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建水县人民法院阳光法庭走进南庄镇,利用赶集天公开审理了一起偷鹅案件,“盗鹅蝥贼”因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当天上午9点30分,庭审准备就绪。随着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庭审正式开始。前来旁听的群众将庭审现场围得水泄不通。在法庭调查中获悉,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某是建水县甸尾乡人,今年24岁,其在2015年9月期间,因多次盗窃他人圈养的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院指控盗窃罪提起公诉。
一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已接近尾声。最终经合议庭合议,当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据主审法官邹文介绍,鹅和鸡虽然价值比较小,但是在两年之内多次盗窃,或者是曾经犯过盗窃罪又受过刑事处罚的,立案标准只在750元钱的也是可以进行打击的。被告人盗窃了10只鹅,还有30只鸡,但他因盗窃罪曾经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天审理的盗窃物鉴定价值1222块钱,但已经达到超过750块钱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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