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绍兴市越城区刘哥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白鸡蛋不合格
2026年10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5期)。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刘哥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白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7-14),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超标。
2、河津市阳村街道张娜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0月13日,山西省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一期)。公告显示:河津市阳村街道张娜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8/9),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16.8(氟苯尼考:16.8)μg/kg‖≤10μg/kg
多西环素‖11.3μg/kg‖≤10μg/kg。
3、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10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14),通告显示: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3434356ZX),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5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4、宜昌市欣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川味香肠(家常味)不合格
2026年10月2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宜昌市欣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川味香肠(家常味)不合格(800克/瓶;川枝乐;生产日期2025.12.23),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31g/kg||≤1.00g/kg.
5、福建桂鲜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建桂鲜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食品)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6.3.19),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6、福建牧食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肚(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建牧食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肚(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6.8.1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钾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7、龙海市海澄龙宝水产冷冻厂生产的地道肠(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龙海市海澄龙宝水产冷冻厂生产的地道肠(速冻食品)不合格(700克/袋;生产日期2026.5.1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复检不合格。
8、晋江市双骏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肉肠不合格不合格
2026年10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晋江市双骏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肉肠不合格不合格(420克/袋;生产日期2026.1.12),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复检不合格。
9、蚌埠市龙子湖区万争牛羊肉经营部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10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蚌埠市龙子湖区万争牛羊肉经营部生产的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16),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0.899µg/kg║不得检出,
10、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卤小兵卤菜店销售的卤鸭子不合格
2026年10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2026年第17号)。通告显示: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卤小兵卤菜店销售的卤鸭子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25),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30//39.4。
11、安徽食味之盛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咸肉(餐饮食品)不合格
2026年10月22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 (2026年第31期)。通告显示:安徽食味之盛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咸肉(餐饮食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3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超标。
12、龙川县腾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公园销售的腊条鸭不合格
2026年10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示显示:龙川县腾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公园销售的腊条鸭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8),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5g/100g||2.6g/100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抽检不合格案
2026年7月6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5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淄川区麦德仕炸鸡汉堡店采购的琵琶腿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琵琶腿所检项目水分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此次抽检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琵琶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四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七批))
2、为卤味“美颜”反被罚!融水连查两起烧卤店违法添加着色剂案
为让烤五花肉、盐焗鸡、卤猪头肉色泽鲜亮、卖相更佳,融水苗族自治县两家烧卤店的经营者动起了“歪脑筋”,在熟食加工过程中偷偷加入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这份“美颜”没有换来回头客,反而让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
近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消费集中的农贸市场卤味熟食品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其中两家烧卤店的烤五花肉、盐焗鸡、卤猪头肉样品检验不合格,分别检出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
日落黄和柠檬黄作为人工合成着色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限定的品类使用,所有肉制品包括卤制品、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一律不得添加,超范围使用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家烧卤店立案调查。经核实,两家烧卤店经营者李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均承认,为提升成品色泽、吸引顾客,各自在制作售卖的熟食时,添加着色剂日落黄或柠檬黄。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要一味追求好“卖相”,而逾越食品安全底线。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提醒消费者,选购卤味、烤肉等食品时,如发现食品颜色异常艳丽、鲜亮,要提高警惕,谨慎购买,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下一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牢牢守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息烽县某羊肉粉馆涉嫌使用未经检疫的羊肉作为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羊肉粉馆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二楼冰柜查获当事人自行宰杀的生羊肉2袋,重20.81kg,另查获熟羊肉1块,重2.04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对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的羊肉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未经检疫羊肉的行政处罚。(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3、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销售中心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案
2026年6月,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对某冷冻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肉制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肉制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系假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0月,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五期))
4、上海市崇明县小杜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介绍
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样检验中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手工牛肉”,实际是以低价猪肉冒充牛肉制作,构成了食品掺假掺杂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本案属于网络餐饮领域食品掺假掺杂的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缺失,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案的查处从严打击以低价原料冒充高价食材的掺假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同时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应杜绝以假充真行为,切实守护外卖消费知情权与食品安全底线。(上海市崇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5、上海宝阿姨餐饮有限公司对所售食品作虚假宣传案
案件介绍
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外卖店铺内所售的多款“牛肉菜品”,在品名中宣称为牛肉制品,但在商品详情里却标注原料为猪肉,实际也使用猪肉原料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本案属于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商业宣传的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刻意弱化菜品关键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线上菜品名称与原料标注,推动经营者如实传递商品信息。同时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摒弃投机取巧的营销方式,恪守公平竞争原则。(上海市崇明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6、驴肉变马肉?延庆这家饭店“偷梁换柱”被罚57000元!
