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3.14——3.20)

2026-03-24来源:现代畜牧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杞县宝莱食品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3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杞县宝莱食品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检出甲硝唑,
 
  2、衢州市柯城莹英水果商行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衢州市柯城莹英水果商行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20)。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78.7μg/kg║≤10μg/kg、磺胺类(总量)║227.55μg/kg║≤10μg/kg、多西环素║709μg/kg║≤10μg/kg。
 
  3、衢州市柯城平氏水果商行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衢州市柯城平氏水果商行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1/12)。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255μg/kg║≤10μg/kg。
 
  4、杭州展祥管理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杭州展祥管理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0.23),不合格项目:检出氯霉素。
 
  5、杭州和家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
 
  2026年3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杭州和家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0.2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6、宜阳新区嘉惠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宜阳新区嘉惠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12)。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0794g/kg║不得使用g/kg,日落黄║0.0118g/kg║不得使用g/kg。
 
  7、宜阳新区嘉惠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肉条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宜阳新区嘉惠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肉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8g/100g║1.5g/100g。
 
  8、宜阳新区惠万佳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宜阳新区惠万佳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03)。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251g/kg║不得使用g/kg,胭脂红║0.0171g/kg║不得使用g/kg。
 
  9、宜阳新区惠万佳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边腿不合格
 
  2026年3月13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宜阳新区惠万佳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鸭边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03)。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555g/kg║不得使用g/kg,胭脂红║0.00482g/kg║不得使用g/kg。
 
  10、蕲春县小缪副食店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3月11日,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蕲春县小缪副食店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0mg/kg║≤30mg/kg。
 
  11、合肥市瑶海区合淝地道菜餐饮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合肥市瑶海区合淝地道菜餐饮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0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超标。
 
  12、诸城市吉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穗肠(速冻生制品)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3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诸城市吉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穗肠(速冻生制品)不合格(1.05kg/袋;驭康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7.09)。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13、自贡市捌零盐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猪脆骨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3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自贡市捌零盐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猪脆骨不合格(120克/袋;盐帮小厨;生产日期2025.6.3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4、漯河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烟腩片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3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通告显示:漯河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烟腩片不合格(500克/袋;盛发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21)。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
 
  15、宣化区溢香驴肉店销售的驴肝不合格
 
  2026年3月1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张家口市本级含驴肉食品专项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第1批)。通报显示:宣化区溢香驴肉店销售的驴肝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2-03)。不合格项目:“驴源性成分║未检出║驴肉制品应检出驴源马源性成分║检出║驴肉制品不应检出马源”。
 
  16、福建省莆田市莉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无骨凤爪不合格
 
  2026年3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福建省莆田市莉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无骨凤爪不合格(500克/袋;黎雪芳和图形)。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7、昌邑市正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凤爪不合格
 
  2026年3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昌邑市正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凤爪不合格(计量销售;2025-05-0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93g/100g║≤0.25g/100g。
 
  18、标称安徽省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20号)。通报显示:脱骨侠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星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标称安徽省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不合格
 
  2026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20号)。通报显示:脱骨侠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星思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广东一商家在猪肉丸和猪肉酱里加硼砂销售4000斤法院:判赔90万元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财产保全
 
  【要旨】
 
  针对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虽已判处刑罚,但罚金不足以弥补受损社会公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建议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诉讼请求有效执行,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猪肉丸、猪肉酱是潮汕地区特色美食,在当地甚至全国广受消费者欢迎。不法分子为提升口感,在猪肉丸、猪肉酱中非法添加硼砂。硼砂作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吴某某在明知硼砂不能用于添加到食品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先后购买硼砂45斤,在其生熟肉制品店内将购买的硼砂非法添加至猪肉中加工成猪肉酱和猪肉丸,通过零售、批发等方式向本地多家餐饮店及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
 
  【调查和诉讼】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揭阳市检察院)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通过排查刑事案件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吴某某虽已被判处刑罚,但罚金不足以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于2025年4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揭阳市检察院在全面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的基础上,前往涉案生熟肉制品店进行实地调查,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做到“阅人阅卷阅现场”。经调查,吴某某明知其所购买的硼砂不能用于添加制作食品,仍通过网络购买硼砂,非法添加至猪肉中加工成猪肉丸和猪肉酱进行销售。根据吴某某供述的硼砂添加比例、生产销售时间及硼砂购买记录等证据,认定其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硼砂的猪肉丸和猪肉酱4000斤,销售金额9万元。揭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在提起诉讼前,该院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吴某某及其配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固定财产线索,为后续执行提供关键保障。
 
