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展农兽药整治 查处多起兽药违法案件

2026-10-15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

为规范全省农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扎实推进综合整治行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禁限用、假劣农兽药及无证经营、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从严执法,依法查处一批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乐山市市中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6年6月,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现场检查,在乐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黄颡大肚灵”“真菌红克”两款产品,产品标签、说明书宣称能够治疗、抑制水产动物细菌、真菌、病毒性病害,经在中国兽药信息网核查,上述两个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两款产品均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经查,当事人购进“黄颡大肚灵”1件、“真菌红克”2件,销售了4瓶黄颡大肚灵(30元/瓶)和36瓶真菌红克(15元/瓶),违法所得660元,货值金额1920元。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6年8月,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黄颡大肚灵20瓶、真菌红克44瓶,没收违法所得660元,罚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泸州市合江县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6年4月,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合江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牛羊驱虫七杀灭”兽药产品为“三无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羊驱虫七杀灭”套装内外包装信息不一致,套装内混装合规伊维菌素注射液与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增效剂。

 

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11盒,违法所得390元,涉案货值1550元,现场库存29盒,销售兽用处方药伊维菌素注射液时未提供兽医处方笺。

 

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6年7月,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390元,并处罚款3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成都市大邑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6年4月13日,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在成都农产品批发中心快检发现一批发商鲈鱼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经溯源,该批鲈鱼养殖主体为成都某开发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养殖地均位于四川省大邑县,属于大邑县农业农村局的管辖范围。

 

4月15日,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饲养2号塘鲈鱼过程中,使用了含恩诺沙星成分的兽药,且在休药期未满时将该批鲈鱼对外销售。

 

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批鲈鱼样品的恩诺沙星残留量超出标准限值(≤100μg/kg)。该公司销售的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问题农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相关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6年6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33320元的行政处罚。


◆鸡病专业网——为行业 尽己任! 建于2005年 领先的行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我们努力做到报价信息参考价值最大化,对于报价同一地区可能存在一些浮动差异,建议实单实谈商榷交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