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4.18—4.24)

2026-04-28来源:肉类食品网文章编辑:小琳[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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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滑县小铺秀敏便利店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8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滑县小铺秀敏便利店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检出地美硝挫。

  2、 蚌埠市禹会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利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4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蚌埠市禹会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利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11-13)。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2.6µg/kg║≤10µg/kg。

   3、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梅花肉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梅花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25)。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 192 µg/kg ||≤100 µg/kg。

   4、青岛亿牧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通告显示:青岛亿牧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19)。不合格项目:金霉素║280.2µg/kg║≤200µg/kg。

   5、佛山市顺德区乐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阉鸡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乐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阉鸡,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佛山市顺德区乐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文昌鸡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乐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文昌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永丰县大汇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开边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永丰县大汇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开边腊鸭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04)。不合格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超标。

   8、横州市南乡镇优购惠民购物中心销售的纯猪肉腊五花肉不合格

   2026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40期)。通告显示:横州市南乡镇优购惠民购物中心销售的纯猪肉腊五花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4║≤0.5。

  9、 晋江市博力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老腊肉(柴火烟味)不合格

   2026年4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晋江市博力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老腊肉(柴火烟味)不合格(称重;湘川里;生产日期2025.6.11)不合格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超标。

   10、潍坊仟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调理鸡翅中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通告显示:潍坊仟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调理鸡翅中不合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5/11/24)。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234g/kg║不得使用。

   11、福建省光辉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烤肠(微辣)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福建省光辉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烤肠(微辣)不合格(2kg/袋;生产日期2025.7.30)。不合格项目:检出诱惑红超标(复检不合格)。

   12、杭州知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贡丸不合格

   2026年4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富阳金桥北路店销售的标称杭州知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贡丸,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知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13、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烤香肠(香辣风味)不合格

  2026年4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7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烤香肠(香辣风味)不合格(72克/袋;力诚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3.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

   14、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排骨风味肠(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2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黑龙江省金运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排骨风味肠(熟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9)。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10000,110000,130000,380000,26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15、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肉枣肠(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4期)。通告显示: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肉枣肠(熏煮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6.8×10⁴,8.2×10⁴,6.8×10⁴,8.3×10⁴,7.5×10⁴ 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16、安徽朗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肘花火腿不合格

   2026年4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安徽朗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肘花火腿不合格(260g/袋;惠都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1-11)。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965g/kg║≤0.075g/kg。

   17、龙江县凯达肉联厂生产的凯瑞莱香薰肠蒜香味不合格

   2026年4月1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龙江县凯达肉联厂生产的凯瑞莱香薰肠蒜香味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7/5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4100,3700,1100000,1600000,29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18、东营百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通告显示:东营百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50克/袋;御润王;生产日期2025/11/29)。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433mg/kg║≤0.1mg/kg。

   19、佛山市南海旺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旺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0、中山市民众镇凤群食品加工场生产的叉烧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3期)。通告显示:中山市民众镇凤群食品加工场生产的叉烧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1日)。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512g/kg║不得使用;胭脂红║0.00415g/kg║不得使用。

   21、江苏省南京年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酱香鸭腿)不合格

   2026年4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41号)。通报显示:中国特产·镇江馆·江苏(经营者为江苏省镇江市逸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南京年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酱香鸭腿),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江苏省南京年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错用了标注有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旧包装材料,实际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未委托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酱鸭(酱香鸭腿)。

   22、东莞市沙田达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东莞市沙田达记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3、广州市味道馆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白切飞天鹅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味道馆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白切飞天鹅,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4、广州市荔湾区穗浣面坊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广州市荔湾区穗浣面坊销售的白切鸡(自制),沙门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5、粤味烧·湛江鸭仔饭(经营者为湛江开发区智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粤味烧·湛江鸭仔饭(经营者为湛江开发区智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6、佛山市南海兴昧来快餐厅(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兴昧来快餐厅(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盐焗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7、江西嘉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凤爪(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江西嘉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凤爪(香辣味)不合格(500克(固形物≥80%)/袋;生产日期2025.8.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菌落总数超标。

   28、河南省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鸡爪(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7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河南省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鸡爪(肉制品)不合格(35克/袋;乐媳妇;生产日期2025.6.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

   29、合肥市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季沣原切安格斯牛肉干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6期)。通告显示:合肥市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季沣原切安格斯牛肉干不合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5-11-1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3000;14000;13000;16000;13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0、内蒙古泰利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猪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41号)。通报显示:锡林天牧草原特产(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芳牧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芳牧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内蒙古泰利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猪肉),其中纳他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江西嘉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凤爪(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江西嘉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凤爪(香辣味)不合格(500克(固形物≥80%)/袋;生产日期2025.8.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菌落总数超标。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安市长安区鼎灿食品经销处生产标签违规肉制品案

