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8.22-8.28)

2026-08-31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攸味市井菜餐饮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2026年第5期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攸味市井菜餐饮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6-04),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0μg/kg||110μg/kg。

   2、广州市白云区四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2026年第5期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四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6-06),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0μg/kg||83.7μg/kg。

   3、广州市白云区四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2026年第5期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四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6-06),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0μg/kg||83.7μg/kg。

   4、鼓楼区鹏烁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南京市鼓楼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6期)。公告显示:鼓楼区鹏烁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05-25),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424µg/kg║≤10µg/kg。

   5、播州区龙坑肖元彪副食批发部销售的绿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播州区龙坑肖元彪副食批发部销售的绿壳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6/6)。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481μg/kg║≤10μg/kg。

   6、两江新区朱贵川餐饮店销售的鲜血旺(猪血)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37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两江新区朱贵川餐饮店销售的鲜血旺(猪血),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科尔沁原切牛肉卷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科尔沁原切牛肉卷不合格(300g/盒;科尔沁和图形; 2026/1/10 )。不合格项目: 瓜尔胶‖0.0311g/kg‖不得使用。注:初检机构: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复检不合格。

   8、钟山区胡进云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钟山区胡进云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称重;订单日期:2026/5/27)。不合格项目:地塞米松║8.43μg/kg║≤1.0μg/kg。

   9、西昌邛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会理放养鸡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西昌邛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会理放养鸡不合格(检疫日期:2026/6/4)。不合格项目: 氯霉素‖3.49µg/kg‖不得检出。

   10、成都市锦江区鸿智星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新鲜乳鸽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成都市锦江区鸿智星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新鲜乳鸽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6/6/8)。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951.0μg/kg‖≤100μg/kg。注:网店名称:美团湖源水产(青石桥店)。

   11、贵州荣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珍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6期)。通告显示:贵州荣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珍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称重;独嘉彝串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4/30),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458g/kg║不得使用。

   12、巴马甜甜冷冻食品经销部销售的精品五花肉串不合格

    2026年7月27日,广西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03期)。通告显示:巴马甜甜冷冻食品经销部销售的精品五花肉串,不合格项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13、自贡市川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佳牌麻辣鸡脚(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自贡市川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佳牌麻辣鸡脚(速冻食品)不合格(250克/袋 ;川味佳 ;生产日期2026/4/16)。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3700000,7400000,6300000,6100000,3500000CFU/g‖n=5,c=1,m=10000,M=100000CFU/g;大肠菌群‖81000,51000,28000, 31000,110000CFU/g‖n=5,c=2,m=10,M=100CFU/g;沙门氏菌‖检出,检出,检出,检出,检出‖n=5,c=0,m=0 /25g;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出,检出,检出,检出,检出‖n=5,c=0,m=0/25g

   14、桃源县新宇云食品厂生产的腊猪嘴不合格

  2026年8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1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桃源县新宇云食品厂生产的腊猪嘴不合格(150g/袋 ;湘情和图形)。

   15、株洲市顺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大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8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1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株洲市顺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大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250克/袋; 谭爹爹)。

   16、桃源县胖子腊味店销售的羊腩不合格

    2026年8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1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桃源县胖子腊味店销售的羊腩不合格。

   17、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风吹鸭条(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2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6期)。通告显示: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风吹鸭条(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18、乐至县昊明炸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炸鸡翅根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乐至县昊明炸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炸鸡翅根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6/4/27)。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87mg/kg‖不得使用。

   19、四川省极味传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猪手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四川省极味传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猪手不合格(280克/袋 / 2026/2/26)。不合格项目: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出,检出,检出,检出,检出‖n=5,c=0,m=0/25g。

   20、安福县柏才卤味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安福县柏才卤味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600g/kg║不得使用g/kg。

   21、安福县新群小吃服务店销售的卤猪耳朵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安福县新群小吃服务店销售的卤猪耳朵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08g/kg║不得使用g/kg,柠檬黄║0.0285g/kg║不得使用g/kg,

   22、安福县诚信卤味店销售的卤猪脸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安福县诚信卤味店销售的卤猪脸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236g/kg║不得使用g/kg。

   23、安福县诚信卤味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安福县诚信卤味店销售的卤鸭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817g/kg║不得使用g/kg,诱惑红║0.00170g/kg║不得使用g/kg。

