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发生多起
虚假兽药广告行政处罚案
以法为盾 · 合规护航
段落引言
2025年6月,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多起虚假兽药广告案件,这些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从处罚对象来看,不单单是商贸有限公司、宠物医院了,“上海强狮”、“杭州盒马”也纷纷因发布虚假兽药广告而被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网络监测中发现,盒马杭州所经营的部分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1)某乳制品的商品详情页宣称该商品“高蛋白”。
(2)某洁齿棒的商品详情页中宣称“兽医推荐”。
(3)某葡萄酒的商品详情页中展示了内容为有人举起酒杯饮酒的图片。

6月16日出具处罚决定(部分内容)
针对当事人的饲料广告利用专业人士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9月26日在京东平台其开设并运营的网店“**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牌猫鼻の滴鼻滴眼液的页面,发布含“一瓶治疗多种眼部疾病”、“结膜炎”、“角膜炎”、“瘙痒流脓”、“发炎肿胀”、“结膜充血”以及“药品名称:**喵鼻支滴鼻滴眼液”、“药品批号:19020****号”、“生产企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容的广告,但“**”牌猫鼻の滴鼻滴眼液是宠物护理用品不属于兽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查明,涉案“**”牌猫鼻の滴鼻滴眼液的包装上标有“生产企业:广东深河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龙腾路141号-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3]-07-第0002号”,但广东深河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涉案“窝喵”牌猫鼻の滴鼻滴眼液,当事人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产品的行为。

6月26日出具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136694(万元)
(2)罚款:0.725928 (万元)

经执法人员线上核查,该产品在产品参数的功效中宣称“营养滋补”,与举报人反映内容不一致,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称在执法人员线上核查前,对功效内容进行过修改,修改前内容为“调理肠胃增强免疫 营养滋补”,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中并未提到“调理肠胃 增强免疫”的功效,经询问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据支撑,当事人称无法提供该产品具备“调理肠胃增强免疫”功效的证据材料。
又查,当事人在无锡***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个品名为康恩尼、规格为2.5g/盒的产品,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上述产品,经执法人员线上核查,该产品的商品页封面照片含有“缓解口炎 感冒咳嗽”的字样,初步核查,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中并未提到“缓解口炎 感冒咳嗽”的功效,经询问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据支撑,当事人称无法提供该产品具备“缓解口炎 感冒咳嗽”功效的证据材料

再查,当事人在济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品名为宠物碱式碳酸铋片、规格为0.5g×8片/盒的产品,并在抖音店铺销售上述产品,经执法人员线上核查,该产品的搜索词条为:“宠物碱式碳酸铋片止泻药猫咪狗狗拉稀软便止痢调理肠胃专用药”,上述内容含有“猫咪”的字样,初步核查,该产品说明书的用法与用量为:“内服:一次量,犬0.3-2g。或遵医嘱。”,上述内容写明用于犬,没有标注可以用于猫,经询问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据支撑,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产品可用于猫的证据材料。
兽药广告发布的法律红线——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兽药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兽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一程序性要求是兽药广告合规的首要前提。
兽药广告发布的法律红线——
禁止使用功效和安全性断言
《广告法》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近期处罚案例中,涉事企业使用的以下表述均属违法:
(1)绝对化用语:"高效低毒"、"使用安全可靠"等;
(2)安全性保证:"无违、无抗、无毒、无残"等;
(3)功效断言:"全能驱虫"、"五效合一"、"驱虫全面"等。
兽药广告发布的法律红线——
禁止利用专业人士或机构推荐
《广告法》规定,兽药、饲料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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