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2026-08-31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cadcfkyjc@163.com、syjfy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4623、59192861。
附件:《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不断优化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社会影响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另行印发。
农业农村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提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健全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应急管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分析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4)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农业农村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与信息汇总分析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立即开展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接到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加强监测排查,强化风险管控,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人员培训,严防疫情发生与扩散。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为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隔离控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经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前期处置措施等。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及社会影响等,国家层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确认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农业农村部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对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应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防控每日报告制度;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2)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预防用药及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动物疫病,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以及对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地)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1)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处置工作;依法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或相关动物,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规定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综合评估。
(3)市(地)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疫情所在地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动物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向相关省份发出预警。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确认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后,按规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疫情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支持,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处置工作开展督导,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出预警。
确认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后,按规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督导,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向有关县区及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参与处置的人员应规范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防护装备,每次处置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彻底消毒,防护物品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对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做好健康监测。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应不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点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防控信息,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发布;根据防控需要,也可授权疫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发布排除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舆情监测,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全面复盘和总结评估,包括疫情发生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取得的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评估报告应逐级报至农业农村部,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人才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疫情等行为的,以及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疫主体责任、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各级财政在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种类齐全、平急结合、动态调整,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足量储备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必要时,国家对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应急物资支持。
建立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措施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药物、疫苗等研究,做好防控技术储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理论、技能培训等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对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指导群众科学认知动物疫情,增强防护意识。
农业农村部应制定不同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根据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和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演练。
8.1 本预案实施后,农业农村部应当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8.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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