   24、眉山市东坡区李小李卤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2026年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第四期)。信息显示:眉山市东坡区李小李卤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0)。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238║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560║≤0.075。

   25、眉山市东坡区李小李卤 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5日,2026年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第四期)。信息显示:眉山市东坡区李小李卤 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02)。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333║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918║≤0.075。

   26、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庄小厨美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8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庄小厨美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7、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贵饺子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酱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8期)。通告显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贵饺子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米饭(自制)和酱牛肉(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8、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古榕农庄饭店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7期)。通告显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古榕农庄饭店在美 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9、水城区徐记卤肉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水城区徐记卤肉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不合项目:检出日落黄/诱惑红(不得使用)。

   30、水城区万佳汇卤味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炭火烤鸭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水城区万佳汇卤味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炭火烤鸭不合格。不合项目:铅(以Pb计)≤0.3mg/kg(0.506mg/kg)。

   31、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连昌金碧饭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清远白切鸡靓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7期)。通告显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连昌金碧饭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清远白切鸡靓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32、湖南華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式鸡肉肠 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2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6期)。通告显示:湖南華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式鸡肉肠 不合格(340.2g/袋)。

   33、寿宁县鳌阳镇韦德松卤肉加工坊生产的卤腊肠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寿宁县鳌阳镇韦德松卤肉加工坊生产的卤腊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7),不合格项目:日落黄超标。

   34、哈尔滨市松北区福润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味真高哈尔滨传统红肠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哈尔滨市松北区福润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味真高哈尔滨传统红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30)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5、巴马福地养生特产店销售的巴马香猪腊肠不合格

    2026年7月27日,广西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03期)。通告显示:巴马福地养生特产店销售的巴马香猪腊肠,不合格项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36、河池市邻里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AAA热狗肠不合格

    2026年7月27日,广西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03期)。通告显示:河池市邻里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AAA热狗肠,不合格项为诱惑红。

   37、沂水县良珍记熟食加工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麻辣鸡爪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三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示显示:沂水县良珍记熟食加工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麻辣鸡爪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2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0.173g/kg ‖≤0.075g/kg。

   38、成都市顺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成都市顺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麻辣味;138克/袋 ;生产日期2026/3/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000000CFU/g,1600000CFU/g,1100000CFU/g,1500000CFU/g,40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39、四川故乡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鹌鹑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四川故乡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鹌鹑不合格((120g*5袋)/袋;生产日期2026/5/31)。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970000CFU/g,12000000CFU/g,9200000CFU/g,1500000CFU/g,360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菌落总数‖970000CFU/g,12000000CFU/g,9200000CFU/g,1500000CFU/g,360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40、攀枝花抿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鸡丁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攀枝花抿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鸡丁不合格(120克/袋 ;生产日期2026/5/8)。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120000CFU/g,54000CFU/g,130000CFU/g,71000CFU/g,59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41、四川省世诚千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鸡爪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四川省世诚千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鸡爪不合格(1kg/袋;柒芋;生产日期2026/6/4)。不合格项目: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未检出,检出,检出,未检出,未检出‖n=5,c=0,m=0/25g。

   42、成都市川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食川牛肉粒(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号)。通告显示:成都好食川食品有限公司出品,成都市川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食川牛肉粒(五香味)不合格。(辐照食品;208克/袋 ;好食川和图形;生产日期 2025/11/1)。不合格项目: N-二甲基亚硝胺‖9.84μg/kg‖≤3.0μg/kg

   43、四川三星古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干(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8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四川三星古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干(五香味)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01-2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洪泽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酱卤肉制品加工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29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酱卤肉制品加工坊生产的卤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不合格卤猪头肉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并通过其经营的卤菜加工店对外销售。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已涉嫌违法犯罪,2026年8月7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典型案例|淮安: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第二期)

   2、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1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超市销售的“牛柳(调理肉)”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产品进货的相关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6月1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淮安: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第二期))

   3、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烤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4月29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卤烤店经营的自制卤鸭开展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卤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涉案卤鸭系其自行生产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6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淮安: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第二期))

   4、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肉饭店贮存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入网卤肉快餐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2类过期预制食品原料,分别为红焖猪蹄、米小福泡椒牛肉。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卤肉快餐类网络订餐受众广泛,该案暴露出部分小微入网餐饮单位食材库存管理缺位,未定期清理临期、过期原料的突出问题。通过案件查办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食材定期排查清理的主体责任,对同类快餐经营商户形成震慑,切实守护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乐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五期))