驴肉火烧、酱驴肉……当消费者冲着“驴肉”买单时,端上桌的却可能是低价马肉。近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以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案。涉事饭店为压缩成本、赚取差价,低价采购马肉作原料,试图用重卤、重调味掩盖原料替换痕迹。最终,涉案肉制品被无害化销毁,商家被罚款57000元。今天,“延之有法”带您看清:食品“偷梁换柱”,法律绝不答应。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案件线索,延庆区某饭店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经查,涉事经营主体为压缩经营成本、攫取非法差价收益,刻意采购低价马肉作为原料,赚取不法收益。目前,涉案肉制品已采取无害化销毁,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商家作出罚款57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
食品经营应当真实、诚信。马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食品原料,但经营者不得以马肉冒充驴肉,不得在菜单、标签、宣传中作虚假标注或误导性描述。本案中,商家以低价马肉替代驴肉对外销售,属于典型的肉制品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信息虚假标注行为,不能以“重卤、重调味”掩盖原料替换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案件启示
当前市场驴肉收购、售卖均价远高于马肉、普通猪肉,价差利润空间较大,市面低价散装卤制驴肉、生鲜驴肉普遍存在原料造假风险。在此提醒市民朋友,选购生鲜驴肉、卤制驴肉熟食、驴杂制品时,擦亮双眼规避消费陷阱,筑牢饮食安全防线,牢记四大选购准则:优选正规渠道,拒绝“三无”产品,对标市场均价,甄别低价陷阱,核验资质票据,留存消费凭证。
7、绵阳市安州区某麻辣烫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麻辣烫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风味肥牛卷”,商品页面标注主料为肥牛,但实际加工所用原料为以鸭肉为主要成分的“精品肥牛风味火锅肉卷”,商品标示内容与实际原料不符,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主体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公示食材信息,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8、中山市坦洲镇某烧腊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坦洲镇某烧腊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网店经营烧腊食品,有“烧鸭”“白切鸡”“叉烧”“手撕鸡”等菜品在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调查,其自2025年4月起,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上述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且无法提供相关经营台账。
【处置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属初次被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主动申领许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处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
冷食类食品制作过程缺乏有效热加工杀菌环节,极易受致病微生物污染,国家对冷食类食品制售设有专门的许可条件和操作规范要求。网络餐饮经营者在新上“凉拌菜”“生腌”“烧味”等冷食类食品前,务必先核对许可范围是否涵盖“冷食类食品制售”:需要扩大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尚无相应许可的,必须先取证、后经营,并在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内加工制作。切不可认为“线上多挂几道凉菜是小事”,触碰许可红线必将付出代价。(中山市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七期))
9、长兴县局查处某饭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长兴某饭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跑山土猪肉包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湖州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四期))
10、四川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持续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掺假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违法、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移交了当事人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违法线索,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委托福某企业(已另案处理)生产猪肉干、鸭肉干制品,授意受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牛肉精膏、牛腩粉等,仿冒牛肉风味,掩盖真实原料,再通过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商贸部(已另案处理)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络店铺分批销售给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吃店(经营者何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收货后实施二次装袋,以牛肉干名义对外销售。目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0735元、罚款201893.1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2024年,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荣县某鲜肉店等店铺销售的牛肉疑似注水。