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广州市从化街口士卡商行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从化街口士卡商行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硝唑║不得检出║3.32μg/kg。
2、铜陵老铜都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6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铜陵老铜都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7),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μg/kg‖58.1‖≤10。
3、黄山市屯溪区阿兰家禽店销售的绿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5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黄山市屯溪区阿兰家禽店销售的绿壳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08),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518μg/kg‖≤10μg/kg;恩诺沙星‖35.3μg/kg‖≤10μg/kg。
4、广州市雅瑶屠宰场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市场黎少儿销售,广州市雅瑶屠宰场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00μg/kg║537μg/kg。
5、溧水区东屏集贸市场李红销售的黄皮鸡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溧水区东屏集贸市场李红销售的黄皮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6)。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633μg/kg║≤200μg/kg。
6、湖南巨鱼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腊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黄埔区湘穗粮油干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湖南巨鱼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腊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使用║0.175g/kg。
7、标称中山市至善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生晒二八腊肠)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何裕明杂货店销售,标称中山市至善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生晒二八腊肠)不合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5-12-0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98mg/kg║≤30mg/kg。
8、余姚市余姚镇普群鲜猪牛肉摊销售的腊肠不合格
2026年3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余姚市余姚镇普群鲜猪牛肉摊销售的腊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0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2║≤0.5。
9、永康市佳隆超市销售的江门香肠不合格
2026年3月6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一期食品“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永康市佳隆超市销售的江门香肠(购进日期2025-11-1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0、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销售的切肉香肠(散装)不合格
2026年3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销售的切肉香肠(散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4-2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3║≤0.5。
11、正大食品(湛江)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鸡(香辣味)(裹粉调理鸡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福建省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正大食品(湛江)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鸡(香辣味)(裹粉调理鸡肉)不合格(258g/袋;生产日期2025/5/2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复检不合格)。
12、广东百盛千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钻法肝(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东百盛千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钻法肝(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百盛千鲜PARSING和图形;150g/袋;生产日期2025/7/3)。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n=5,c=2,m=10,M=100CFU/g║730;430;650;1600;560CFU/g。
13、广州喜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卤鸭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喜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卤鸭肉(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满意:<20CFU/g,可接受:20-100CFU/g,不合格:>100CFU/g║320CFU/g。
14、广州市喜迎宴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葵花白切走地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喜迎宴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葵花白切走地鸡(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满意:<20CFU/g,可接受:20-100CFU/g,不合格:>100CFU/g║340CFU/g。
15、广州市南沙区黄阁玮誉农庄销售的椰林脆皮咸香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玮誉农庄销售的椰林脆皮咸香鸡(自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沙门氏菌║0/25g║检出/25g。
16、广州正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相思肉(酱卤味)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正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相思肉(酱卤味)不合格(正蘭耿記;105克/袋;生产日期2025/7/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75g/kg║0.598g/kg。
17、广州市星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牛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市星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牛肉不合格(1.4kg/袋;不合格2025/9/9)。不合格项目:致泻大肠埃希氏菌║n=5,c=0,m=0/25g║未检出,检出肠道集聚性大肠埃希氏菌,检出肠道集聚性大肠埃希氏菌,未检出,未检出/25g。
18、广州正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牛杂(酱卤味)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广州正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牛杂(酱卤味)不合格(正蘭耿記;105克/袋;生产日期2025/7/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75g/kg║0.576g/kg。
19、东莞市麻涌俊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东莞市麻涌俊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9-18)。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2.9×10?CFU/g║满意:<20;可接受:20-100;不合格:>100。
20、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玉亮面店销售的道口烧鸡【酱卤肉制品(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玉亮面店销售的道口烧鸡[酱卤肉制品(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1、标称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潮州市湘桥区华泽食品商行销售,标称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不合格(110g/瓶;生产日期2025-09-0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285g/kg║不得使用。
22、连云港市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香辣的)不合格
2026年3月10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青田县孙腾副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连云港市李记明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香辣的)不合格(散装称重;川滋渝味;生产日期2025/9/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17g/kg║≤0.075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汉台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肉制品误导消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某餐饮店在其点餐页面对消费者宣传销售“草原羔羊”菜品,但现场核查该餐饮店食品储存冰柜时发现,对应销售该菜品的原料为名称为“至尊后腿肉卷(砖)”的预包装食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其配料为猪肉、羊膘肉、饮用水,与该餐饮店宣称的“草原羔羊”不符。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餐饮店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至尊后腿肉卷(砖)”10根,购进价格为70元/根。期间,该餐饮店以该肉卷为原料,在点餐页面上以“草原羔羊”名义对外销售67份,销售单价19元/份,共计耗用“至尊后腿肉卷”8根,累计销售金额1273元。
【违法依据】