  揭阳市检察院于202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于同年9月5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判令吴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为保证案件执行效果,该院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吴某某名下两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采纳该院建议,裁定以90万元为限依法冻结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不动产。2025年11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目前,执行法院已立案,将以90万元为限执行吴某某名下财产。
 
  为推动行业治理,揭阳市检察院主动举行多场普法活动,以本案为例,向食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宣传食品非法添加硼砂等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及所需承担的责任,加强警示教育,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并“以案释法”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对食品行业非法添加行为的强力震慑,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通过提出财产保全建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财产,最大限度保证诉讼请求得以执行到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3·15典型案例│守好畜禽“身份证”,拒绝虚假标识
 
  生活小常识,每一头猪、每一头牛、每一只羊身上,都戴着一枚小小的“耳标”。这枚小小的耳标,就像是畜禽的身份证,记录着它的养殖地点、免疫情况、检疫信息。可偏偏有人为了省事、为了赚钱,动起了歪心思——使用虚假、伪造、重复、冒用的畜禽标识,让问题畜禽悄悄流入市场。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就查处了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25日,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当事人敖某住所窗台上发现有48枚耳标,经询问、提取敖某购买记录,通过贵州动监扫码,确认该批耳标系伪造。经立案查明,敖某通过淘宝店铺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枚猪用耳标。并将其中252枚用于购买的周边散户饲养的没有耳标的生猪上,以便申报动物检疫,运输到生猪定点屠宰点屠宰。当事人持有、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猪用耳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
 
  畜禽标识,是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规划、免费供应,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唯一”的管理原则,每一枚标识都有专属的15位编码,涵盖畜禽种类、养殖地区等关键信息,如同我们的身份证一样,独一无二、不可替代。
 
  一枚小小耳标,连着防疫安全,连着食品安全,更连着广大的健康与利益。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贩运户、屠宰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使用畜禽标识,不制假、不用假、不买卖假。也希望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发现虚假标识及时向农业部门举报。(盘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3、烟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掺假掺杂的食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案
 
  2025年7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抽检,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生产的“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标签未标示生制或熟制,且未经核准注册使用烟台市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另,当事人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将单位自生产肉串以来的所有生产记录、出库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留样记录、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进行销毁,同时销毁了留样样品,导致上述问题肉串无法追诉生产情况及流向。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掺假掺杂的食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另,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食品安全员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件反映出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标签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这既是对自身生产经营的规范,也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举措。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提升消费品质3.15在行动】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4、莱州市夏邱镇某驴肉火烧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其厨房旁边墙体上贴有菜品及价目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冰柜内发现卤马肉等肉制品现货。当事人陈述上述的肉制品用于制作驴肉食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较低。未对经营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丧失了食品安全的第一防线,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掺杂掺假的肉类,易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该案件给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所有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食品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消费品质3.15在行动】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5、莱州市夏邱镇某牛肉店涉嫌销售未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5年12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严重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极大威胁。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切勿为谋取利益而忽视法律底线。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类似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共同抵制问题食品,保障自身权益和健康。(【提升消费品质3.15在行动】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6、张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7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蒸煮锅灶、各类香料及自制酱肉制品。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自制酱猪头肉、自制酱鸡爪山梨酸钾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自制酱猪大肠诱惑红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证明,无法提供全部原料的进货查验材料,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防线。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类,易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肉及肉制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升消费品质3.15在行动】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7、3·15典型案例│病猪屠宰销售现场被抓违法经营获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有人利欲熏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如病死猪牛肉)。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0日,两河街道吕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家中病猪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将病死猪运输到盘州市某乡镇杨某家猪圈暂养等待周四逢集赶场时屠宰销售。2025年08月12日,黄某某见从吕某某家购买病猪全身发红快死了,为让病猪肉颜色好看,销售时能卖一个好价钱,便对该病猪屠杀放血并分割。黄某某准备将病死猪肉运输到盘州市某乡镇街上摆摊销售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病死猪肉162公斤,案值3000余元。经检测结果为:猪链球菌、猪圆环病毒02型为阳性。猪链球菌是生猪上的一种可引起多种动物和人传染,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吕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于2025年10月告破,同年12月,黄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警示提示
 
