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难点在哪

2015-04-30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文章编辑:岛岛[点击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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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公众对餐桌上的食品来源日益警惕。近期,央视曝光金锣集团德州工厂疑似流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猪,再次引发业内的关注。

  这次是病猪问题,但不禁让笔者想到前些年更为严重的病死猪问题。

  早在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便出现了死猪漂浮事件。2014年3月,江西南昌赣江河段发生漂浮死猪事件。

  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加强治理和监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3年9月,农业部印发了《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同时在全国19个省 份、212个县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下文简 称意见),部署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对于基层而言,在无害化处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某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

  以河南北部某镇为例。该镇下辖村40个,生猪年存栏71000头。养殖重头集中在省道南侧的村组,其中一村因养猪户众多,还成立了养殖合作社,年存栏达 5000头,仅此合作社的日平均病死猪就有2.3头之多。相距五公里处是一家市级龙头养猪企业,存栏20000头。据统计,2014年3月份到10月份全 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1700头,政府补贴金额(80元/头)共计136000元。

  该区域无害化处理模式是:电话报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工作人员到场后,挖掩埋坑≥2米,将病死猪放入坑内,泼撒汽油柴油等焚烧后,掩埋。病死猪数量以及焚烧掩埋过程拍照留案。此方法的处理是参考国家标准存栏50头以上,病死猪超过30日龄而执行的。

  无害化处理的实际问题

  无场所,无设施。

  该镇养殖户规模大多超过50头,家庭式养殖,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即使是规模养殖场,对于投资颇大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是望而却步。甚至在全国还存在购置 了设备却闲置的情况。在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择中,河堤、树林是散养户的最佳选择,而尸体的腐烂碳化需要的时间较长,长期以往对环境的承载能力是严峻的考 验。

  政策宣传和警示作用不够深入。

  在责任归属问题上,部分基层养殖业主固执地认为一旦由病死猪引起疫情暴发是监管者的责任;对于存栏不到50头的养殖散户来说,出现病死猪,丢弃的成本远远小于自行掩埋。在偏僻之处不加处理的丢弃,导致一些人靠捡拾收集他人丢弃的病死猪进行买卖。

  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

  对于一般腹泻、断奶应激或其他非烈性传染病引起的生猪病死,简单的高温处理后进行深埋,可能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烈性传染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再加上处理人员的认知不够,则后果严重。

  现行无害化处理的效益问题。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地方省财政将此部分的补贴(80元/头)补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而基层养殖户存在对于大猪死亡的情况选择“出售”,对于小猪死亡的情况选择“报告”的现象。

  此外,在全国病死猪无害化试点县的信息反馈中,笔者发现广西自治区博白县的年饲养量高达800万头,而无害化处理中心(高温汽化/生物降解方法)运营16批,共2168头。其中处理成本及效率是首要的制约因素。

  基层动物卫生监管力量薄弱。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是具体落实动物卫生的防疫、检疫以及饲料兽药的监管以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执行人,对于常年存在的、数目较大、分散经营的养殖户报告病死猪掩埋的工作疲于应对,有心无力。

  解决之策商榷

  政策倾斜规模化养殖,逐步减少散养。在国内多项调查研究,采用多个数据模型分析得出,养殖规模越大,养殖户越倾向选择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同时,现代化的规模化养殖对粪污处理、饲养技术都有较好的科学控制。

  探索新型补助形式。

  意见明确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化运作体系。让第三方市场进入无害化处理补贴行列中。“百乡万户调查”2014年第二十调查组组 长、农业部兽医局副局长向朝阳指出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督促落实商品猪保险补贴,加强与有关保险公司的沟通合作,推广商品猪保险。

  加强基层人员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工作,同时提高无害化设施研制的技术。

  对于处理的规范性,可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联合科研院所的专家团队对基层的畜牧业务主管部门及养殖场户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养殖业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同时加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研制工作。满足土地资源占用少,环境污染小,处理效率高,副产品资源化利用等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例如利用堆肥系统处理病死猪、有机废弃物处理设备,都能实现环境的废物再利用。

  政策宣传和指导。

  在责任归属问题上,意见中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养殖第一线的养殖户清楚认识病死猪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危害性,对故土家园的守护,乃至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强烈责任感才能真正杜绝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提高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

  只有违法犯罪的代价高了,对人们的警示作用才能彰显。不能让监管流于形式,各方的关注是改革前进的动力,我们不能讳疾忌医。仅靠道德和责任感的约束是远远不够震慑人性的趋利性,法律的完善和强有力的执行,才能保证病死动物无害化体系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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