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9.12-9.18)

2026-09-21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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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平邑界群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平邑界群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4),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µg/kg║22.1║≤10。

   2、莒南县盛佳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莒南县盛佳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0),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µg/kg║18.2║≤10。

   3、 郑州市二七区迎广餐饮店购进的1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郑州市二七区迎广餐饮店购进的1批次鸡蛋,多西环素║66.4µg/kg║,标准规定为小于等于10µ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兴化市来一份小吃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公示显示:兴化市来一份小吃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沙拉沙星║142µg/kg║≤5µg/kg,多西环素║127µg/kg║≤10µg/kg。

   5、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爱华商店(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综合市场内))销售的1批次鹅蛋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八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爱华商店(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综合市场内))销售的1批次鹅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吉林市船营区大俊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示(2026年第9期)。公示显示:吉林市船营区大俊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20),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超标。

   7、厦门市海沧区蔡阿丽肉丸店销售的鹌鹑蛋(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厦门市海沧区蔡阿丽肉丸店销售的鹌鹑蛋(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1),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8、大同市上平城区红旗徐军肉店销售的畜副产品(猪蹄)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山西省大同市上平城区红旗徐军肉店销售的畜副产品(猪蹄)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6.30)。不合格项目: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9、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财食品配送站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第48号。通告显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财食品配送站销售的猪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34µg/kg||≤100µg/kg。

   10、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闫记鲜食烧烤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安格斯牛肋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7期。通报显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闫记鲜食烧烤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安格斯牛肋条(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超标。

   11、浏阳市荷花秋焕商贸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羊肉不合格

    2026年9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0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浏阳市荷花秋焕商贸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羊肉不合格。

   12、标称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制鸭血豆腐(冷冻)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6号)。通报显示:浙江省宁波鄞州毛之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制鸭血豆腐(冷冻),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 衡阳县湘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 (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0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衡阳县湘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腌腊肉制品)不合格(散装称重)。

   14、江门市江海区平记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1号)。通告显示:江门市江海区平记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鸭腿不合格(25kg/箱,生产日期2026.5.1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15、富源县中安思佑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富源县中安思佑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7/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9g/100g║≤0.5g/100g。

   16、杭州萧山瓜沥镇吴林芳快餐店(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63-469号)销售的1批次咸肉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八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萧山瓜沥镇吴林芳快餐店(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63-469号)销售的1批次咸肉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真时缘饭店(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39号)销售的1批次风干肉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八期通告。通告显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真时缘饭店(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39号)销售的1批次风干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响水县黄圩镇海波蔬菜门市部经营的1批次鸡丁(调理肉)不合格

   2026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 第2期)。通告显示:响水县黄圩镇海波蔬菜门市部经营的1批次鸡丁(调理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19、蓝田县马赛生熟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肚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蓝田县马赛生熟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肚,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甜果水果店在美 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甜果水果店在美 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卓江鲜肉店在美 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卓江鲜肉店在美 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智记隆江猪脚饭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0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智记隆江猪脚饭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 标称江苏省无锡市元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骨(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1号)。通报显示:江苏省无锡市元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无锡市元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骨(酱卤肉制品),其中纳他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 张家口优典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不合格

   2026年9月1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河北张家口市肉制品专项整治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第4批)。通告显示:张家口优典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不合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6-06-1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323g/kg║≤0.075g/kg。

   25、湄潭县田茂静火爆烤鸭店销售的卤鸭(餐饮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湄潭县田茂静火爆烤鸭店销售的卤鸭(餐饮食品)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6/16)。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76g/kg║不得使用。

   26、标称山东省青岛荣邦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老火腿(熏煮火腿)不合格

   2026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1号)。通报显示:山东省青岛荣邦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岛荣邦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老火腿(熏煮火腿),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7、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肠小串(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15)。通告显示: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肠小串(中式香肠)”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腊肠小串(中式香肠);抽样单号:GJC25000000443049235ZX;生产日期:2026年4月1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潍坊一只大象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不合格项目:诱惑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2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送达了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JC25000000443049235ZX)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经调查,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于2026年4月13日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箱(36公斤),已全部售出,无库存。2026年6月2日,该企业开展了产品召回。截至目前,未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28、标称南通伟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22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7号)。通告显示:河南腊味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标称南通伟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肠不合格(200g/袋;腊公主LAGONGZHU;生产日期2025.12.20)。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0474g/kg||不得使用。