   2026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经销处生产的预包装肉制品(884123)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小作坊名称、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被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并处以罚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铜川市程某某无证生产卤肉制品案

  2026年2月,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程某某从事卤肉加工的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885406)标准,且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被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并处以罚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3、商洛市商州区亚平肉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肉店购进酱猪龟腱肉冒充牛肉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并处以罚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4、延安市宝塔区江某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9月,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商户江某某将购进猪肉(885573)经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并处以罚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5、烟台辰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烟台辰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掌味侠·酸辣柠檬去骨鸡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9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6、烟台太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烟台太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卤大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9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7、福山区隋锅的熟食店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及使用虚假食品标签

    福山区隋锅的熟食店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及使用虚假食品标签从事冷食风干肉肠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9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8、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的食品案

  2026年3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梁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制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羊肉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生产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4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9、东营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东营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猪肉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猪肉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4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重点领域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10、垦利区垦利街道某驴肉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酱驴肉案

  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垦利区垦利街道某驴肉店经营的自制酱驴肉抽检不合格报告。经检验,上述酱驴肉检出驴源性成分和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3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重点领域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11、某入网餐饮店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同一经营地址办理了多张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其运营的淘宝闪购A店铺中有“番茄云南牛肉”“手打牛筋丸”“鲜切牛肉”等商品,商家承认对上述牛肉产品的产地(云南)、制作方式(手打)、品质(鲜切)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其运营的淘宝闪购B店铺和京东外卖C店铺页面展示后厨照片非其后厨真实照片。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发布虚假的牛肉产品信息和虚假店铺照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商家虚构牛肉产地与品质、使用虚假后厨照片的双重造假行为,直击网络餐饮“线上美化、线下失实”的痛点。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虚假宣传,警示经营者须坚守诚信底线,确保线上信息与线下实体一致,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网餐清源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2、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其线上店铺销售的冰镇小龙虾属于冷食类食品。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发现3罐某品牌小麦白啤酒,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入网餐饮经营者须严守许可范围、规范原料管理,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网餐清源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3、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一)

  案例1

  武夷山市某某冰库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某冰库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武夷山市某某卤味店涉嫌经营虚假标注执行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3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武夷山市某卤味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执行标准的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武夷山市衷某某涉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猪肉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1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4、深圳市罗湖区某某驴肉火烧店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网络餐饮单位深圳市罗湖区某某驴肉火烧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以马内脏冒充驴内脏制作“驴杂汤”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同步对当事人用于制作“驴肉火烧”的肉制品原料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4月1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涉事肉制品原料检出驴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当事人涉嫌使用掺假驴肉原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守护外卖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在行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第五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5、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案

  2026年1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通知书,山东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君博牛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经查,当事人将本公司生产的牛肉制品贴上“君博牛业”的商标标签并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99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1月,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标称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火山石烤肠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过程控制不严,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1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32250元的行政处罚。

  03

  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驴肉店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采购的酱驴肉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驴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1月,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没5484元的行政处罚。

   16、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猪蹄店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兖州区某猪蹄店自制的卤肘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2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17、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汶上县中都街道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汶上县中都街道某小吃店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该店主要通过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经营活动,发现当事人加工制作的红烧肉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该添加剂标签标明使用范围仅为“07.02.04 糕点上的彩装”。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2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18、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鼎灿食品经销处生产标签未按规定标注肉制品案

    2026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鼎灿食品经销处生产的预包装肉制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小作坊名称、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9、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某无证生产卤肉制品案

   2026年2月,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程某某从事生产加工卤肉的场所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要求,且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亚平肉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商州区亚平肉店购进酱猪龟腱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1、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江某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9月,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延安市宝塔区商户江某某购进猪肉经卤汤二次加工后冒充牛肉进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2、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凰鲜肉店使用不符合要求照明设备案

   2026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凤凰鲜肉店经营区上方悬挂灯光颜色为粉紫色的无标识信息照明设施。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3、汕头市潮阳区某烤鸡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根据上级转办线索,2026年4月3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在潮阳区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对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的汕头市潮阳区某烤鸡店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初步核查,该烤鸡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嫌违法经营的2台微波炉(Midea)、1台燃气烤肉机(204B)以及10只烤鸡(半成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24、保定市顺平县刘某某经营、运输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9月25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刘某某运输的车厢内载有未屠宰羊5只(1只活羊外观正常,3只活羊精神萎靡,无法正常站立,1只死羊),2个羊胴体。经检测,羊胴体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运输病羊和死羊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10月20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移送顺平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5、衡水市枣强县孙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4月6日,枣强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猪场正在交易的生猪未经检疫。经调查,发现孙某某在2024年8月份向徐某和谢某二人共出售500多头生猪且未经检疫,货值金额36.52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枣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3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6、擅用“宣威火腿”,本地商家也侵权

