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1.15—11.21)

2025-11-24来源:肉类食品网文章编辑:灵儿[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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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招远何建板面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5期)。通告显示:招远何建板面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9-01)。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98.9μg/kg║≤10μg/kg。
 
  2、龙口市黄城北大街全美拉面馆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5期)。通告显示:龙口市黄城北大街全美拉面馆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8-29)。不合格项目:甲硝唑║26.7μg/kg║不得检出μg/kg。
 
  ?3、新兴县太平镇富合佳百货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5日,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8期食品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新兴县太平镇富合佳百货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5)。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0||62.6μg/k。
 
  ?4、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4期。通告显示:德钦县升平镇伟成零售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5/15)。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358μg/kg║≤10μg/kg;磺胺类(总量)║1.02×103μg/kg║≤10μg/kg。
 
  5、雅安市雨城区优而美家园生活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号)。通告显示:雅安市雨城区优而美家园生活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8-12)甲氧苄啶,μg/kg||95.3||≤10。
 
  6、河津市清涧万客缘购物广场清涧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山西省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3期)。公告显示:河津市清涧万客缘购物广场清涧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25)。不合格项目:氟虫腈║0.29mg/kg║≤0.02mg/k。
 
  7、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优惠蔬果超市销售的白鸡蛋不合格
 
  2025年11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检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3号。通告显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优惠蔬果超市销售的白鸡蛋,其中甲硝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钟山区农到家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腌熏】精选生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11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2期)。通告显示:钟山区农到家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腌熏】精选生腊排骨不合格(250g;散装称重;订单日期:2025/8/9)。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0g/100g║≤0.5g/100g;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130mg/kg║≤30mg/kg”(美团(手机APP);店铺名称:美团全菜坊(川心店))。
 
  ?9、黄岛区鲁客隆生活超市富春江路店销售的生猪肝不合格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黄岛区鲁客隆生活超市富春江路店销售的生猪肝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07-14)。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298μg/kg‖≤50μg/kg;恩诺沙星‖506μg/kg‖≤200μg/kg。
 
  ?10、莱阳市镇源羊汤店经营的生羊肉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5期)。通告显示:莱阳市镇源羊汤店经营的生羊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09-18)。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92μg/kg║≤100μg/kg。
 
  ?11、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王欢冷冻家禽摊销售的腊肠不合格
 
  2025年11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2期)。通告显示: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王欢冷冻家禽摊销售的腊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12、六枝特区小丁米粉加工经营部销售的自做腊肉不合格
 
  2025年11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2期)。通告显示:六枝特区小丁米粉加工经营部销售的自做腊肉不合格(散装称重;订单日期:2025/8/8)。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0.395mg/kg║≤0.3mg/kg”(饿了么(手机APP);店铺名称:饿了么汇百佳生鲜(嘉年华商业广场店))。
 
  ?13、眉山市彭山区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腊肉不合格
 
  2025年11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3号)。通告显示:眉山市彭山区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腊肉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8/2)。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418g/kg‖不得使用。
 
  14、湖南智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猪尾(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1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湖南智辰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猪尾(酱卤肉制品)不合格(400克/袋;尚湘坊;2025年4月2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8×104;1.2×1 0:8.5×10*:8.0×10*;1.1×10C PU/gI n=5,c=2,m=1000 0,M=100000CFU/B。
 
  15、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皮肘不合格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总第522期)。通告显示:山东闻春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皮肘不合格(280克/袋;生产日期2025/7/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77g/kg║≤0.075g/kg。
 
  16、城关区梁蹄子小吃店销售的卤猪肝不合格
 
  2025年11月17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兰市监通告〔2025〕8号。通告显示:城关区梁蹄子小吃店销售的卤猪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9-04)。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17、宁波市鄞州潘火传根食品摊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5年11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宁波市鄞州潘火传根食品摊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25)。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290g/kg║不得使用
 
  18、宁波市鄞州潘火妹丽熟食摊销售的卤猪耳朵不合格
 
  2025年11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宁波市鄞州潘火妹丽熟食摊销售的卤猪耳朵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25)。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372g/kg║不得使用。
 
  19、绍兴市上虞区道墟农贸市场朱燕熟食店销售的酱板鸭不合格
 
  2025年11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绍兴市上虞区道墟农贸市场朱燕熟食店销售的酱板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14)。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86mg/kg║≤30mg/kg。
 
