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龙港市启朗家禽肉店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龙港市启朗家禽肉店销售的乌鸡,诺氟沙星、甲氧苄啶、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瑞安市玉海街道南门菜市场潘广成摊位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瑞安市玉海街道南门菜市场潘广成摊位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厂生产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成都市新津区2026年度第2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报。通报显示: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厂生产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不合格(100克/袋;百林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4-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4║≤0.5。
4、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烤肠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6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烤肠不合格(香辣320g/袋;古炭食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14)。不合格项目:标签║配料表标示不规范:检出未在配料表中标示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不符合GB 7718的4.1.3.1.1条款)║配料表标示内容应符合GB 7718-2011中4.1.3.1。
5、温州市瓯海新桥留财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瘦肉丸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温州市瓯海新桥留财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瘦肉丸,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泉州市中闽爱家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灵秀分公司销售的拳头母(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泉州市中闽爱家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灵秀分公司销售的拳头母(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9-07)。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7、泉州市中闽爱家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灵秀分公司销售的玉米丸子(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泉州市中闽爱家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灵秀分公司销售的玉米丸子(调理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9-07)。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8、湖南诺菲智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吊龙大串(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湖南诺菲智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吊龙大串(速冻食品)不合格(计量称重;诺大侠和图形 ;生产日期2026/6/10)。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137g/kg‖不得使用。
9、涟水县高沟镇居高缘捆蹄厂生产的兴淮缘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涟水县高沟镇居高缘捆蹄厂生产的兴淮缘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40克/袋;兴淮缘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5.2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
10、四川省峨眉山市老柴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拱嘴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四川省峨眉山市老柴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拱嘴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2/10)。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76.9mg/kg‖≤30mg/kg。
11、开州区家厨宝卤制食品坊生产的猪头肉(酱卤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96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13号)。通告显示:开州区家厨宝卤制食品坊生产的猪头肉(酱卤肉)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06-02)。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577g/kg║不得使用。
12、端州区伏虎餐饮店销售的卤猪耳(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肇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四期)。抽检信息显示:端州区伏虎餐饮店销售的卤猪耳(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23),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13、标称陕西大荔景璧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璧牌景璧酱肘不合格
2026年10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陇县家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家湾家和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陕西大荔景璧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璧牌景璧酱肘,1批次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曲周县卤味坊熟食店销售的猪肝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本级食品抽检信息公示(2026年第2号)。公示显示:曲周县卤味坊熟食店销售的猪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0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885║≤0.075。
15、曲周县卤味坊熟食店销售的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本级食品抽检信息公示(2026年第2号)。公示显示:曲周县卤味坊熟食店销售的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0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78║≤0.075。
16、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粤饮粤醉饮食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3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粤饮粤醉饮食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7、修文县扎佐镇张清芬卤肉店销售的自制卤鸭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修文县扎佐镇张清芬卤肉店销售的自制卤鸭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9)。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1.3×10²mg/kg║≤30mg/kg。
18、修文县扎佐镇万苛琴卤菜摊销售的自制卤鸭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修文县扎佐镇万苛琴卤菜摊销售的自制卤鸭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9)。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9mg/kg║≤30mg/kg。
19、端州区大昌快餐店销售的球一例(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肇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四期)。抽检信息显示:端州区大昌快餐店销售的球一例(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23),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20、端州区伏虎餐饮店销售的卤鸭胗(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广东省肇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四期)。抽检信息显示:端州区伏虎餐饮店销售的卤鸭胗(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6-23),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21、资阳五味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鸡腿(酱卤肉制品)(非即食)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资阳五味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鸡腿(酱卤肉制品)(非即食)不合格(计量称重 ;生产日期2026/6/8 )。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359g/kg‖不得使用。
