸中心销售的牛肋条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5/25)。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7.8║≤77.0。
 
  13、广州市番禺区罗庆忠家禽档销售的老鸡和鸡脚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番禺区罗庆忠家禽档销售的老鸡和鸡脚,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云安区美福百货商行销售的本地鸡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云安区美福百货商行销售的本地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吴忠市利通区翠萍鸡肉店销售的鸡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第二十一期)。抽检信息显示:吴忠市利通区翠萍鸡肉店销售的鸡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8),不合格项目:氯霉素║3μg/kg║不得检出。
 
  16、广州市番禺区罗庆忠家禽档销售的文昌鸡和乌鸡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番禺区罗庆忠家禽档销售的文昌鸡和乌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销售的麻鸭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2期)第57号。通告显示:昌吉市樊玉辉鸡肉店销售的麻鸭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4.86×103μg/kg;≤100μg/kg。
 
  18、博乐市邢永辰大海洋水产商行销售的鸽子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2期)第57号。通告显示:博乐市邢永辰大海洋水产商行销售的鸽子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硝唑|10.4μg/kg|不得检出。
 
  19、连平县龙记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生产的乳鸽不合格
 
  2025年9月28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连平县龙记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生产的乳鸽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4.1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357ug/kg||≤100ug/kg。
 
  20、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一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短肠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一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短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砀山县顺发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腊肠)(五香味)不合格
 
  2025年10月9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砀山县顺发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腊肠)(五香味)不合格(300克/袋;崔兄食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4-15)。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129g/kg║不得使用g/kg。
 
  22、标称清远市心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远盐焗鸡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标称清远市心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远盐焗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惠州市惠城区运记盐焗食品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运记盐焗食品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66)。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507g/kg║不得使用。
 
  24、惠州市惠城区客香味餐饮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客香味餐饮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6)。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562g/kg║不得使用。
 
  25、惠州市惠城区嘉兴盐焗鸡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嘉兴盐焗鸡店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6)。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655g/kg║不得使用。
 
  26、博罗县罗阳街道通香记餐饮店盐焗鸡翅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博罗县罗阳街道通香记餐饮店盐焗鸡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6)。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389g/kg║不得使用。
 
  27、惠州市惠城区华辉盐焗食品店盐焗鸡翅(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华辉盐焗食品店盐焗鸡翅(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3)。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663g/kg║不得使用。
 
  28、惠州市惠城区饶记盐焗店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15期)。抽检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饶记盐焗店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5-29)。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394g/kg║不得使用。
 
  29、乐山市市中区杨兔儿食品文星后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甜皮鸭不合格
 
  2025年09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004号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公告。公告显示:乐山市市中区杨兔儿食品文星后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甜皮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9)。不合格项目:糖精钠║检验结果:0.0319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30、中山市石岐区百骏茶楼销售的广东白切鸡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期)。通告显示:中山市石岐区百骏茶楼销售的广东白切鸡,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31、苏州工业园区池芝小吃店销售的马杂、驴杂(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苏州工业园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5年第9期)。通告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池芝小吃店销售的马杂、驴杂(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24)。不合格项目:检出猪源性成分。
 
  32、苏州鑫荣建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五香驴肉(风味)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苏州工业园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5年第9期)。通告显示:苏州鑫荣建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五香驴肉(风味)不合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5/6/12)。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261g/kg||不得使用。
 
  33、苏州工业园区沈琴花冷冻品店销售的原味鸡丁(非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苏州工业园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5年第9期)。通告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沈琴花冷冻品店销售的原味鸡丁(非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7-2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00g/kg||不得使用。
 
  34、东莞市虎门至鸿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鸭爪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东莞市虎门至鸿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鸭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5、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鸭掌不合格
 
  2025年9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40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通告显示: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鸭掌(肉制品)不合格(32克/袋;生产日期2025/07/0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21g/kg||≤0.075g/kg。
 