   5、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般阳正和酒家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行为案

   2026年7月1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般阳正和酒家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淄川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初查中发现其购进使用的肉制品存在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的行为,移交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做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最新!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6、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7月2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的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制作猪头肉时未使用专用量具、未严格计算所使用的老汤和酱油中的山梨酸钾总含量导致终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最新!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7、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县金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7月2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县金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其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5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待售猪五花肉的进货单据、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五花肉无动物检疫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最新!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8、恩施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恩施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恩施市某食品店(实际经营者黄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执法人员对恩施市某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0.85kg无标签标识的肉类,快速检测显示马驴源性成分阳性。同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食品店对外以牛肉名义销售的“罗牛肉/罗干肉”样品中检出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

  经查,恩施市某食品店的实际经营者黄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先后四次从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马肉共计约1806.9kg,全部以牛肉名义对外销售,已售1445kg,销售单价43.6元/kg,销售金额63002元;加上此前当事人向某餐饮店以牛肉名义销售的“罗牛肉/罗干肉”1200斤(金额26160元),合计销售金额89162元。上述肉类均存在以假充真、掺假掺杂情形。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以马肉冒充牛肉、在牛肉制品中掺入猪肉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且涉案金额891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流通领域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对食品经营者而言,本案明确划定了经营合规红线,警示所有从业者,肉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并非普通违规行为,涉案金额达标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需严守食材采购、销售全流程合规要求,完善进销台账、规范产品标识,杜绝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本案揭露了肉类销售常见消费陷阱,提醒消费者购买肉制品时认准正规渠道、查验产品标识与检疫证明,远离无溯源、来路不明的食品,遭遇侵权行为可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同时,本案依托科学检测、全链条核查与严格行刑衔接实现从严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既严厉震慑不法经营行为,也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筑牢食品安全共治防线。

  案例二:

    恩施市某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用餐单位来函,反映其食材供应商恩施市某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配送“憨巴鸭”时提交的《动物检疫证明》存疑。经调查,当事人向该用餐单位配送“憨巴鸭”所附具的8份《动物检疫证明》原件,载明产品名称为“鸭-胴体”,但经官方查询系统核查,上述证明对应产品实为“鸡-胴体”,另有2份证明在系统中无任何记录。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食品供应链上伪造官方检疫证明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向用餐单位供应食材,本应严格把关,却以虚假票证蒙混过关。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票证查验绝非走过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检疫证明属于刑事犯罪,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危害学生身体健康行为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恩施市某商贸行涉嫌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风干猪肉”原料拆包切段后,分装至印有“风干牦牛肉”字样的包装袋内,并张贴“**风干牛肉干”标签,以138元/斤的价格冒充牛肉对外销售,而其原料进价仅为62-75元/斤。现场查扣已分装待售假牛肉制品95袋、风干猪肉原料45.39kg及假冒包装袋、标签共计2100余个。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从事该经营,2024年秋季已明知产品实为猪肉,但仍继续以牛肉名义销售。当事人自述月均销售额约5万元,其中冒充牛肉部分占比约85%,自其主观明知后至案发,以假充真销售额已远超五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食品刑事案件。当事人将低价猪肉简单分装即冒充高价牦牛肉销售,价差近一倍,欺诈意图明显、主观恶性较强。本案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利用标签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销售及线下经营均非法外之地,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四:

    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位于硒都茶城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却在场所内擅自生产加工定量包装的包子馅料,向市内10家餐饮店铺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各类馅料共计586袋(规格2.5kg/袋),并委托检验。同时发现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无三防设施、未合理分区,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或持有过期健康证。

  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在现场发现的葱香鲜肉、藤椒牛肉两款馅料中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场另外的五香腊肉、良心炒肉、香辣缸豆、盐菜腊肉4款馅料检测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馅料生产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货值金额45340.2元,现场查封产品货值金额17020元,合计62360.2元,违法所得11335.05元。

