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0.10-10.16)

2026-10-19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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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上海市青浦区宋广法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市青浦区宋广法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生产日期2026-06-08),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328μg/kg║≤10μg/kg。

    2、南通市大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林草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20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南通市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六期)。公示显示:南通市大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林草鸡蛋不合格(1.28千克/盒;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8.9μg/kg║≤10μg/kg,甲氧苄啶║208μg/kg║≤10μg/kg。

    3、韶关市武江区永盛山庄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韶关市武江区永盛山庄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6-08-13),不合格项目:替米考星、氟苯尼考超标。

    4、安庆市小张酒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10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安庆市小张酒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96g/100g║≤0.5g/100g。

    5、标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肠(速冻生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5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24号)。通报显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肠(速冻生制),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贵州天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肉肉肠肉制品(速冻生制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9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州天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肉肉肠肉制品(速冻生制品)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9/8),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86g/100g║≤0.25g/100g。

    7、贵阳市花溪区嫩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小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9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花溪区嫩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小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1/7),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98g/kg║不得使用。

    8、砀山县冉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6年10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总第552期)。通告显示:砀山县冉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计量称重;图形;生产日期2026/4/2),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699g/kg║不得使用。

    9、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超顺腊味加工场生产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超顺腊味加工场生产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4.5kg/箱,超顺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4.1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超标。

    10、标称山东省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冬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老火腿不合格

    2026年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5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24号)。通报显示:山东省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名为盛源来旗舰店)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冬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老火腿,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标称广东省江门市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丸不合格

    2026年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5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24号)。通报显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沙仔尾明记食品购销部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江门市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丸,其中铬(以Cr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华容区卤美味小吃店销售的卤酱板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华容区卤美味小吃店销售的卤酱板鸭(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 24),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189g/kg||不得使用g/kg。

    13、清镇市魏吉祥熟食经营部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9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清镇市魏吉祥熟食经营部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2/3),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331g/kg║不得使用。

    14、鄂州市杜山镇光坤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杜山镇光坤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 29),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77g/kg||不得使用g/kg。

    15、鄂城区渔和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城区渔和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 29),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458g/kg||不得使用g/kg。

    16、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老马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老马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 1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560g/kg||不得使用g/kg。

    17、鄂州市华容区威静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肚(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华容区威静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肚(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 05),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748g/kg||不得使用g/kg。

    18、庙岭周记川味凉拌菜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庙岭周记川味凉拌菜销售的卤牛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 24),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15g/kg||不得使用g/kg,柠檬黄||0.00186g/kg||不得使用g/kg。

    19、鄂州市梁子湖区前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梁子湖区前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 29),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384g/kg||不得使用g/kg。

    20、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叶碎兴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叶碎兴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 29),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600g/kg||不得使用g/kg。

    21、张湾区广森食品店销售的卤鸭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2日,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6年第3期)。公示显示:张湾区广森食品店销售的卤鸭肠(自制)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8-21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78g/kg║0.075g/kg。

    22、临沂市兰山区昌吴小吃店销售的酱驴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总第552期)。通告显示:临沂市兰山区昌吴小吃店销售的酱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4/26),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457mg/kg║≤0.1mg/kg,

    23、鞍山市香亿食品厂生产的香辣猪皮(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总第552期)。通告显示:鞍山市香亿食品厂生产的香辣猪皮(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00克/袋;香口亿;生产日期2026/3/2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1×10⁴;1.0×10⁴;1.1×10⁴;9.7×10³;1.2×10⁴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24、聊城市东昌府区董丽丽董家肉食店销售的猪皮冻(大份)(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总第552期)。通告显示:聊城市东昌府区董丽丽董家肉食店销售的猪皮冻(大份)(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19),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3.19mg/kg║≤1.0mg/kg。网店商铺名称:董家肉食(水城华府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

    25、汕头市金平区淑莲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狮头鹅(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九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汕头市金平区淑莲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狮头鹅(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6、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俊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脚(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九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俊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脚(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7、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俊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九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俊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8、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志银餐饮店销售的凉拌麻辣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九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志银餐饮店销售的凉拌麻辣牛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29、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钟乐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九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黄钟乐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30、忠县吴琴卤菜坊生产的卤猪耳朵不合格

    2026年10月1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第三批“你点我检”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14号)。通告显示:忠县吴迪卤菜坊销售的、来自忠县吴琴卤菜坊生产的卤猪耳朵,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静乐县舒万生态园饭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蒜香鸡翅中)不合格

