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方执法案例
1、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8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美团某烧烤店铺购买的牛肉制品怀疑是鸭肉制作,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某烧烤店销售的把把烧牛肉使用的原材料为牛肉风味的预包装鸭肉制品,无牛肉配料。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4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曝光台|广元市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死因不明的畜肉案
案情简介
杨某销售死因不明猪肉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经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评估,涉案猪肉存在健康危害风险。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2025年6月20日,杨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杨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将杨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曝光台|广元市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3、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工作室冒用他人厂名、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信访件,投诉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某工作室销售的腊肠,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和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信息。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某工作室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土特产工作室购进散装酸水豆腐干及麻辣香肠后,擅自在产品上分别印制加贴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加工坊和广元市昭化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信息,通过抖音平台对外进行销售。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24.45元的行政处罚。(曝光台|广元市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4、嘉峪关市谢某某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案
2025年1月7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转送函》《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对谢某某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2024年6月,当事人谢某某经营嘉峪关市某养殖农民合作社期间,在明知呋喃唑酮、诺氟沙星系人用药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将上述禁用药品用于治疗场内2头生病的牛犊。
当事人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农业部公告2292号《关于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的禁(停)用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形,本着处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药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5、平凉市庄浪县某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9月29日,庄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庄浪县某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月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庄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6、冷水江市某麻辣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生产台账案
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香辣牛板筋”23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香辣牛板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涉案“香辣牛板筋”23袋全部被抽检,货值金额172.5元,违法所得172.5元,且未依法建立生产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7、销售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羊,多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近日,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高效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侯某、郝某、雷某、高某先后多次、大量向杭锦旗周边乡镇牧民低价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羊,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胡某。胡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处理后存放于冷库内,之后运往河南,通过韩某作为食品对外销售。经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肉类属于死因不明的肉类食品,经鉴定,上述肉类中含有甲醛、亚硝酸盐、恩诺沙星等有害物质。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韩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量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发挥的作用、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胡某、韩某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观察商家的加工环境、加工方式,不购买低价“三无”食品,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及时向食品监督部门举报。作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更是要以此案为戒,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做合法、诚信的经营者,不为蝇头利益而漠视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的;
(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8、以母猪肉冒充牛肉——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草草杯盘共笑语,昏昏灯火话平生”。人生之福,藏于微常。中国人的饮食文化,充满着人间情味。不知什么时候,食品安全却成了问题,使得烟火浪漫蒙上了阴影。
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们期望这些掷地有声的判决,能够成为震慑犯罪的雷霆、行业自律的镜鉴。让“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诚实守信”内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让“一粥一饭”回归“至味清欢”。
案例—
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以母猪肉冒充牛肉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崔某胜陆续从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进母猪肉,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勤、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人在其租用的襄阳市内一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持续在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市场进行批发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系崔某胜之子)负责接单销售、货款结算、成品运输等,被告人翟某连(系崔某胜之妻)负责协助崔某胜安排工人装卸、母猪肉加工等,被告人崔某欢(系被告人崔某胜之女)负责记账、算账等。上述被告人形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记账的全链条分工协作配合。经鉴定,崔某胜犯罪团伙销售假牛肉金额累计高达497.47万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俊陆续从襄阳某屠宰场及李某柱等处购买母猪肉,并先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及李某柱提供的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后,再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批发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对外冒充牛肉零售,同时伙同他人将上述猪肉冒充牛肉在襄阳、随州等地销售。经鉴定,刘某俊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
2024年1月7日至18日,被告人彭某志从崔某胜、刘某俊处购买加工后的母猪肉,按照每斤25 元至30 元的价格,冒充牛肉在湖北鄂州等地销售。1月19日至26日,彭某志与被告人赵某伟合伙将购买的假牛肉对外销售,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博送货及帮助销售,支付其固定工资。经鉴定,彭某志销售金额累计9.56万元;赵某伟、李某博销售金额累计7.35万元。
经检测,从被告人崔某胜、刘某俊、彭某志处扣押的肉类样品检测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胜等人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判处被告人崔某、翟某连、李某柱、彭某志、赵某伟、李某博、刘某俊、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被告人刘某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6.9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人李某勤、崔某欢的犯罪参与程度较浅、所起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李某勤适用缓刑,对崔某欢免予刑事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食品犯罪案件。母猪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类,但其肉质、口感、营养、价格与牛肉迥异。崔某胜等人购买母猪肉,通过加工刻意掩盖其真实属性,冒充市场价格更高的牛肉进行销售,本质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食品权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团伙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形成了“原料采购-加工伪装-销售运输-财务结算”的完整链条。人民法院通过“主犯重判+全链条追责”的裁判方式,对涉案被告人依法惩处,对组织者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依法判处重刑。人民法院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崔某胜、刘某俊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鲜明态度,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9、制作卤菜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草草杯盘共笑语,昏昏灯火话平生”。人生之福,藏于微常。中国人的饮食文化,充满着人间情味。不知什么时候,食品安全却成了问题,使得烟火浪漫蒙上了阴影。
