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江西宜春袁州区翔利禽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6年10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十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江西宜春袁州区翔利禽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蛋不合格(12枚/盒;翔利禽业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8-04)。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41.56µg/kg║10µg/kg。
2、广州越秀区芬记食品店(个人独资)销售的清远鸡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示显示:广州越秀区芬记食品店(个人独资)销售的清远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1),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超标。
3、四川懒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卷(肥牛风味)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四川懒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卷(肥牛风味)不合格(248克/袋;渝川懒汉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2/2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44g/100g ||≤0.25g/100g。
4、玉溪沁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肠不合格
2026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玉溪沁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3/15),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411g/kg║不得使用
5、胤膳(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胤膳(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肉不合格(1kg/袋;生产日期2026.4.21),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6、台山市深井镇瑞琼酒楼销售的五味鹅(自制)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3号)。通告显示:台山市深井镇瑞琼酒楼销售的五味鹅(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7.29),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7、广州客厨汤品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客家盐焗鸡(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8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示显示:广州客厨汤品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客家盐焗鸡(自制;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7.24),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不得使用。
8、杭州佩宛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招牌麻辣鸡爪不合格
2026年10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杭州佩宛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招牌麻辣鸡爪不合格(180克/袋;生产日期2026.5.2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
9、合肥宝口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拆骨凤爪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5期)。通告显示:合肥宝口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拆骨凤爪不合格(计量称重;庐州梦和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13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949g/kg║≤0.075g/kg。
10、阜南县一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牛牌火炼牛油不合格
2026年10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5期)。通告显示:阜南县一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牛牌火炼牛油不合格(5kg±0.05/袋 ;生产日期2025-10-06 ),不合格项目:酸价(KOH)║3.3mg/g║≤2.5mg/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乡音阁饭店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行为案
2026年7月31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乡音阁饭店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淄川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初查中发现其购进使用的肉制品存在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的行为,移交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做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2、三亚吉阳某猪肉摊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2026年6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实,三亚吉阳某猪肉摊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木炭粉涂抹猪皮并以高温灼烧固定毛孔色泽方式将白猪冒充为黑猪,且声称其销售的猪为黑猪猪肉,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曝光台(第三十三期) | 三亚:6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3、三亚荔枝沟某猪肉摊欺诈消费者案
2026年6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实名投诉举报,称三亚荔枝沟某猪肉摊用白猪冒充黑猪进行销售。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多次采用木炭粉涂抹在白猪表皮方式冒充黑猪、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开展商品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标明商品真实品类、品质信息,诚信开展经营,绝不能通过改变商品外观、以假充真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唯有严守诚信经营底线、合规守法经营,才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合规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同时,经营者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真实披露商品信息,杜绝造假欺诈行为,一经发现违法情形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曝光台(第三十三期) | 三亚:6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杭州萧山一肉制品生产主体被罚!!!
在食品中添加过期食品添加剂
牛肉里检查出猪源性成分
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使用
……
请注意,以上都是违法行为
做不得!
否则,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为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防控,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制品生产市场主体,深挖风险监测线索,查办一起使用过期原料、过期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违法案件。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安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卤牛肉实施抽样。监督抽检结果虽为合格,但同步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显示:该批次卤牛肉检出猪、鸡、鸭源性成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2026年5月,执法五中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风险监测相关报告,同步对其原料、半成品、成品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冷冻库检查中,查获7箱过期带骨牛肉,并依法予以查封。
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涉案过期牛肉系其朋友柴某用于饲喂动物,因柴某家中冰柜故障临时存放于企业冷库。执法人员随即通知柴某配合调查,柴某到场后言语矛盾、陈述多处存疑。执法五中队立即联动执法一中队赴柴某住所核实情况。柴某获悉核查人员上门后,如实供述相关说辞系当事人授意编造,并拒绝在询问笔录签字。
案件查办期间,瓜沥分局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发现新线索:当事人对外宣称车间整改装修,现场却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熬制牛肉制品。瓜沥分局及时将该线索移交五中队合并查处。
调查取证工作阻力较大,当事人多次以在外、拒接电话等方式拖延配合调查。办案人员先后完成6次询问笔录,全面调取固定证据,最终完成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存放过期冷冻牛肉、使用过期脱氢乙酸钠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没收过期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7箱;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莒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7月,莒县市场监管局对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莒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凌晨行动”检查猪肉市场时,发现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调查,上述猪肉系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从莒县寨里河镇马某某处采购。马某某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6年3月,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通报莒县农业农村局。莒县尉彦涛生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6、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8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6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存放含亚硝酸钠成分的“复配护色剂”。经查,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采购、使用该“复配护色剂”并用于制作猪头肉。微山县味满堂熟食店作为一家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7、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查处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案
2026年6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接到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反映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雨泽老豆腐小吃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经查,当事人以驴肉、马肉为原料制作成“驴肉火烧”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火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8、天津市河东区某火锅饭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上架有菜品“碳烤滩羊肉串”,售价为5元/串。经核查,当事人购进的加工制作羊肉为普通羊肉,采购单价为35元/斤。当事人采购使用普通羊肉原料却宣称为“碳烤滩羊肉串”的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制售时使用普通羊肉,但在网络店铺宣传时却声称使用滩羊肉,其本质就是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该案件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产地、品牌及品质等。食品经营者要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切实以品质赢得市场和口碑。(【铁拳护食安 清朗净网餐】天津市河东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第八批))