  健康危害
 
  病死牲畜体内可能存在各种细菌、病毒,食用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还可能含有肉毒素,食用后会对人体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损害,长期食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影响免疫力,并可能引发区域性疫情。
 
  法律后果
 
  销售假劣肉制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防范建议
 
  购买时要要查验检疫标识,警惕异常特征,如外观异常(鲜肉颜色暗沉或过于鲜艳,表面黏滑或干燥,机构松散无弹性)、气味异常(有酸臭、腐臭或化学药剂味)、价格异常(明显低于市场价)等。
 
  8、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鸡蛋抗生素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鸡蛋抗生素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鸡蛋中抗生素超标、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运用快速检测等技术精准确定案件线索,聚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关键环节监管短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协同监管,建立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云浮市某公司所售鸡蛋中被检测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为80.8ug/kg,远高于≤10ug/kg的标准要求值,经调查系该公司使用恩诺沙星对其养殖的肉鸡进行治疗并出售该批肉鸡所产鸡蛋所致。其后,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浮市检察院)通过快速检测实验室对辖区内鸡蛋进行随机检测,发现有10批次鸡蛋样品四环素呈阳性。抗生素超标的鸡蛋如被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人体出现肝肾功能受损、影响骨骼与牙齿发育、诱导细菌耐药性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2月,云浮市检察院在指导基层院对涉案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研判认为鸡蛋抗生素超标问题可能具有普遍性,于2025年3月2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云浮市检察院从养殖、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随机抽取鸡蛋样本40余批次,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对照《农业农村部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等政策文件及国家标准,云浮市检察院发现本地对鸡蛋的日常检测项目主要为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未将磺胺类、四环素等常见兽用抗生素纳入常规检测范围。经增加上述项目检测,共有10批次样品四环素检测呈阳性。云浮市检察院分析认为,问题鸡蛋流入市场反映出以下监管短板:一是检测项目存在盲区,部分抗生素被国家标准明确最大残留限量,并已被纳入国家抽检计划,表明该抗生素被使用可能性及危害性均较高,应予以日常检测,但行政机关未予以纳入;二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从养殖到销售的全链条监管未能闭环。
 
  针对上述问题,云浮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于2025年4月11日向承担市场流通环节监管职责的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将四环素等纳入鸡蛋常规检测项目、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格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溯源协作。为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云浮市检察院于同年5月8日与承担养殖源头监管职责的云浮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该局高度配合,在严格执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标准、强化产地检测、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督检查等方面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新增四环素为常规检测项目,将鸡蛋列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全年抽检139批次,发现并处置不合格批次6批,检查经营主体167家,责令改正10家,并将相关质量安全线索移送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处理相关线索,同时在产出端强化检查,抽检禽蛋产品24批次,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线索1条,协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下半年,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再次对全市禽蛋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抽查,经检测,40批次样品总体合格率达100%。
 
  【典型意义】
 
  鸡蛋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紧盯“小鸡蛋大安全”问题,强化科技赋能,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前端产地准出与后端市场准入监管职责,推动食用农产品安全产销衔接机制完善、追溯体系协同,实现全链条监管的系统治理,为守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筑牢坚实屏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9、5800斤猪头肉竟用工业松香美容
 
  2025年1月10日,贵州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肉脱毛的食品加工厂,现场查获猪头肉制品5800余斤,发现当事人用于脱毛的工业松香块、松香粉及工业蜡等原料10余千克,现场铁锅里正熬制用于加工的液体松香。工业松香含重金属,高温下会产生有毒物质,严重危害健康。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月27日移送公安机关,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将面临法律严惩。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严守底线,消费者若发现可疑加工点,可拨打12315举报。
 
  10、一烧烤摊主用猪肉冒充“羊肉串”获利数十万,法院:判刑3年!
 
