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即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究竟有那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规,我们特别归纳了办法中的主要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到种畜禽生产企业,确保您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一、许可范围
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核发权限
1.分级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核发。
2.具体核发权限
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
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许可条件
1.品种要求
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申请者条件
申请者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条件。
3.遗传材料特殊条件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许可程序
1.受理与核发
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
2.变更与注销
对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现场评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设施设备、档案记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监督管理
1.质量安全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档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可追溯,并至少保存两年。
3.信息填报
生产经营者需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以上规定为行业内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有助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畜禽种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应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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