    2026年10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报显示:静乐县舒万生态园饭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蒜香鸡翅中)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7.30),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237g/kg||不得使用。

    32、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侯建鲜虾锅餐饮服务饭店销售的餐饮食品(油炸小酥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报显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侯建鲜虾锅餐饮服务饭店销售的餐饮食品(油炸小酥肉)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8.11),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113g/kg||不得使用。

    33、江阴市云亭街道意佳食品厂生产的冷吃鸭锁骨不合格

    2026年10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号)。通报显示:江阴市云亭街道意佳食品厂生产的冷吃鸭锁骨不合格(255g/盒;鸿百年;生产日期2026.4.2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记)||631mg/kg||≤500mg/kg。

    34、罗甸县西西味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的油炸鸭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八期)。公示显示:罗甸县西西味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的油炸鸭肉(生产日期:2026-07-28),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26.72 m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35、三都水族自治县鲜肉卤菜摊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八期)。公示显示:三都水族自治县鲜肉卤菜摊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6-07-28),诱惑红检验结果为:║0.00375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36、宁县大安金春伟卤味小作坊销售的卤鸡翅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寿宁县大安金春伟卤味小作坊销售的卤鸡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27)。不合格项目:日落黄超标。

    37、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238克/袋;冠品郎专注冠军品质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07)。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氢║79.1mg/kg║不得使用。该产品为网抽食品:拼多多(手机App);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

    38、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成都市锦江区2026年度第6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报。通告显示: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00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50000,400000,470000,380000,400000CFU/g。

    39、鄂州市梁子湖区前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7期)。公告显示:鄂州市梁子湖区前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 28),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84g/kg||不得使用g/kg。

    40、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山椒味)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27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山椒味)不合格(238克(固形物含量≥80%)/袋;冠品郎 ;生产日期2026-05-08)不合格项目:标签║配料表标示不规范:检出未在配料表中标示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不符合GB 7718的4.1.3.1.1条款)║配料表标示内容应符合GB 7718-2011中4.1.3.1。

    二、官方执法案例

   1、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内网络餐饮单位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外销售的“白切清酒鹅肝”菜品,实际使用鸭肝制作,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对外销售“白切清酒鹅肝”菜品,实际以鸭肝替代鹅肝制作,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且因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网络餐饮商家必须严格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如实标注菜品食材信息,保证菜品实际用料与宣传介绍完全相符。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诚信经营、保真保质是餐饮经营的底线,切不可心存侥幸,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违规经营,逾越法律红线。(上海市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九期))

   2、中山市民众街道某千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社区某千餐饮店经营的“烧鸭”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检出值为1.1×10?CFU/g。根据 DBS44/006-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高风险食品受微生物污染不合格案件,烧味等冷荤食品,由于烧制后需长时间存放售卖,容易受环境微生物污染,造成“菌落总数”“致病菌”超标,易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冷荤类食品时,应当注意生熟分开、专间加工、专柜贮存,保持干净卫生的加工操作环境,避免食物污染。(中山市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六期))

   3、某餐饮店经营使用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2月25日,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对辖区一家入网餐饮商户开展专项核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冰柜查获多袋共计22.22斤已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肉制品。该商户未严格落实网络餐饮合规经营要求,执法部门依法现场扣押涉案过期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并作出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

 过期食品极易滋生有害细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会直接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重点管控风险点。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效期排查制度,常态化清理库存食材,坚决杜绝采购、储存、使用过期食材等违法行为。自觉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规范经营,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有序合规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4、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马肉冒充驴肉加工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1日,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松山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用购买的马肉制作成“蘸汁驴肉”菜品对外销售。经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累计购进马肉88022元,其中,26723元的马肉制作成“酱驴肉”用于员工福利,34703元的马肉制作成“蘸汁驴肉”菜品对外销售,26596元的马肉供“松山区星奢禧悦酒店”使用(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马肉冒充驴肉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52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

   5、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驴肉汤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辖区某驴肉汤店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生驴肉抽样检测,检出马源性成分,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合格食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制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6、山东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肥肠标签所标注的添加剂成分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山东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肥肠标签所标注的添加剂成分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未使用配料表中标注的红曲红、亚硝酸钠,实际使用焦磷酸钠、六偏酸钠、柠檬酸钾却未进行标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2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7、广饶县某熟食店采购生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8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熟食店采购的生猪肉不能提供供货者的主体信息和生猪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8、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蔺某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食品和使用虚假标签的食品案