  3月15日,北京丰台检察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烧烤摊主刘某某用猪肉制作“羊肉串”,牟利数十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刘某某常年经营流动烧烤摊,为牟取暴利,动起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歪心思。他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大量采购猪肉,经过切块、腌制、穿串等简单加工后,冒充价格更高的羊肉串,在多个大集、街头流动贩卖。为了让“假羊肉串”更逼真,刘某某还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羊肉香精等食品添加剂,掩盖猪肉本身的味道,迷惑消费者。
 
  经查,自2023年以来,刘某某凭借这种“低成本、高利润”、流窜作案的手段,累计销售假羊肉串获利数十万元。其间,有不少消费者食用后感觉口感异常,也曾怀疑并非真正的羊肉,但因流动摊贩难以追查,导致维权无门。
 
  丰台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多次核实涉案猪肉的采购渠道、加工流程、销售记录及获利情况,通过梳理海量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人证言等方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认定刘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提起公诉。今年1月23日,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提醒,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暴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尽量选择登记备案的正规店铺、固定摊位,警惕流动摊贩销售的“三无”产品。遇到疑似伪劣产品时,及时留存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市民热线反映,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商贩用鸭肉干冒充牛肉干,卖了71万余元获刑8年!
 
  3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经营者销售食品“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应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24年1月至9月间,王某经微信渠道采购散装鸭肉干,收货后分装至印有“手撕风干肉”包装袋内,并在包装袋上贴上印有“风干牛肉干”的产品标签,通过平台店铺对外销售。经查,王某利用鸭肉干冒充牛肉干共计销售金额71万余元。检察院指控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远超五万元,应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主观过错程度、实际经营状况、违法获利情况等因素,判决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并判令王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公益赔偿金26万余元。
 
  【点评】
 
  本案判决明确了食品领域“以假充真”的司法认定标准,坚持刑事惩戒与民事公益诉讼综合施策,通过判处刑罚与判令赔礼道歉、支付公益赔偿金,既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又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惩治违法、震慑犯罪、保护消费者、规范市场秩序的多重效果,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指引。(南京中院、雨花台法院)
 
  12、情况通报!河南固始县对涉事鸡蛋产品立案调查
 
  近日,有媒体和网民关注反映我县鸡蛋产品有关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对涉事产品封存并抽样检测;同时启动全县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坚决依法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固始县联合调查组
 
  2026年3月16日
 
  13、99元3斤熟牛肉竟是猪肉假冒|驿城区检察院指控“人气”摊主获刑罚
 
  【编者按】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为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药箱里的放心”,驿城区检察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打造“驿筑食安”检察文化品牌,从即日起,在官微“驿城检察”开办“驿筑食安”栏目,用法治力量守护烟火寻常,筑牢民生底线。
 
  驿筑食安
 
  99元3斤熟牛肉竟是猪肉
 
  用猪肉冒充牛肉进行加工后,再按照99元3斤熟牛肉卖的黄某甲,2025年9月23日,经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黄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低价疑点引起网络主播举报
 
  2025年,市区街头接连出现多家某品牌熟牛肉门店,并打出“99元3斤”的低价招牌进行销售,异常的价格引发市民质疑,更被网络主播持续关注并发布视频跟踪举报。警方根据线索,很快将涉案嫌疑人黄某甲抓获,同时按照“检警协作”机制,提前与驿城区检察院沟通对接。
 
  针对市民反映的某品牌熟牛肉口感、价格均存在异常的问题,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对在售产品抽样送检,DNA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中未检出任何牛肉成分,仅含猪肉成分,假冒事实确凿。
 
  驿城区检察院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后,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销售时间段界定、关键证据固定、鉴定流程规范提出精准引导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重点提取涉案门店售卖机小票、交易流水、进货单据等核心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筑牢证据基础。经查,黄某甲为牟取暴利,从上家黄某乙处购入标注“A红腱、含猪肉成分”的普通酱肉,经简单卤制加工后,以某品牌熟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
 
  证据击碎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
 
  案件查办过程中,黄某甲起初心存侥幸,对自身冒充牛肉销售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企图以不知情蒙混过关。但售卖机小票、交易记录等铁证清晰显示,其所有售卖凭证均标注某品牌熟牛肉,无任何“猪肉”“酱肉”相关提示,完整印证了其售假的全过程。更关键的是,侦查人员查实,上家黄某乙早已明确告知黄某甲,所供酱肉含猪肉成分,不得冒充牛肉销售,但其为赚取高额利润,仍执意继续售假,主观违法故意十分明确。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其首次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提出认定其自首的量刑建议,兼顾了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温度。
 