该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多轮夜间蹲守摸排,于2024年11月4日实施突击抽检,检出涉案牛肉水分超标,不符合GB 18394-2020标准,判定不合格,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经查,汪某甲、罗某2023年租用场地私设屠宰场,雇请翁某负责宰杀、汪某乙负责送货;自2024年5月起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销售金额464185元,违法获利46400元。2026年1月20日,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刑事判决,对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注水牛肉及作案工具。刑事判决生效后,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对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四名当事人分别给予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四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案例三、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驴肉)案
2025年9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公安机关在侦办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驴肉掺假)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涉嫌经营问题驴肉。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驴肉汤锅经营,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多次从涉案犯罪嫌疑人郭某处购进来路不明驴肉用于餐饮经营,未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货值金额116700元,其中部分肉品实为掺杂或冒充驴肉的马肉。当事人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未落实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两项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取证,具有立功表现,且家庭经济困难,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46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德阳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及标签虚假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德阳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330袋预包装鸭肠,未按规定标注预包装食品法定标签事项,货值2415元;生产4个品种共320袋预包装毛肚类食品,标签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货值8568元,涉案货值合计10983元。当事人同时存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目前,德阳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8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邻水县某熟食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30日,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邻水县某熟食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猪头肉、猪耳朵、卤牛肉等卤制熟食开展快速检测,检出国家标准明令禁止用于酱卤肉制品的日落黄、柠檬黄。执法人员随后在当事人另一加工制作门市,现场查获日落红、柠檬黄复配着色剂,并依法对涉案卤制熟食、复配着色剂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2月开业以来,长期违规使用上述复配着色剂加工、销售卤制熟食,至案发累计购进涉案着色剂56瓶,违法销售额共计1701002.58元。当事人长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7月31日,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六、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眉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案
2026年3月15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眉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鲜美一号”过氧化氢含量达36.2%,成品猪黄喉过氧化氢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随即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6年3月上旬购进5桶“鲜美一号”用于泡发猪黄喉,不能提供供货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猪黄喉实际生产时间为3月14日,但成品外包装却标注生产日期为3月13日,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体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采购添加剂时查验了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全部涉案产品尚未售出,仅收取检验购样费160.55元。违法行为轻微,目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5元、没收涉案成品猪黄喉、半成品猪黄喉及“鲜美一号”添加剂、罚款60895.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查处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制售假劣肉制品案
