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忠县万客来咸菜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8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3号)。通告显示:忠县万客来咸菜店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徐州市沛县汉商都市场(周庆良)摊位销售的洋鸡蛋不合
2026年4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徐州市沛县汉商都市场(周庆良)摊位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超标。
3、永寿县秦源家润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陕西省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第3号。通告显示:永寿县秦源家润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鲜鸡蛋,甲硝唑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资阳市雁江区渝越餐厅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通告显示:资阳市雁江区渝越餐厅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0/31)。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54μg/kg≤10μg/kg;磺胺类(总量)752.28μg/kg≤10μg/kg。
5、新乡市红旗区有新百货超市销售的草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号)。通告显示:新乡市红旗区有新百货超市销售的草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多西环素超标。
6、佛山市南海区山卡拉杂货店销售的农家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区山卡拉杂货店销售的农家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0)。不合格项目:甲氧咔啶、磺胺类(总量)超标。
7、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11/21)。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06×103μg/kg║≤100μg/kg”。
8、广汉市食之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排(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成都佳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汉市食之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排(速冻食品)不合格(925g(15支)/袋;生产日期2025.5.11)。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日落黄超标。
9、郑州市惠济区金沣祥冻品商行委托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片(非即食,速冻生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号)。通告显示:郑州市惠济区金沣祥冻品商行委托潍坊润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片(非即食,速冻生制品)不合格(1.35kg/袋;程泽万家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5.12)。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10、中山市小榄镇余锡清开刀三鸟档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中山市小榄镇余锡清开刀三鸟档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04)。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1.02×103μg/kg║≤200μg/kg”。
11、元谋凉鸡店销售的土鸡不合格
2026年4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元谋凉鸡店销售的土鸡不合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12/25)。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208μg/kg║≤50μg/kg。
12、灵宝市怡嘉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腿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号)。通告显示:灵宝市怡嘉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腿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检出氯霉素。
13、合肥上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0410)。通告显示:合肥上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肉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02-04)。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9g/100g║≤0.5g/100g。
14、合肥市包河区曾家厨房望湖城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0410)。通告显示:合肥市包河区曾家厨房望湖城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咸肉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01-3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2g/100g║≤0.5g/100g。
15、合肥市包河区庐州浔味宴餐厅销售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0410)。通告显示:合肥市包河区庐州浔味宴餐厅销售的咸肉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02-0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6g/100g║≤0.5g/100g。
16、合肥市包河区巢湖渔庄欣园店使用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3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0414)。通告显示:合肥市包河区巢湖渔庄欣园店使用的咸肉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01-1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69g/100g║≤0.50g/100g。
17、合肥市包河区友业庐州饭店经营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合肥市包河区友业庐州饭店经营的咸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0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超标。
18、眉山市黄香坊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腊肠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通告显示:眉山市黄香坊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腊肠不合格(500g/袋;欧大娘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1/15)。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900g/kg不得使用。注:网店名称:淘宝网欧大娘正宗川味特产店。
19、中山市东凤镇詹凯烧味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黑椒烧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中山市东凤镇詹凯烧味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黑椒烧鸭(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5)。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270CFU/g║满意:<20CFU/g;可接受:20-100CFU/g;不合格:>100CFU/g。
20、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腿(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腿(酱卤肉制品)不合格(95克/袋;囧太狼、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5/1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20000,140000,140000,330000,120000CFU/g║n=5,c=2,m=10?,M=10?CFU/g。
21、贵州贵中贵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岩猪脚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贵州贵中贵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岩猪脚不合格(757克/袋;贵大厨和GUI DA CHU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0/2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1.19g/kg║≤0.075g/kg”。
2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醇正卤菜坊销售的卤牛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8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3号)。通告显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醇正卤菜坊销售的卤牛肉,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惠州大亚湾伦记餐饮店销售的叉烧(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结果公示(2026年第1期)。公示显示:惠州大亚湾伦记餐饮店销售的叉烧(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04)。不合格项目:检出日落黄、胭脂红。