22、贵阳市乌当区隆湘卤味坊生产的卤鸭脖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8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市乌当区隆湘卤味坊生产的卤鸭脖不合格(称重;生产日期2026/7/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50000;18000;20000;44000;17000CFU/g║n=5,c=2,m=10,M=100CFU/g。
23、标称台州市笨猪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卤鸡尖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七期食品“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温州三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台州市笨猪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卤鸡尖,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鸡肘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4期)。通告显示: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鸡肘不合格(55克/袋;就撕不一样;生产日期2026-03-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氢║1.41×10³mg/kg║不得使用。
25、温州磊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酸辣凤爪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温州磊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酸辣凤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标称台州市笨猪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豉汁凤爪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七期食品“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温州三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台州市笨猪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豉汁凤爪,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州市笨猪哥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7、标称温州太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酸辣凤爪不合格
2026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七期食品“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温州嘉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太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酸辣凤爪,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太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过程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28、标称隆安县味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凤爪不合格
2026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5期)。通告显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广隆购销部销售的标称隆安县味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凤爪不合格(56克/袋;周記上上好;生产日期2026-06-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0CFU/g,65CFU/g,<10CFU/g,2.8×105CFU/g,2.4×105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9、温州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平原县巧阿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6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温州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平原县巧阿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不合格(252克(固形物≥90%)/袋;辣帅哥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2×10⁶,6.3×10⁵,3.4×10⁵,2.8×10⁵,2.2×10⁵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30、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238克/袋;冠品郎专注冠军品质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0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氢║79.1mg/kg║不得使用。注:该产品为网抽食品:拼多多(手机App);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
31、四川怪丫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四川怪丫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香辣味)不合格(238克/袋;嘉纯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6/10)。不合格项目: 赤藓红‖0.00604g/kg‖不得使用。注:网店名称:京东蜀麒四川特产店。
32、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不合格(110克/袋;超强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6/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6×10⁴,4.7×10⁴,5.5×10⁴,3.7×10⁴,2.5×10⁴CFU/g‖n=5,c=2,m=10⁴,M=10⁵CFU/g。注:网店名称:抖音兰沣特产零食店。
33、宣汉县南佳食品厂生产的五香牛肉干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宣汉县南佳食品厂生产的五香牛肉干不合格(250克/袋;南佳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6/16)。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20g/kg‖≤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63‖≤1;诱惑红‖0.00315g/kg‖不得使用。注:网店名称:淘宝网宣汉县南佳食品厂。
34、宜宾市兰香斋食品厂生产的毛条牛肉(五香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宜宾市兰香斋食品厂生产的毛条牛肉(五香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80克/袋;蘭香齋和图形; 生产日期2026/5/2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8×10⁶,9.0×10⁶,2.8×10⁶,2.4×10⁵,1.5×10⁶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35、安图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安图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不合格(15g/袋;岩泉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5-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800000,5800000,6700000,6000000,50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6、资中县嘉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兔丁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资中县嘉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兔丁不合格(150克/袋 ;嘉创滋资 ;生产日期2026/6/1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200000CFU/g,980000CFU/g,600000CFU/g,780000CFU/g,100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注:网店名称:拼多多资中特产馆。
37、乐山市哈五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撕兔(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乐山市哈五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撕兔(五香味)不合格(620克/袋;哈妹 ;生产日期2026/5/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5500000CFU/g,4700000CFU/g,4500000CFU/g,5300000CFU/g,260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38、攀枝花抿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兔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攀枝花抿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兔不合格(120克/袋; 生产日期2026/5/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78000CFU/g,180000CFU/g,160000CFU/g,260000CFU/g,72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注:异议不认可。
39、四川省明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手撕兔不合格
2026年9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号)。通告显示:四川省明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手撕兔不合格(480g/袋 ;辣么棒;2026/6/2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890000CFU/g,930000CFU/g,330000CFU/g,610000CFU/g,83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注:网店名称:微信辣么棒麻辣冷吃店。