  当事人认罪悔罪服法
 
  检察机关同步深挖溯源
 
  为彻底斩断这条制假售假黑色产业链,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驿城区检察院积极践行全链条治理、源头防范的理念,在查办黄某甲一案的同时,深挖案件溯源,引导侦查机关对上游供货商黄某乙及下游多个分销门店展开全面调查,摸清了从采购、加工到销售的完整制假售假链条。
 
  通过引导侦查、移送相关线索,推动侦查机关对上游涉案人员及下游分销经营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打一案、破一串、治一片”的整治效果。
 
  此案经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温馨提醒
 
  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黄某甲销售金额27万余元,属“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情形,本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因具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当。
 
  猪肉变“牛肉”,是舌尖上的骗局,更是法治社会难以容忍的失信。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
 
  1、熟牛肉经卤制、调味等加工后,普通消费者无法通过肉眼、口感分辨其真实成分,仅能通过DNA鉴定确认是否含有牛肉成分。
 
  2、对于市场上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熟牛肉,要谨慎选择。低价熟牛肉存在极大的假冒伪劣风险,切勿因贪图便宜盲目购买。
 
  3、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驿城区检察院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用扎实的办案成效守护群众饮食安全,让辖区市民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14、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用证据揭开15173斤马肉冒充驴肉真相
 
  【编者按】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为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药箱里的放心”,驿城区检察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打造“驿筑食安”检察文化品牌,从即日起,在官微“驿城检察”开办“驿筑食安”栏目,用法治力量守护烟火寻常,筑牢民生底线。
 
  驿筑食安
 
  在查办马肉冒充驴肉一案中,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崔某振振有词,甚至拿出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坚称自己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顾客肉的品种。然而,再狡猾的谎言也抵不过铁证如山。3月13日,提起此案,驿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吕峰深有感悟道:“我们从一张张送货单、一份份菜单、一条条收银记录中,挖出了15173斤马肉冒称驴肉和79万元销售额真相。”
 
  群众举报牵出“挂驴头卖马肉”骗局
 
  “这家驴肉店,吃着不对劲……”2024年10月的一天,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一家名为“某驴饭店”的餐馆疑似以假充真。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对店内正在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令人震惊:样品中未检出驴成分,却检出了马成分。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持续近两年的制假售假案浮出水面。2023年2月以来,王某与崔某合伙经营“某驴饭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肉贩刘某处购入大量生马肉,经加工卤熟后冒充驴肉销售给顾客。截至案发,二人共购入生马肉15173斤,销售金额高达79万元。
 
  面对讯问,他们坚称“已告知消费者”
 
  2025年2月,案件移送至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展开审查。然而,在讯问过程中,王某和崔某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我们没有冒充驴肉,卖的就是马肉,而且我们告诉顾客了,他们都知道,自愿买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二人还找来了多名“证人”,出具证言称自己是明知马肉而购买,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况。一时间,案件的核心事实从是否存在“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如果他们的辩解成立,案件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甚至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从“三处细节”撕开谎言
 
  “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用证据说话。”面对嫌疑人的狡辩,承办检察官没有轻信,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客观证据,并引导侦查机关深入调查,从三个方面找到了关键突破口:
 
  第一处:送货单上的秘密
 
  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25日,崔某联系刘某“让杀一匹马,保证店内正常运营”。此后至2024年10月16日,刘某多次向该饭店送货,每次均附带送货单。
 
  检察官仔细梳理了这些送货单,发现了一个关键疑点:送货单上记载的品名均为“驴肉”“驴骨头”“驴血”“驴杂”等,却从未出现过“马肉”字样。更蹊跷的是,同样写着“驴肉”的货物,价格却存在明显差异:大部分货物以每斤30元至37元的价格购进,共计15173斤;而另有少量货物以每斤48元、56元的价格购进,共计仅27斤。
 
  为什么同样是“驴肉”,价格相差如此之大?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那些低价“驴肉”,实则是马肉;而少量高价的,才是真正的驴肉。二人用极低的价格购入马肉,再以驴肉的价格售出,牟取暴利。如果真如犯罪嫌疑人所说“卖的就是马肉”,为何送货单上要虚假记载为“驴肉”?为何店名要叫“某驴饭店”?为何不直接标明“马肉馆”?
 