24、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号)。通告显示: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318克/袋;汇利元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8-1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50000,120000,150000,210000,36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5、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号)。通告显示:重庆小伙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350g/袋;阿孔特;生产日期我2025-10-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6000,220000,260000,110000,11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6、惠州大亚湾华君记盐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结果公示(2026年第1期)。公示显示:惠州大亚湾华君记盐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2/3)。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
27、惠州大亚湾华君记盐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结果公示(2026年第1期)。公示显示:惠州大亚湾华君记盐焗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03)。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
28、中山市黄圃镇三联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肠(玉米短)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1期)。通告显示:中山市黄圃镇三联腊味加工场生产的广式腊肠(玉米短)不合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2日5)。不合格项目:氯霉素║2.5μg/kg║不得检出。
29、诸城市和品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风味烤肠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诸城市和品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风味烤肠(速冻熟制品非即食)不合格(1600克/袋;和品汇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0/17)。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309g/kg║≤0.015g/kg”。
30、佛山金品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松松(肉松粉)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佛山金品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松松(肉松粉)不合格(1.5kg/袋;图形;生产日期2025.9.26)。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超标。
31、泉州市泉港区鲜之肴食品厂生产的鲜之肴无骨凤爪不合格
2026年4月1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泉州市泉港区鲜之肴食品厂生产的鲜之肴无骨凤爪不合格(400g/盒;生产日期2025.10.2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32、龙岩市常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泡掌(泡爽鸭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4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龙岩市常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泡掌(泡爽鸭爪)(辐照食品)不合格(168克/袋(固形物≥75%);生产日期:2025-07-1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9.3×10?,1.0×10?,5.7×10?,1.2×10?,1.0×10?CFU/g║n=5,c=2,m=10?CFU/g,M=10?CFU/g。
33、标称福建省龙岩市常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泡掌(泡爽鸭爪)不合格
2026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32号)。通报显示:爱尝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福建省龙岩市顶鼎有味贸易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龙岩市常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泡掌(泡爽鸭爪),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资阳市雁江区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2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雁江区某烧烤店销售的牛肉小串疑似非牛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内有肉串4.5把(30串/把),吊牌为“把把牛肉10元/把”;冷冻柜中有1袋已开封速冻牛肉风味手把肉串5把,标签标明“配料表:鸭胸肉、味精……”。该店美团店铺上架有“把把牛肉30串,主料牛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网络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标注食品配料名称,避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禁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2、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虚假宣传肉类原料案
基本案情:今年3月,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结合实地检查,发现一家入网餐饮商户在网店内销售的标注主料为“牛肉、牛肉丸”的菜品,实际使用的是以鸡肉为主要配料的肉丸。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分析:公平诚信是市场经营的基本准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请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参考评价记录、有无堂食等信息,拒绝价格畸低的肉类食品,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上海市嘉定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期))
3、天津市河东区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在网络平台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案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火锅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平台网络店铺销售的“撒尿牛丸”,未标注主要原料,经核对包装标签,其配料为鸡肉、食用玉米淀粉、生活饮用水、大豆分离蛋白、牛脂肪、植物油等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中,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及未按规定真实标注配料成分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线上线下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查快处,绝不姑息。请广大经营者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天津市河东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第二批))
4、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网络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3月,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冷藏柜内发现3袋“梅花肉”,其配料表标注为“鸭肉”。当事人在其淘宝闪购经营的“某麻辣烫(五河店)”上架销售“风味梅花肉”,并明示原料是“猪肉”。经调查,当事人认可其冷藏柜内的“梅花肉”(配料表显示为“鸭肉”)与平台内上架销售的“风味梅花肉”是同一种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袋、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经营者无论是线下实体经营还是线上外卖销售,均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公示的食品原料内容必须与实际一致,严禁通过线上页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5、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网络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3月,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冷藏柜内发现3袋“梅花肉”,其配料表标注为“鸭肉”。当事人在其淘宝闪购经营的“某麻辣烫(五河店)”上架销售“风味梅花肉”,并明示原料是“猪肉”。经调查,当事人认可其冷藏柜内的“梅花肉”(配料表显示为“鸭肉”)与平台内上架销售的“风味梅花肉”是同一种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袋、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经营者无论是线下实体经营还是线上外卖销售,均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公示的食品原料内容必须与实际一致,严禁通过线上页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6、市中区某生鲜食品店涉嫌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4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等材料,显示当事人2026年3月11日销售的牛腩肉(牛肉)(购进日期:2026年3月11日)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枣庄市市中区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7、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桥怡静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桥怡静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包装的肥牛卷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检出牛源性和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香呐·番茄肥牛捞饭(新桥商业广场店)”外卖店铺,为降低成本,在明知购进的“肥牛卷”为牛鸭混合肉的情况下,仍低价采购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销售金额较大,涉嫌犯罪,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8、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浜镇徐市奇新来饭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董浜镇徐市奇新来饭店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制品。