40、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粤饮粤醉饮食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3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粤饮粤醉饮食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洛阳市老城区某入网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2月2日,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上架销售“骨肉相连”商品时,在店铺广告页面将该商品描述为“猪五花肉”,而店内实际售卖的骨肉相连产品主料为鸡肉,商品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原料不符,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3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洛阳市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 佛山市南海区尚顺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受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采样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尚顺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该店当日制作的“烧鸭(自制)”和“盐焗鸡(自制)”进行送检。2026年4月1日,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两份样品经检验,致病性微生物大肠埃希氏菌的含量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及京东外卖平台开设网店“烧鹅侠·脆皮烧鹅王(民乐社区店)”。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大肠埃希氏菌是重要的卫生指示菌,指标超标,往往提示原料处理、熟后冷却、工用具消毒、从业人员操作、后厨环境卫生等环节存在管控漏洞,存在食源性疾病风险。本案提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要树牢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管控、清洗消毒、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强化熟食制作全流程风险自查。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熟食类食品抽检与日常检查力度,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网络餐饮整治工作动态|立案查办违法案件1311宗!佛山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3、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在售“牛肉小串”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样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制作“牛肉小串”的原料标签配料含鸭肉成分,不含任何牛肉成分,却以“牛肉小串”为餐品名称对外销售,虚构餐品原料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餐品核心原料为鸭肉而非牛肉,仍虚构餐品名称,隐瞒真实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公示食品原料、配料成分、制作工艺、产品规格等核心信息,严禁通过虚构品质、虚假标注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上海市闵行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4、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普陀区乐开味餐饮店经营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普陀区乐开味餐饮店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开设“河间驴肉火烧(金沙江路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上线经营“纯瘦肉火烧(自制)”,在商品详情栏标注“主料:纯牛肉”,但实际使用卤猪肉作为肉类原料,自行加工后,冒充牛肉误导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65单共92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4.7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材信息,牟取不当得利,破坏网络餐饮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宣传与实际食材一致,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5、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国和金米箩餐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5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国和金米箩餐饮有限公司制售的“盐水鹅肝”在检验中未检出鹅源性成分的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以及线下门店经营制售的“盐水鹅肝”,实际使用原料为预包装食品“香蜜肝”,其配料表主要成分为鸭肝,并不含有鹅源性成分,但外卖平台店铺内及线下菜单上该菜品名称均宣传为“盐水鹅肝”。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将鸭肝充当鹅肝售卖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将鸭肝充当鹅肝售卖、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线上线下菜单、外卖平台的菜品名称必须与实际使用的食材完全一致。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介绍商品品类、原料,杜绝虚假营销,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守住合法经营底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6、福建三明农兽药领域综合整治查获2起养殖环节违法使用人用药、原料药案件
为扎实推进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严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近期,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清流县农业农村局聚焦种养殖投入品使用关键环节,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专项巡查检查,重拳整治违规用药乱象,严查各类风险隐患,现场查处违法案件2起。
执法人员深入养殖场用药仓库、养殖塘口,核查养殖记录、用药台账、投入品采购凭证等。经查,2家养殖主体分别存在将人用药用于动物、将兽用原料药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对2起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人药兽用”、直接使用原料药,此类违法行为易引发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风险,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下一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持续紧绷农产品质量安全弦,常态化开展种养殖投入品巡查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用药普法,严厉打击各类农兽药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7、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销售店销售未经检疫及马肉冒充驴肉食品案
2025年12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抖音某食品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及掺杂掺假的肉类。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先后从濮阳县某养殖农场处购进生马肉共计630斤,将生马肉卤制后以熟驴肉的名义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2940元。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马肉供货商证照及生马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周口市沈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标识鸡肉案
2025年12月,周口市沈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口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区后厨冰箱内发现有“无标签标识的鸡肉”,执法人员对该批次鸡肉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某冷冻干调批发门店购进2箱该批次鸡肉,用于制作小酥肉,内包装上无明确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9、桂林市临桂区查处某餐饮公司以马肉冒充驴肉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6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临桂分局的协助函,反映某餐饮公司涉嫌存在食品掺杂掺假违法行为。
2月2日,在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该餐饮公司开展检查,对其经营的“熟驴肉”“鲜驴肉”菜品原料各抽取500克样品送检,检出马肉成分。
