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安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投诉某兽药店经营无生产日期和批号的兽药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兽药店进行调查,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有兽药“牛羊驱虫七杀灭”套装产品,内含黑龙江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维菌素注射液”和“增效剂”,其中增效剂无任何生产日期和批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查,该兽药店经营的假兽药共1种,现场发现经营的假兽药共24盒,经询问当事人共销售了16盒,每盒36元,违法所得576元。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假兽药“伊维菌素注射液”和“增效剂”24盒;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3、罚款4320元。
指导意义
未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会给兽药使用者带来极大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此案旨在告诫兽药经营企业(门店)的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正规厂家进货,做好进销台账,做到“来源清、去向明”。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兽药要到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门店,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或查阅农业农村部有关公告,验证兽药产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并向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
法律知识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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