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该饭店后厨冰柜内查获无合法来源的冷冻野鸽子155只、冷冻野鸡1只。经查,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私域与买家完成交易活动,采用线下自提方式交付,刻意规避平台监管。同时,当事人将部分野生鸟类加工成菜品供食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捕猎、销售非法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9、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鸡肉串,且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郑重警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肉及肉制品加工企业准入的法定安全凭证。部分肉制品加工单位重利益、轻法规,在未取得有效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易造成生产环境不达标、原料管控缺失、问题肉制品流入市场等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先取证、后生产”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筑牢肉及肉制品生产安全防线。(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及肉制品安全典型案例)
10、吕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猪肉经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某经营猪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无法提供所经营猪肉的检疫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低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郑重警示:猪肉是群众日常主要肉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经营业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的猪肉,并保留好进货单据。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及肉制品安全典型案例)
11、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回收的冷冻肉类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倍的罚款。
郑重警示: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肉及肉制品作为高风险食品,回收后极易滋生致病菌、产生变质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禁利用回收的肉及肉制品作为原料加工生产食品,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回收肉制品及其制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及肉制品安全典型案例)
12、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3月3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务大集肉类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家肉类经营者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销售的牛肉、牛骨进行扣押,共计117公斤,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一期))
13、周某纬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3月26日,根据公安摸排线索,芝罘区市场监管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芝罘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于当日凌晨捣毁辖区一处隐蔽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经查,经营者周某纬长期对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涉案货值达15万余元,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3月26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板肉”,无检疫、无检验、无消毒,携带猪瘟、口蹄疫、猪链球菌、囊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风险,且私宰窝点卫生恶劣、交叉污染严重。本案直击群众“菜篮子”安全痛点,三个部门迅速响应,高效处置,直接切断问题猪肉流向餐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一期))
14、芝罘区某鸭脖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杜某佳经营的鸭脖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店内发现了含“日落黄”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的卤制品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卤鸭翅中含有“日落黄”、“胭脂红”以及“诱惑红”成分。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5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2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日落黄”、“胭脂红”以及“诱惑红”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但本案当事人使用这三种添加剂来提升鸭制品的“卖相”,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警示卤味行业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标准,推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一期))
15、芝罘区某火锅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某火锅店经营的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牛肉中含有克伦特罗成分。4月7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芝罘区某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进货同批次牛肉14公斤,涉案货值1152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牛肉的检验检疫的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7日,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可以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多被部分不良商家应用于猪、牛、羊等畜类体内,食用后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倒逼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守法经营,净化畜禽产业链生态,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一期))
16、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张顺餐饮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2月10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和县张顺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于2025年10月10日上架商品“骨肉相连”,当事人在编辑商品信息时,将该商品主料标注为“猪骨头、猪肉、鸡、鸡肉”,但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祥琪?骨肉相连串”配料表仅含鸡肉、鸭软骨、复合调味料等成分,无任何猪骨头、猪肉相关成分。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虚假标注原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此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诚信标注商品信息,严守安全底线,共同守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公布!安徽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17、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许府牛肉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2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怀宁县高河镇许府牛肉火锅店正在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案涉食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1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酸价过高会降低食品营养价值,增加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带来炎症、肝肾损伤等危害。此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规范加工操作,及时更换煎炸用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布!安徽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18、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张某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冰柜内查获以马肉为原料制作的卤肉制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购进马肉、马杂冒充驴肉、驴杂,制售驴肉火烧、驴肉面、驴骨汤等相关食品,在线下销售同时通过外卖平台对外销售。经核实,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的涉案经营额达6.72万元。