  第二处:菜单里的玄机
 
  检察官调取了饭店的菜单、门店招牌、宣传海报等物证。证据显示,店内所有对外宣传均明确写着“特色驴肉”“带皮酱香驴肉”“酱香驴排”等字样,菜单上琳琅满目的“驴”字,却找不到一个“马”字。顾客进店看到的、点到的,都是“驴肉”。所谓的“已告知消费者”,根本无从谈起。
 
  第三处:收银系统后的真相
 
  收银系统数据更是给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致命一击。系统记录显示,每一笔销售的商品名称均为“驴肉”相关菜品,价格与市场驴肉价格持平,平均每斤100元。如果消费者明知是马肉,怎么可能愿意以驴肉的价格购买?如果经营者真的“已告知”,收银系统里为何不直接标注“马肉”?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发现,所谓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疑点:多名“证人”与王某、崔某存在朋友、亲戚关系,且证言内容高度雷同,明显经过“统一口径”,不具有客观性。
 
  铁证如山,谎言不攻自破。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王某和崔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他们不得不承认:自己从未告知消费者肉品真相,所谓的“已告知”纯属狡辩,那些“证人”也是临时找来帮忙作伪证的。二人如实供述了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79万元的销售金额予以确认。
 
  判决:八年有期徒刑,罚当其罪
 
  2025年5月,该案经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王某、崔某销售金额达79万元,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法院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罚当其罪。
 
  案件启示
 
  再狡猾的谎言,也掩盖不了事实。王某、崔某自以为找来几个“证人”就能蒙混过关,殊不知,检察官用一张张送货单、一份份菜单、一条条收银记录,织就了严密的证据之网。这也提醒所有经营者:诚信经营是最好的招牌,任何企图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
 
  食品安全不容挑战。驿城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无论是“马肉充驴肉”,还是其他制假售假行为,检察机关都将坚决亮剑,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群众监督是“千里眼”。本案线索源于群众举报,正是消费者的警觉,揭开了这场持续近两年的骗局。如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检察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
 
  15、行贿8.6万,倒卖86张检疫证!一猪贩终落法网!
 
  基本案情
 
  一、行贿罪
 
  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樊某某在经营生猪养殖和贩卖生意期间,为了让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官方兽医江某(已判刑)帮助其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樊某某先后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予江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6788万元,后江某多次违规帮助樊某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樊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违法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以高价卖给雷某、李某某至少86张,非法获利2.64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所得26400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鸭肉加工后冒充“签签牛肉”售卖,3人获刑!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发布重庆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旨在以案示警,震慑违法行为,筑牢诚信防线,提升消费品质。跟山山一起来看↓↓↓市消委会提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22年3月—9月,李某某、陈某某将鸭肉加工后,以“签签牛肉”名义销售;朱某某明知是伪劣食品仍购进售卖,销售金额约11万元。检测显示,涉案食品含鸭源性成分,无牛源性成分。2024年12月,九龙坡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1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2025年6月,九龙坡区检察院支持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三被告承认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自愿担责;刊登书面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朱某某支付赔偿金3.6万余元,李某某、陈某某连带支付7.3万余元,均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消委会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追责功能,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震慑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及潜在违法人,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17、“安格斯”变“顶级和牛”?“吹牛”后果很严重!
 
  在餐饮行业,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随处可见,消费者常常会根据菜品简介与食材标注选择下单。但你是否知道,其中也可能暗藏“猫腻”:当“安格斯”牛肉摇身一变为“和牛”,当“M3级”擅自升级为“M9级”,这种靠经营者夸大宣传“吹”出来的食材品质,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某连锁餐饮公司在上海拥有10家门店。2020年6月起,该公司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XXX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
 
  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真相与宣传大相径庭: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涉案菜品原料主要为某国进口的安格斯品种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完全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过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与宣传的“M9级”相去甚远。
 
  2023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
 
  餐饮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结合。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菜单虽无直接点单功能,但其用途仍主要为向到店客户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原料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餐饮公司在电子菜单中明确宣传涉案菜品“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但实际使用的却是安格斯品种牛肉及等级较低的和牛。和牛作为公众认可的高端牛肉品种,M9级为该品种最高等级,该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
 
  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主动更换原料并整改宣传内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后作出45万元罚款,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陈强
 