  处理结果

  针对检出致病菌的葱香鲜肉、藤椒牛肉馅料,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移送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针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所有品类馅料(含检验合格部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操作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本案为餐饮主体超许可范围违规生产预制馅料、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对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具有重要普法警示作用。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明确了食品经营与食品生产的合规边界: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仅可开展现场餐饮制售,不得批量生产、定量包装馅料对外批发销售,超许可范围生产无论产品是否合格,均属于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同时警示经营者,食品加工必须保障场所卫生达标、配齐三防设施、规范功能分区,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若生产食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致病性微生物,将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本案科普了致病菌的重大安全危害,提醒大家采购餐饮半成品、预制馅料时,务必查验商家生产经营资质,选择正规合规渠道,远离来源不明、无资质商家的预制食材,有效防范饮食安全风险。

  本案通过对无证经营、卫生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移送追责的分级处置方式,彰显了监管部门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恩施市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未经检疫的鲜猪肉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恩施市公安局和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甘溪村木盆组网络直播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和该村村民陈某在其房屋旁的一块空地从事分割、直播销售猪肉的行为,现场鲜猪肉已分割,经称重,鲜猪肉(含内脏等)重323.475kg,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一张检验检疫证票据(手机存储照片)显示猪肉为100kg。现场鲜猪肉实际重量与检验检疫证票据重量不符。部分鲜猪肉外皮上未见检验检疫讫章。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恩施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存在携带人畜共患病原体风险,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该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将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私屠滥宰、销售白板肉违法行为,破除经营者“卖白板肉只是罚款了事”的错误认识,维护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倒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从源头防范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守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

   9、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案例一:

  遂宁市安居区某乡厨经营有异味食品、

  经营食品未办理健康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7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反映,某乡厨制作的肉类食品不新鲜、有异味。经现场检查,反映情况属实,同时发现该乡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 5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乡厨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关键主体,直接关系基层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本案聚焦农村聚餐风险隐患,针对食材腐败变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两类突出问题依法处置,释放了规范乡厨经营、压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信号,警示农村乡厨务必严把食材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关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

  遂宁经开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0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遂宁经开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耗牛血千层”中检出食品添加剂红曲红,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经核实,遂宁经开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出于着色增加卖相需要,在生产的“草原耗牛血千层”(预制调理肉制品)添加红曲红,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限定使用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8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毛肚、黄喉等水发肉制品是群众消费热门食材,部分经营主体为改善食材外观、延长保存期限,超范围超限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从严查处肉制品加工环节非法添加违法行为,有力震慑泡(涨)发肉制品行业违法违规操作,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加工管控义务,守住肉制品加工安全底线。

  案例三:

  射洪市某冒菜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9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射洪市某冒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宣称菜品“麻辣肉片”主料、辅料均为猪里脊,实际该菜品“麻辣肉片”配料为鸭肉、水、食用植物油等;菜品“开花肠”主料为猪肉,实际该菜品生产主料鸡肉≥23%;菜品“虾饺”主料为“虾”,实际该菜品主料鱼糜≥15%,涉嫌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信息、对经营的食品作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线上餐饮已成为肉制品消费重要渠道,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信息差,以低价禽肉冒充猪肉、以鱼糜制品冒充鲜虾原料,虚假标注肉制品原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案查处线上餐饮肉制品原料虚假宣传行为,明确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警示餐饮经营者线上平台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构肉制品原料构成,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辨别线上餐饮菜品原料宣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案例(2026年第5期)

    今年来,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现将4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

    日照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日照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鸡,未在外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表及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烧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岚山区某个季度红火锅店食品虚假宣传案

  执法人员对岚山区某个季度红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点餐单上显示的“鲜牛肉丸”,实际是用“牛肉丸原浆”制作的速冻生制肉糜类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五莲县某记驴肉火烧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五莲县某记驴肉火烧店加工的“驴肉火烧”产品,经检验检出马源成分,未检出驴源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五莲县某巴佬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五莲县某巴佬熟食店生产的熟肉制品,经检验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该熟肉制品时,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严打肉制品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违法行为 四川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今年,四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8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1.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涛升供应链公司冒用厂名、伪造厂址案

2025 年11月6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富顺县宗某生鲜门市部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查获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猪板油9798.55公斤,并于次日在该门市部冻库查获同款问题猪板油1020.6公斤。经检测,产品各项安全指标均符合标准。

  经查,海南涛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至10月,从海口本地猪肉摊贩处购进经检疫的生鲜猪板油,自行完成清洗、分装、冷冻、包装等工序,违规使用伪造厂址、冒用他人厂名的外包装,分2批次将上述猪板油配送销售至涉事生鲜门市部。 2026年2月15日,该局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138.07元。