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生产经营者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杂掺假、以假乱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公布!安徽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19、商贩为防虫用敌敌畏兑水喷牛肉
近日,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马某在2019年至2024年,天气炎热时将敌敌畏兑水,使用喷雾器喷洒在牛肉制品周围。2024年10月,云南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马某家店内经营的牛肉制品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制品中,还有敌敌畏成分。后来,还在马某店内收缴与送检同批次的未售出的牛肉制品487.95斤。经核查,马某生产、销售数额累计2万余元。
20、定陶区某炸鸡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4日,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陶区某入网餐饮经营店炸鸡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胡椒酱”加工制作“韩式炸鸡”,(该食品原料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21、成武县某驴肉馆(网络餐饮店)涉嫌销售掺假掺杂案
基本案情
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报告成武县某驴肉馆经营的“熟驴肉(肉制品)”,检验出马成分。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立案。该案于2026年4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此案聚焦网络餐饮肉制品掺假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打虚假标注、以次充好行为,彰显监管部门守护食品安全的决心。明确网络餐饮非监管盲区,既震慑违法经营者,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范本,有力推动行业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22、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油炸店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案
2026年1月4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外卖店铺购买的“骨肉相连”,平台标注主料为猪骨头,与实际用料不符。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店铺实际为某某油炸店,其售卖的“骨肉相连”原料为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仅有鸡肉、鸭软骨等成分,无猪骨头相关内容,存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中,聚焦线上菜品信息公示乱象的典型案例,紧盯外卖平台原料标注不实的小微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倒逼入网餐饮经营者规范线上信息公示行为,引导行业诚信经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期))
23、灌云凌晨查获非法屠宰未经检疫牛案件收缴销毁问题牛肉290公斤
据连云港(601008)农业信息消息,4月10日凌晨4时,灌云县农业综合(884012)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获一起屠宰未经检疫牛的违法案件,现场依法收缴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牛肉产品290公斤。
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2辆、执法人员7名,对涉案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存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次执法行动是灌云县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规范牛屠宰“双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的一部分。行动旨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未经检疫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885406)。
自“双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灌云县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聚焦重点区域,持续加大拉网式排查与夜间突击执法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未经检疫畜禽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4、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三期)
据威海市场监管消息,为净化肉及肉制品(884123)行业生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依法查处并公布了四起肉及肉制品(884123)领域违法案件,涉案商家均存在以猪肉(885573)冒充牛肉、驴肉等掺假掺杂行为,部分案件已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通过社区团购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查,当事人系用黑猪肉(885573)冒充驴肉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及其下游经销商作出行政处罚。
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通过社区团购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采购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且涉案金额较大。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荣成市某海产店经营掺假掺杂、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1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由其供货的某果蔬店销售的“牛肉”、“牛腱子”和“驴肉”抽检,均未检出对应动物成分。执法人员扣押了供货商仓库内249箱肉。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四、荣成市崖头某生鲜行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案
2026年2月11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生鲜行销售的“牛肉”和“牛腱子”抽检,均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884123)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食品安全(885406)。
25、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出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3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齐河县祝阿镇的某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某品牌“哈尔滨风味红肠”和4个“盐水鸡肉肠”。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也是经营底线。过期食品不仅失去营养价值,更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勿因疏忽或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守法经营是底线,定期清理是责任。莫因小利失信誉,勿让过期成隐患。
2、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炸串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1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陵市某炸串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货柜内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下酒菜”和6袋“柴火猪肝(香辣味)”,且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肉制品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与相关凭证,实现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时加强食品贮存管理与日常清查,严格按照储存条件存放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餐桌。
3、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
2026年1月,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得知,在某肉食店抽检的“驴肉”样品中检测出马肉成分,未检测出驴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一是各肉食类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等环节,秉持诚信原则合法经营,坚决杜绝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二是该案充分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效能,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实现顺畅联动、依法履行职责,秉持“零容忍”的监管态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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