   29、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云吞面店销售的鸡蛋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7期。通报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云吞面店销售的鸡蛋肠(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0、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云吞面店销售的叉烧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2026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报-第7期。通报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记云吞面店销售的叉烧肠(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1、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蛋卷(老味千子)(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报显示: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蛋卷(老味千子)(熏煮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2、哈尔滨市裕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报显示:哈尔滨市裕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19)。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3、海南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生产的盐焗鸡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海南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生产的盐焗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4),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349g/kg║不得使用。

   34、 四川盐帮铧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兔头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9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四川盐帮铧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兔头不合格(120g/袋;盐帮味必优和图形;2026-04-27)。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295g/kg║≤0.075g/kg;菌落总数║56000000;50000000;59000000;61000000;93000000CFU/g║n=5,c=2,m=104,M=105CFU/g。

   35、靖安县裕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裕家凤爪不合格

   2026年9月16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2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靖安县裕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裕家凤爪不合格(500g/瓶;胡裕家HUYUJIA;生产日期2026.4.20),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超。

   36、标称四川省成都元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6号)。通报显示:嗨享牛肉工厂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嗨味食品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元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酱卤肉制品),其中铬(以Cr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费县某餐饮店涉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费县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购进的部分食材(华福园老长沙香肠和韩式炸鸡)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文件和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六))

   2、费县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酱香猪皮”案

   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局对左云县某烟酒经销部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购进的“酱香猪皮”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产品供货商为我县某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猪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已对其立案调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六))

   3、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2月30日,消费者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嘉峪关市某餐饮店购买了牛肉小串、网红小面筋手把串各1份,共计花费10.95元,消费者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其所购买的“牛肉小串”并非牛肉,疑似鸭肉冒充,向我局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冰柜内发现“风味小肉串”食品原料1包,外包装配料表显示其主配料为鸭胸肉。店长陈述用于制作美团外卖平台上所销售的“牛肉小串”的原料,共计收入640.2元。

   当事人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等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赔偿举报人,且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积极联系消费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0.2元,处罚款3000元。(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4、广东湛江霞山区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凌晨,湛江市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霞山区临港派出所联合行动,对群众举报的霞山区某一生猪私宰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宰生猪6头及生猪产品(已放血刮毛未开膛)1头,屠宰工具4把。经调查,当事人陈某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私自通过中介购进生猪,在家中自设的屠宰点宰杀分割后到市场销售。根据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湛霞价行认字〔2024〕2号)及生猪过磅单核算,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1176.2元。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私宰点;2.没收生猪6头、生猪产品1头和屠宰工具4把;3.罚款111762元。

   案例评析

   生猪私宰案件多呈现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征。行为人通常私设屠宰场,购入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再通过商贩或自有渠道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流向市场。通过加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屠宰环节查处与市场流通环节排查同步推进,更有利于案件移交,形成执法合力。

   5、德安县某相思板栗店、某阳炒货安居路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6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检查中发现,德安县某相思板栗店、某阳炒货安居路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干,当日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下午将涉案食品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7月29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公司《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涉案食品无牛肉成分。经执法人员初步询问调查,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销售金额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两当事人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情评析:牛肉干属于群众日常消费的休闲食品,往往有不法商家使用猪肉、鸭肉等其他肉制品冒充牛肉制作牛肉干,虚标原料、虚构产品成分,属于典型消费欺诈,误导、欺骗消费者,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品违法行为,直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九江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七期))

   6、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果店以鸡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案