经查明,该公司及关联分店由实际控制人范某统一管理,长期通过菜单、门店显示屏等宣传“驴肉片”“黄焖驴肉”“水煮驴肉”等“驴肉”菜品,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菜品原料为驴肉。实则从某肉摊经营者谢某处采购马肉,按驴肉方式加工制作,并以“驴肉”菜品名义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美团管家、点餐助手、平板点餐系统,并经公司收费小程序后台查询核实,违法经营额约140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因违法经营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实际控制人范某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已由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续,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开展统一行动,对三个辖区内的7个关联分店进行突击检查,成功破获“6·16”系列案,抓获涉案人员10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10、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禾悦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禾悦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熟猪肘子日落黄项目和熟猪肝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11、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2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风干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查验和记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12、 嘉峪关市某副食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和篡改生产日期肉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联合市公安局对嘉峪关市某副食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库内存放过期肉品。经查,该店工作人员将过期鸡翅根原有生产日期烫除、篡改新日期后对外销售。同时,该店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超过保质期和篡改生产日期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食品经营主体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典型违法案件。当事人作为副食批发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进销货台账制度,疏于库房食品管理,导致过期肉品长期留存,暴露出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日常管控缺位的问题。当事人明知肉制品已过期,仍通过工具篡改生产日期对外销售,主观过错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此案警示各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质量安全底线,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领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13、忻府区贺老二卤肉饭餐饮店“一址多证”及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6年6月2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幽灵外卖”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商户“沈十一黑金卤肉饭”“阿呆蛋炒饭”“饭祖婆蟹黄饭”“一碗很哇噻的炒饭炒面炒粉”四家外卖店为同一场所加工制作。经核查,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为忻府区长征街道花园街泛华奥莱广场二期B1层1012-3号商铺,其营业执照名称为忻州市忻府区贺老二卤肉饭餐饮店,美团店铺名称为“沈十一黑金卤肉饭”。实际经营者线下以其母亲、妻子、朋友的名义,申请办理了另外三个营业执照和三个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全部通过美时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入驻美团平台。以上四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在同一场所内经营,其他三家美团店铺备案证载明的经营地址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饮料8瓶。
当事人“一址多证”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经营者关闭、注销多余网店,保留一照一证对应一家线上店铺,做到一址一证,一店一铺。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饮料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劲爽无糖百事可乐8瓶,并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美团合作平台美时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当事人“一址多店”行为履行审核、监管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4、嘉峪关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以假充真(鸭肉冒充牛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冰柜中存放的精品肥牛风味卷其包装标识中的配料为鸭肉、牛脂肪、纯净水。该餐饮店在美团平台销售“一口湘麻辣香锅”的菜品肥牛套餐和肥牛卷,无任何鸭肉菜品或信息标注。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用以假充真(鸭肉冒充牛肉)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参假惨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鸭肉卷)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以假充真(鸭肉冒充牛肉)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并且违法货值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以假充真食品原料(鸭肉卷),并处罚款。该餐饮店采购原料来自拼多多平台,销售商家在产品页面明确标注了“仿牛肉”、“调理肉”等字样和食品标签配料为鸭肉、牛脂肪等信息,该平台供货商不存在欺诈和销售以假充真的问题。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外卖领域典型的以假充真违法案件。供货商已明确标注产品为调理仿牛肉制品,但该外卖经营店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把鸭肉卷当作牛肉在外卖平台售卖,消费者花牛肉价钱,买到的却是鸭肉制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网络外卖不见实体后厨,容易出现“挂名卖假”问题。该案提醒广大小经营店从业者,进货不能只图低价,要认真核对原料标签信息,线上菜品宣传必须与实际用料保持一致,不能靠“挂羊头卖狗肉”牟取不当利益。网络经营并非法外之地,掺假以假充真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各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典型案例(第六批))
15、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驴肉汤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对辖区某驴肉汤店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生驴肉抽样检测,检出马源性成分,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合格食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制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16、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马肉冒充驴肉加工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1日,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松山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用购买的马肉制作成“蘸汁驴肉”菜品对外销售。经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累计购进马肉88022元,其中,26723元的马肉制作成“酱驴肉”用于员工福利,34703元的马肉制作成“蘸汁驴肉”菜品对外销售,26596元的马肉供“松山区星奢禧悦酒店”使用(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马肉冒充驴肉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星奢尚品酒店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52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
17、某餐饮店经营使用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2月25日,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对辖区一家入网餐饮商户开展专项核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冰柜查获多袋共计22.22斤已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肉制品。该商户未严格落实网络餐饮合规经营要求,执法部门依法现场扣押涉案过期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并作出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
过期食品极易滋生有害细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会直接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重点管控风险点。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效期排查制度,常态化清理库存食材,坚决杜绝采购、储存、使用过期食材等违法行为。自觉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规范经营,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有序合规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18、中山市民众街道某千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社区某千餐饮店经营的“烧鸭”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检出值为1.1×10?CFU/g。根据DBS44/006-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高风险食品受微生物污染不合格案件,烧味等冷荤食品,由于烧制后需长时间存放售卖,容易受环境微生物污染,造成“菌落总数”“致病菌”超标,易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冷荤类食品时,应当注意生熟分开、专间加工、专柜贮存,保持干净卫生的加工操作环境,避免食物污染。(中山市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六期))
