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2-11-02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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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关于发布《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兽药注册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兽药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科学开展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有力推进兽药注册评审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农业农村部第39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兽药注册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中心组织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附件:《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注册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兽药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依法依规科学开展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农业农村部第39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兽药注册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包括兽药注册评审员和兽药评审咨询专家。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兽药注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指导原则、技术要求等,国际兽药注册和药品注册的注册评审程序、评价技术、技术指导原则、研究动态、具体产品的评价要点及评审经验等,具体培训内容根据培训计划、对象、目的、方式等确定。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安排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培训方式可分为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培训以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专题讲座、专题讨论等形式以线上或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分散培训以发放培训资料、音像材料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定期培训由评审中心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不定期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提倡和鼓励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搭建相关交流平台。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应当及时、广泛、主动地搜集国内外兽药相关的研究、评价技术及评审原则等方面的最新动态及研究进展,积极主动地通过互联网平台、文字或音像资料、会议等途径开展信息交流。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对于集中培训,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应按照要求全程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对于分散培训,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全面地进行自学。

  第七条 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应关心支持相关培训工作,认真参加培训材料的编写、授课、会议交流等活动,并结合评审实际工作,认真查找并梳理评审及相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为持续改进评审及培训工作质量积极献言献策。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编写、审核、印制培训教材,建立、健全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记录,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征求专家意见、建议及培训需求,持续改进培训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应当根据参加培训和参与培训工作等情况,对兽药注册评审专家的受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专家定期考核或评审员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培训计划及经费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各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一并提出本处室所组织的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培训所需经费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所申请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兽药注册评审专家参加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培训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教材编写费、印刷费、场地费及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5月26日印发的《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评审专家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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