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庄河市某动物门诊使用劣兽药案
2026年3月,庄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庄河市某动物门诊在开展诊疗活动时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兽药。
经查,该动物门诊于2026年3月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的“5%葡萄糖注射液”,有效期至2024年1月,为超过有效期的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应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使用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劣兽药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投诉,执法机构快速响应、现场固定证据,迅速查清该诊疗机构的违法事实,对动物诊疗机构规范用药和加强药品管理工作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件的查处彰显了农业执法部门对危害动物用药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体现了对动物诊疗环节用药安全问题的严管重罚,对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震慑效果。
2、大连市某水产有限公司普兰店皮口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6年6月,根据《大连市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与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对大连市某水产有限公司普兰店皮口分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存放有11种兽药商品。
经查,大连市某水产有限公司普兰店皮口分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5月从其总公司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采购11种兽药商品存放于其库房内销售,货值金额13130.2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30袋。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涉案兽药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320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件。本案系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总公司的分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主体,且在不同两地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兽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涉案兽药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体现了对无证经营兽药行为的高压严管,彰显了维护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
3、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兽药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6年8月,按照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安排,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移送,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兽药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经营部存在未取得兽用特殊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兽用精神药品30盒、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0盒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0元;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兽用精神药品属于严格管控的兽药,其经营需取得含有兽用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许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进行销售和使用。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兽用特殊药品经营范围,擅自经营兽用精神药品,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兽药行为,极易造成兽用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销售和使用,是保障畜禽科学用药、规范用药,防范兽药残留、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不凭兽医处方擅自使用极易造成兽药残留超标或增加靶向动物的抗药性,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
该案的查办,对兽药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兽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处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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