19、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内网络餐饮单位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外销售的“白切清酒鹅肝”菜品,实际使用鸭肝制作,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对外销售“白切清酒鹅肝”菜品,实际以鸭肝替代鹅肝制作,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且因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网络餐饮商家必须严格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如实标注菜品食材信息,保证菜品实际用料与宣传介绍完全相符。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诚信经营、保真保质是餐饮经营的底线,切不可心存侥幸,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违规经营,逾越法律红线。(上海市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九期))
20、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熟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4月14日,我局在辖区某门市部抽取了其正在销售的标称2026年4月14日购进的卤鸡爪(肉制品),经样品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批次产品是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熟食店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8月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聊城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未分离的行为案
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区域混放生活用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6月3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回头看”,发现其生产区域仍存在生活用品混放问题。当事人生产加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未分离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2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1、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9月)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庆云县、天衢新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庆云县某超市未按食品所需温度贮存食品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标签标示:贮存温度0-4°的火腿与常温销售食品一起陈列销售,未按照食品标签规定的温度进行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按规定的温度贮存食品。
2、庆云县某羊汤店虚假宣传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牌上宣传羊肉汤有多种功效,可治疗多种症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3、庆云县某肉食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进行监督检查,加工现场发现食品添加剂“酱肉护色增香保鲜剂(复配着色剂)”已经超过保质期,数量2袋,其中一袋使用了2/3左右,另一袋未开封使用。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4、庆云县某烧烤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从业人员任某勃正在烤炉前从事烤串工作,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烧烤季节性较强,一般夏天经营,晚上工作,人员流动性强,个别烧烤店主法律意识差,对健康证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通过岗前培训或加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严禁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5、庆云县某肉食店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案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展示柜内发现预先包装好的垛子肉2包,无标签标识。在货架上发现了10张标注产品名称“垛子肉”标签。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6年5月,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食品应当有标签,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如果标签与食品分离可能导致产品的贮存条件与保质期均无法判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6、天衢新区某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7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12项不符合项,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4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其仍存在13项不符合项,其中3项与上次问题重复,属经警告拒不改正。2026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生产企业须持续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责令改正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7、天衢新区某食品厂食品标签误导消费者逾期未改案
2026年3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协查信息,反映某食品厂产品标签误导消费者。经查,该企业2025年6月曾因食品标签问题被行政处罚,至本次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有部分产品标签未完全整改,属逾期未改正。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相关标签及包装,查明其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鉴于当事人屡教不改、符合从重情节,2026年8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裁量规则,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规范标签标识,杜绝误导消费,屡犯者将面临从重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
8、天衢新区某公司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案
2026年4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为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经查,该处食堂仅对内服务、无对外盈利牟利行为。食堂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建有食材采购台账,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投诉。当事人被查处后立即停业整改,积极配合执法,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8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2、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熟食肉制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典型案例(第一期)
今年以来,贵港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熟食肉制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坚决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助力安心消费。
案例一: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猪肉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4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对覃塘区黄某猪肉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腊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贵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覃塘区黄某猪肉铺销售的腊肠检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硼砂,案件交办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办理。2024年10月8日,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腊肠系委托第三方加工厂(已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其销售行为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于2025年11月24日将案件发还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腊肠经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腊肠检出硼砂。