 2026年4月8日,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蔺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鹿手 半熟猪头肉”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经核查,当事人受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在未取得预制调理肉制品(冷冻预制调理肉类)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鹿手 半熟猪头肉”生产活动以及生产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245840元、责令停产停业7天的行政处罚,并对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处以其2025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0.5倍的罚款即36704.12元。(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9、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纳溪区陈某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6月9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中,对纳溪区陈某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冻库内查见猪肉酮体上无检验检疫印章的猪肉数量六十余斤,该店也不能出示猪肉的检验检疫票。经检验,该批猪肉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026年7月7日,经鉴定中心专家论证后,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暨网络餐饮、肉制品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10、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乡音阁饭店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行为案

 2026年7月31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乡音阁饭店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淄川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初查中发现其购进使用的肉制品存在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的行为,移交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做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11、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成都锦江公安全链条打掉一个跨区域制售假冒牛肉制品犯罪团伙

 卤制肉制品,是群众日常餐桌上的常见美食,也是民生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然而,少数不法商家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利用消费者认知盲区,以低价猪肉冒充牛肉高价售卖,肆意侵害群众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近日,成都锦江公安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紧盯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多警种联动攻坚,从群众举报线索切入、从细微疑点深挖彻查,打前端、端窝点、断链条,成功打掉一个跨区域制售假冒牛肉制品犯罪团伙,抓获全部团伙成员5人,捣毁2处制假、仓储窝点,现场查扣肉制品530余公斤、价值3万余元,全链条斩断制售假冒牛肉制品黑色产业链条。

 群众举报|牵出肉制品造假黑幕

 “你的这个卤牛肉,吃起来口感没太对,没有牛肉的纤维感。”

 “没问题,我这牛肉卤得耙。”

 2026年9月,成都锦江公安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辖区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巡检中发现,某农贸市场一商铺售卖的卤制牛肉口感异常、肉质存疑,疑似以猪肉冒充牛肉售卖。

 大队赓即组织警力开展暗访核查、现场取证。经实地摸排、抽样送检、溯源研判确认:该商铺长期以低价噱头售卖的所谓“卤牛肉”,样品仅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经初步查实,该涉案店铺经营者杨某某夫妇二人长期以每斤10至2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购进猪肉,自行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以每斤65至7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

 办案民警追踪溯源、扩线侦查,进一步发现:该商铺并非个体零星作案,其背后暗藏一条集源头采购、加工伪装、多点分销于一体的完整黑色产业链。该团伙长期隐蔽经营、分工清晰、跨区扩散售卖,不仅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更直接威胁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

 循线深挖|剥开全链条犯罪网络

 为彻底斩断该制假售假产业链、根除民生食品安全隐患,办案民警从外围入手抽丝剥茧,梳理摸清了该团伙从个体夫妻店逐步裂变,发展成为多层级、跨区域犯罪团伙的演变脉络。

 经查,杨某某夫妇二人在积累了成熟的制假、囤货、销售经验后,便将全套造假牟利手段传授给了朋友姚某某,姚某某则介绍发展下线摊贩伍某某、唐某某入伙,并低价供应猪肉制品。至此,一个覆盖多地的终端分销网络正式形成,以猪肉制品充当牛肉流入市场,摆上群众餐桌。

 同步收网|端掉跨区域售假窝点

 在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摸清团伙人员落脚点及作案规律后,近日,成都锦江公安统筹部署,抽调多部门警力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

 “行动!”随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彭鹤一声令下,抓捕小组多路并进、同步攻坚,对涉案制假窝点、售假商铺、储存仓库开展全域清查抓捕。

 “嫌疑人全部抓获!”

 “假冒牛肉制品全部查缴!”

 此次行动成功抓获杨某某夫妇在内的5名团伙涉案人员,现场查获假冒卤制牛肉制品530余公斤,彻底捣毁集加工、仓储、跨区销售于一体的全链条制售假劣肉制品窝点。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涉案金额审计及后续深度侦办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12、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熟食肉制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典型案例(第一期)

 今年以来,贵港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熟食肉制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坚决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助力安心消费。

 案例一: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猪肉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4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对覃塘区黄某猪肉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腊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贵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覃塘区黄某猪肉铺销售的腊肠检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硼砂,案件交办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办理。2024年10月8日,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腊肠系委托第三方加工厂(已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其销售行为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于2025年11月24日将案件发还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腊肠经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腊肠检出硼砂。硼砂属于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1月6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案件经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发回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追责,实现刑事与行政程序有效闭环,杜绝撤案即免责;硼砂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经营者即便委托第三方加工肉制品,仍需对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该案警示广大乡镇小微食品经营者要强化食品安全把关意识,对基层肉制品经营领域违禁添加行为发挥了良好的惩戒与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港南区某烧鸭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南区某烧鸭店经营的“叉烧”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叉烧”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的抽检情况,对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涉案“叉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9月11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肉制品加工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风险隐患。该案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对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精准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生产行为。

