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时间以来,农业农村部要求全国各地兽药主管部门:严查兽药处方药和养殖场动物食品安全问题。怎么才能合法合规开具处方药问题,开始成为各个兽药经营者、执业兽医师和乡村兽医师等讨论的问题。于是有人就问了,说执业兽医师与乡村兽医师能在兽药店备案吗?以下就聊聊这个问题:
一、核心法规依据(规章+官方答复)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办理执业兽医备案,必须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店)不属于法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无法提供合规备案材料,因此不能作为执业备案单位。
第十八条: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药店属于兽药流通经营主体,并非诊疗机构,不在备案执业主体范围内。
简单区分:动物诊疗机构需要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店办理的是兽药经营许可证,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类经营主体。
2.农业农村部官方权威答复(全国统一执行口径)。

不可以。农业农村部官网:信访处答网民关于“关于执业兽医师与乡村兽医师备案问题的请示”的留言(网址:https://www.moa.gov.cn/bzxxlyhf/xfwy/netizen/replyDetail.html?strMinisterCode=W20220507033),答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可在兽药经营企业备案。”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可在兽药经营企业备案。执业兽医可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在多家从业机构。经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要求购买兽药,并按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官方明确答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可在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店)进行执业备案。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可以作为兽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兽药技术人员用于兽药GSP验收,但该岗位只是兽药经营的质量管理人员,不属于动物诊疗执业行为,不能在兽医执业备案系统中将兽药店登记为执业地点、办理执业备案。
3.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只有开展经营性动物诊疗,才需要执业兽医备案;兽药经营属于药品流通,不属于动物诊疗活动,不存在执业备案的法定前提。
4.《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充区分人员性质
兽药店配备的执业兽医,身份是兽药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履行兽药入库验收、处方复核、质量管理职责;该岗位不属于《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制的“诊疗执业行为”,不得开展诊断、开处方、诊疗服务,也不能进行执业备案。
二、通俗总结关键点
1.执业备案=用于动物诊疗行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只能备案在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所、动物医院;从事非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备案”)
2.兽药店可以聘用执业兽医师做质量负责人(过兽药GSP),但这只是企业技术岗位,不能办理兽医执业备案;
3.如果将执业兽医备案在兽药店,属于违规备案(执业地点与备案机构不符),会被认定为超出备案执业场所执业,可依法处罚执业兽医本人,同时认定兽药店涉嫌变相开展无证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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