   2.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川区某猪肉摊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生鲜猪肉)案

   4月2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查获朝阳农贸市场摊位经营者郑某等违规向待售生鲜猪肉涂抹碳酸氢钠(食用苏打粉)。

  经查,郑某明知生鲜猪肉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为掩盖猪肉失水、发粘的劣相,仍在猪肉分割环节使用碳酸氢钠并对外销售,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目前,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扣押尚未销售的涉案猪肉,责令其改正,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0元。

   3.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翁某等人生产、销售猪肉冒充牛肉案

   5月13日,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市场时,发现1名肉制品经营者无法提供肉制品检疫证明,且当场弃物逃逸,现场遗留疑似染色、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及相关经营工具。立即联动公安机关开展追查,抓获罗某、翁某,查处一处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窝点,现场查获肉制品100余斤及牛油香精、柠檬黄、柠檬酸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

  经查,2025年5月以来,罗某伙同翁某从安州区某食品公司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种(母)猪肉,在非法加工窝点内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假冒牛肉制品,在辖区菜市场、居民小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超百万。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21日,将上游供货商安州区某食品公司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监管部门,并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3月24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网购的风干牦牛肉实物品质与产品标注不符,并提供涉案发货地址及相关线索。

  经查,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渠道购进鸭肉干及风干牦牛肉外包装、标签,私自以鸭肉干换装冒充风干牦牛肉,在其运营的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10万余元。执法部门先后两次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所谓 “风干牦牛肉” 鸭成分占比高达97.23%,实质为鸭肉制品。因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移交检察院待诉。

   5.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边县全兴羊肉米线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3月10日,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检查盐边县全兴羊肉米线店,对该店内的羊肉汤料、自制调料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采用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快检,结果均显示阳性。经检测,该店自制的调料检出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羊肉汤料中吗啡被定性检出。

  3月18日,该局现场查扣该店涉案自制调料0.27公斤;3月1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局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6.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白江区旺牛旺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5月2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立即对辖区银犁农产品冷链交易批发市场一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查获40件在售牛肉制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国内生产企业及资质信息,但内袋仅标注外文无规范中文标签,且未按规定标注速冻属性,标签标识严重不合规。

  经查,5月24日,该店经营者陈某通过微信购进涉案牛肉对外销售。经协查确认,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早已注销,相关厂家、资质信息均为虚假伪造。同时,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对应的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报告等合法溯源资料。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6月1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马潭区良兴食品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1月2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龙马潭区良兴食品厂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加工肉制品,当场查获过期冷冻兔原料、正在腌制加工的兔制品、腊猪脚半成品,并查扣其违规使用的含诱惑红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该类着色剂严禁用于腌腊肉制品生产加工。

  经查,该厂具备腌腊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资质,曾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监管部门查处并整改,本次属于一年内再次同类违法。经检验,涉案腊猪脚检出腌腊肉制品禁用添加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同时,构成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叠加重复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主观过错明显。目前,该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涉案肉制品及违规食品添加剂、罚款24000元。

   12、无证生产、虚假宣传、亚硝酸盐超标!毕节曝光 3 起肉制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近期查处的三起肉制品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并就相关法律风险作出警示。

  典型案例

   案例一:黔西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11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腊肉及腊肠,现场存有成品共计317.6斤,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该公司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于2025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期间擅自从事腊肉及腊肠的生产加工活动。上述产品均被依法扣押,未流入市场销售。涉案产品拟定销售单价为21元/斤,货值金额合计6669.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够提供猪肉原料的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全部涉案食品,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沙县某饭店网络食品宣传与实际原料不符案

   2025年12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金沙县某饭店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其商品详情页标注主料为“猪肉”,但消费者收到的实物在色泽、纹理等感官特征上明显区别于猪肉,疑似为鸡肉。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其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使用鸡肉作为原料,与宣传内容不符。截至案发,该产品共售出9串,违法所得共计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织金县某烤鸭店生产经营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织金县某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店制售的烤鸭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5月,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144mg/kg,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及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8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说明》,认定该批次烤鸭中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标准限量,长期食用此类超标食品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风险,足以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织金县公安局。


◆鸡病专业网——为行业 尽己任! 建于2005年 领先的行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我们努力做到报价信息参考价值最大化,对于报价同一地区可能存在一些浮动差异,建议实单实谈商榷交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