   2026年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干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已拆封的散装风干肉制品及一批待使用的预印制包装袋。经查,该批风干肉制品实际为鸡肉成分,但其对应包装袋上均显著印制有“牦牛肉”“牛肉干”字样及牦牛图像。当事人将购进的鸡肉成分风干肉分装至上述标注“牦牛肉”“牛肉干”的包装袋中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鸡肉成分风干肉21.51公斤及印有“牦牛肉”字样的预印制包装袋35张,没收违法所得229.23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7、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驴小子驴肉火烧店使用非驴肉原料冒充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7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猪肉、马肉原料冒充驴肉进行销售。经查,为了提高利润,当事人购进部分猪肉及马肉原料冒充驴肉在线上和线下进行制售,供应的菜品中仅“白切驴肉”和“河间熟驴肉”使用真驴肉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制作;其他所有涉及到驴肉的火烧类食品和汤类食品,均使用猪肉冒充驴肉进行制作;所有的下水类食品如肚、肝、肠、皮等都是用马下水冒充驴下水进行加工制作;所有的锅仔类菜品和炒菜类菜品及肉类拼盘均是使用马肉冒充驴肉进行制作。经核算,相关违法所得共计5780元。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餐食。

   当事人用非驴肉原料冒充驴肉制售餐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12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个别经营主体受利益驱动,使用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既违背诚实信用的经营准则,又触碰食品安全法律红线,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健康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方面警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肉制品要增强风险辨别意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请妥善留存票据、影像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四批))

   8、安徽歙县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人财两空”划不来

   基本案情

   一张小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竟让他身陷囹圄?本以为只是让生猪“走个过场”,却不知自己已悄然触犯刑法。

   近日,由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叶某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叶某某是从事生猪购销生意的老板,按照正规程序将生猪进行调运销售必须对生猪进行动物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证相当于猪的身份证,而叶某某从当地生猪散养户处收购的部分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将这些生猪“洗白”,叶某某便动了“歪脑筋”,找人从外地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而将散养户处收购的生猪销售出去,从中获利。叶某某通过买卖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销售生猪,虽无病死猪,但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是简单的“弄虚作假”,而是刑事犯罪。

   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仍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生猪的调运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经审查,歙县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检察官提醒

   莫存侥幸,守法经营才是正道。国家机关证件并非儿戏,应当心存敬畏。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方市场,伪造行为就会失去存在的土壤,因此打击买方,是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切勿贪图一时便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诏安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播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诏安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某某丸官方旗舰店”,销售牛肉丸产品。为提升产品销量,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委托他人制作宣传牌,内容为“10万级无尘车间,保持无菌加工环境,打造安心品质”,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由主播手举该宣传牌进行展示宣传。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肉丸加工环境并非无菌,宣传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近年来,直播带货已成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部分经营者为追求销量,在直播中随意夸大产品生产环境和质量等级,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提示广大食品经营者:涉及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宣传用语,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支撑,不得以“无菌”“无尘”等绝对化用语进行不实宣传。同时,本案也反映出直播带货中广告宣传的即时性和随意性特点,对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虽小,但对于规范直播电商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10、广东揭阳惠来县吴某、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基本案情

   发现违法线索:2023年4月3日凌晨3时30分,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查获惠来县岐石镇一生猪私宰点,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控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吴某、李某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查明案件事实:现场共查获活猪46头、已宰生猪6头,屠宰工具包括杀猪刀11把、吊钩9支、电击棒1把、电子秤1把、脱毛锅炉1台,账本1册。经初步确认,未发现病(死)猪。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将屠宰工具和活猪46头扣押,6头已宰生猪由岐石镇政府无害化处理;告知当事人上述屠宰工具和46头活猪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吴某、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吴某、李某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统计,吴某被查实的实际销售金额累计为30.7万元,未销售金额15.3万元,非法获利5.4万元。李某被查实的实际销售金额累计为78.6万元,未销售金额1.4万元,非法获利近3万元;涉案人员李某曾于2022年12月份私设屠宰场被行政处罚,属累犯。

   案件处理结果:涉案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吴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当事人李某属累犯,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一是案件侦查难。该案作案地点隐蔽、当事人流窜作案、作案时间集中在凌晨深夜,给执法查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前期摸排、蹲点调查、暗访了解的基础上,采取突击检查打击方式开展执法查处,查获事实确凿的生猪屠宰行为及屠宰现场。