2026年9月16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和前期抽检结果,对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前期抽检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制品仅含猪源性成分、无牛源性成分,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涉案卤肉、冻肉及卤料并再次抽样送检,确认产品均为猪肉假冒牛肉。经查,2026年7月起,当事人以16.5元/斤的价格采购猪前腱子肉,添加牛肉香膏卤制加工后,冒充卤牛肉以38元/斤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卤牛肉670余公斤,涉案金额5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次公布的案例覆盖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网络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超范围添加着色剂、注水肉、以假充真、标签虚假等多发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肉制品重点品类,深化行刑衔接,坚持严字当头,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失信惩戒等手段,重拳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1、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通辽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6年严厉打击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查处多起制售假劣肉制品相关违法案件,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扎鲁特旗某饺子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6月15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扎鲁特旗检察院移送线索,反映扎鲁特旗鲁北镇某某饺子馆存在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肉源性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销售的驴肉蒸饺中不含驴源性成分,检测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制作蒸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货值金额16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掺杂掺假的以1.4kg马肉制作的肉馅,没收违法所得1668元,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扎鲁特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食品以鸭肉干冒充猪肉干掺杂掺假、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熟食、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3月29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扎鲁特旗纪委监委明察暗访组移送线索,反映扎鲁特旗鲁北镇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熟食区存在鸭肉干标注为猪肉干销售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以鸭肉干冒充猪肉干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22.232斤,违法所得4864.83元。现场检查发现的熟食中同时检出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熟食共计10斤,违法所得378元。本案合计违法所得5242.83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不合格肉干5.16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242.83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猪肉)案
2026年,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科尔沁区某副食超市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营业区货架上正在销售鲜肉制品。该超市负责人当场提供了该批次鲜肉制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询问,该批次猪肉系从王某个人处购进。经查,王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25年4月起从科尔沁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购进猪肉,销售给副食超市,至案发共配送约2000斤,违法所得约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
12、宿迁市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典型案例(二)
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宿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生产、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关键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示范引导作用,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典型个案整治推动行业全域规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3月16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产的9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次产品不合格,涉及柠檬鸡爪、虎皮凤爪、无骨酸辣柠檬凤爪,上述产品过氧化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属于不得使用该添加剂的情形。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二、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牛柳掺杂掺假案
2026年3月25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冷柜中查获标注为“牛柳”的食品原料共计4千克,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原料实际为鸭肉制品。经检验,该“牛柳”样品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与鸭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指标不符合要求,属于掺假掺杂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含“克伦特罗”牛肉案