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整改的同时,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85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并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落实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线下宣传真实性的责任,有力震慑了餐饮行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餐饮经营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肉制品和网络餐饮行业监管力度,紧盯食材宣传、原料质量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
2、私宰羊肉挑战法律?异地登记暴露漏洞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个体商户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宰杀活羊并销售羊肉,过程中全程未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消费者收到的羊肉已变质。
贡井区消委会接诉后,经对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与属地政府确认,发现该地址并未开展经营活动。后通过登记信息联系到营业执照持有人,其承认已将营业执照交由他人使用。工作人员循线追踪,最终锁定实际经营人在四川省凉山州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同时,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羊肉照片、快递单据、线上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多轮联合沟通与普法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问题,同意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支付额外赔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一是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二是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三是无照经营,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此外,营业执照持有人出借营业执照,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自贡市2025年度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发布食品领域案例3起)
3、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制售掺假驴肉案
2025年8月5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制售掺假驴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5年4月24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以每斤40元的价格从一名郑州孙姓人员处购进生驴肉20斤(无进货票据),购进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将其中17.32斤生驴肉加工成卤驴肉9.5斤,以每斤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5斤被抽检(以购买方式取样),剩余7斤截至查处时已售罄;剩余2.68斤生驴肉于2025年5月13日被抽检(以购买方式取样,单价40元/斤,销售额107.2元)。2025年6月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驴肉制品中检出马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4、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谷饲牛肉卷)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号)
5、驴肉火烧店“挂驴头卖马肉”,被罚近9万元
【3·15在行动】包头市202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曝光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5年,包头市各职能部门持续深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既以此警示广大经营者务必守法经营、诚信立业,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识假辨假、自我保护的实用指南,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
驴肉火烧店“挂驴头卖马肉”,被罚近9万元
2025年9月,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家涉嫌掺假售假的驴肉火烧店。经查,该店自2025年4月起,擅自购买熟制马肉,与熟驴肉混合后对外销售,共计购进熟马肉84.2斤,售价108元/斤,违法所得9093.6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93.6元,罚款8万元,合计罚没8.90936万元。
郑重提醒
给经营者:诚信是生意之本,守法是经营底线。任何试图偷梁换柱、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以身试法。
给消费者:权益无小事,消费需警惕。请在日常消费中保留好凭证、保留好证据,如发现涉及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或违规经营等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6、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铁西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沈阳市铁西区某冷冻食品经销部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猪带肉小排。经查,当事人购进冻猪带肉小排后,因商品临近保质期,自行篡改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并将内包装标签撕毁后,全部销售给外地某商户。当事人存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铁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食品,并向下游购进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移送相关案件线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30日,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打假治劣守护民生全力提振消费信心——2026年沈阳市市场监管局“3·15”典型案例)
7、抽检揪出“问题鸡蛋”:假冒商标+兽药超标,经销商获刑
一次常规的市场抽检,意外揪出一起隐藏的双重违法案件。
近日,四川资阳市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3月12日,记者注意到,其中安岳县鸡蛋经销商周某某为牟取暴利,私自以普通鸡蛋假冒注册商标鸡蛋予以销售,导致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流入市场,危害群众食品安全。
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益,兼具刑事违法性与公益损害性。目前,周某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被判令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940元。
案发:抽检露马脚,双重违法浮出水面
此前,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在辖区某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排查群众日常食用的禽蛋、蔬菜等产品。
在这次抽检中,一批由鸡蛋经销商周某某供货的“遇××”牌杂粮蛋,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异常情况立即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惕。
经详细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共计6件,每件装有360个,货值金额1794元。案值虽然不高,但这个看似普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却牵出了另一起隐藏的违法事实——商标侵权。
经查,“高××”“回××”“遇××”三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是“高××”公司,而周某某原本是该公司鸡蛋的代理销售商,本该诚信经营、守护品牌信誉的他,却在利益的驱使下动起了歪心思。
为了花更少的成本赚更多的钱,周某某从其他经销商处购入廉价普通鸡蛋,私自喷印上述三个品牌的标识,将普通鸡蛋伪装成品牌鸡蛋,以更高的价格对外销售。
凭借这种“搭便车”的投机行为,周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鸡蛋源源不断销往安岳县、重庆市大足区等地,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截至案发,已累计销售假冒品牌鸡蛋242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万余元。
直到抽检不合格的消息传来,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才彻底暴露,案发后,他深知自己闯了大祸,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对被侵权的商标权利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试图弥补自身过错。
判决:兼具刑事违法性与公益损害性,经销商被判刑并承担十倍赔偿很快,案件被移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案人员没有简单局限于单一违法事实,而是敏锐发现,周某某的行为具有双重危害性:一方面,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另一方面,其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的行为,直接威胁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兼具刑事违法性与公益损害性。
为了依法追责、彻底修复公益,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用“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并行模式,在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基于其销售不合格鸡蛋的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让违法者既付出刑事代价,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传递出对食药领域违法犯罪“零容忍”和“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司法信号。
2025年7月,安岳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令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940元。
“这起案件的办理,精准打击了食品安全与商标侵权双重违法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资阳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章义认为,该案的查处,不仅严厉惩处了违法主体,打破了不法经营者“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有效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同时,也依法守护了知识产权与品牌价值,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行业创新发展注入了信心。
一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