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氯化钠的查处属于违法

2014-07-23来源:《农民日报》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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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广西、上海、安徽、江苏、广东、河南等地一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各地盐业管理部门查扣,甚至一些合法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这种盐业管理部门和饲料生产行业的矛盾冲突在各地仍在加剧,严重干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适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来,农业部发布各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均包括氯化钠,且制定了《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出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饲料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进行查验和检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由此可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农办牧函[2014]7号)明确:有关企业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畜牧用盐更不是食盐,不适用《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法律上没有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仅明确了食盐的定义;第二十八条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但没有具体界定渔业、畜牧用盐的定义。

  第二,执行的标准不同。饲料级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3个标准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卫生指标方面,与食盐标准(GB5461-2000)相比,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镉、亚硝酸盐3项限量指标;与畜牧用盐标准相比,增加了总砷、铅、总汞、镉、亚铁氰钾等8个控制指标。主成分方面,饲料级氯化钠标准没有碘,食盐和畜牧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规定。

  第三,用途不同。工业饲料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通过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组合,实现各种营养素均衡供给,饲料中添加氯化钠的目的是补充钠和氯,使之符合动物最佳需要。饲料添加氯化钠标准规定,该产品适用于商品饲料的生产。畜牧用盐适用于畜禽动物养殖环节的动物食用或舔食,食盐则是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二者均强调补碘。

  第四,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碘是动物必须的微量元素,但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产水平的需求量不同(我国发布的各类畜禽饲养标准有详细规定),饲料生产中需根据使用对象动态调整添加量。用加碘的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很难同时兼顾不同类型动物对钠、氯和碘的要求,极易导致配方中碘、钠或氯超标,影响动物生产性能。为保证饲料产品碘的精准供给,《饲料添加剂目录(2013)》列出了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等4种添加剂,由饲料企业根据产品适用对象和所用原料基础含量确定具体添加量。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盐或畜牧用盐质量上的核心差别是不能加碘,管理上的核心区别是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畜牧用盐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不适用《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主成分是氯化钠,但主成分是氯化钠的产品不全是食盐。《食盐专营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就是推进食盐加碘,而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氯化钠完全不需要加碘,因为饲料工业已经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要根据不同动物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精准加入碘等微量元素。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同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食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有关盐业部门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也纳入食盐专营范围,对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氯化钠产品不当查处,严重干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一是法律授权清楚。《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农业部公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目录中矿物类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列为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些依法取得氯化钠生产许可的合法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合法的产品,之所以招致查扣,原因就在于某些盐业管理部门在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据统计,在饲料行业每年氯化钠用量近百万吨,用盐业公司的盐将多增加成本近4亿元,不仅需要饲料行业承担,也会转移到畜禽养殖业。

  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氯化钠管理上有目录、有标准、有许可,盐业公司的食盐既不在饲料目录中,也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号,卖给饲料生产企业事实上已涉嫌违法。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饲料工业的危害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证饲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给的技术能力;三是增加饲料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增加动物产品消费的成本,通俗讲就是逼着饲料企业花更多的钱,干违法的事,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更低的产品。针对某些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向饲料生产企业销售氯化钠的行为,饲料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照无证无号产品予以处罚,对其生产企业应依法严厉惩处。


农业部称盐务局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适用条款不当

  继6月5日查扣鼎盛盐业4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之后,江苏宿迁盐务局再度出手,于6月27日、7月1日以相同理由,先后查封了宿迁鼎盛盐业36.5吨肠衣盐,以及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销往宿迁大北农饲料的36.25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矛盾冲突仍在加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究竟该依据什么法规?哪个部门有管理权限?面对盐务局的查封,生产厂、饲料厂、经销商,都有些不知所措。

  上法院告盐业局须先向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每年销量约20万吨,产品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该公司总经理刘宏介绍,公司产品在江苏以外的地区很少被查,基本上没有。“宿迁盐务局这么做就是为了扩大垄断范围,硬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食盐,而我们的产品和食盐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记者问到被查封后厂家有什么措施时,刘宏显得很无奈,“我们申请过行政复议,也上诉过,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相对于盐务局,我们是弱势群体,他们有政府部门赋予的执法权,并无限扩大自己的执法权。”

  刘宏说,5月9日,该公司销往南京禾嘉牧业有限公司的19.75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南京盐务局没收,并处罚款14800元。处罚通知书上称,若不服处理,可在60日内向南京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月内依法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禾嘉牧业有限公司遂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日,在开庭前一天,南京市盐务局突然下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要求饲料企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处罚通知书上说可在3月内起诉,然后又不让起诉,盐务局说自己没搞清楚《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自己的规定自己搞不清楚,这样也敢出来执法?”