  36、新疆马伊布拉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麻辣味)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2期)第57号。通告显示:新疆马伊布拉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麻辣味)不合格(53g/袋;马一卜拉;生产日期2025-01-1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7000CFU/g,59000CFU/g,66000CFU/g,120000CFU/g,11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37、标称广州市沧洲肉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猪肉脯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庄辉杂货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沧洲肉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猪肉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8、标称潮州市湘桥区连祥食品厂生产的手撕猪肉脯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揭阳市揭东区磐东晟旺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湘桥区连祥食品厂生产的手撕猪肉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西宁市大通县某某生鲜配送店无证生产经营熟牛头肉案
 
  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大通县某某生鲜配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铺购进生牛头肉自行熟制包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消费者,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青市监·西宁篇】关于曝光5起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公告)
 
  2、西宁市城北区某某自助火锅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毛肚案
 
  2025年3月26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城北区某某自助火锅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黑肚丝感官性状异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青市监·西宁篇】关于曝光5起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公告)
 
  3、西宁市城北区某某驴肉店马肉冒充驴肉案
 
  2025年5月20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城北区某某驴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起多次购进酱马肉和酱驴肉,以驴肉冒充马肉制作菜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65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为突破口,由点及面狠抓网络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保持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强化行刑衔接,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域”的目的,切实守护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市监·西宁篇】关于曝光5起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公告)
 
  4、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楚良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变更生产条件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3月2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市楚良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在非包装车间从事食品包装和加工。执法人员在配料间发现4袋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肉制品护色剂”(配料表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经查,食品添加剂诱惑红使用范围包括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等,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五香牛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生产五香牛肉时添加含有“诱惑红”的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另,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非食品生产区域进行食品加工,属于未经许可变更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4袋“护色剂”及不合格五香牛肉制品60.7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为增加食品的“颜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力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5、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7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在某平台经营的“甄选零食特产”和“小吃内蒙特色”两家店铺(同一经营者孙某某)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将品名为“风干鸭肉”、“鸡肉干”等产品装入印有“风干牦牛肉”和“高原手撕牛肉”字样包装袋,随后通过其在互联网平台开办的店铺进行线上销售。经查,当事人以鸭肉、鸡肉冒充牛肉进行网络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0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8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鸭肉、鸡肉冒充牛肉进行网络销售,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6、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在肉类制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
 
  2025年4月7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涉嫌存在非法添加行为,随后通过监督抽检对该单位经营的卤猪耳朵、制作卤猪耳朵的卤肉汁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耳朵中含有罂粟碱0.54ug/kg,卤汁中含有罂粟碱67.4ug/kg、那可丁47.9ug/kg。当事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等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5月26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本案当事人在制作卤菜过程中添加含有罂粟碱等非食用物质以增加食品的香味和口感,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筑牢食品安全底线,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7、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徐久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检验机构对黄山徐久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徽州酱板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鸡肉调味酱(配料中标注有脱氢乙酸钠)用于生产徽州酱板鸭对外销售,但成品配料表中未标注该鸡肉调味酱。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950元,违法所得80元。2025年7月7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和不合格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腌腊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在购进原辅料时要仔细核对配料表信息,杜绝超范围添加行为,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标准要求。
 
  8、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亿顺农副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潘集区亿顺农副产品加工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正在生产加工牛杂类熟食肉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仓库中发现4袋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275元。2025年8月25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罚没款合计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加工肉制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9、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睿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睿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计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的清蒸手撕童子鸡食品开展抽样检测。经检验,被抽样食品的柠檬黄含量为0.02g/kg,为不合格食品。经查,为满足客户对产品色泽的要求,当事人在生产清蒸手撕童子鸡食品时添加了复合调味料吉士粉,该吉士粉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柠檬黄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熟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柠檬黄。当事人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共520袋,库存480袋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有严格使用产品范围和使用限量要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10、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夜游神烧烤店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案
 