  

 1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批)

   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持续加大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压紧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筑牢肉制品食品安全防线。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3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购买食用高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真空包装烤兔时,发现有兔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餐饮店现场有印制完整标签的红色烤兔外包装袋。经查,当事人虽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仅限开展热食、冷食类餐饮制售。自2025年12月起,当事人在两处经营场所烤制烤兔,经真空封装、现场打印生产日期、套定制包装袋后对外销售,售价118元/只,该行为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026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定制包装袋953个、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548.96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食品经营店实际经营范围与备案范围不一致案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自贡市大安区某冷吃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用“线下门店+线上外卖”模式经营,店内销售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杏鲍菇等网红冷吃食品,配备真空包装机。经查,该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仅为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备案,但实际在店内加工制作冷吃食品对外销售,实际经营与备案范围不符,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6年5月6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花椒排骨案

 2026年1月2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交办线索,沿滩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销售花椒排骨存在虚假宣传。经查,主播宣称产品为“吃粮食长大的猪 猪排”“血红蛋白含量更高,营养价值更丰富”,背景标注“新鲜跑山猪肋排”“四川自贡非遗美食”,上述宣传均无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1月22日—23日直播共销售23单。

 2026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食品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12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富顺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内配备漂洗桶、真空包装机、印码机等生产加工设备,有正在漂洗的千层肚、成品预包装千层肚以及成套食品外包装袋。经查,当事人仅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仅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2025年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半成品千层肚,在门店内实施浸泡漂洗、真空封装、自行打印生产日期等加工行为,并冒用他人品牌包装袋包装成品后对外销售。

 2025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食品外包装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冷冻猪板油案

 2025年11月,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线索,对流入辖区的一批冷冻猪板油开展核查。经查,富顺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从多地市场摊贩采购生鲜猪板油,在其经营场所完成清洗、分装、冷冻、包装加工后销售给富顺县某生鲜门市部。当事人未印制自有包装袋,擅自使用印有虚假生产商、伪造厂址的塑料袋包装产品。两批次共计销售冷冻猪板油11238.55kg,货值金额120394.49元。

 2026年2月,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0149.06元的行政处罚。

 

  14、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假劣肉制品整治典型案例

    一、仁寿县肖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动物屠宰活动案

   2025年12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开办动物屠宰场所并屠宰肉牛。现场发现屠宰场所已设置与屠宰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并有使用痕迹,墙面、地面均发现动物血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肖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开办动物屠宰场所并屠宰肉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款15100元。

   二、眉山天府新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2026年6月,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线索核查,查明某生猪定点屠宰场于2026年6月29日接收一批生猪。该批生猪实际未经检疫,货主套用异地检疫证明并虚假上报落地信息,屠宰场随后分批屠宰并完成分销。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对屠宰场处罚款44301.67元。提供虚假检疫信息的货主被另案处理。

   三、眉山市彭山区某生猪屠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案

   2026年8月,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接线索通报,某检疫证明载明的生猪未实际进入彭山区某屠宰企业,但该企业在四川智慧动监系统内进行了落地反馈。经调查,生猪贩运人员何某某因交易取消,应他人请求帮助寻找屠宰企业进行落地反馈;当事企业在生猪未实际到场的情况下,以翻拍照片形式在系统内完成落地反馈。当事企业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该企业曾于2025年4月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被责令改正,此次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1日,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万元。

   四、仁寿县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2025年12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屠宰场执法检查时,于仁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大门外发现当事人宋某某经营的生猪。检查发现,该批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宋某某从某养殖场购买生猪,准备在该食品公司屠宰销售。该批生猪后经补检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规定,对其处罚款44645.3元。

   五、眉山市东坡区某兽药销售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6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辖区内某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并于同日立案。经查,该公司通过网络接单销售兽药,但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不全,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不完整,并存在拆零销售最小销售单元的情况。该公司曾于2025年7月因未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被警告,此次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5000元。

   六、洪雅县宋某某未按动物检疫证明所载目的地运输畜禽案

   2026年8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当事人宋某某主动上报的线索。经查,2026年6月,宋某某驾驶装载肉牛的车辆运输畜禽,其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为洪雅县某有限公司用于屠宰。但宋某某听从货主安排,未将肉牛运至指定地点,而是转运至某交易市场。当事人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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