硼砂属于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1月6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案件经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发回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追责,实现刑事与行政程序有效闭环,杜绝撤案即免责;硼砂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经营者即便委托第三方加工肉制品,仍需对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该案警示广大乡镇小微食品经营者要强化食品安全把关意识,对基层肉制品经营领域违禁添加行为发挥了良好的惩戒与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港南区某烧鸭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南区某烧鸭店经营的“叉烧”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叉烧”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的抽检情况,对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涉案“叉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9月11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肉制品加工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风险隐患。该案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对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精准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生产行为。
23、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巩固“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现公布一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岚县某熟肉店销售劣质肉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岚县县城向阳路社区龙山街卫生局底楼岚县某熟肉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该熟肉店现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在其操作间发现40斤存在腐败变质且混有异物的猪头肉,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岚市监强制〔2026〕9号),对存在腐败变质的40斤猪头肉进行了扣押。
处罚结果: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裁量,我局对该熟肉店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40斤猪头肉;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熟肉熟食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高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熟肉店作为线下实体熟食经营主体,直接服务周边群众日常消费,违规销售变质肉制品的行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损害民生福祉,暴露出部分小微熟食经营商户心存侥幸、唯利是图,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本案从严立案、从严核查、从严处置,彻底打破了部分小微商户“小店无大事、轻微违规无伤大雅”的错误认知,有效震慑县域熟食经营行业销售劣质肉、问题肉、不合格肉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肉制品领域隐形性、顽固性乱象,彰显了我县严查肉制品安全违法行为、守护民生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岚县普明索某某猪肉摊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岚县普明镇普明村集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索某某猪肉摊点销售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无法说明涉案猪肉合法进货渠道。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猪肉22.96公斤予以现场扣押。
处罚结果:索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并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裁量,我局对索某某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未检验检疫的猪肉22.96公斤;3.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该案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对规范乡镇肉类经营、筑牢肉品安全防线具有鲜明示范与警示作用。涉案猪肉无检疫验讫印章、无检疫合格证明,极易携带疫病病菌、兽药残留超标,甚至混入病死猪肉,一旦流入群众餐桌,极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本案及时处置扣押问题肉品,从流通源头拦截风险肉制品,切实守护辖区群众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
24、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三十七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杂掺假、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荣成市某肉包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某肉包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肉类销售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荣成市某粮油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粮油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代卖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荣成市某果蔬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果蔬超市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代卖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荣成市某商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商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代卖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5、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察哈尔右翼前旗某熟食城加工间货架上有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涉嫌超范围使用日落黄着色剂加工肉制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
警示意义:
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等食品,使用着色剂、防腐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要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案基本案情:
2026年7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在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中检查发现,辖区某度假中心推出的套餐食谱中“香辣牛肉条”菜品,实际使用原料为“齐情缘”麻辣肉条,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原料为鸭肉,并非牛肉,涉嫌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
警示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确保所售菜品名称、宣传内容与实际使用原料一致,菜单、广告、套餐说明等不得虚假标注或者引人误解,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菜品标注与实际原料不符等情形,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三、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品案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生熟肉门市部待售猪肉139.55kg、猪油75.4kg,涉案肉品无检疫证明、标识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溯源凭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涉案肉品理化指标符合国标,但未经官方检疫。经查,2025年3月至2026年7月,当事人在自家院内私搭屠宰点,从呼和浩特两处养殖场收购生猪进行屠宰,无任何屠宰资质,未申报动物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同时对涉案肉品严格封存管控,待司法处置后做无害化处理,并持续联动公检机关跟进案件办理,完善证据链条,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畜禽肉流入市场。
警示意义:
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不仅可能传播动物疫病,而且肉品来源不明、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从事畜禽屠宰、肉品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收购、屠宰、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肉品。消费者购买肉品应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等渠道,注意查看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印章标识,发现私屠滥宰、销售无检疫证明肉品等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以上案例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突出问题。全市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制售假劣肉制品及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