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查处两例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11-17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2023年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按照全省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突出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其中涉及到假兽药销售的有两例。
2023年4月,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
经查,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分4次从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标称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40箱,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24箱;2023年4月,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该公司生产的“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箱,至案发时该产品尚未销售,上述两种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523.44元,违法所得为3098.06元。
该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产品用途中有“清热解毒、凉血、风寒感冒、咽喉肿痛、热病发斑”等治疗动物疾病的表述;
“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的产品用途描述为“用于防治由各类病毒细菌性疾病引起的高热症、无名高热等热症综合症”。
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上述两种产品应当按假兽药处理。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产品“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16箱,“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箱,没收违法所得3098.06元,罚款14360.9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网络销售假兽药行为移送有关网络监管部门。
2022年12月31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举报称:“定州市某兽药销售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板青颗粒为假劣兽药”。
经查,该公司2022年11月购进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板青颗粒”20袋,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了10袋,销售金额298.42元;剩余10袋存放在该公司楼梯拐角处。
该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板青颗粒”包装的说明书上有治疗相关动物疾病的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没收违法兽药10袋,没收违法298.42元,罚款1730.836元,同时将网络销售假兽药行为移送有关网络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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