   二是调查取证难。该案案件复杂、物证多样、细节繁琐,调查取证过程难度较大,涉及对有关资质证件查验、记录票据单据复制、生猪及生猪产品清点、现场设备设施勘验、涉案人员询问质询等调查取证细节。

   11、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肉食店

   经营重金属元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制食品案

   2026年5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肉食店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其自制猪皮冻(大份)。经检验,该样品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元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自制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9月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餐饮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冷柜内查获风味鸭胸片5袋(其中2袋已使用),该批次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6年6月2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仓储管理各环节,定期开展食品保质期自查,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市场。下一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2、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三十三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杂掺假、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文登区某包子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采购的肉类未留存进货单据,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无法出示采购肉类的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荣成市某包子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某包子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5月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荣成市某超市未按照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标识案

   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内摆放多摞散装羊肉卷,仅用塑料袋进行包装,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荣成市某烟酒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烟酒超市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销售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以上曝光的违法案例,为全市各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各食品经营单位须深刻汲取教训,严格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下一步,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整治态势,持续紧盯肉及肉制品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规范全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3、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自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良好秩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雁江区某食品小经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牛蛙案

   2025年10月,经省级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牛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索取购进票据、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岳县某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牛蛙广告案

   2026年1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并在超市墙面宣传内容中宣称“适量的食用牛蛙还能较好地消除心性水肿和肾性水肿”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乐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标签案

   2025年12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生产的速冻调理预包装腰片串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为264千焦,与实际能量计算总值1095千焦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生产的冷冻预制调理预包装QQ黑鱼片,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别标注为“冷冻预制调理类”,实际系按照速冻工艺生产的速冻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某小作坊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血旺案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收到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案件通报,经核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牛血冒充鸭血、羊血对外销售,累计违法所得1.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经营来源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等各类乱象。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诚信经营,自觉规范从业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肉制品市场秩序。

   1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巩固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成效,聚焦突出问题,深化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

   01

   桃江县胡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9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经查,当事人自1月份开始,在无屠宰资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涉案金额15万余元。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桃江县公安局。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农村屠宰监管薄弱,无定点屠宰资私屠滥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危害食品安全。本案通过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避免“以罚代刑”,彰显“零容忍”,对遏制农村私屠滥宰、规范肉类市场秩序具有警示意义。

   02

   益阳市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烤肠,现场依法扣押待加工的“热狗肠”744根。经查,自2026年3月4日起,当事人共购进“热狗肠”2280根,在其经营场所现场烤制出售,除被现场扣押的外均已加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479元,违法所得315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烤肠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具备热食类制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烤肠现场制售活动,且服务对象为在校学生这一特定人群,社会关注度高,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该案警示校园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底线,规范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03

   安化县某农产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安化县某农产品店销售的麻辣味和原味香肠配料不同,却套用同一营养成分表。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香肠产品,相关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涉案香肠系当事人从恩施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味香肠”“麻辣香肠”各1件(30袋/件),进价16元/袋,进购金额96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提下,将外购散装腊肠进行分装、打包、粘贴标签后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腊肠,分装贴标销售且标签不实,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过罚相当,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小微食品经营者合规经营。

   04

   沅江市黄茅洲镇某商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11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市场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发现沅江市黄茅洲镇某商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经查,当事人低价购进生猪肉对外销售,货值金额778.4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生猪肉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存在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隐患。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减轻处罚,并通过责令改正、普法释法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时提醒农村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取留存检验检疫证明,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15、食安案例警示|新津两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新津区某糍粑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牛肉案

   违法事实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被检的卤牛肉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卤牛肉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保存进货凭证和进货商相关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小食品经营店)销售超范围添加卤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理结果:1.警告;2.罚款:500.00元。

   案情评析

   肉制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肉制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不加工、不销售非法添加的肉制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非法使用、销售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肉制品,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新津区某鲜果店经营以假充真牛肉干案

   违法事实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被检的高原手撕牛肉检验结果:检出猪成分(检出限: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散装涉案肉干,未在容器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涉案风干肉干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涉案散装食品未在容器标明产品具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涉案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理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6元;3.罚款5000.00元。