2025年12月22日,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某牛羊肉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经营的牛腿肉抽样送检。经检验检测,该批次牛腿肉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熟驴肉掺杂掺假案
2026年3月19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宿城区某土菜馆经营的熟驴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样品检出马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17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现场实施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未查验、索取采购票据、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7月27日,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辖区内某饭店存在购进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问题。经查,2025 年1月至2月期间,当事人采购猪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以及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先后43次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未留存相关资质、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采购食品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及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媒体曝光信息
1、数字检疫有 “智” 更要有 “制”—— 从纳雍兽医虚开检疫证明案说起
一张电子检疫合格证明,本是生猪跨区域流通的 “防疫通行证”,是隔离动物疫病风险、守住肉品安全底线的第一道闸门。贵州纳雍 7 名官方兽医,在三年时间里 “不到现场、不见生猪、不做核验”,借助数字化检疫 App 的管控漏洞,批量虚开检疫证明近千份,收受商贩好处费,编织起跨乡镇配合的利益链条,最终悉数获刑。该案绝非孤立个案,它撕开了数字化动物检疫转型背后的治理矛盾:技术工具本用来筑牢溯源防线,一旦监督缺位、底线失守,反而可能简化徇私舞弊的操作成本,放大疫病传播与食品安全风险。
生猪产业是我国民生保供支柱,跨区域调运是产业流通的常态。国内生猪产销错位明显,主产区出栏生猪需要流向销区市场,每年数以千万头生猪依托检疫体系实现有序流转。流行病学调查早已证实,生猪长距离调运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扩散最主要途径,产地检疫、现场核验、耳标核对、临床检查,是法定不可省略的刚性程序。一份虚假检疫证明,相当于给带病生猪披上合法外衣,一旦流入流通网络,小则造成一批生猪染病死亡、养殖户蒙受巨额损失,大则引发区域性疫情,冲击生猪产能稳定,最终传导至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农业农村部多次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多地通报的疫情溯源结果显示,不少疫情源头都关联违规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这足以说明检疫关口失守的连锁代价有多沉重。
数字化检疫平台的推广,初衷是革除纸质证管理难、溯源弱、流转慢的旧弊,实现 “一猪一证、全程留痕”。但纳雍案暴露出一个关键悖论:数字化降低了出证门槛,却没有自动补齐现场核验的约束机制。涉事兽医只需在手机 App 上录入信息,无需定位锁定、无需现场影像留证、无需核验耳标与生猪实体,就能远程生成具备通行效力的电子检疫证明。平台只记录 “开票行为”,却无法自主核验 “检疫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技术的中立性漏洞,被少数手握检疫权限的公职人员盯上,变成权力寻租的便利渠道。在该案中,蔡某一人虚开 838 份证明,朱某居中牵线促成 854 份虚假证明,涉案链条分工清晰、长期稳定,说明风险不是单点偶然失范,而是制度监督、权限管理、流程制衡出现系统性短板。类似案件在多地均有查处:有兽医出借账号、事后篡改票据状态规避核查,也有中介按头计价收购检疫证明,形成稳定的地下 “票证交易”,成为动物检疫领域久治难绝的顽疾。
权力寻租,是虚开检疫证明乱象的内核。官方兽医属于承担防疫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疫权不是个人可以交易的资源。本案裁判清晰划定法律红线:利用职权虚构检疫结果、徇私出具检疫证明,情节严重即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同步收受财物达到追诉标准的,还要叠加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7 名被告人中 5 人两罪并罚,另外两人虽受贿金额未达标准,但徇私舞弊行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最终全部获刑、判决生效。这份判决传递明确导向:动物检疫不是弹性工作,现场查验不是可选流程,任何以 “数字化方便” 为借口简化法定检疫程序、用检疫证明换取好处费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重罚不是目的,而是矫正扭曲的权责认知 —— 检疫证明承载公共防疫责任,它的价值不在于一张电子凭证,而在于背后真实、严谨的现场核查。
堵上 “隔空开证” 的漏洞,不能只靠事后追责,必须推动技术、制度、监督同向发力,让数字化监管回归设计初衷。在技术层面,数字化检疫系统应当升级刚性校验机制:强制绑定出证人员定位、现场实时视频、生猪耳标自动识别比对,异常批量出证、异地出证、高频出证自动触发预警,用算法限制远程虚开空间,把 “人证核验、猪证核验” 嵌入系统底层,而不是依靠兽医自觉;在管理层面,严格官方兽医账号权限管理,落实轮岗、交叉复核、定期抽查制度,切断跨乡镇串通配合的利益链条;在协同层面,打通农业农村、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的数据壁垒,实现启运、运输通道、落地屠宰多节点信息交叉比对,改变 “开票一个系统、查验另一套标准” 的数据孤岛问题;同时持续深化 “行刑纪” 联动,监察、检察、农业执法常态化排查异常出证线索,以案促改,同步向行业推送检察建议,开展警示教育,压实兽医队伍廉政防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猪检疫一头连着畜牧产业稳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餐桌安全。数字化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工具,而不是简化法定程序的借口;技术赋能是减负增效,绝不等于放开关口。纳雍 7 名兽医获刑一案,是一记警钟:再先进的监管平台,最终的底线依然是人的敬畏之心与制度的刚性约束。唯有把技术锁死漏洞、把权力关进流程、把监督贯穿全程,才能让每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名副其实,守住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线,守护好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理性看待烤肠原料传闻:谣言之外的标准与现实