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们期望这些掷地有声的判决,能够成为震慑犯罪的雷霆、行业自律的镜鉴。让“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诚实守信”内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让“一粥一饭”回归“至味清欢”。
案例二
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制作卤菜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
基本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宋某林在湖北省赤壁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卤味店。2024年3月,宋某林为使肉类熟食卖相更好,在明知不能在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黄”的情况下,仍违规在加工鸡腿等肉类时添加“日落黄”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获利1万元。同年8月9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宋某林加工的鸡腿随机抽取样品送检,检测出鸡腿内含有日落黄成分。
裁判结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制品,足以造成人员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宋某林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舌尖无小事,安全大于天。卤味类食品是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林为使卤味肉类熟食卖相更好,罔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违规添加“日落黄”。
“日落黄”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范围使用构成明确的健康威胁。依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有明确限定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卤鸡腿等熟肉制品。科学研究表明,过量摄入可能引发过敏、腹泻,儿童可能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风险。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日落黄”等隐蔽性添加剂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向全社会明确传递“舌尖安全无小事”的法治强音——食品领域任何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10、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永兴县某小吃店在饿了么平台网店销售的炸牛肉小串,配料实际上是鸭肉,存在掺杂掺假行为。经查,当事人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主要配料为鸭肉的汼肉风味小串10包,经过简单加工油炸后冒充牛肉小串在其店内及其入网的饿了么平台网店销售,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金额738元,违法所得729.72元。2025年7月,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729.72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知其制作烧烤串的食品原料汼肉风味小串配料为鸭肉,并无牛肉成分,却冒充牛肉小串对外销售。餐饮服务者与其投机取巧,不如从源头把控食材,用透明服务赢得信任,将“真实食材”转化为品牌竞争力,这才是餐饮行业的生存之本。(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11、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资阳区某食品店无证生产酱板鸭案
2025年1月1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的某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间106平方米的民房内现场正在加工制作酱板鸭。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于2024年12月30日从高安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12.5元/只价格共购进冷冻鸭250只,2024年12月31日收到原料后开始生产加工酱板鸭,先后生产了两批次,第一批次生产烤制了120只酱板鸭存放在冷库,第二批次生产了130只酱板鸭,还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店无证生产烤鸭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无证生产的食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了食品生产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12、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辰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辰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胸油串产品掺杂有羊油成分。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三批牛油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均含有“羊源性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119件上述产品,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103件,货值金额29900元,违法所得2602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23元,处以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共计38870元,罚没合计64893元。
本案是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焦虑源,查办该起案件,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掺假掺杂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典型案件的曝光对“夜宵食品”生产行业产生了“敲山震虎”的威慑效应,同时保护了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诚信经营者创造了合法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1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5年8月27日,结合全省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加工车间发现当事人正在用进口冷冻排骨进行分割包装,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大厂回族自治县福顺肉类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进口冷冻牛脊骨(标注产地新西兰)16箱、已分割封装好的牛脊骨17袋、牛肉27袋、牛肋骨12袋、牛腩10袋。另在其办公区域发现有标称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监制、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动物检疫合格标签共计106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进货单据、检验检疫证明、抖音后台销售记录等,并对牛肉、牛腩等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抖音直播间销售牛排骨,以进口冷冻牛排骨冒充国内新鲜牛排骨。当事人从线上链接售卖产品至案发时止,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继续调查侦办。(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发布一批整治典型案例)
14、餐桌上的“牛肉”与平台上的“幽灵”,一家餐饮店的双面骗局
在外就餐时,您是否怀疑过菜单上菜品的真实性?您光顾的外卖店,真的是合法经营吗?最近,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家餐馆不仅用鸭肉冒充牛肉制作“水煮牛肉”,更利用伪造证件在网络平台经营“幽灵外卖”。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5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水煮牛肉”实际主要原料为鸭肉。
调查显示,该店自2022年12月起经营,因房屋性质问题未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当事人使用伪造的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在美团平台开展外卖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2日起购进“蚝油肉片”(鸭肉制品),用于制作“水煮牛肉”等菜品。其中“水煮牛肉”未使用任何牛肉原料,完全以鸭肉冒充牛肉。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鸭肉制“水煮牛肉”118份,违法所得5664元。
这家餐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用鸭肉冒充牛肉,这不仅是欺骗消费者,更是明目张胆的消费欺诈。消费者花着牛肉的钱,吃到的却是廉价的鸭肉,这样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消费提醒
为了不让类似情况发生在您身上,点餐时请牢记:
1、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馆;
2、点外卖时,多看一眼商家的食品安全档案,谨防幽灵外卖;3、如果发现菜品“货不对板”,一定留好证据及时举报;
4、对那些便宜得离谱的“特价菜”,要多留个心眼。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玩弄“挂羊头卖狗肉”的把戏,最终只会自食其果。只有真材实料、诚信待客,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15、查获逾23吨冻品,无合法证明
近日,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在进境货运渠道连续查获两起涉嫌伪瞒报冻品进境案,合计查获冻品逾23吨。
11月15日,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进境货运查验场,现场关员对一辆跨境货车开展查验时,发现该车所载的一票申报为“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的货物,实际是伪瞒报的冻品牛肉约10.7吨及冻品鸡爪约930公斤。
几乎同一时间,海关在对另一票申报为“排水球阀”的进境货物开展查验时,发现同样存在伪瞒报情形,查获冻品牛肉约7吨及冻品鸡爪4.6吨。
上述两批冻品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