  2025年5月,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怀宁县夜游神烧烤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原料冻库中发现存放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熟食鸽子肉和马肉,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经查,上述涉案的熟食鸽子肉共购进50只,用于烧烤使用,已销售26只;马肉共购进20公斤,用于制作菜品拼盘,已销售9.12公斤。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50元,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擅自采购并对外销售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预包装肉制品,食品来源无法追溯,食品质量难以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切实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11、敖汉旗某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敖汉旗某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关键词:鲜肉店、未检疫肉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4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鲜肉店销售的90斤马肉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批马肉共购进120斤,销售了30斤,每斤30元,违法所得9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的90斤马肉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12、“牛肉串”掺猪肉,海淀一家烤肉店被查
 
  近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起涉嫌制售掺假掺杂“牛肉串”的案件。
 
  根据线索,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行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串”开展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串”中不仅含有牛源性成分,还检出了猪源性成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称“为了增加肉串的口感和风味”,在每串“牛肉串”中添加了两块猪肥肉,但其菜单上该菜品名称仍标注为“牛肉串”,未如实标明猪肥肉等其他配料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情形,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前,肉串类食品因风味独特,在消费市场中广受欢迎,成为不少消费者外出就餐的热门选择。然而,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或追求口感,动起“歪心思”,使用猪肉、鸭肉等原料冒充牛肉,在食品标签、菜单标注上隐瞒成分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花“牛肉价”买了“混合肉”,还暗藏着食品安全隐患。一方面,猪肉、鸭肉等其他肉类与牛肉的加工标准、储存要求存在差异,若商家为压缩经营成本违规添加成分或非法处理食材,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因饮食习惯不食用猪肉、鸭肉,或对这些肉类过敏情况,误食后可能引发身体不适,导致健康风险。
 
  此次案件的查处,既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亮剑”,也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坚决杜绝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13、宁强县某汉堡炸鸡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对2024年12月24日下达宁强县某汉堡炸鸡店的责令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整改问题仍有4项未整改到位:1。操作间冰柜内部分食材未密封贮存;2。清洁工具直接存放于操作间内(洁净区);3。操作间内清洗池与解冻池混用;4、2025年1月7日购进的39类食品原材料及13种外包装材料不能提供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4、镇巴县盐场镇某卤菜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镇
 
  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盐场镇某卤菜店生产加工的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卤猪头肉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为0.272g/kg(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把关不严,导致所抽检的食品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5、遵义市习水县某鸭脚板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29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习水县某脚板店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鸭脚板,并通过网络外卖平台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扣押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的13.78千克卤鸭脚板以及涉案的1瓶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贵州市场监管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6、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105088元!
 
  当事人:耿晨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农(动防)罚〔2025〕1号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8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5088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长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意义
 
  生猪检疫是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疫的生猪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等人畜共患病病毒,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重大潜在威胁,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实施生猪检疫能有效预防、控制、消灭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依法检疫是生猪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确保群众能够放心吃上猪肉。
 
  17、高新区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高新区张某家存放有用于猪头脱毛的黑色膏状凝固体、已除净猪毛的猪头及冷库内猪内脏和未脱毛猪头,张某称物品为其女婿徐某所有。执法人员扣押相关物品并抽样送检,在猪头皮肉中检出松香酸及脱氢松香酸,黑色膏状凝固体为工业松香(工业松香禁用于畜禽屠宰拔毛),经查,工业松香为徐某从淘宝网购。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的高效衔接,彰显了对危害公众健康行为的“零容忍”,警示食品从业者严守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提示,肉品加工经营者不得使用沥青、工业松香脱毛,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8、石泉县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其在某食品小作坊购买的“手撕牛肉干”实为猪肉干,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发现14袋待售假冒“手撕牛肉干”并予以扣押。经查,该食品小作坊从四川购进三种口味猪肉干,为追求利润,用“手撕牛肉干”包装袋分装猪肉干销售。在执法检查中,该作坊已为投诉人办理退货退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以次充好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切实传递出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绝不姑息的态度。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诚信经营,不得掺假掺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9、汉滨区某卤味店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检查某卤味店时,发现其操作间有不明黄褐色椭圆物质,经现场快检,卤汁和卤牛肉中罂粟壳成分呈阳性。经依法送检后确认,卤汁中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那可丁等物质,卤牛肉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等物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的联合执法,彰显了法律对危害公众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度。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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