9、上海市黄浦区令谷花开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及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令谷花开?惊世料理?寿司主题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冷柜内查获标注为“金砖肥肝”的鸭肝制品。当事人将该鸭肝制品用于刺身拼盘菜品,并对外宣传使用 “金砖鹅肝”,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我局随即开展全面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售卖的刺身拼盘原有配料包含贝柱、甜虾、生蚝、三文鱼、北极贝、玉米、扇贝。自2025年4月7日起,因贝柱供货中断,当事人将菜品内贝柱替换为肥肝,并在菜品宣传中标注为“金砖鹅肝”。实际经营中,当事人使用的原料为“金砖肥肝”鸭肝制品,存在以鸭肝冒充鹅肝对外宣传销售的情形。同时,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门店食材验收人员未对供货商交付食材的包装、产品信息开展仔细核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材名称真实标注是餐饮诚信经营的基本底线。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菜品宣传信息必须与实际使用食材保持一致,严禁以鸭肝冒充鹅肝这类食材混淆手段,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要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食材入库验收环节认真核验食材包装、产品信息,做到来源可查、信息真实。在网络餐饮经营中,线上线下宣传口径必须统一,自觉规范菜品营销内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双重底线。(【解案释法】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七期))
10、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冷冻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0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宿豫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钢签牛肉串(速冻调制食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从兰山区欣昌冻品店购进的上述钢签牛肉串(速冻调制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3月23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环节是食品添加剂风险传导的重要节点,速冻肉制品流通销售链条长,容易出现上游源头违规添加着色剂,下游经营户不知情销售的情形。本案查处,警示冷冻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核验上游产品质量信息,不能仅查验票据而忽视产品添加剂合规性。同时紧盯流通环节风险,深挖不合格食品源头线索,推动溯源核查,打通生产、流通全链条监管,防范不合格冷冻肉制品流入市场,守护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11、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某熟食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熟牛肉案
2026年7月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熟牛肉,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核查,该批不合格熟牛肉为辖区内一熟食经营部加工并销售,该熟食经营部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已涉嫌违法犯罪。
2026年9月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12、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7月1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芝麻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7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13、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6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7月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1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冷冻去骨牛肉案
2026年5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办事处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冷冻冰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肉(生产日期2021年,保质期24个月),共计72.15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手续。经查,涉案牛肉系厨师私自带入,尚未加工售卖,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7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5、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冷鲜牛肉、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查,2026年1月至3月下旬,当事人从该县某牛肉食品加工经营部购进牛肉并索取检疫证明,又从不固定摊贩处采购冷鲜瘦牛肉、冷鲜牛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用现金结算,上游货主信息无法溯源。当事人将该部分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牛骨配送到学校食堂时,使用从其他供货商获取的检疫证明应付查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7月,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6、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鲜店销售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6年4月,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对辉县某干鲜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何某某处购进熟马肉约1150斤,在其经营的干鲜店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7月,辉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7、仙桃市某购物中心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称腊鸭腿(腌腊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4日,仙桃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散称腊鸭腿(腌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散称腊鸭腿(腌腊肉)”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2月4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的散称腊鸭腿(腌腊肉)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警示意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明确规定在腌腊肉制品类中亚硝酸钠(钾)最大使用量、残留量。食品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禁采购和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湖北省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工作警示案例(第二批))
18、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整治肉制品市场乱象,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肉制品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七里河区某肉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肉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待售的生鲜、冷冻分割鸡肉(鸡爪)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相关资质。因上次检查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本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七里河区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制作烤肉的预包装肉制品(牛横隔膜)无任何标识标签,且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向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肉制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罗某加工销售假劣肉制品案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时,对摊贩罗某销售的熟驴肉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动物源性成分鉴定(马源性)检出,动物源性成分鉴定(驴源性)未检出。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生马肉为原料加工后,冒充熟驴肉对外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劣肉制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城关区公安分局已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19、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自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良好秩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雁江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案
2026年6月,经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鸡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岳县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明,当事人委托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在美团上的店铺展示“竹林轻食。沙拉。减脂餐 网红关晓彤同款三明治 低卡 低脂 越吃越瘦”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该三明治具备其所宣传的减脂、越吃越瘦等功效,该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乐至县某卤制品店在卤猪头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案
2026年7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卤制品店销售的卤猪头肉及其用于卤制猪头肉的卤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卤猪头肉和卤水均检出柠檬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柠檬黄在肉制品中禁止使用,当事人在卤制加工过程中使用柠檬黄,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8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乐至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温馨提示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2、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原料查验、环境卫生、加工操作等关键环节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发布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4、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消费者认真识别,注意食品安全:1、购买食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标签标识是否齐全;2、不轻信“特效”“同款”“越吃越瘦”等夸大宣传用语;3、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监督,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生产经营必追责。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20、山东省菏泽市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四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区美娥熟肉店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案
