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歆聚点点心荟餐饮店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歆聚点点心荟餐饮店(网店店铺名称:点心荟餐厅)使用的鸡蛋,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网店店铺名称:金苑酒家·客家菜·广东老字号 新县城店)使用的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广州丽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广州丽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店店铺名称:丽记饭店·经典粤菜 客村店)使用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高州市加华西考烘焙食品店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高州市加华西考烘焙食品店(网店店铺名称:9號西考西餐厅)使用的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春嘉商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1月29 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总第530期)。通告显示: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春嘉商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22)。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22μg/kg║≤10μg/kg。
6、珠海渔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果园鸡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珠海渔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渔悦轩海鲜酒楼 金湾店)使用的果园鸡,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广州永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加工售卖的香茜牛肉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广州永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永利饭店·43年老字号·经典粤菜 沿江路店)加工售卖的香茜牛肉肠(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8、陆福(东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售卖的农家鸡蛋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陆福(东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香港六福菜馆 东实C park店)加工售卖的农家鸡蛋肠(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9、广州市黄埔区九索肠粉店售卖的瘦肉肠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广州市黄埔区九索肠粉店售卖的瘦肉肠,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10、福建省光辉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大烤肠(辣味)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建省光辉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大烤肠(辣味)不合格(2.2kg(32只)/袋;生产日期2025.8.29)。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注:复检不合格。
11、深圳华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售卖的水晶菊花叉烧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深圳华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蘩楼华强北总店)加工售卖的水晶菊花叉烧肠(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2、佛冈县石角镇李爆爆餐饮店加工售卖的自制油炸安格斯牛肉串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佛冈县石角镇李爆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网店店铺名称:李爆爆鲜烧牛肉馆 佛冈店)加工售卖的自制油炸安格斯牛肉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长汀县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酒鸡(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长汀县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酒鸡(速冻食品)不合格(450克/袋;生产日期2025.5.22)。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超标。
14、山东燕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鸡块(速冻生制品)不合格
2026年1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总第530期)。通告显示:山东燕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鸡块(速冻生制品)不合格(1kg/袋;鲁一霖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5/18)。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209g/kg║不得使用。异议不认可。
15、茂名市茂南区又见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售卖的炸霸王鸡牌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茂名市茂南区又见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售卖的炸霸王鸡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深圳市南山区张氏鹅鼎记烧腊店售卖的加料姜葱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深圳市南山区张氏鹅鼎记烧腊店售卖的加料姜葱白切鸡100g,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17、广州市增城佳味快餐店售卖的水晶鸡(边)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增城佳味快餐店售卖的水晶鸡(边),菌落总数、沙门氏菌不符合标准规定。
18、广州市增城展鸿烧味饭店售卖的姜葱水晶鸡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增城展鸿烧味饭店售卖的姜葱水晶鸡(斤),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19、佛山市禅城区嘉御烧餐饮店售卖的阳山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佛山市禅城区嘉御烧餐饮店售卖的阳山白切鸡·半只装(默认不加热,加热需备注),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20、惠州市惠城区阿鹅餐饮店加工售卖的卤鹅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惠州市惠城区阿鹅餐饮店(网店商铺名称:陈记鹅肉粿)加工售卖的卤鹅肉(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1、深圳市南山区向南村卤大妈餐饮店售卖的香辣现卤牛肉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网络订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深圳市南山区向南村卤大妈餐饮店售卖的香辣现卤牛肉中份(150克)微辣,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22、河口区船家家常菜馆销售的拌驴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1月29 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总第530期)。通告显示:河口区船家家常菜馆销售的拌驴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8/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152mg/kg║≤0.1mg/kg。注:“网店商铺名称:船家味道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
23、标称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牛肉干(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5号。通报显示: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牛肉干(五香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原味)不合格
2026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5号。通报显示:莫尼山憨农特产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憨牛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原味),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风干牛肉不是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过该规格产品。
25、漳州采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香酥(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1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漳州采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香酥(肉制品)不合格(1kg/袋;生产日期2025.8.7)。不合格项目:胭脂红。注:复检不合格。
26、河北华聚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吧猪皮(椒香味)不合格
2026年1月29 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总第530期)。通告显示:河北华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吧猪皮(椒香味)不合格(散装称重;泡吧;生产日期2025/4/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663g/kg║≤0.075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额敏县宇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9日,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额敏县宇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新疆公布3起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墨玉县舌赞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羊肉案
2025年2月20日,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对墨玉县舌赞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准备销售的牛肉和羊肉及店内肉架上悬挂的牛肉和羊肉均未加盖检疫印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牛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羊肉,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新疆公布3起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3、黔西南州晴隆县某手撕烤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烤鸭案
2025年8月28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某手撕烤鸭店的经营加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铺内存放“日落黄”食品添加剂4瓶(其中1瓶已开封未用完),现场有烤鸭(半成品)24只。执法人员现场对烤鸭(半成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烤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烤鸭的违法事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典型案例(2026年第1期))
4、盐城:当事人经营运输未经检疫肉牛被处罚
2024年6月28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后,在沈海高速滨海服务区依法查获两辆运输肉牛的车辆。经核查,车内24头肉牛均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未佩戴畜禽耳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批肉牛采取隔离处置措施,有效杜绝了疫病传播风险。
后续询问调查显示,当事人承认该批肉牛饲养于山东省莒南县,计划销往我市射阳县,因途中被查未完成交易,且肉牛出栏时未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山东省莒南县农业农村局复函进一步证实,案涉肉牛确属未经检疫情形。执法机关结合市场询价结果及当事人供述的销售单价,核算认定同类检疫合格肉牛货值108480元。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案涉肉牛已及时落地隔离监管、未流入屠宰环节的实际情况,参照《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6272元(货值金额的0.1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起案件为广大牛羊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未经检疫的肉牛健康状况不明,可能携带口蹄疫、牛结核病等疫病,一旦流入市场或养殖环节,极易造成疫病跨区域扩散,对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群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依法申报检疫是牛羊调运的法定前置程序,畜禽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当前春节临近,牛羊肉消费进入高峰期,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特此提醒广大牛羊养殖者、经营者及运输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在畜禽离开产地前,主动向养殖场所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开展运输、销售活动,切勿心存侥幸逃避监管、触碰法律红线。
5、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也要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健全餐饮业安全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守法守规,诚信交易。
案例二: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向某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三: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案例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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