  ?20、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周彬炳熟食店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
 
  2025年11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周彬炳熟食店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14)。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777g/kg║不得使用。
 
  ?21、玉龙县口袋先生蔬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丽江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4期。通告显示:玉龙县口袋先生蔬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丽江腊排骨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9g/100g║≤0.5g/100g。
 
  22、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肉大灌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不合格
 
  2025年11月14日,江苏省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8期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肉大灌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不合格(散装称重;高旺高;生产日期2025-08-17)。不合格项目:氯霉素║0.41ug/kg║不得检出。
 
  23、新疆小巴依牧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生产的哪哒尔·熏马肠不合格
 
  2025年10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3期)第64号。通告显示:新疆小巴依牧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生产的哪哒尔·熏马肠不合格(180g/袋;哪哒尔;生产日期2025-05-0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4000CFU/g,410000CFU/g,76000CFU/g,<10CFU/g,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24、河北华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吧猪皮(椒香味)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2期)。通告显示:河北华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吧猪皮(椒香味)不合格(散装称重;泡吧;生产日期2025.4.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1 0.505g/kg|≤0.075g/kg。
 
  ?25、杭州食在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式凤爪不合格
 
  2025年11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杭州食在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式凤爪不合格(380g/罐;固形物≥60%;生产日期2025/9/1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9.4×10?,1.0×10?,9.6×10?,1.0×10?,1.4×10?CFU/g║n=5,c=2,m=10?,M=10?CFU/g。
 
  26、福建黄送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猪肉松不合格
 
  2025年11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福建黄送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猪肉松不合格(200克/包;生产日期2025年9月15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8000:11000:13000:16000 17000CPU/gI n=5,c=2,m=10000,M=100000CFU/8。
 
  27、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藤椒鸭肠不合格
 
  2025年11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湖南中林食品有限公司藤椒鸭肠不合格(100克/袋;HANqU憨趣和图形;生产日期2028年8月5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360000,180000:5200001 610000CFU/gl n=6,0=2,m=1000 0,m=100000CFU/B130000。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大方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8月28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方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经营的嫩牛肉、谷饲肥牛、相间肥牛、至尊羔羊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嫩牛肉和相间肥牛均检出猪源性成分、谷饲肥牛检出鸡成分和鸭成分、至尊羔羊肉检出牛源性成分,均与其配料表中成分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守护舌尖安全,毕节市场监管公布5起外卖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2、赫章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4月9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小肠、新鲜猪瘦肉未向供货商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并查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守护舌尖安全,毕节市场监管公布5起外卖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3、以案说法|进货查验记录缺失+兽药残留超标?罚!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但现实中,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环,都可能因疏忽或侥幸而埋下隐患。近日,上城区一家水产店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导致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流入市场,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与警告。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水产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并委托检测技术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g/kg的标准指标是≤100,实测值是104,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自述涉案的牛蛙是抽检当日从杭州某批发市场牛蛙商行购进,仅有进货转账记录,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算清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农贸市场从事鲜活水产品销售活动,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以及《杭市管简复【2019】第34号函》的规定,该案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保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商超、农贸市场或品牌门店,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对生鲜肉类、水产品等易残留兽药、农药的食品,建议通过可信平台购买。购物时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维权依据,若发现食品变质、异味或食用后不适,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涉案超10万元!假牦牛肉案,售假者获刑
 
  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超10万元的销售伪劣产品案,揭开了假“风干手撕牦牛肉”的真面目——所谓的“牦牛肉零食”,实际是无任何牦牛成分的猪肉、鸡肉混合添加剂制成,销售渠道覆盖线上线下。
 
  案件详情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某从李某处进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风干手撕牦牛肉”。这些“零食”经检测仅含猪源性、鸡源性成分,无任何牦牛成分,进货价为32-35元/200克。
 
  郑某再以47-49元/包的价格,通过线下水果店和线上微信渠道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2.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风干手撕牦牛肉”系伪劣产品仍以假充真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约1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官提醒
 
  售假必被惩,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也无法免除处罚。商家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也需提高警惕。
 
  消费提醒
 
  购买这类零食,牢记3点避坑:
 
  认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拒绝购买无资质、无标签的“三无”零食。
 
  谨慎选择低价“高端零食”,牦牛肉原料成本较高,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产品需警惕。
 
  优先通过正规商超、品牌旗舰店等渠道购买,保留购物凭证,遇假货可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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