2026年9月22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牡丹区美娥熟肉店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6年8月6日,根据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菏泽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支队、牡丹区公安局、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牡丹区美娥熟肉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熟牛肉、牛杂以及“洛阳袋色(大红)”。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二、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4年10月24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店销售掺假掺杂驴肉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9月3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销售的熟驴肉开展执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出猪源性成分。2024年10月25日东明县公安局立案。近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国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
三、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17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0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6年3月20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9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1、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制品安全典型案例
近期,地区市场监管局紧盯生产、销售、餐饮全环节,严查私屠滥宰、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等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警示经营主体严守法律红线,也请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守护舌尖安全。
一、库车某卤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5月12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对某卤肉店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日落色”复配着色剂80克、日晒盐290公斤、卤熟肉制品184.62公斤。经检测,卤熟肉制品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无法提供票据凭证,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破除部门监管壁垒,凝聚监管合力。紧盯加工场所、餐饮门店、仓储冷库关键点位,实施全覆盖排查,有效破解“前店后坊、多点藏匿、隐蔽经营”监管难题,实现加工、储存、销售全环节违法事实彻查,为肉制品隐蔽经营案件查办提供实操参考,推动行刑衔接机制落地见效。
警示意义:食品加工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必须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留存进货票据。肉制品非法添加隐蔽性强,一旦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二、新和县某食品店超范围经营案
2026年5月12日,新和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地区交叉检查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经查,新和县金桥超市某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热食类制售项目,擅自现场加工卤制肉制品、手工丸子对外销售,属于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执法部门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聚焦小微食品经营主体,精准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短板,规范肉制品现场制售经营秩序。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法理与情理。针对小微商户台账不完善现实问题,采用现场公示、商超台账、当事人供述多维度固定证据,客观核定案件事实,保障执法公正,达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警示意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开展经营,新增热食卤制、现场制售等经营项目,需依法变更许可范围。小微商户不能因规模小忽视许可合规要求,无证超范围制售熟食肉制品,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羊肉制品案
2026年6月17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冷库内存放54箱共810公斤过期冷冻羊寸排、羊后腿切片,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混放,无不合格品区分标识。企业在2025年底盘点时就知晓产品过期,但长期未处置。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未流入市场。综合考量各项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食品企业过期库存处置的典型案例,平衡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破解企业过期食品案件定性难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建立临期、过期食品分区存放、库存锁定、报废处置管理制度,压实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警示意义:食品企业要落实库房日常盘点管理,对临期、过期食品及时分拣隔离、标识、按规定报废处置,严禁过期与合格食品混存。明知产品过期却拖延处置,即便未对外销售,同样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乌什县某食品摊贩经营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6年7月16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对阿合雅镇某牛肉烤包子食品摊贩开展检查,现场查获50公斤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经查,该摊贩自2024年9月起,66次采购未经检疫牛肉,加工成烤包子对外销售,涉案金额85760元。经农业农村部门专业认定,涉案牛肉检疫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抄送检察机关落实行刑衔接。
典型意义:明确食品摊贩同样要严格执行肉类检疫查验制度,打破“摊贩监管标准偏低”误区。肉类食品安全判定不依靠感官经验,依托农业农村部门专业技术认定意见固定证据。对长期多次采购使用未经检疫肉类、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筑牢肉制品源头安全防线。
警示意义:无论是企业、个体户还是食品摊贩,采购畜禽肉类,必须索取并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肉类极易携带疫病、致病菌,经营者要守住肉类进货查验第一道关口。
22、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四十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杂掺假、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案
2026年4月17日,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通报函,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驴肉。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威海某有限公司购进过牛肉和驴肉,经查,存在掺杂掺假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荣成市某百货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百货超市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代卖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荣成市某商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商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代卖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乳山市某餐饮店销售掺杂掺假的驴肉制品案
2026年6月,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转办单,反映乳山市某餐饮店经网络抽检发现线上销售的驴肉火烧等商品中检出猪、马等异常成分。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明确标注其线上售卖的驴肉火烧等商品的主料成分为驴成分,却在制备过程中为了“降本增效”擅自添加了猪、马等低劣食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3、菏泽市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四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区美娥熟肉店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案
2026年9月22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牡丹区美娥熟肉店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6年8月6日,根据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菏泽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支队、牡丹区公安局、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牡丹区美娥熟肉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熟牛肉、牛杂以及“洛阳袋色(大红)”。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熟牛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二、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4年10月24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店销售掺假掺杂驴肉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9月3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县国华驴肉火烧销售的熟驴肉开展执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出猪源性成分。2024年10月25日东明县公安局立案。近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国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
三、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17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0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野县大谢集镇永盛源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6年3月20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9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曹县标哥熟食店采购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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