   2025年10月,云南宣威的崔先生因未获授权,擅用“宣威火腿”地理标志商标网售火腿,被宣威火腿行业协会起诉侵害商标权,索赔6万元。最终以双方和解作为结果,目前,崔先生已经不卖“宣威火腿”了,也注销了店铺。

   27、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2期)

  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1

  山亭镇某咖啡餐厅不按规定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亭镇某咖啡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消毒柜未通电使用且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开启,仓库冰柜中存放有冻肉、冻猪大肠等冻品,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无法说清进货来源,其表示进货时疏漏,未查验和保存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对店内销售或用于加工的食品原材料,进货时疏于查验,且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校验,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达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2

  忠门镇某烧烤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案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忠门镇某烧烤店开展网络订餐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在备菜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罚款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餐饮经营期间,未落实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从事备餐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操作时,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范佩戴口罩,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案查处进一步压实餐饮单位日常管控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意识,持续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守住群众就餐安全底线。

  3

  湄洲镇某餐饮店食材储存不规范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湄洲镇某餐饮店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该店冰箱内肉制品储存不规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事餐饮店未按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将肉制品在冰箱内分区、分类、加盖或覆膜储存,存在生熟混放、叠放混乱等问题,极易造成交叉污染和致病微生物滋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该行为暴露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流于形式。提醒广大餐饮单位:冷藏贮存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定期清理”,切勿因小失大,埋下安全隐患。

  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1

  忠门镇某酸辣粉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忠门镇某酸辣粉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冰柜内存放有多份“卤制牛肉”,但该商家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出该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用于加工制作菜品的卤牛肉等肉制品时,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规范留存供货者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案的依法查处,有效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要求,切实筑牢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2

  湄洲镇某餐饮店冰箱内肉制品标签不完善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湄洲镇某餐饮店开展治理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该店冰箱内部分肉制品标签不完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严格标明冰箱内储存的肉制品相关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处罚,一是厘清了餐饮环节食品贮存的标签义务,消除了日常易被忽视的盲区;二是强调“过程控制”与“信息可追溯”的监管理念,即便食品尚未销售,贮存阶段的信息缺失同样构成违法;三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思路和裁量参考,有助于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3

  山亭镇某便利店使用违规生鲜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0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亭镇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生鲜猪肉的展柜,使用紫色生鲜灯照明,执法人员进行取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出当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使用紫色生鲜灯照明在售的生鲜猪肉,掩盖了肉品本身的真实色泽或可能遮掩瑕疵,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办理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达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

  4

  东埔镇某面包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埔镇某面包坊开展食品安全协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待售的“豫福盛”咸蛋黄肉松酥饼(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9日、保质期:120天)6盒,“豫福盛”香葱椒盐酥(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9日、保质期:120天)3盒,均超过保质期,已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警示。

  案例评析

  肉制品属于易变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易滋生有害微生物,存在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虽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体现了执法温度。本案警示肉制品经营主体,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进货、储存、销售各环节,定期排查库存,杜绝过期肉制品流入市场。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应加强肉制品经营环节常态化监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28、永州市道县XX麻辣烫店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0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道县XX麻辣烫店在美团上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线上店铺销售的“骨肉相连”商品,商品详情页显示“主料:猪肉,辅料:孜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骨肉相连”的商品外包装袋照片,其原料包装袋显示该食品名称为“骨肉相连串”,配料为鸡肉、鸭软骨、饮用水等,其主原料并非猪肉。另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腐竹一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日,保质期:30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以鸡肉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宣称为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137.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存在信息偏差,通过虚构商品信息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信经营,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和食品安全。(永州: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29、永州市宁远县XX猪脚饭店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辖区内宁远县XX猪脚饭店(含外卖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大量纸皮、空食用油桶等杂物,且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加工设备表面污渍严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宁远县市场监管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永州: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30、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永兴县某小吃店在饿了么平台网店销售的炸牛肉小串,配料实际上是鸭肉,存在掺杂掺假行为。经查,当事人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主要配料为鸭肉的汼肉风味小串10包,经过简单加工油炸后冒充牛肉小串在其实体店内及其入网的平台网店销售,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金额738元,违法所得729.72元。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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