   案情评析

   以其他肉类冒充牛肉制作肉干,是肉制品整治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既欺骗消费者,也扰乱肉制品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对所销售肉制品真实属性把关,杜绝销售掺假、以假充真肉制产品。同时,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16、南海曝光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性案例(第二批)

   肉制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为深入推进肉制品行业专项治理,严防严控行业风险隐患,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现对近期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引导辖区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警钟长鸣、合法经营,共同夯实食品安全治理根基。

   案例一:佛山市豪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豪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外包装间发现20箱牛肉片(生产日期:2026.04.02,净含量:10kg),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相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经调查,该单位承认涉案批次牛肉片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并提供了对应的投料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产日期是食品关键标识,直接关系食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牛肉片,会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安全期限,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办既有效阻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也对行业形成有力震慑。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标签标识管理,如实标注产品信息,杜绝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加大对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厨某(佛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厨某(佛山)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成品仓存放的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鹅肠皇”,但配料表却标示“鸭肠≥70%”等。检查企业投料记录,显示实际使用原料为鸭肠,与产品名称不符,未正确标示食品真实属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7箱“鹅肠皇”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当事人将主要原料为鸭肠的产品标注为“鹅肠皇”,产品名称未能真实反映食品的配料属性,属于典型的产品名称虚假标注行为,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的认知。此类“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标签违法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照产品实际配料标注产品名称,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本案的查处警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任何试图通过标签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标签标识管理,守好食品安全和诚信经营的底线。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粒某某烧腊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佛山市南海区粒某某烧腊店制作销售的菜品“白切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微生物超标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微生物含量超标即食食品的违法案件,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涉案产品“白切鸡”经检测,菌落总数实测值、大肠埃希氏菌实测值严重超标,表明该店在食品加工、贮存或销售环节中存在严重的卫生管理漏洞——可能涉及加工环境不洁、操作人员未规范洗手消毒、食品贮存温度不当、生熟交叉污染等问题,存在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极高风险,对消费者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链条中与消费者接触最为紧密的一环,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即食食品在制售过程中不再经过高温杀菌,其微生物安全完全依赖于加工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酿成食品安全事故。本案中,当事人虽能说明白切鸡的进货来源,但其作为餐饮制售者,对采购的原料进行再加工后直接销售,对最终产品的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监管部门提醒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要把好采购关,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索取并留存每批次原料的合格证明,坚决不从无证无照来源采购;二要把好加工关,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达标,确保加工过程不受污染;三要把好储存关,即食食品应控制在安全的温度和时间范围内存放,超过时限应果断废弃;四要把好人员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即食食品微生物指标的监督抽检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处,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7、河南省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26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店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6年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对洛阳市洛龙区某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溯源留存制度,擅自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户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4月,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南阳市社旗县生鲜猪肉经营商户开展专项排查,经便携式荧光检测设备筛查,现场扣押涉嫌涂抹荧光增白剂的生猪肉1190.78斤、荧光增白剂570包及刀具、案板等经营工具,并对问题猪肉进行抽样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部分样品检出荧光增白物质阳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1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漯河市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受委托生产的椒麻鸡、手撕烧鸡食品标签涉嫌标注虚假内容。经查,该公司自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在河南省漯河市从事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并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销售,涉案金额共计1.860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5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郑州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于2026年1月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活动,无法保证原料溯源、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涉案金额共计9.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8、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化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切实防范肉制品生产经营风险,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原材料查验、生产过程管控、标签标识等关键环节,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曝光一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例概述】

   2026年6月3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厅开展检查时,在该店内操作台下方储存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洋葱奶酪酱”和“泰椒酱”共六批次,并部分开启使用。该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案

   【案例概述】

   2026年6月23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东坡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体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风干鸭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红曲黄”,但未在标签上如实标注。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案例概述】

   2026年3月11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观音街道某餐厅售卖的养殖野鸡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后查实该养殖野鸡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餐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无证生产案

   【案例概述】

   2025年12月3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放置有加工好的用红色塑料框盛装的毛肚成品,但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从事毛肚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例概述】

   2025年11月2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神县某公司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回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腊排骨、腊兔、腊猪脸等9个品种的腌腊制品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再加工。当事人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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