  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庭长案件审理时任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庭长赵晖晖
 
  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法官消费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规范经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随着数字技术与餐饮行业深度融合,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也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尤以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最为突出。此类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亟待法律严格规制。
 
  一、电子菜单应属商业宣传范畴
 
  餐饮行业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的法律定性是规制此类宣传行为的前提。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关联点餐页面的核心功能与餐饮服务销售环节紧密衔接,主要用途是辅助消费者完成点餐,并非独立于经营活动之外、以“广而告之”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广告,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判断此类载体属性的核心,在于其是否与线下销售行为紧密结合、是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点餐决策,而非仅以是否通过互联网传播简单认定为商业广告。
 
  二、菜品标注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原料、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该类行为的核心,在于审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差异是否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
 
  本案中,餐饮公司对菜品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作出了清晰的实质性表述,并非模糊的营销用语;其实际使用的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具有实质性差异;M9级为澳洲和牛最高等级,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该宣传内容的合理信赖,必然会对菜品品质产生更高预期并据此作出消费决策,该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虚假宣传。
 
  三、诚信宣传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食材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直接关系餐饮服务的品质与价格,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经营者在使用电子菜单等数字化载体进行经营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刻意虚构、夸大食材信息,不得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唯有所有经营主体均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才能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餐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8、贵阳市南明区连夜端掉一家“黑窝点”,顺藤摸瓜查扣问题冻肉3000斤
 
  自网络餐饮集中整治以来,南明区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专题部署餐饮食品安全“三个全覆盖”工作,通过对餐饮行业全覆盖、网络餐饮全覆盖、重点领域全覆盖开展起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同时发动属地乡办、行业部门、社区网格员对全区所有餐饮行业持续开展“拉网式”“过滤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店、一场、一所”,凝聚起食品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共治”的多元治理格局。
 
  3月16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沙冲路街道办事处在开展“三个全覆盖”排查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处隐蔽的非法生产加工火锅底料“黑窝点”。
 
  经查,该窝点生产环境脏乱不堪,完全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资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迅速依法对涉案的火锅底料成品、半成品、原料及生产加工工具全部予以扣押,并立即联系省质检院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随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深挖彻查,对涉案区域及周边进行延伸检查,于现场附近发现两处可疑冻库,并立即依法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发现,两处冻库内储存有牛肉、猪腰、鸭肠、毛肚等各类冻肉产品,共计约3000斤。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来源不明的肉类。执法人员当场对全部问题冻肉按程序依法予以查封,并立即抽样送检,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固定证据。针对此批数量较大的无合法来源冻肉,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启动溯源调查,全力彻查产品具体来源与流向。
 
  目前,两起案件正在依法调查中。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将对涉案责任主体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出重拳、除隐患”的态势,待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南明区将持续按照餐饮食品安全“三个全覆盖”的工作要求,通过发动群众、联动乡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一案多查、挖根断链”,重点整治网络餐饮“幽灵外卖”、资质造假、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等乱象,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9、金湖某麻辣烫店以鸡肉冒充猪肉欺诈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金湖某麻辣烫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店铺销售标注为“骨肉相连”的产品,网页标注为“主料:猪骨肉”,实际产品的包装袋上显示主料为“鸡肉、软骨”,不含猪肉成分。经查,自2024年年初,当事人以30元/袋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预包装鸡肉肉串产品“骨肉大串”,在某外卖平台以4.5元/串的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鸡肉冒充猪肉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3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将鸡肉串虚假宣传为猪骨肉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的诚信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规范外卖平台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洪泽区高良涧某餐厅经营掺假掺杂鸭血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洪泽区高良涧某食品店经营以鸡血冒充鸭血的案件时,发现洪泽区高良涧某餐厅曾从该食品店购进“鸭血”。经查,自2025年9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鸭血”350斤(约5桶),货值金额共计2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鸭血”后,全部用于制作鸭血粉丝汤,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鸭血和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2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餐饮环节通过上游溯源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餐饮快速发展,众多网络餐饮经营主体更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规定,严把质量关,守好食品安全防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防问题原料流入餐饮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鸡病专业网——为行业 尽己任! 建于2005年 领先的行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我们努力做到报价信息参考价值最大化,对于报价同一地区可能存在一些浮动差异,建议实单实谈商榷交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