  刘宏介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饲料添加剂,它的生产必须遵从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内的产品才能使用到饲料生产中。“但同时,盐务局又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来干涉这块市场,本该属于农委管理的范围,盐务局为什么要管?”

  盐业管理成“左右手互搏”

  出于对宿迁盐业市场环境的不满,宿迁鼎盛盐业的总经理费克宇想讨个说法。6月17日,他向该市工商局举报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涉嫌销售假盐。

  随后,宿迁工商局进行了回复,称经过调查,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依据《盐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已将举报人所述事项转交市盐务局处理。

  费克宇对此结果早有预料,“市盐务局对本地区食用盐市场管理有独立行政执法权,这点毋庸置疑。但当前宿迁市盐务局长和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经理同为刘长龙。一个左手与右手的关系,你让他自己查处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岂不是天大笑话!”

  管理升级厂家疑为报复性执法

  6月27日下午,宿迁市盐务局在当地曹集派出所配合下,查扣了鼎盛盐业仓库内36.5吨肠衣盐。

  “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说肠衣盐是食用盐,宿迁盐务局这么做就是赤裸裸的报复执法。肠衣盐是我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允许经营的项目,盐务局却说他们不认可,必须得到盐务局的许可才能经营。”费克宇介绍,国家发改委在去年11月份就曾下发过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食盐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肠衣盐不再列入指令性计划了,肠衣盐执行的是行业标准(QB),而食用盐是国家标准(GB),两者不可能等同。

  费克宇转向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报案,举报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销售未加碘食用盐给饲料厂属于售假行为,涉嫌违法。与此同时,宿迁盐务局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理费克宇未经许可买卖肠衣盐,双方各执一词,都能自圆其说。

  江苏省盐务局:交叉管理不矛盾

  7月4日下午,江苏省盐务局盐政法制处张干事就此事接受了采访。张干事认为农委与盐务局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交叉监管并不矛盾,“他监管他的,我们监管我们的,就好像一个药品,在生产的时候由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监管,进入流通环节后,就由工商部门监管了。

  张干事称,《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就可以脱离《食盐专营办法》的管理。“如果再弄一个食品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条例,是不是意味着工业盐也可以进入食品领域了呢?”

  张干事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质量标准太低,“氯化钠的含量达到95.5%就够了?农业部认为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了,但是作为我们盐业主管部门来说,这个标准远远不够。工业盐虽然可以达到这个标准,但这样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是不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只是属于农业部门的标准,我们盐业部门必须要进行补充。”

  针对苏盐连锁宿迁分公司销售给大北农饲料、益客饲料的“食用盐”不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疑问,张干事进行了回复。“《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台的时间很短,在这之前,饲料厂所使用的饲料用盐,都是由盐务局提供的食用盐,完全消化《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容,还需要一些时间。一些化工企业和个体商家认为这个地方有空子可钻,这是他们理解错误。”张干事称,盐务局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已经安排有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许可证,不久后就可投放市场。

  对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不是也叫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疑问,张干事未作正面回应,称将会与《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并轨,做好这件事情。

  农业部:饲料添加氯化钠应依据农业部规定

  7月14日,国家农业部发函回复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1.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应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据此条例,盐务局无权监管

  国家农业部函件指出,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来,农业部发布各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均包括氯化钠,且制定了《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很明显,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2.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非畜牧用盐,盐务局查扣适用条款不当

  农业部指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非畜牧用盐。在法律上并无依据,执行的标准也不同。饲料级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三个标准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卫生指标方面,与食盐标准(GB5461--2000)相比,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镉、亚硝酸盐三项限量指标。主成分方面,饲料级氯化钠标准没有碘,食盐和畜牧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规定。

  按此说法,盐务局以《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来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查扣并不合适,其行为涉嫌违法行政。

  3.食用盐用于饲料生产是违法行为

  苏盐集团宿迁分公司向饲料企业销售食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农业部认为,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饲料工业的危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证饲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给的技术能力,三是增加饲料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增加动物产品消费的成本。通俗讲就是逼着饲料企业花更多的钱,干违法的事,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更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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