“你吃的烤肠可能是鸡脖子做的”,这条短视频平台反复传播的说法,是一则混淆正规生产与非法黑作坊、不符合食品生产规范的不实传言。合格正规厂家出品的烤肠,不会以鸡脖子这类边角料作为主要原料。但传言能够持续发酵,恰恰折射出肉制品行业分层、低价非标产品乱象、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等多重现实。破除谣言,不等于回避行业短板;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标准、监管、企业自律与消费者理性认知共同发力。
从现行法规与产品标准来看,正规肉灌肠、烤肠产品的原料边界十分清晰。依据《食品安全法》与 GB/T 20712《火腿肠质量通则》,合格肉灌肠以经检疫合格的鲜冻畜禽肉为核心原料,原料肉必须满足 GB 2707 鲜(冻)畜、禽肉标准,来源可追溯、检疫手续齐全,严禁使用无检疫、来源不明的边角废料、非食用原料加工肉制品。正规工业化烤肠主流原料为猪后腿肉、鸡胸肉等整块分割肉,市场上高端纯肉款肉含量普遍达到 70%—88%;流通更广的平价淀粉烤肠,肉含量多在 10%—30% 区间,其余为淀粉、大豆蛋白、食用辅料,配料表需要按照 GB 7718 如实标注所有原料成分,不能隐瞒原料种类。
从产业经济逻辑上看,正规企业根本没有大规模使用鸡脖泥生产烤肠的动机。规模化屠宰产业里,鸡脖子本身是独立商品化食材,可单独卤制、售卖,具备稳定市场价值;若要把鸡脖去腺、去杂质、精细粉碎加工成可用于肉制品的肉糜,还要完成检疫、灭菌、理化检测,加工成本并不低于常规鸡胸肉。正规工厂原料采购、出厂检验、台账记录全程可追溯,一旦违规使用不合规边角料,面临召回、罚款、吊销生产许可的高昂代价。从投入产出角度,头部合规烤肠企业不会冒着巨大合规风险,去选用这类原料作为主料。
但传言并非完全凭空而生,它的土壤来自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标黑产链条。部分无食品生产资质的小作坊、地下加工点,会采购未经正规食品化处理的鸡脖、鸡架碎料打成泥,流向低价散装烤肠、街边无标识淀粉肠渠道。这类原料大多没有完整检疫流程,没有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属于典型非法加工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合规肉制品行业范畴。市场监管部门历年抽检数据显示,正规持证烤肠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项,多集中在添加剂超量、标签标注不规范、微生物控制不到位,而非 “鸡脖边角料充当主料”;真正使用不明边角料的产品,大多是无 SC 编号、无配料表、无溯源信息的三无散装产品。谣言的狡猾之处,就是把少数黑作坊的违法个案,嫁接到整个烤肠行业,让合规企业共同背负污名。
谣言传播背后,还有大众对肉制品 “边角料” 概念的认知误区。很多消费者分不清合规可食用副产品和违规废料。行业内允许使用的鸡皮、猪皮、机械分离禽肉,是屠宰产业链上经过检疫、标准化处理的副产物,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属于合法原料;而传言中所说的鸡脖子泥,往往是没有摘除腺体、没有经过食品级净化处理的碎料,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国标并不一刀切禁止畜禽副产品入料,核心底线是:原料检疫合格、工艺合规、配料如实公示,不能暗地以不明碎料冒充鲜肉。这一条底线,也是区分正常产业分工和违法掺假的标尺。
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传言,治理不能只停留在简单辟谣。一方面,监管端需要持续压缩无证小作坊的生存空间,盯住散装低价烤肠流通渠道,打通屠宰、碎料加工、肉制品生产全链条溯源,堵住 “鸡脖泥” 这类非标原料流入市场的漏洞;另一方面,行业要持续提升标签透明度,用好 GB 7718、GB 28050 标签新规,把肉含量、原料种类清晰呈现给消费者,用公开透明消解猜忌。对消费者而言,辨别烤肠不必被惊悚短视频裹挟,选购时优先选择带 SC 生产许可证、配料表清晰、品牌可追溯的预包装产品,谨慎购买没有任何标识、价格明显异常低廉的街边散装烤肠。
食品安全容不得弄虚作假,但也经不起恐慌式谣言的反复消耗。“烤肠是鸡脖子做的” 这一传言,本质上是个案放大、标签模糊、认知错位叠加而成的网络流言。它提醒我们:食品安全的真实风险,从来不在合规工业化产品的配料表里,而在脱离监管、隐匿在灰色地带的非法加工环节。唯有守住法规底线、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畅通溯源信息,消费者才能不必在美食和焦虑之间两难,行业也才能摆脱谣言反复反噬的困境。
3、鸡脖泥风波:原料无原罪,规则才是食品安全的标尺
在自媒体流量逻辑里,制造简单对立永远是博取关注的捷径。一段 “烤肠是鸡脖泥做的,千万别买” 的短视频,很容易将鸡脖泥这类禽副产品打上劣质、有害的烙印,把违规生产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一股脑扣在原料名称之上。但回归肉制品产业现实,禽副产品资源化利用本就是行业成熟路径,法规早已划定清晰红线。风险从来不在原料本身,而在突破标准的违规工艺。
不少人将鸡脖泥、鸡骨泥与淋巴肉、黑心废料画上等号,本质上是一种标签化的认知偏见。我国 GB/T 40463-2021《机械分离肉》、GB 2726 熟肉制品标准、GB/T 20712 火腿肠标准,为这类原料的生产、使用设立了明确框架。合规生产的鸡脖泥,是经过检疫检验、剔除有害腺体、按照规范工艺加工而来的禽副产品,是肉类资源高效利用的合理方案。禽副产品资源化,既是产业降本增效的选择,也是减少食材浪费的可持续路径,本身不存在天然的 “食品安全原罪”。
真正的风险,藏在标准的灰色地带。鸡脖泥原料本身合规,不代表所有使用鸡脖泥的烤肠都安全。食品安全隐患,集中出现在无检疫原料流入、腺体组织未按要求剔除、配料表虚假标注、生产环节偷工减料等违规操作之中。同样一种原料,守规生产就是合格食材,违规加工就会变成风险源头。烤肠市场本身存在清晰分层,高端产品与低价散装产品在原料品质、管控力度上差异巨大,用单一标签全盘否定整个品类,无视市场分层的客观现实,显然有失公允。
食品安全治理的核心逻辑,从来不是一刀切禁止某一类原料,而是让原料、工序全程处在法规与监管的约束之下。食品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类副产物的资源化开发;而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守住标准底线。一刀切禁用原料,是简单粗暴的懒办法;细化标准、严格检疫、强制标识、从严追责,才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治本之策。公众恐慌的根源,很多时候不在于原料陌生,而在于信息不透明:消费者看不懂配料、分不清合规与违规产品,才容易被耸人听闻的流量话术裹挟。
这场鸡脖泥引发的舆论风波,恰恰是一堂公众食品安全认知课。流量内容偏爱二元对立、非黑即白的叙事,用一个吓人的原料名词制造焦虑;而理性判断,需要跳出标签化思维,把标尺对准规则。
原料无罪,违规有责。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热点,我们不必看见陌生原料就恐慌,也不能轻信自媒体片面的危言。以法规标准作为判断准绳,推动生产端信息透明、监管端严格执法,消费者建立理性认知,三方同向发力,才能拨开流量谣言的迷雾,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