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规范与禽畜产品安全

2016-05-23来源:《兽药营销指南》文章编辑:小琳评论:[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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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近来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6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2016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等的通知公告,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规范与禽畜产品放心安全信誉度。
 
  规范兽药市场
 
  将重点对兽药违法添加和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7月1日起,生产、进口的所有兽药产品需赋“二维码”上市销售,实现全程追溯。
 
  同时,将不断改革完善兽药审批、兽药监管、兽药生产经营和兽药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扎紧防范和化解兽药监管中各种风险的制度笼子,进一步规范兽药研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和兽药使用等行为,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兽药产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规范兽药标签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商标等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兽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应与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或功能、主治)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休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规范屠宰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有效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加大监管力度
 
  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为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肉制品,强化问题追踪溯源,及时制止和处置违法使用问题畜禽肉生产肉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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